‘壹’ 我应不应该从北京科技大学退学,努力改变走上歧路的
建议好好到学校读书,不要感到被歧视,到社会中你更会感到被歧视,社会现实就是这样。如果你真的不愿意上学就离家打工吧,找个杂志社,报馆什么的工作干,自己在外租房,这样可以减少父母对你的干扰,你用自己挣的钱养活自己的同时可以干点你想干的事情。任何成功的人,起步都是很多波折,关键的是自己要坚强。
‘贰’ 我今年被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录取了,但是我不知道这个学校到底怎么样
不是很好,建议你还是退学,参加复读,考个二本,对得起你爸妈,也对得起你自己
‘叁’ 北京科技大学生毕业后就业待遇怎样,我没有考研。
你要知道科大的前身是北京钢铁学院,在钢铁冶金及重工行业领域里是和东北大学并列前茅的。
所以与之相关的专业,在业内是很好找到工作的,就看各个企业的薪资待遇标准高低了。
顺便,冶金(这个是统称,具体分出的方向我不是太清楚,知道的通知可以补充)专业去年是非常抢手的,基本业内的公司都会专程去科大和东北大学去抢人。
综上,你要是科大的主流专业,记着沉住气,就绝对不愁
忠告一下,可以不用介意工作性质,只要钱够多,或者有发展就可以。
还有,去年我们学院,据我所知,最高工资的是1W,然后是8000,5000以上的都是极少数,去年的平均标准基本是2500~3000(税前),今年待遇可能有所上升,不过估计平均涨不到4000吧
‘肆’ 北京科技大学怎么样
很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是211工程、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高校。
北京科技大学设有14个二级学院、53个本科专业;拥有16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20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30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80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38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8个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拥有中国科学院院士5人(双聘2人),中国工程院院士6人(双聘3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1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5人,国家973项目首席科学家3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专家15人,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10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15人。
青年学者5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21人,“万人计划”领军人才14人、青年拔尖人才3人,国家级教学名师2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17人,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15人,北京市教学名师31人,教育部跨世纪/新世纪优秀人才103人。
‘伍’ “退学处理”的法律效力及法律救济
近年来,许多高校被学生的一纸诉状送上了行政诉讼的被告席,这一方面反映出我国社会法治的全面进步和学生公民权利意识得以增强,高校学生敢于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目前高校在管理,尤其是学校管理规章的制定上确实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严重问题。某些高校校规中的处分性条款——尤其是对学生予以退学处理或开除处分的规定,其本身的合法性往往受到置疑。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中,对于北京科技大学有关“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就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本文试图对“退学处理”的概念、特点、性质及其救济方式作初步的探讨,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以期完善我国高校中的学籍管理制度。
‘陆’ 北京科技大学在北京人眼里好吗
北科最好的专业就是材料,你上的还是不亏的。在者它是211,还叫“钢铁摇篮”和“市长摇篮”,出过不少的市长。前身是北京钢铁学院,对一些老年人来说,说北京钢院会知道,说北科大不一定知道。毕竟北京名校多,北科在北京只能算中游了,哎...不少出租车司机不知道北科在哪,你要说北航旁边或是地大对面他才知道。
‘柒’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费可以退吗
学费可以退,但是要扣除一部分,如果是在正式开学以前,扣除的会比较少,以前一位同学军训结束前退学的,被扣除了两千。
‘捌’ “退学处理”的法律效力及法律救济是什么
“退学处理”的法律性质
对于“退学处理”的法律性质,在理解上并不一致。根据传统理论,高校的该类管理行为可归人特别权力关系的范畴或大学自治的领域,①近年来,也有司法判例将与“退学处理”类似的“勒令退学”定性为学校的内部行政行为。②对于“退学处理”法律性质理解的差异,导致了高校校规在制定上的混乱性和随意性,并对于正确认识是否应将高校的“退学处理”决定列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加以认真分析。
“退学处理”的法律定性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学校作出“退学处理”决定的行为既非学校的内部行政行为或特别权力关系行为,也不应属于高校的自治范围。其法律性质究竟如何定位?我们认为,它就是一种具有外部处理特征的行政处理行为,也就是《行政诉讼法》上所说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定性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可行的。
长期以来,高校都被定位为一种民事主体。在1986年实施的《民法通则》中,根据高校从事的业务活动,将之归人事业单位序列,高校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1998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在内容上也采取民法上的定位,其第30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校长为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但高校的法律地位又不仅仅局限于民事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8条第1款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基于上述法律规定,我国高校在学位授予活动中又是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在“退学”制度中,学生一旦被学校予以退学处理,不但要丧失学籍,并且将无法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学校与学生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学校行使的是一种教育管理权,并且基于该权力的行使,也对相对一方,即受退学处理的学生的利益产生了直接影响。因此,学校行使的这种教育管理权力应为一种公权力,学校与学生之问的法律关系应为行政法律关系。
但是,法律并未明确授权高校可通过“退学处理”的方式限制和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因此,在职权要件上,“退学处理”行为并不完全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要求,笔者以为这种情况的出现是由于现阶段我国立法体系还不完善所造成的。如果以此断然一概否定该行为的效力,将造成学校管理上的混乱,反而更不利于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对此,一方面我们可以采取更为有效的监督手段,规范学校校规的制定,并为相对人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应尽快修改和完善立法,从根本上规范高校的各种管理行为。对此,我们将在下文中予以论述。
“退学处理”的法律救济:
应当对“退学处理”进行司法救济 一般来说,当公民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和非司法途径两种方式获得救济。对于受到退学处理的学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只规定了非司法的救济途径,即: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对于被学校予以退学处理的学生是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该规章中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允许被退学处理的学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保护其受教育权不受非法侵害,监督和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首先,司法权有介人大学管理领域的必要性。传统的“大学自治”理论和“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为大学排斥司法权力的干预设立了一道坚固的防火墙。所谓大学自治,本应限于学术自由相关的事项,但是在这样的口号之下,却有可能出现大学自治权力滥用的危险。事实上,许多与学术自由核心关系过远、甚至无关的事项,常常被利益相关的人主张为大学自治涵盖的范畴。因此,当大学自治权力演变为一种高度特权、损害权利相对人的基本权利时,司法机关的有限介入就成为了一种必要。同样,由于特别权力关系排斥了法治行政原理的适用,因而受到现代行政法学的全面批判,为了保障人权、厉行法治,不应当漠视特别权力关系下的人民,如军人、公务员、公立学校、学生的基本权利,而应当规定司法救济,使其成为法治主义保障的对象。 其次,“退学处理”的法律性质为司法审查提供了可能。以往对于学生以学校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常以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但通过上文分析,“退学处理”性质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内涵,应归于《行政诉讼法》第ll条(8)所规定的受案情形。正如有学者所言:“学校的纪律处分、退学决定或不发毕业证、学位证等决定,均属于具有行政行为效果的行为,对于这些决定不服,完全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而不宜将其推人民事诉讼范围或置之不理。” 再次,围绕学生被予以“退学处理”而产生的纠纷不断出现,传统救济途径不足以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这也要求法院依法提供司法救济。近年来,有关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纠纷不断产生,其中绝大部分都是围绕学校的“退学处理”、“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这其中不乏有对学生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案例,但是,通过传统的申诉途径以期达到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可能性几乎为。由法院提供司法救济,这也是学生通过法律渠道维护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 最后,已有的法院判例为司法审查提供了有益的实践经验。人民法院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中确立了高等学校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原则,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法人,原告田永诉请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正是由于其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时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予以解决。”在其后的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中,该原则又得以坚持。尽管这些案件的诉讼要求都是要求颁发学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但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的起因正是由于学校以“按退学处理”的方式取消了田永的学籍。并且,一旦学生被予以退学,其必然后果也是无法取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可见,对于学生直接以学校的“退学处理”决定为由提起诉讼的,法院也应当予以受理。 综上所述,如果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依《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向学校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不但可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也可直接提起诉讼,并且起诉不应以申诉的提出为前提条件。对于起诉,人民法院经审查不存在诸如时效、管辖等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并由行政审判庭加以审理。 结 语 尽管允许就高校的退学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有利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司法救济毕竟是事后救济,不能从根本上规范高校的学籍管理行为,可以说是“治标而不治本”。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高校在学籍管理活动中对学生合法权利的侵犯,有必要对我国的高等教育立法进行相关的“立、改、废”。一方面,在国家立法的层面明确规定高校在学生学籍、学位等相关方面的管理权限,确定高校在该类管理活动中的行政主体资格,另一方面,要改革现行高校学籍管理的制度,废除行政法规和高校校规中涉及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种种规定,完善学分制管理体系。
‘玖’ 我的户口因入学迁入北京科技大学!因勒令退学我在冲动之下未办理任何离校手绥至今十七年!现在我在网上...
学校不可能也没有权利取消你的户口。户口转入学校后,在毕业或者退学时,学校会发回原籍(有派遣的会按照你的派遣单位来搞),不再保管的。你的情况应该是学校在当年将户籍档案全部退回你原户籍地址。建议先回当时原户籍所在地教育局查询个人档案(保留的可能很低),派出所咨询户口信息。如果都无法找到的话,你就很麻烦了,变成了你所说的黑户了,就需要重新办理户籍档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