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猪肉有问题该找谁投诉
猪肉有问题,一般可以去当地的食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也可以找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② 在超市买到臭的肉打什么电话投诉
法律分析:在超市买了臭肉,可以先到该超市找管理人员进行协商。比如,要求更换食物,或者在金钱方面给予补偿。若超市不予协商,可以向工商局、卫生局举报相关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 超市买到臭猪肉打12345怎么处理
打12315消费者投诉应该具备的内容:应该向消费者协会书面投诉,有些消费者协会也可以接受传真方式的投诉。应该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即被投诉方,并提供准确的地址。应该有明确的投诉理由,有自己明确的要求,确保事实真实。为及时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投诉前应该先通过电话,向所在地消费者协会咨询后,提交书面投诉资料,请求调解。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④ 在超市买到变质的肉可以去哪投诉
法律分析:可以拨打12315进行举报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⑤ 超市买的肉有问题怎么投诉
法律分析:在超市买到有问题食品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时,赔偿金为一千元。在超市买到发霉食品时,处理方法:首先可以凭借购物小票和购买的食品找商家协商解决拨打12331向食药监局投诉、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⑥ 我买了有问题的猪肉,该向哪里投诉
买了猪肉有问题先找市场管理部门,不行也可以找工商部门,还可以找卫生检验检疫部门,但一定要有实物做证明,没的话就很困难了。
市场管理部门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点:
1、市场维护工作;
2、市场开发工作;
3、调研,策划工作;
4、培训工作;
5、情报工作;
6、向上提供战略方案工作。
总体来说:包括品牌策略、市场推广、产品培训、产销衔接、销售政策、市场规范、经销商管理(调整、考核、淘汰)、销售经理考核任免等工作内容及范围。市场管理是指国家利用行政、法律手段和经济措施,对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市场上从事的商品交换活动进行行政监督管理。在我国,市场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其任务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做好市场服务工作,疏通商品流通渠道,活跃城乡经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第三十四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