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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虎园事件怎么赔付的

发布时间: 2022-07-17 21:34:44

A. 八达岭老虎事件判决结果

1.事件经过:调查组对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东北虎园事发地点进行了实地勘查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调取了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立项、审批、许可批复材料以及安全生产制度、操作流程、应急预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园内安全设备证明、警示标示告知、麻醉枪管理、事发现场及涉案东北虎等方面的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对事件当事人及事件相关人员包括游客、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员工、医护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查阅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的国家标准、东北虎饲养、习性等文献资料,邀请了动物学、医学等方面的专家召开专题会进行研究,并形成专家组意见。在综合当事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书证、专家组意见等证据的基础上,调查组查明了事发经过,分析了事件原因,认定了事件性质,最终形成《调查报告》。
2.相关法律:《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本案中,原延庆区安监局于2016年8月24日向延庆区政府请示“7·23”东北虎致游客伤亡事件调查结案并提交《调查报告》,延庆区政府于当日予以批复,同意调查组对事件原因和性质的认定意见并同意结案,程序合法。
关于原告主张《调查报告》认定的部分事实有误、事件性质认定有误的诉讼意见,本院认为,事故发生后,应由事故调查主体查明事故发生的相关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安全生产义务,判断事故发生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情形,并认定该情形与事故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此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涉及专业技术事项,具有紧急性、特殊性和高度的专业性,尤其是对于技术、医学、动物学等方面的认定结论,需要专业人士运用知识进行分析和判断。本案中,本院经审查可以认定事故调查组系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成立并履职,其就涉案事件是否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和确认,调查过程符合法定程序,不存在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形。《调查报告》认定的事实包括专业性事实内容均有相关证据予以支持。在案证据证明,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系依法成立并取得相关证照,其已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本案现无充分证据证明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缺失,或者在救援时间上存在明显迟缓。同时,《调查报告》适用法律法规并无不当,认定过程亦无明显的超越或滥用职权的情形等。
3.综上,《调查报告》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婧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赵婧负担(已交纳)。

B. 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最后是处理的

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指的是2016年7·23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最后处理结果调查组认定“7·23”东北虎致游客伤亡事件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16年7月23日15时许,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东北虎园内,发生一起老虎伤人事件,造成1死1伤。

法院认为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在事发前进行了口头告知,发放了“六严禁”告知单,与赵某签订了《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猛兽区游览沿途设置了明显的警示牌和指示牌。

事发后工作开展有序,及时进行了现场处置和救援。结合原因分析,调查组认定“7·23”东北虎致游客伤亡事件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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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发生以后,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博士解焱说中国境内的野生东北虎种群数量现在只有50多只,一般情况下,野生东北虎是不会攻击人类的。

因为在它们的认知中,人类是十分危险的动物,尤其是两个以上的人类同行时,它们会因为畏惧而转头离开。

当然,野生东北虎也曾出现过攻击人的情况,通常是因为这只老虎受伤了,或者太老了,它们找不到食物;另一种情况就是,这只老虎曾经成功攻击过人类,它会觉得人其实并不像想象中那么可怕。

“过去国内饲养老虎的方式,是投喂死的食物。这些年,很多动物园为了增加吸引力,激发老虎的野性,让观众看到精彩的场景,改投活的食物。”解焱说,饲养方式的改变,鼓励了老虎对任何活的动物都表现出来强烈的攻击性,比如,它们会扒在车窗上,拦截人类乘坐的汽车。

老虎会认为,它们越是捕食活的动物,就越会得到鼓励。而这个时候,人们还没有意识到,野生虎的攻击性已经变强,并发生了改变。所以,她始终不认可这种投喂活物的饲养方式。

C. 北京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处理结果是什么

事件处理结果:调查组认定“7·23”东北虎致游客伤亡事件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原因认定

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和对各类证据材料的分析论证,结合专家组意见,对事发原因作出如下认定:

造成此次事件的原因:一是赵某未遵守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猛兽区严禁下车的规定,对园区相关管理人员和其他游客的警示未予理会,擅自下车,导致其被虎攻击受伤。二是周某见女儿被虎拖走后,救女心切,未遵守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猛兽区严禁下车的规定,施救措施不当,导致其被虎攻击死亡。

2、性质认定

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在事发前进行了口头告知,发放了“六严禁”告知单,与赵某签订了《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猛兽区游览沿途设置了明显的警示牌和指示牌,事发后工作开展有序,及时进行了现场处置和救援。结合原因分析,调查组认定“7·23”东北虎致游客伤亡事件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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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原因

造成这此次事件的原因:一是赵某未遵守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猛兽区严禁下车的规定,对园区相关管理人员和其他游客的警示未予理会,擅自下车,导致其被虎攻击受伤。二是周某见女儿被虎拖走后,救女心切,未遵守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猛兽区严禁下车的规定,施救措施不当,导致其被虎攻击死亡。

2016年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发生老虎伤人事故致一死一伤。32岁游客赵女士在东北虎园下车时,被老虎拖走受伤,其母周女士下车追女儿时遭老虎撕咬死亡。2016年10月12日,伤者赵女士讲述事发经过时称,自己因为坐车晕车,下车去往驾驶室被咬伤,并非因为吵架。

2、动物园回应

2016年7月23日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发生老虎袭击游客造成一死一伤事件。2016年10月12日家属再次发声,质疑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巡逻人员未及时下车施救。

2016年10月13日,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回应称,在猛兽区,从园区的操作规范来说,包括工作人员在内,任何人都不能私自下车。工作人员私自下车,同样面临着生命危险。

D. 东北虎横穿马路,淡定与路人对视,如果东北虎伤人伤者能获多少赔偿

在之前真的还是有这样的案例发生的,发生的是在北京的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就是在那可以驱车进去看野生动物,但是在经过老虎等猛兽区域的话,不能够下车看。2016年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东北虎园内发生一起老虎伤人事件。当时,游客赵女士中途下车后,被老虎拖走,其母周女士下车去追时遭老虎撕咬。该事件造成周女士死亡,赵女士受伤。

但是对于东北虎来说,假如这个东北虎并没有任何的动物园进行保护,只是野生的。这种情况即使被咬了,那么是没有人来进行赔偿医药费或者等等后续的费用的,因为这种突发的情况,并不能追究到个人或者组织的范围内。

E. 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咬人事故赔偿了吗

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负责人称,园方对此事不负任何责任,承担15%是基于道义的补偿;拒绝让当事员工受访,“自说自话没有法律效力,以第三方机关的调查为准”。
相关部门调查结果认定,动物园不存在安全责任,所以不需要进行赔偿。

F. 北京动物园老虎咬死人,该负什么责任

赔偿责任是肯定的,死亡赔偿金大约30万元。如果是故意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G. 八达岭老虎咬人事件的判决结果是什么

截止2018年11月,八达岭老虎咬人事件还没有判决结果。

2017年12月19日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定于在北京延庆法院开庭审理。

2017年12月6日,赵女士收到传票,通知她与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的案件将于12月19日开庭审理。她曾公开表示,“之前法院一直希望调解,我们也明确有条件的接受调解,但是园方拒不接受”。对此,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的工作人员曹先生在接受澎湃新闻的采访时称,“他们要求的赔偿数额太高,无法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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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9日上午,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分别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某、赵某某、周某(分别系死者周某某之女、之夫、之父)诉被告北京某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和原告赵某诉被告北京某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两案。14时18分,两案庭审全部结束。法院将择日宣判。

对于具体赔偿和责任分担,动物园相关负责人此前曾对媒体表示,赔偿问题要依照《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园方没有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H. 老虎伤人案开庭 怎么赔偿怎么判决

12月19日,八达岭老虎伤人案开庭。庭审中,被告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称,动物园在此事件中无过错,且履行了提示、告知、警示等义务,尽到了管理职责。

“被告提供的猛兽区‘自驾游’项目是违法经营,项目设计存在缺陷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庭上,原告提出,园方仅看中商业利益,漠视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游客安保制度极度缺失,无应急预案且没有及时有效救助。

2016年7月23日,赵女士一家三口和母亲到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东北虎园内自驾游览,游览至东北虎园出口附近时,赵女士从副驾驶下车,从车头绕到驾驶室旁边位置。

随后,赵女士被老虎咬住背部拖行到不远处的山坡平台处,其母亲下车救助也遭老虎袭击。这场事故导致赵女士被咬伤,其母亲被咬死。事后,延庆区政府责令动物园停业整顿。

事发一月后,延庆区政府调查结果显示,赵女士未遵守猛兽区严禁下车的规定,被虎攻击受伤;其母救女心切未遵守规定,被虎攻击死亡。该事件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由于双方未对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赵女士将园方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共计近156万元。2016年11月15日,北京市延庆区法院受理此案。

赵女士所主张的赔偿金数额较受理时有所变动,庭审时,赵女士一方要求园方赔偿因其母亲死亡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49万余元,以及赵女士后续医疗整形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9万余元。

开庭前夕,赵女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自己并不在意赔偿金额多少,“不管赔多赔少,我都失去了母亲,更不是外人说的那样,靠母亲讹钱”。

本案未当庭宣判。

I. 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赔偿没有

还不确定。

1、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发生老虎伤人事故致一死一伤。32岁游客赵女士在东北虎园下车时,被老虎拖走受伤,其母周女士下车追女儿时遭老虎撕咬死亡。

2、记者联系到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负责宣传的曹先生。对于家属指称的动物园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救援措施一事,曹先生表示,根据视频显示,巡逻车当时就是过去救援的,事情已经很清楚了,不需要再做出解释。

3、曹先生称,动物园会依据政府结论办事,政府的调查报告非常详细清楚,动物园没有责任,也就不存在赔偿的问题,如果有赔偿的话,也仅仅是出于道义上的。

4、目前,动物园仍在和家属沟通,但还没有结论,对于事情的进展和双方协商的问题,曹先生表示不方便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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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影响

2016年11月,赵丽和父亲将八达岭动物园起诉到延庆法庭,索赔家属因此提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54万余元,其中,死者周某的索赔金额为124万余元,伤者赵丽的索赔金额暂定为30万余元。

法院审理

2017年9月5日,在八达岭老虎伤人事件中被咬的赵女士接到北京市延庆区法院传票,通知9月18日下午2点,她起诉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的健康权纠纷案将开庭审理。

在起诉书中,赵女士请求法院判令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赔偿母亲周女士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赵女士后续医疗整形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

J. 八达岭动物园老虎伤人案最终赔偿了吗

法律分析:原告应当自己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不用承担任何侵权责任。建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因如下:

第一,本案中,原告自身的行为是完全有过错的行为,如果没有这一过错行为,不会发生这次悲剧。

1,原告知悉自己游览的是具有吃人猛兽的野生动物园。(1)原告从家出发前就知道自己要去游览野生动物园,出发前就知道野生动物园里有豺狼虎豹,出发前就知道豺狼虎豹会伤人咬人吃人。(2)原告入园时,园方也已经告知原告游览时的注意事项,包括绝对不能下车,绝对不能打开汽车窗户和车门。游览票上也应当有提示或者警告。(3)原告在游览过程中,会看到园区有很多警告标志,还会听到警告广播。即使原告没有看到没有听到,那原告也从始至终知道自己是在游览野生动物园,知道野生动物园里有猛兽,知道在野生动物园里的猛兽区是绝对不能开车窗车门更绝对不能下车的。

2,原告知悉游园规则。

(1)原告从家出发前就知道游览野生动物园必须按照园区制定的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游玩。特别是知道游览猛兽区时绝对不能开车窗更绝对不能下车的规则。(2)原告买门票时,门票上会登载游览规则的内容,特别是会登载禁止开车窗车门、禁止下车的警告性规定。(3)入园后,原告会看到猛兽区内很多地方都设置警告标志,也会听到猛兽区的广播设备播放警告性的规定,特别是会看到会听到禁止开车窗车门、禁止下车的警告性规定。

综上,原告的人身损害,完全是由原告不遵守游园规则的行为造成的,原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被告没有过错,不用承担侵权责任。1,被告已经告知原告不得开车窗车门不得下车的规定。被告的门票、被告的警告设置、被告的广播都可以证明。2,原告违反规定被老虎攻击时,被告已经尽了应尽的义务。3,如果要求被告在原告违反规定而被猛兽攻击时必须立即作出应急措施,而且这种应急措施的标准是必须保证原告不会被猛兽伤害,那这种要求对被告来说是极度的不公平,会带来巨大的社会公害,使得更多游客侥幸下车,悲剧恐怕就会更多。4,如果原告或者别的乘客是精神病患,被告没有义务鉴定游客是精神病患而不让其入园,被告只要根据客观情况判断游客是正常人就可以让其游园。综上,被告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违法的有过错的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有过错才有可能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那就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被告经营猛兽展览不属于高度危险作业,不用承担无过错责任。1,猛兽虽然是高度危险的动物,但是只要按照规定游览,没有一个被猛兽攻击的。所以,被告的行为构不成高度危险作业。2,如果游客觉得游览野生动物园会给自己带来安全隐患,完全可以选择不游览,完全可以选择不与野生动园建立合同关系。所以,游览野生动物园不是一个人的生活必需品。即使是高度危险作业,人们完全可以通过拒绝与其建立合同关系而避免这种危险。综上,本案不应让被告承担无过错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