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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租赁企业有哪些

发布时间: 2022-08-23 01:12:41

⑴ 北京住建委发布新版住房租赁指南 助力毕业季

又到毕业季,应届毕业生们即将踏入社会。北京市住建委6月3日发布新版住房租赁指南,指导毕业生如何找房?哪些房不能租?选房、看房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如何找房?

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或租房APP找房。现在有很多互联网交易平台或租房APP,使用起来也很方便。要先确定自己的实际需求,在租房平台输入理想的租房区域、可以接受的租金水平以及偏好的房间朝向等信息,从平台中筛选合适的房源。部分平台还有VR看房功能,可以节省很多时间和精力。直接到经纪机构或者租赁企业的门店问询,也可以登录企业官方网站或APP查询。通过输入目标地段、房型、租金区间等条件后进行筛选。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信息可以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http://zjw.beijing.gov.cn/bjjs/fwgl/fdcjj/index.shtml)查询。今年预计还会有一些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陆续上市,您可以多关注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

选房要注意哪些事项?

关于租金,今年北京市的租赁市场成交量虽然较去年疫情期间有所上升,但租金总体较稳定。另外,租赁房源供应依然充足,具有一定的议价空间,可以选择多个房源进行比较。

关于位置,刚毕业的年轻人,可以选择距离工作地点附近的房屋,同时,也可以沿着地铁沿线向外,品质高、价格低的房源也不失为好的选择。

关于合租,与其他人共同合租住房,租金相对较低,但要注意千万别群租,违法群租安全、消防隐患大,危害自己的人身安全。北京市规定,要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内部布局分割出租,也就是不能打隔断出租。

看房注意事项有哪些?

查看出租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房主或出租人的身份证件,确认房主和出租人的关系,确保出租人有权出租。出租房屋为转租的,要确认房主已书面同意该房屋可以转租;还要查看房主与出租人约定的租赁期间,确保租期在可转租的时间范围内。

警惕“低租金”。看房时,一定要先比较一下周边同类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不要图便宜选择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房源,当心被骗取定金、租金。

警惕“假承诺”。实地看房时,要检查、试用一下各种家电、屋内设施等,确认房屋及配套设施的状况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发现问题要在合同中注明,不要轻信出租方的口头承诺。

哪些房屋不能租?

按照现行法律文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是不得出租的:1.属于违法建筑的;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4.不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的;5.通过改变房屋内部结构等方式分割出租的;6.不符合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的;7.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政策性住房;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要使用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选好房子,下一步就是签合同了。租赁房屋要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鼓励大家使用由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制定的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可登录首都之窗(www.beijing.gov.cn)、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zjw.beijing.gov.cn/)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http://scjgj.beijing.gov.cn/)查阅、下载。

按照北京市相关政策,如果与收取房屋出租的住房租赁企业签订合同的,住房租赁企业必须使用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此处划重点:签约时不要轻信任何的口头承诺,所有约定均应当以书面形式体现,才能切实保障权益。

要注意“租金押金”安全

在北京租房一般按“押一付三”支付租金押金,即付款周期为3个月。

自2021年3月1日起,北京对租赁市场实施了新规,住房租赁企业预收的租金数额最多为一至三个月房租,因此,不要一次性支付长期租金。

在押金方面,由住房租赁企业收进房屋再出租的,押金须由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托管,押金托管后,承租人会收到托管成功的短信,确认押金已托管。

此前,北京市住建委已公布3批93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较多的重点关注企业名单,提示大家谨慎选择。因此,租房前一定要查一下中介是否在此名单内。(完)

⑵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租赁活动,保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推动实现住有所居,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住房租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城市公有房屋、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完善租购并举的住房政策,支持居民通过租赁方式解决住房问题,改善居住条件。第四条本市合理规划租赁住房供给规模、优化空间布局,促进职住平衡,将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本市鼓励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第五条本市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鼓励通过新增或者利用已有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将非居住存量房屋按照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将符合条件的闲置住房出租等方式实施。第六条本市坚持住房租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将住房租赁活动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建立市区统筹、街乡负责、条块结合、居村协助的治理机制;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创新服务方式,推进数据共享,为租赁当事人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负责住房租赁综合监督管理以及住房租赁经营、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住房租赁的治安管理和租赁当事人的信息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住房租赁有关市场主体登记,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以及广告、价格等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宅基地上闲置住房租赁等盘活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人力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网信、金融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八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辖区内住房租赁的日常监督管理,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住房租赁相关工作。第九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制定管理规约,加强自治管理,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第十条住房租赁、房地产经纪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服务标准、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准则等行规行约,定期开展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加强住房租赁纠纷的行业调解。第十一条本市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因住房租赁发生纠纷的,由租赁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协会、行业组织或者有关政府部门、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住房租赁纠纷的基层人民调解和行业调解等工作的指导。

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信息平台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化解租赁矛盾纠纷。第二章出租与承租第十二条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

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租赁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作为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按照约定享受物业服务,并应当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第十三条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

(二)具备供水、供电等基本居住条件;

(三)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

(四)起居室不得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五)人均使用面积和每个房间居住人数符合相关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禁止将违法建设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第十四条住房租赁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本市倡导租赁当事人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

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二)住房的坐落、面积、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期限和方式,押金数额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租金;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租赁期限;

(六)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责任承担;

(七)物业服务、水、电、热、燃气等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八)解除合同的合理告知期限;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和完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租赁当事人参考使用。

⑶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正式公布,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在一二线城市工作生活,房租或者房贷都是压在普通人身上的一座大山,能够居有其所是大家关注度最高的问题之一。

04加强网络平台的监管

此次征求意见稿,将互联网平台的监管纳入地方性法规。

要求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应依法对申请进入平台发布、展示、推广租赁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信息方面的核实、审查、登记,建立档案,同时应及时删除和屏蔽虚假信息等,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05房租快速上涨时可实行指导价

住房租金快速上涨时,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限制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房源的租金涨幅、查处閧抬租金行为等措施,调控住房租赁市场。必要时可以实行佣金或租金指导价。

实行租金指导价,可以理解为由政府分区域规定租金的上限或涨幅,确保租金保持在合理范围。从限制租金涨幅到实行佣金指导价、租金指导价,这三条递进式的措施是北京市首创,这些措施主要是针对租金快速上涨的应对措施,属于依法设定、用来稳定租金的调控工具。

⑷ 北京新规:住房租赁企业预收租金不得超3个月

针对部分长租公寓出现“长收短付”“高进低出”等违规行为导致爆雷事件频发,北京2日出台新规,内容包括限制住房租赁企业预收租金数额、禁止“长收短付”经营模式等。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北京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的通知》(简称《通知》),从限制资金池、强化开业信息报送、加强租赁合同管理、细化装修规定、建立租赁纠纷调解机制、强化联合监管等方面,全面强化对分散式长租公寓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防范住房租赁行业经营风险,切实维护首都百姓住房租赁消费合法权益。
《通知》将于3月1日起实施。
限制住房租赁企业“资金池”是新规的核心内容。《通知》明确规定,向租客预收的租金数额不能超过3个月租金,收付的租金周期应当匹配。
《通知》明确提出,要严控“租金贷”拨付对象,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不能将租客申请的“租金贷”资金拨付给住房租赁企业。
在押金方面,《通知》要求,住房租赁企业收取的押金数额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企业收取押金后,必须通过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简称协会)建立的专用账户托管,企业不能擅自动用和挪用。
《通知》还明确了押金退还的期限和流程,规定企业应在合同终止2个工作日内通知协会退还押金,协会将在1个工作日内将押金及同期存款利息退还承租人。
在租赁合同方面,《通知》要求,住房租赁企业使用北京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在签订承租或出租房屋合同3日内在北京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备案,对未如实备案的企业将限制其通过互联网发布房源信息。
在租赁房屋装修方面,《通知》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出资对租赁住房进行装修的,须取得房屋产权人书面同意;住房租赁企业提前解除合同的,不得收取装修费用。
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赵秀池表示,部分长租公寓企业通过“租金贷”“长收短付”等方式形成的“资金池”,是导致爆雷的“罪魁祸首”。
“在租客端被过度金融化的情况下,一旦市场发生波动或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极易发生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从而导致房主房客两端受损。”赵秀池认为,新规针对这个问题,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很强的监管措施,将有效促进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切实保护租赁各方当事人,特别是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表示,近些年,住房租赁行业经历了快速发展过程,市场在发展中也暴露出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楼建波认为,此次北京出台的新规是在行业经历快速发展、企业探索试错、市场波动以及总结经验做法后,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这为长租公寓行业发展指明了方向,为住房租赁企业今后的经营行为画出了边界。(完)

⑸ 北京市住建委:禁止“租金贷”划拨长租公寓

观点地产网讯:2月2日,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披露,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的通知》。
《通知》主要针对北京市内住房租赁服务企业(即长租公寓)提出了10个事项,涉及向所在区住建部门报备、租金押金收取、租赁住房装修及纠纷调解等方面,实施时间自2021年3月1日起,此前已签订的合同继续履行。
其一,要求长租公寓向所在区住建部门报备开业信息和从业人员名单,于签订承租或出租房屋合同后3日内将合同信息(包括房屋坐落、面积、间数、价格和租赁双方等)录入北京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备案。未经报备、备案的长租公寓不能通过互联网发布房源信息。
其二,长租公寓分散承租他人住房、再出租给承租人居住并收取租金时,应使用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预收的租金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收、付租金的周期应当匹配;押金应当通过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建立的专用账户托管,押金数额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
同时,长租公寓应于合同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退还押金,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押金的本金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给承租人。
其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不得将承租人申请的“租金贷”资金拨付给长租公寓;北京市支持专业化、规模化长租公寓持有房屋并依法出租,长租公寓可以按规定享受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
其四,对租赁住房进行装修的,应当取得房屋产权人书面同意。长租公寓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各方责任,不得强制收取装修费用。
其五,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纠纷调解机制,定期公布长租公寓被投诉情况,调解长租公寓和当事人纠纷。

⑹ 首部地方版住房租赁条例即将出炉,北京租赁行业将迎哪些变化

8月24日,由北京市住建委起草的《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6章,共计81条,对长租公寓监管、租金贷等热点问题予以规范。这是继住建部公开住房租赁条例后,首部公开的地方版住房租赁条例。

业内人士称,北京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充分体现了“严管”的思路,在立法规范方面为落实解决大城市租赁住房突出问题提供了参考范本。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对北京租赁市场的参与者影响很大,尤其是对租赁经纪公司和长租公寓,将会起到很大的约束和监管作用。

而对于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自如、冠寓等租赁企业表示将坚定支持、积极响应。

铁腕整治住房租赁乱象,又为行业发展给予支持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北京公开征求住房租赁条例意见,很及时,很必要。”北京房地产中介协会秘书长赵庆祥告诉新京报记者,征求意见稿政治站位高,锚定住房租赁立法目标,聚焦市场秩序乱象,将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建立健全租购并举住房制度、实招调控住房租赁市场、铁腕整治住房租赁乱象等内容写入条例,做到了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有机结合。

赵庆祥表示,征求意见稿将成熟的做法和成功的经验上升为法规,将分散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住房租赁规定进行归并,将互联网等科技手段引入租赁管理和服务,做到了守正和创新高度统一,“期待尽快审议通过,尽快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房东东公寓学院全雳指出,围绕今年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精神,征求意见稿全面贯彻对精神的领会和执行。2018年,住建部发布《住房租赁征求意见稿》,此次北京的征求意见稿,更优化了住建部的内容和细则,增强了落地性。

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分院院长张波表示,该条例中有关租赁的内容十分翔实,在落实中央要求加大对新市民居住保障的基础上,进一步从法规意义上对租赁进行了规范和保障,有序引导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更好保护承租人相关权益。

就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来看,新京报记者注意到,针对住房租赁市场存在的疑难杂症和顽疾重疾,征求意见稿创新举措、对症下药。比如,针对群租房标准问题,明确规定住宅的起居室、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等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针对租赁经纪和经营行业鱼龙混杂问题,明确规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符合相应条件,并经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而针对佣金收费混乱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出,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居间、代理服务收取的佣金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租金;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出租人和承租人续订或重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

“住房租赁市场在快速发展变化中,因此,征求意见稿对方向性、趋势性、创新性的模式和做法也都给予了空间。”赵庆祥分析称,比如,突出了租赁管理和服务并重,依托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利用科技手段提供合同网签、信息查询、信息核验、登记备案等服务,与公安、教育、人力社保、住房公积金、金融等主管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实现了住房租赁管理服务的“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思路。

新派公寓创始人及CEO王戈宏表示,征集意见稿中提出,鼓励利用存量非居住土地按规定建设租赁住房,这是真正盘活城市存量资产,解决职住平衡的重要举措。王戈宏告诉新京报记者,很多好地段的存量,过去由于土地性质、规划、建筑、消防、产权等各种原因无法改成租赁住房,新政策有利于改善及丰富租赁住房的未来供应。期待相关配套政策尽快推出,比如资产属地的工商注册、民水民电的落实、结构改造的规划特批等。

乐乎公寓集团创始人CEO罗意则表示,政策对租赁行业的培育和发展给予了足够的支持和空间,鼓励包括村集体等多种单位主体进入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域,租赁运营企业的发展在政府的监督下,会快速且规范地发展,“多样主体进入租赁市场后,如何清晰划分各类企业属性、如何制定行业标准将会被不断论证。”

规范化、标准化行业监管,倒逼企业精细化运营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对租赁企业而言,究竟将带来哪些影响?对此,全国政协委员莫天全告诉新京报记者,征求意见稿对北京租赁市场的参与者影响很大,尤其是对租赁经纪公司和长租公寓,将会起到很大的约束和监管作用。

具体而言,征求意见稿指出,北京市将通过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实现合同网签、信息查询、信息核验、登记备案等功能。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需要在该平台网签住房租赁合同和经纪服务合同,并留存合同及相关资料不少于5年。“这对企业来说,必定是要求网签、合同内容等各方面按照规定办理,落实使用从业人员信息卡、实名从业等要求。”莫天全称。

“本次租赁条件也将通过价格杠杆等方式,控制资本对租赁市场及房源等的控制,间接防止市场垄断情况的产生。”莫天全表示。

针对租金上涨问题,征求意见稿指出,北京市将建立租金监测和发布机制。当住房租金快速上涨时,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限制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房源的租金涨幅、查处哄抬租金行为等措施,调控住房租赁市场,必要时可以实行佣金或租金指导价。对此,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一条政策充分体现了北京市调控租赁市场、稳定租金水平的决心,同时也对大租赁企业竞价收房,以及资本助推市场波动形成了一定约束,有利于保持租赁住房市场平稳有序发展。

基于此,莫天全指出,住房租赁市场是民生市场,对于企业而言,需要尽快适应新的要求,调整相关业务。

“征求意见稿再次强调了规范化、标准化的行业监管,迫使租赁住房企业进行精细化运营管理。”ICCRA住房租赁产业研究院院长赵然分析称,在信用体系下,租赁住房企业将被严格约束,倒逼下形成精细化运营,也将从根本上提高行业、企业运营效率,最终促使行业形成稳定、可持续的收益率。

而在全雳看来,对良性长租企业而言反而是好事,“现在真正进入良币驱除劣币的时候,该爆雷的企业也爆得差不多了,剩下那些不规范的经营企业,要好好掂量下,政府部门是下定了决心治理好租赁市场。”

自如等企业称坚定支持、积极响应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对于该征求意见稿,租赁企业纷纷表示支持,随着政策后续落地,北京住房租赁市场将进入更全面、更稳定的高质量发展期。

北京自如相关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有利于指导行业长期稳定发展、维护清朗的市场环境,进一步保障业主和租客的正当利益,也有利于企业自身稳健运营,“自如将积极响应政策号召,在合规经营、信用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与有关部门对接,维护行业健康发展。”

对于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应要求,北京自如方面介绍称,自如租金贷占比一直远低于政府部门要求的30%,今年3月,自如通过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建立专用托管账户,成为北京市首批纳入押金监管的企业之一。此外,在室内空气质量要求上,2018年起,自如联合多家专业科研机构研发制定“深呼吸2.0”标准,从原材料、施工工艺、空气净化设备应用等多维度保障居住产品品质。

在谈及征求意见稿对企业的影响时,王戈宏指出,新派公寓对条例中提及的租金贷使用上一直十分谨慎,除了初期面对信用合规租户少量尝试,后期基本停止;同时,对押金的收取从当初两个月统一调整为现在的一个月;另外,新派公寓每一个项目的装修从选材的源头把关,实现了开业即达标,虽然前期投资大了些,但保障了租户的健康,提高了居住体验。

“可以预见的是,规范化、规模化发展将会是租赁市场的长期定调。”罗意表示,“透明交易是乐乎公寓一贯坚持的,相信接下来也会逐步成为整个市场和业内企业的统一认知。”

龙湖冠寓方面表示,坚决响应相关政策要求,按照意见的规定,一如既往地履行租赁企业主体责任,维护租户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服务,为租户带来更好的租住体验,“住房租赁市场监管与支持政策并举,冠寓将主动践行相应政策和规定,助力行业健康发展。”

⑺ 链家、我爱我家将被禁止在京从事房物转租业务,这意味着什么

有消息称链家、我爱我家将被禁止转租。对此,这两家中介机构回应称未从事任何转租服务。启信宝显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法人代表彭永东,注册资本约1355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包括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经营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法人代表谢勇,注册资本约121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经济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家居装饰等。


我爱我家方面也给出类似的回应:北京我爱我家作为经纪机构,一直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目前提供居间、代理服务,未从事任何转租服务,网上所传“我爱我家被禁止转租服务”消息不实,北京我爱我家和相寓为独立发展的两家公司,仅有部分合作关系。

实际上,北京链家约10年前已经将长租业务剥离,也就有了后来的自如。不过,从目前来看,链家本身还属于经纪机构,但自如则属于长租公寓企业。

⑻ 北京住建委公布28家住房租赁重点关注企业 提示谨慎选择


观点地产网讯:3月1日,北京市、区住建部门结合日常监管和信访投诉处理情况,梳理出28家重点关注企业名单,提示广大消费者谨慎选择。


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布重点关注企业名单主要是提示广大房主和房客谨慎选择,避免消费陷阱。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这部分企业中包括北京城上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恒达家园(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大方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力天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企业。


据报道,在2月2日,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披露,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的通知》。


《通知》主要针对北京市内住房租赁服务企业(即长租公寓)提出了10个事项,涉及向所在区住建部门报备、租金押金收取、租赁住房装修及纠纷调解等方面,实施时间自2021年3月1日起,此前已签订的合同继续履行。


其一,要求长租公寓向所在区住建部门报备开业信息和从业人员名单,于签订承租或出租房屋合同后3日内将合同信息(包括房屋坐落、面积、间数、价格和租赁双方等)录入北京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备案。未经报备、备案的长租公寓不能通过互联网发布房源信息。


其二,长租公寓分散承租他人住房、再出租给承租人居住并收取租金时,应使用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预收的租金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收、付租金的周期应当匹配;押金应当通过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建立的专用账户托管,押金数额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


同时,长租公寓应于合同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退还押金,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押金的本金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给承租人。


其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不得将承租人申请的“租金贷”资金拨付给长租公寓;北京市支持专业化、规模化长租公寓持有房屋并依法出租,长租公寓可以按规定享受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


其四,对租赁住房进行装修的,应当取得房屋产权人书面同意。长租公寓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各方责任,不得强制收取装修费用。


其五,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纠纷调解机制,定期公布长租公寓被投诉情况,调解长租公寓和当事人纠纷。

⑼ 重磅!北京出台长租公寓监管新规,这对租户来说是好事吗

近日,北京出台了长租公寓的监管新规,为预收的租金不得超过三个月的钱。对于租客来说是一件不错的好事,会避免租户在租房期间避免上当受骗,这对于租房的人来说是件好事。

此次实行的《关于规范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的通知》,将更好的起到管理住房租赁企业,让这种企业更专业,才能保护好租户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