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外地怎么在北京打疫苗
法律分析:北京新冠疫苗的接种均由单位或者社区统一组织安排,如果是在北京常住或工作可以按所在单位或社区安排报名接种疫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免疫规划;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国家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建立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动态调整机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疾病预防、控制需要,增加免疫规划疫苗种类,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布。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强化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和非免疫规划疫苗的使用指导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接种方案,并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
⑵ 北京市9月13日起全面启动流感疫苗接种!还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北京市9月13日起全面启动流感疫苗接种,其中值得关注的信息有:北京市此次开展流感疫苗接种工作,主要是面向拥有北京社保卡的居民。其中60周岁以上的老人,中小学生和医务工作人员是免费接种的,大家只需要在网络上预约接种的时间即可。其中值得关注的信息还有:为了避免新冠疫情发生传播,北京特意将接种人群和接种地点进行了划分。第一批主要接触人员为60周岁以上的老人,第二批主要接种人员是小学生,技校学生等。医务工作人员则被安排到了第三批,大家可以按照时间采取就近的原则,选择合适的地点来接种。
那么,你认为全国何时会普及流感疫苗免费接种工作呢?
⑶ 北京:疫苗接种坚持同意自愿原则,在接种新冠疫苗时该注意些什么
01、接种前的注意事项
在接种疫苗之前需要了解一下接种点的接种流程,同时需要打电话确认一下是否需要提前预约。另外在接种之前还得准备好相关的证件,比如说需要准备好自己的身份证或者是接种码。如果是外籍人士,需要带好护照以及有效的居留证件。
除了以上这些注意事项以外,一般在接种疫苗的时候是不推荐和其他类型的疫苗一起接种的,两种疫苗之间的接种间隔时间要大于14天。如果遇到特殊情况的话,那可以不考虑接种时间的间隔,比如说被动物咬伤之后,需要及时的去接种狂犬疫苗。
⑷ 北京市新冠疫苗接种政策
法律分析:新冠肺炎是由新冠病毒感染引起、以呼吸道飞沫和密切接触为主要传播途径的新发传染病。几乎所有人都没有新冠病毒的免疫力,几乎所有人对新冠病毒都易感。疫苗接种是预防控制疫情的有效手段,接种疫苗后可以刺激人体产生抵抗新冠病毒的免疫力,阻挡新冠病毒感染,特别是有效降低重症和死亡率。疫苗说明书所适用的人群,在没有接种禁忌症的情况下,都应该接种新冠疫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四条 国家坚持疫苗产品的战略性和公益性。国家支持疫苗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疫苗研制和创新,将预防、控制重大疾病的疫苗研制、生产和储备纳入国家战略。国家制定疫苗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支持疫苗产业发展和结构优化,鼓励疫苗生产规模化、集约化,不断提升疫苗生产工艺和质量水平。
⑸ 北京将启动流感疫苗接种,三批次接种具体时间确定,具体是何时
应该是在11月中旬的时候,我觉得最好是让家里面的所有的人都去接种一下,流感实在是太常见了。
⑹ 北京市打疫苗规定
法律分析:打完疫苗,仍要做好个人防护不放松,,勤洗手,常通风,尽量不去人群密集、空气不流通的场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免疫规划;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国家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建立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动态调整机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疾病预防、控制需要,增加免疫规划疫苗种类,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布。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强化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和非免疫规划疫苗的使用指导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接种方案,并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
⑺ 北京市疫苗接种政策
法律分析:目前接种的策略是按照两步走方案,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接种。第一步,主要是针对重点人群开展接种,包括从事进口冷链、口岸检疫、船舶引航、航空空勤、生鲜市场、公共交通、医疗疾控等感染风险比较高的工作人员,以及前往中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工作或者学习的人员。第二步,随着疫苗附条件获批上市,以及疫苗产量的逐步提高,将会有更多的疫苗投入使用。通过有序开展接种,符合条件的群众都能实现应接尽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⑻ 北京疫苗接种政策
法律分析:国家卫生计生委要建立国家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防病工作需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疫苗针对疾病监测,综合评估相关疾病负担和疫苗安全性、有效性、卫生经济学评价、生产供应能力等因素,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通过后,会同财政部提出将有关疫苗纳入或退出国家免疫规划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逐步推动将安全、有效、财政可负担的第二类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使群众享受到更加优质的接种服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免疫规划;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国家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建立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动态调整机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疾病预防、控制需要,增加免疫规划疫苗种类,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布。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强化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和非免疫规划疫苗的使用指导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接种方案,并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