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北京市志愿者管理办法
志愿者也叫义工、义务工作者或志工。志愿者致力于免费、无偿地为社会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下文是关于北京市志愿者管理办法全文,欢迎阅读!
北京市志愿者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首都志愿者队伍建设,促进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动首都志愿服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志愿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发〔2009〕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全市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志愿者组织是指市和区、县志愿者联合会(协会)及各类专业性志愿者协会等依法成立、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鼓励、引导志愿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成为注册志愿者,以便参与志愿服务,享受专业培训、服务认证、权益保护、表彰激励等服务。
第二章
招募与注册
第四条 志愿者组织可采取公开招募与定向招募相结合、经常性招募与阶段性招募相结合、面向个人招募与面向集体招募相结合等方式开展招募工作,建立健全高效便捷的志愿者招募机制、稳定通畅的招募 渠道 。
(一)志愿者组织可根据志愿服务项目和岗位需求情况,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广播、信息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有关志愿者需求数量、岗位要求和报名方式等招募信息,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创造便利条件。
(二)志愿者组织可深入社区、农村和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志愿者招募工作,吸引和动员热心公益的广大市民特别是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士就近、就便加入志愿者队伍,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条建立全市志愿者注册制度。申请成为注册志愿者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二)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
(三)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四)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志愿北京”网站为全市统一的志愿者注册网络平台。注册机构应建立健全注册志愿者档案管理系统,实现网上注册和管理,促进注册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充分发挥各系统、各部门和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现有的注册管理系统的作用,建立对接机制,与全市统一的志愿者注册管理系统实现有效对接。
第七条 市志愿者联合会及其委托的志愿者组织为志愿者注册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
(一)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可依托“志愿北京”网站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市志愿者联合会提出开展注册工作的申请,接受市志愿者联合会的注册委托。
(二)市志愿者联合会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委托开展注册工作的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名单。
第八条志愿者注册程序如下:
(一)凡符合志愿者注册条件并志愿从事志愿服务的个人,可通过网络、电话或直接到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等方式向注册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志愿者注册登记表》,提供个人的基本信息及可参加的志愿服务的类别、方式、时间等必要信息。申请人身份证号是注册的必要认证信息。
(二)注册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后,注册机构为申请人统一编号,发放北京市志愿者卡,并将申请人的有关信息录入志愿者数据库。
第九条 志愿者卡由北京市志愿者联合会统一制作,委托注册机构负责向注册志愿者发放。
第十条 北京市志愿者联合会统一确定志愿者卡号编制规则,志愿者卡号与志愿者身份证号相匹配,在注册系统中将志愿者身份证号作为后台信息予以管理和保密,志愿者卡上不出现个人身份证号。志愿者卡号一人一号,终生使用。在志愿者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履行志愿者义务等情况下,应由原注册机构注销其志愿者卡号,被注销的志愿者卡号不再重新使用。
第十一条 志愿者卡集身份标识、注册登录、激励表彰等功能于一体,是志愿者的身份卡、信息卡、计时卡、荣誉卡。
(一)身份凭证。志愿者卡是志愿者身份的标识,志愿者可凭志愿者卡参加志愿服务、培训、公益实践等活动。
(二)信息管理。志愿者凭志愿者卡号及密码可登录“志愿北京”网站,进入个人管理模块,查询、修改个人信息。
(三)服务计时。重大活动志愿服务和应急志愿服务,由志愿服务的组织者对志愿者服务时间进行计时,经相关志愿者组织认定后记录进志愿者卡;社区志愿服务等经常性志愿服务,由社区居委会或服务对象及志愿服务组织者对服务时间提供证明,经相关志愿者组织认定后记录进志愿者卡。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
(四)荣誉激励。志愿者卡号具有唯一性,可由志愿者永久保留,具有特殊的纪念意义,也是对持卡志愿者的一种激励。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 教育 和培训。
(五)请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六)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七)对志愿者组织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要求志愿者组织出具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
(九)申请注销注册志愿者身份。
(十)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三条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相关信息,如有信息变更及时联系修改。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服务。
(四)自觉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七)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八)不得向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索取、变相索取报酬。
(九)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十)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四条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市、区县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者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宏观指导,市、区县志愿者联合会(协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者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并进行业务指导;依托市、区县志愿者联合会(协会),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对志愿者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日常管理,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保障与支持。
(一)鼓励志愿者使用全市统一的标识,提倡各类志愿者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佩戴以全市统一标志为主体图案的标志。
(二)注册机构可定期或在重大活动时组织新注册志愿者进行宣誓。志愿者誓词:“我是北京志愿者,为使我们的国家和城市更美好、人民更幸福、环境更安全,我要团结身边的人,投身其间。面对需求,我要行动。我承诺,我将竭尽所能,参加公益活动,帮助困难人群,真诚关怀有需要的人士,为他们带来温暖。”
(三)志愿者的培训工作主要由注册机构或授权的有关单位、机构、组织负责,对于普通志愿者,可通过初次培训、阶段性培训和临时性培训等方式,进行权利义务、服务理念、服务态度、服务技能等方面的基础性培训;对于骨干志愿者可通过集中轮训、参观学习、 经验 交流、考察观摩等方式进行专业服务技能、项目管理 方法 等方面的提高性重点培训,不断加强和改进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坚持自愿和力所能及的原则,要通过与志愿者组织或服务对象签订服务 协议书 等形式,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权利、义务、责任。
(五)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组织者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证明,志愿者组织予以认定并记录,作为对志愿者评价认证和激励表彰的主要依据。
(六)建立健全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互助服务、返还服务等制度,把提供志愿服务与优先享受志愿服务结合起来,在志愿者本人需要帮助时,可优先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
(七)对拒不履行义务或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由于未遵照相关规定而对服务对象、志愿者组织或其他志愿者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可对其进行警告、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八)志愿者组织应落实和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如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对志愿者造成损害,志愿者组织应当支持受损害的志愿者要求有关服务对象赔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九)志愿者组织在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公布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明确告知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重大活动志愿服务和应急志愿服务中,由志愿者组织或接受服务的组织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 ;经常性志愿服务中,有条件的志愿者组织可根据需要,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十)志愿者可在志愿者组织的指导下参加管理工作。志愿者组织应当发挥志愿者的能动性,探索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的需求对接机制和项目管理机制,实现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和群众接受志愿服务的便利化。
(一)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志愿者组织对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志愿服务需求进行调查和评估。在调查评估过程中,要突出重点,关注民生领域的日常需求,关注弱势群体。按照“服务对象所需、志愿者所能”的原则,提出志愿服务需求计划,开发志愿服务项目,及时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吸引志愿者广泛参与。
依托“志愿北京”网站,建立全市统一的志愿服务需求信息发布和服务对接平台。
(二)鼓励志愿者根据自己的特长和意愿,组成项目小组,根据需求计划自主认领服务项目,在各类志愿者组织的统筹安排和合理调配下,为服务对象提供志愿服务,实现志愿服务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
(三)认领项目确定后,各项目小组要在志愿者组织的指导下,设计制定项目 实施方案 ,明确服务项目的总体目标、职责分工、实施步骤和评估监督等要求,并按照项目方案分步组织具体实施,保证志愿服务活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四)志愿者组织要加强志愿服务项目品牌化建设,巩固传统项目,拓展创新项目,做好项目的方案策划、服务承接、资金筹集、公关宣传、督导评估、 总结 完善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打造优质服务品牌,逐步开发一批符合实际、社会所需、效果明显、影响广泛的志愿服务项目,建立多层次、多元化、开放式的志愿服务项目库。
(五)志愿者组织可依托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社会公益机构,通过签订协议、命名挂牌等形式创建志愿服务基地,探索建立志愿者经常性、就近就便开展志愿服务的有效机制。
第五章
表彰与激励
第十七条 建立全市志愿者星级认证制度。注册机构根据志愿者服务的时间累计及服务评价情况,认定其为北京市一至五星志愿者。星级志愿者佩戴相应标志,同时在“志愿北京”网站进行标注和宣传。
(一)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200小时、500小时的,可分别认定为“北京市一星志愿者”、“北京市二星志愿者”、“北京市三星志愿者”。由负责安排志愿者参加活动的志愿者组织或志愿者个人提出申请,由对其进行注册的志愿者组织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定期报区县志愿者联合会(协会)备案。
(二)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800小时的,可认定为“北京市四星志愿者”。由负责安排志愿者参加活动的志愿者组织或志愿者个人提出申请,由具有北京市志愿者联合会团体会员资格的注册机构认定,认定结果定期报北京市志愿者联合会备案。
(三)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可认定为“北京市五星志愿者”。由负责安排志愿者参加活动的志愿者组织或志愿者个人提出申请,由北京市志愿者联合会认定。
第十八条建立全市志愿者奖章授予制度。根据志愿者注册以后从事志愿服务的时间与绩效,授予不同级别的志愿服务奖章。奖章获得者佩戴相应标志,同时在“志愿北京”网站进行标注和宣传。
(一)志愿者自获得“北京市五星志愿者”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00小时,在大型志愿服务活动、应急志愿服务中作出一定贡献的,或在经常性志愿服务中取得一定成绩的,可参加志愿服务铜质奖章评选。志愿服务铜质奖章评选工作由区县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县志愿者联合会(协会)等有关部门组织,评选结果报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北京市志愿者联合会备案。
(二)志愿者自获得铜质奖章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0小时,在大型志愿服务活动、应急志愿服务中作出较大贡献的,或在经常性志愿服务中取得较大成绩的,可参加志愿服务银质奖章评选。志愿服务银质奖章评选工作由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北京市志愿者联合会等有关部门组织。
(三)志愿者自获得银质奖章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5000小时,在大型志愿服务活动、应急志愿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或在经常性志愿服务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可参加志愿服务金质奖章评选。志愿服务金质奖章评选工作由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
(四)连续专门从事志愿服务超过一年的,可视情况直接授予上述级别奖章。
(五)奖章授予可视实际情况定期举行。
第十九条逐步完善以精神激励为主的志愿者表彰激励机制。
(一)市、区县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会同市、区县志愿者联合会(协会)等有关部门,将定期具体组织开展优秀志愿者、优秀志愿服务项目、志愿者工作突出贡献集体与个人等评选表彰。
(二)引导和鼓励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开展相关评选表彰活动,评选表彰的项目及结果应按相关程序报北京市志愿者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条 在重大活动志愿服务和应急志愿服务中,志愿者组织或接受服务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由本人所支出的交通、误餐等费用给予适当的补贴;经常性志愿服务,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给予上述补贴。
鼓励有条件的志愿者组织通过组织疗养休养、免费体检等方式对优秀志愿者进行慰问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和 文化 宣传设施,广泛宣传实践中涌现出的优秀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及其典型 事迹 ,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有利于志愿者队伍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学习、生活的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人华侨及外国人申请注册的,适用本办法。
B. 社区志愿者补贴一般有多少
区志愿者补贴一般为1200元。志愿者是自愿参加社会公益服务,不是职业,因此志愿者是没有工资的。志愿者是指志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善社会服务,促进社会进步而提供服务的人。
志愿者的特征如下:
1、志愿者是无偿,不是开业、打工,而是不计报酬的;
2、志愿者不是救世主,而是与被帮助者处于平等、互相尊重的地位;
3、志愿者不仅是给予了他们帮助,同时也得到了收获——自我的一种成长;
4、志愿者的出发点不是好奇心的满足,而是对社会的回报;
5、志愿者不是指挥者、教育者,而是用生命去影响生命。
志愿者的种类包括:
1、是以职权划分,可分为政策制定、直接服务及庶务类;
2、是以时间性划分,简易可分为定时性及临时性;
3、是以服务类型划分,可分类为福利类、教育类及文化类等;
4、是以服务内容划分,可分为行政性、专业性及辅助性。
志愿者的作用如下:
1、青年志愿者活动使年轻人们获得一个深入接触社会实际、真实了解与认识中国国情的极好机会。
2、青年志愿者活动强化了年轻人们的社会责任感,这对改善社会风气,确立敬业精神起积极作用。
3、通过志愿服务培训和实际工作,增强了协作精神、团队精神和帮扶弱势群体意识。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四十一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活动,需要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可以与志愿服务组织合作,由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也可以自行招募志愿者。自行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定执行。
C. 抗疫志愿者奖励政策
在疫情期间,出现了大批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利益的志愿者们。他们为了疫情不再扩张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对于为疫情期间付出巨大贡献的志愿者们,各个省市采取了一定的疫情补贴政策。疫情期间志愿者补贴政策是根据各地疫情不同来拟定,对于支援武汉地区的志愿者补助标准自然高于其他较为不严重地区的补贴。疫情期间,志愿者的工作也很难做,交通不方便,人力不足等等,甚至有的志愿者自己在往外掏钱做公益。因此,在单位或者地方有组织志愿者抗疫的,应当给予他们相应的补贴。国家和地方政府此前也出文表示,应当给予一线抗疫志愿者以补贴,具体数额不等。在疫情期间报名参加的志愿者,志愿者是没有补贴的,因为志愿者参加值守是短暂的,疫情期风险最高时,社区用工请了一部分人员,在搞疫情防控体温大排查工作,并对发烧咳嗽人员进行接送医院或隔离点工作。志愿服务是指任何人志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善社会,促进社会进步而提供的服务。
拓展资料:志愿者分很多种,有专职的志愿者,如大学生西部计划,也有社会上的志愿者,可一部分时间部分地点的作一些志愿服务工作,这些无论对于个人还是对于社会来说都是有好处的。至于前者会被记入档案,但是干起来非常辛苦;后者自己也能多一些社会实践经历,对自己的人生会有一定的帮助,自己再找工作的时候可以写在简历上。
法律依据:《志愿服务条例》第三条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D. 社区志愿者补贴一般有多少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志愿者是无偿的,但是交通补贴除外。按照人社部的有关通知精神,给一线防控人员发放“临时性补助”,分为两个档次,其中一类一档每人每天300元,一类二挡每人每天2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志愿者条例》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无偿性是指志愿服务属于无偿行为,志愿服务的提供者从事志愿服务行为不能获得相应的对价。
E. 北京市志愿者服务条例
(2007年9月14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增强公民的志愿服务意识,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组织形式实施的志愿服务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志愿服务活动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自愿、无偿地服务他人和社会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组织是指市和区、县志愿者协会及各类专业性志愿者协会等依法成立、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 志愿者组织依据章程组织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组织本单位、本系统、本社区的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条 个人可以在志愿者组织登记注册,成为注册志愿者。
社会组织符合志愿者组织章程的,可以申请加入,成为志愿者组织的团体会员。
第六条 本市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
北京志愿者协会负责指导本市志愿者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无偿、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八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的劳动;志愿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提倡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领域和大型社会活动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倡为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失业人员和其他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条 志愿者组织可以向社会招募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社会招募志愿者的,应当委托志愿者组织进行。招募境外志愿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志愿者组织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公布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明确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一条 提倡对志愿服务有需求的组织或者个人通过志愿者组织获得志愿服务。
第十二条 志愿者组织应当加强相互之间的联系和协调,发布有关志愿服务的信息,组织开展培训、咨询、宣传、交流等活动。
第十三条 志愿者组织与志愿者之间、志愿者组织与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应当就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志愿者组织安排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书面志愿服务协议:
(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
(三)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组织志愿者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五)组织境外人员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志愿服务内容、时间和地点;
(二)参加志愿服务的条件;
(三)志愿者的培训;
(四)志愿服务成本的分担;
(五)风险保障措施;
(六)志愿者责任的免除;
(七)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为志愿者安排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等条件相适应,与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超出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活动。
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相适应,并征得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
第十六条 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医疗等条件和保障,开展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为志愿者配发志愿者标志,帮助志愿者解决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实际困难。
第十七条 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建立基本状况和服务情况的档案或者记录卡。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档案记载的个人信息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者的个人信息。
志愿者要求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出具志愿服务证明的,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应当如实出具证明。
第十八条 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应当与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协商,根据需要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保险。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他人从事志愿服务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志愿服务的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二十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二)获得志愿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三)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请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五)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六)对志愿者组织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二)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三)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志愿者不得向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索取、变相索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就志愿服务项目对健康及安全构成的风险以及防范这些风险的措施作出必要的告知和说明;有条件和能力的,应当为志愿者提供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专业培训和岗位培训、必要的物质保障及安全、卫生条件。
第二十三条 本市依法设立志愿服务基金会。
志愿服务基金应当用于:
(一)对志愿服务活动的资助;
(二)对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遇到特殊困难的志愿者的救助;
(三)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和志愿者的奖励;
(四)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关的其他事项。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志愿服务基金会捐赠。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引导、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民政、财政、人事、教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和支持在本地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组织、志愿者以及对志愿服务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和录取有志愿服务经历者。
第二十七条 志愿者所在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给予支持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将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纳入思想品德教育内容,鼓励和支持大学和中学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应当积极宣传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十条 志愿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志愿者、志愿者组织、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7年12月5日起施行。
F. 志愿者管理制度及奖罚制度
从自身做起 加强对志愿者的日常联系沟通与管理,根据活动需要与志愿者特长等情况安排志愿者参加活动。
可以提出公开表扬 并且上榜竞争
也可以实行有钱奖励 不过数目相对不能太诱人
G. 北京志愿者补贴标准2022
100块,相关社区。一般来说,志愿者是自愿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活动,不是职业,是没有工资的。根据各个社区志愿者条例给与相应补贴。
为了面对2022年的疫情,鼓励青年志愿者,相关社区为参与社区防控工作的专职城乡社区工发放补助。
并为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社区志愿者适当发放补贴,每天100元。Gju
1、参加西部计划的,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3年内报考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志愿者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报考公务员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出省服务的和在本省服务的志愿者优惠政策一致;研究生支教团2011年纳入西部计划基础教育专项实施,2011年前的可享受西部计划的相关政策。
2、志愿者服务期间给予一定生活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同时,志愿者所在地列入国家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的,执行所在地科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按月发放。交通补贴按志愿者家庭所在地和服务地之间的实际里程发放,每年发放两次。全国项目办按每人350元的标准,统一为西部计划志愿者购买综合保障险等。
冬奥志愿者补贴有多少
1、一般的志愿者不会有资金方面的补助,只是每天中午提供午餐;志愿者,不管饭的,给的钱叫饭补。场馆的业务经理或同级别的志愿者会有补助,但也比较少的。奥运实习生的补助比较多。2、每个志愿者会得到奥运赞助商提供的一系列包括服装、背包等在内的工作用品和纪念品。另外凭证件可以免费乘坐公交车
法律依据:
《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奖章授予制度)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根据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授予不同级别的志愿服务奖章。(一)注册志愿者自获得“五星志愿者”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500小时的,由地(市)级团委、志愿者协会授予奖章。(二)注册志愿者自获得地(市)级奖章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800小时的,由省级团委、志愿者协会授予奖章。(三)注册志愿者自获得省级奖章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由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授予奖章。(四)连续专门从事志愿服务超过6个月的,可视情况直接授予地(市)级及以上级别奖章。(五)奖章获得者名单应及时报上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备案。奖章授予可视实际情况定期举行。
H.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者的基本待遇,包括基本工资、职务补贴、年限补贴、奖金、加班工资和值班补助、住房补贴和其他待遇七部分。下文是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四)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帮扶救助等工作。
各区(县)、街道(乡镇)可根据社区工作者的不同岗位,按照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制定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的详细规定。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和公开招录等方式配备,其人数由各区(县)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和社区规模确定,并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一)关于选任的社区工作者。
1.社区党组织中的专职工作者。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参加选举当选的、或被任命为社区党组织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2.社区居委会中的专职工作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选举、当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二)关于招录的社区工作者。
除上述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选任的社区工作者外,在社区服务站配备的专职工作人员,也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按照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采取公开招考的办法录用。招录工作在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区(县)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实施。
招录对象应当具备如下基本条件:(1)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2)热爱社区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相关业务知识。(3)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4)具有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第五条 社区工作者的待遇。
(一)社区工作者的基本待遇,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年限补贴、奖金和其他待遇四部分。
1.基本工资。社区工作者基本工资分三档,正职每人每月720元,副职每人每月64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590元。
2.职务年限补贴。社区工作者根据所在岗位、在社区工作的实际年限享受职务年限补贴。各岗位起点职务年限补贴分别为:正职每人每月960元,副职每人每月845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740元。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长一次年限补贴,增长幅度为每人每月50元。在社区工作未满一年的只享受起点职务年限补贴。岗位发生变化的,套新岗位职务年限补贴标准,其年限以在社区实际工作时间累计计算。城八区从2000年第四届社区居委会选举产生当月开始计算,其他区(县)从2003年第五届社区居委会选举产生当月开始计算。
3.奖金。奖金实行总额包干,按照平均每人每年3600元的标准核定总额。奖金发放时应由街道(乡镇)根据社区工作者岗位和考核情况拉开档次。各区(县)还可根据本区(县)实际,适当上浮社区工作者奖金标准。
4.其他待遇。按照市有关规定,社区工作者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享受独生子女费和住房公积金。各区(县)还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区工作实际,适当增加其他待遇,具体项目及标准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社区工作者中,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服务站站长,享受正职待遇;社区党组织副书记、社区居委会副主任、社区服务站副站长,享受副职待遇;其他工作人员,享受一般工作人员待遇。交叉任职人员,按照“兼职不兼酬、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相应待遇。
(二)社区工作者通过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获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自完成登记注册当月起,每人每月增加职业水平补贴80元;获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自完成登记注册当月起,每人每月增加职业水平补贴50元。各区(县)可根据实际,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职业水平补贴标准。
(三)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中全职从事社区工作的离退休人员,享受相应的生活补贴,其标准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务年限补贴和奖金执行。
(四)招录的社区工作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通过选任方式产生的社区工作者,可根据工作需要,至本届任职期满后再办理退休手续。社区工作者退休后纳入社会化管理,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令第183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社区工作者的管理。
(一)实行服务协议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规,由街道(乡镇)与符合条件的社区工作者签订服务协议。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成员实行一届一签;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服务协议期限由各区(县)研究确定。《北京市社区工作者服务协议》文本由全市统一式样,各区(县)根据需要,可在协议文本中做出补充规定。
(二)建立考核评议制度。社区工作者服务期间实行年度考核评议制度。由街道(乡镇)指导各社区成立由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街道(乡镇)职能科室等参加的考评委员会,每年年终对社区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要以社区工作者的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社区居民满意率为主要依据。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区工作者实施奖惩。
(三)完善教育培训制度。按照专业培训、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机制。市有关部门负责制订培训方案和培训计划,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师资培训。根据全市统一安排,区(县)组织社区工作者每年参加一次集中培训,培训结果计入社区工作者工作档案,并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依据之一。
(四)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街道(乡镇)应健全完善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档案,建立数据库。档案内容包括:社区工作者本人的基本情况、在社区工作起始时间、岗位变化情况、考核评议、培训和表彰等情况。城八区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档案从2000年第四届社区居委会选举产生时开始建立,其他区(县)的从2003年第五届社区居委会选举产生时开始建立。
社区工作者档案关系由所在区(县)指定的服务机构进行代理。
(五)实行弹性工时制度。为方便居民群众利用工休时间在社区办理相关事务,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可实行弹性工时制。在确保满足群众服务需求和保证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40小时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对灵活的上下班时间和各班次的工作人数,安排好工休时间和节假日工作值班。
(六)探索职业资格制度。适应社区工作专业化、职业化需求,逐步建立健全职业资格制度。社区工作者特别是新招录的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一般要持有国家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或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已在社区工作者岗位工作未取得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鼓励他们通过岗位培训、学历教育等方式取得职业水平证书。
第七条 社区工作者的表彰奖励。市、区(县)党委、政府对在社区建设中做出显着成绩的优秀社区工作者给予表彰奖励。根据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实绩和群众评价,对工作业绩突出、居民群众满意度高的社区工作者,分层次、分系统地进行评选表彰,充分调动广大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
第八条 目前已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专职人员,其签订的聘用合同继续有效,可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其待遇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自下届换届选举后,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人员,统一实行服务协议制度,享受本办法规定待遇。
目前已在社区服务站工作的相关人员,可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有关规定参加公开招录,符合条件的,录用为社区工作者,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享受相应待遇;未达到招录条件的,或通过在岗培训、逐步使之达到条件,或通过转岗进行妥善安置。各区(县)要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过渡办法。
第九条 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中兼职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员,也应给予一定补贴。其待遇和相关管理规定由各区(县)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条 社区工作者待遇经费由区(县)财政负担。
第十一条 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办法施行后,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意见》(京人发〔2002〕8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京民基发〔2005〕298号),自本办法试行之日起,自行废止。
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
一、工作人员准时上岗,按规定着装,仪表整洁,严格无菌操作。
二、主动热情耐心细致地接待每一位咨询者,收集信息资料,加强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定期与社区卫生中心互通信息。
三、对行动不便需要出诊的病员,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安排服务,对社区危重病人应联系转、住院手续。
四、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的政治及业务学习。
五、保持室内安静整洁,同时做好消毒隔离工作。
六、每天下班前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七、发生紧急情况,应及时向社区服务中心领导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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