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私人倒卖中药材违法吗
私人倒卖中药材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有说明,要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2、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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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Ⅱ 食品,保健食品门市部可经营药食同源中药饮片吗
可以。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非药品柜台销售以滋补类中药材为内容物的包装礼盒商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市〔2006〕78号)的规定,普通商业企业销售滋补保健类中药材产品,无论是否有包装,均不需要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
国家局关于非药品柜台销售以滋补保健类中药材为内容物的包装礼盒商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国食药监市[2006]78号)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药品柜台销售以滋补保健类中药材为内容物的包装札盒商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京药监稽[2005]19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枭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非药品柜台销
售滋补保健类中药材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国法[2005]59号),我局认为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尚未实行批准又号管理的滋补保健类中药材,
无论这些滋补保健类中药材是否有包装(包装礼品盒),均不需要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
此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Ⅲ 北京市中药炮制规范属于什么质量级别
中药炮制规范属于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新版《规范》将尊重南北方用药差异,制定具有北京特色的中药炮制标准。对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濒危动物药材品种,如象皮、虎骨等中药饮片不再收载到《规范》中。
中药饮片的炮制,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
另外,新版《规范》还改变了过去主要以眼看、口尝、鼻闻、手摸等手段来鉴别中药饮片,或以“文火”、“中火”、“武火”炮制中药饮片的方法。
而将动用仪器来鉴别中药饮片的质量控制指标。同时,对于同名异药的情况也将做出统一的规范,同名异药的规范还将与调剂规范和处方规则配套使用。
中药材炮制:
中药材是指对原药材(生药)经过产地初加工后制成的中药,不得直接临床使用或投料生产。中药饮片是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根据辨证施治和调剂、制剂的需要,对产地初加工的中药材进行特殊加工炮制后形成的制成品,是可直接用于临床配方或制剂生产的。
而中药配方颗粒,是由单味中药饮片经水提、分离、浓缩、干燥、制粒而成的颗粒,也是属于中药饮片。中成药是指以中药饮片为原料,加工制成一定的剂型,以供医生、患者直接选用。也就是说,我们今天讲的中药饮片,还包括了中药配方颗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