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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收益如何

发布时间: 2023-01-18 11:49:12

A. 北京农村现状及其相关情况

北京农村现状和所存在的问题在北京农村,55周岁以上的女村民和60周岁的男村民开始享受每月280元以上的补贴,不足年龄的村民在自愿的情况下,每年交基数为912元数额的保险,在可以领取补贴的时候能更多的享受保险待遇。除此之外,耕地种田享受补贴;交很少的保险就可以在遭遇天灾的情况下不至于血本无归,以往靠天吃饭的农民终于可以靠政策“旱涝保收”。另外,“建设新农村”的大规模改造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据了解,这细化到建设统一的厕所和吊炕等等,未来的农村,必将是老有所养,其乐融融,焕然一新的新面貌吸引着每一位城里人来度假,郊游的最佳场所。制度是好的,我们也相信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农民幸福,农村富裕,农业生机勃勃不再是梦想,但是现在的北京现状又是如何呢?一,逛了整个村子不见年轻人。在村里,谁家的孩子要是落在家里那就是没有出息,被街坊四邻嘲笑的对象,农村的孩子,寄希望于学习,考出去转了“非农户”,全家人悬着的心也就放下了;考不出去的孩子也随即离开了家,到外面美其名曰“闯荡”,就是一个月挣个三五百块也绝不能在家务农,所以在村里,逛上整整一天,你能看见的,多数是老人,其次是外地人,在本地做些小本买卖,在路边跑来跑去的小孩,也多数操着口音,本地的孩子,都被爸爸妈妈带去城里接受教育了。二,谁在种地?谁在种地,走在路边就能看见了,是一群四五十岁的男男女女,也许再过十年,就是一群五六十岁的男男女女,再过二十年,是六七十岁的男男女女,那么,以后呢?“青黄不接,后继无人”这些词儿可以用在体育,文艺等各种各样的事业上,用在农业上呢?以后,谁会种地?为什么年轻人不去种地?因为他们已经认识到“农村真穷,农民真苦”了吧!农业的出路在哪里?何时才能发展到国外集约式大规模的生产?这似乎光靠一点点的优惠政策还不够,道阻且长啊!三,私占耕地现象严重。以前的麦地可以用“一望无垠”来形容,现在不是了,你的目光中随时可能出现砖墙,甚至大瓦房,砖墙延伸倒是颇有些“一望无垠”的气势,偶尔会从大门内行驶出一辆奥迪,奔驰或是其他讲不出名字的高级卧车,那就说明这块地被有钱人包下了,这是金钱和土地的交易,农民也开始做生意,因为他们也意识到把地租出去赚钱比自己辛辛苦苦种地挣钱要容易多了。还有自家在耕地中盖房子的,有钱了,就渴望住大房子,至于种地,那能种出几个钱呢四,房前屋后,栽瓜种豆。农民是靠土地来吃饭的,更是在夹缝之中的求生存,“辘轳,女人和狗”这部电视连续剧应该是80后的吧,现在的农村,还是象当年的电视连续剧中一样,随处可见“篱笆墙的影子”,篱笆墙之内,是各种各样的青菜,瓜苗,美其名曰“纯天然”,这也确实为农民剩下了很多菜钱,但是也严重影响了邻里关系和新村建设,有的篱笆墙插进了邻居的地盘,有的欺街占道,让车辆无法通行,村委会出面交涉,但是法不责众啊,全村家家都一样,怎么才能一碗水端平?五,厕所,厕所!管理好农村,厕所是至关重要的大问题,吃喝拉撒是人之常情,建厕所就理所当然随心所欲了,漂亮的厕所也能赏心悦目,但是在这里,就显得那么龌龊,不由得敬而远之,以前的厕所,都建在自家院子东南角,现在的厕所,都是建在自家院外门前,院里是干净整齐芬芳四溢了,若是家家门前都建那么一个大小不一,形状各异,千姿百态,臭气灌鼻的厕所,是怎么样的景象呢?

B. 北京农村户口有什么好处

法律分析:1、拥有农业用地和宅基地,农民通过审批的可在自家宅基地建房。

2、集体收益分配权:分配土地等集体经济利益。

3、征地补偿: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等给予补偿。

4、农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