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97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繁荣文化娱乐市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维护文化娱乐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娱乐市场经营活动,均按本条例管理。
本条例所指文化娱乐市场包括以下内容:
(一)营业性演出;
(二)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
(三)歌厅、舞厅、游艺厅、台球厅等文化娱乐场所营业性活动;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由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第三条文化娱乐市场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提倡健康有益的、大众化的文化娱乐活动;鼓励和扶植具有民族风格和时代精神的文化娱乐活动;扶持科学教育、美术、儿童、纪录电影片的发行、放映;培育和发展农村文化娱乐市场。第四条文化娱乐市场的发展应当符合规模适当、布局合理的要求,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求相适应,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依靠人民群众,开展社会监督,促进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健康发展。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市文化行政部门是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主管机关。区、县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工作。第七条市和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在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制定文化娱乐市场的发展规划;
(三)负责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审批工作;
(四)组织对经营者和各类专业人员的培训;
(五)促进行业组织的建设,指导行业组织的活动,推动行业组织加强内部管理;
(六)负责文化娱乐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执行本条例规定的奖励与处罚。第八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文化娱乐市场进行管理。第三章管理监督第九条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必须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文化娱乐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从事文化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还必须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安全合格证。第十条申请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地址和章程;
(二)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场所、设施和合格的专业人员;
(三)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条件符合有关规定;
(四)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
(五)有与其经营活动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有关条件。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文化娱乐经营项目,应当符合本市文化娱乐市场规模适当、布局合理的要求。第十二条取得文化娱乐经营资格的经营者举办下列营业性演出活动,必须在演出前报经市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一)在公园、广场、体育馆(场)等大型公共场所举办的演出;
(二)个人专场、组台(团)演出或者联合演出;
(三)外地来京的演出;
(四)募捐性、义演性演出;
(五)演出经纪机构主办或者承办的演出;
(六)国家规定需要批准的其它演出活动。
举办前款第一项所列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必须报经公安机关批准。未经批准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停止演出。第十三条禁止从事有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内容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禁止宣扬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以及其他有损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内容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第十四条禁止利用文化娱乐活动及其场所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
不得在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中以色情手段招徕顾客。第十五条经营者歇业或者变更登记事项,必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不得涂改、转借、出租文化娱乐经营许可证和安全合格证。第十六条经营者必须在经营场所或者演出时,悬挂或者携带本条例规定的证照。
❷ 北京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指:
(一)从事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魔术、马戏、木偶、皮影、时装艺术表演等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艺术表演团体和个人。
(二)为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提供场所的剧场、影剧院、俱乐部、礼堂、文化中心、文化宫、文化馆(站)、艺术宫、体育馆(场)、宾馆、饭店、商场、公园、广场等单位。
(三)为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提供中介服务的演出经纪机构。第四条市文化局是本市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主管机关;区、县文化文物局负责本辖区内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从业条件与审批第五条申请设立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艺术表演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艺术表演团体的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政治、业务素质及艺术修养,并经市文化局培训合格;
(二)有相应的演职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组织章程;
(四)有一定艺术质量和数量的剧(节)目;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排练场所和演出所需的器材设备。第六条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的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在职人员必须有所在单位的批准证明,非在职人员必须有所在乡、镇(含街道)的求职证明;
(三)有相应的表演技能和艺术修养,并经文化行政机关考核合格。第七条申请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营业性演出场所负责人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政治、业务素质及艺术修养,并经市文化局培训合格;
(二)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组织章程;
(四)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建筑物和演出的设备器材及其他有关附属设施;
(五)建筑结构必须符合安全、消防的有关规定。第八条申请设立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经纪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演出经纪机构的负责人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政治、业务素质及艺术修养,并经市文化局培训合格;
(二)有一定业务水平的专职从业人员;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组织章程;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施;
(五)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九条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关材料向市或区、县文化行政机关申领《营业演出许可证》、《演出经营许可证》(以下统称许可证),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申请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的,还必须向公安机关申领安全合格证。
文化行政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给予批准或者不批准的答复。
中央各部门、部队系统申请设立从事营业性经营活动的条件和审批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必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领取许可证之日起满半年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为歇业,由原发证机关收回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经营者必须每年向原发证机关申报核验换领新证后,方可继续营业。未经核验换领新证继续经营的,视为无证经营。
禁止涂改、转借、伪造出租许可证。第十一条非营业性演出单位和个人因特殊需要举办或者参加临时营业性演出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向市文化局申领《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第三章演出管理第十二条举办下营业性演出活动,必须报市文化局批准:
(一)本市艺术表演团体和个人以及演出经纪机构组台(团)赴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的营业性演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表演团体和个人以及演出经纪机构组台(团)来京进行的营业性演出。
(二)艺术表演团体之间的联合演出及艺术表演团体临时邀请个人参加的组台(团)演出。
(三)演出经纪机构主办、承办的演出活动。
(四)在公园、广场、宾馆、饭店、体育馆(场)等大型公共场所举办的演出活动。
(五)以广告、赞助形式收取费用进行的演出活动。
(六)个体演员的个人专场演出和个体演员之间的组台演出。
(七)因特殊情况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的演出活动。
❸ 2008年北京奥运会开幕式梦想表演是解放军部队表演的吗
不一定是解放军部队表演
❹ 北京市文艺演出经营单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繁荣和发展文艺事业,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推进艺术团体改革,加强文艺演出市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文艺演出经营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演出经营单位),均按本规定管理。第三条市文化局是本市文艺演出(以下简称演出)经营活动的主管机关,负责依照国家政策、法律和本规定,对演出经营单位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四条申请成立演出经营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和章程。
(二)有固定的营业地点和相应的营业用房。
(三)有8人以上的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相应的财会人员。
(五)有10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第五条申请成立演出经营单位,按下列规定申报审批:
(一)持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向市文化局提出申请(没有上级主管机关的,直接向市文化局申请)。经市文化局审核批准后,发给演出经营许可证。
(二)持演出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营业执照。
演出经营单位变更登记事项或歇业,须向市文化局和原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未领得演出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演出经营业务。第六条演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演出经营单位每年向市文化局申报核验换证,换领新证后,方可继续营业。第七条演出经营单位自领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半年内不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不申报核验换证的,视为歇业,由市文化局注销其演出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其营业执照。第八条演出经营单位,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文艺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政府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组织演出要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坚持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禁止组织含有反动、淫秽内容的演出活动。
(二)组织演出,须与参加演出的文艺演出团体(含个体演员,下同)签订演出合同;两个以上的文艺演出团体共同演出的,须分别签订合同。演出合同中应规定演出的节目、时间、场次、票价、收入分配以及双方议定的其他内容。
(三)参加演出的演职人员,属于专业文艺演出团体的,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属于个体演员的,须有营业演出许可证;属于业余演员的,须有演出资格证,并经所在单位同意。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组织其参加演出。
(四)在本市影剧院以外的较大场所举办演出的,须于演出前15日持演出合同向市文化局申请,市文化局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批复。在影剧院举办演出的,须于演出前15日报市文化局备案。
(五)组织文艺演出团体赴外地演出,须于外出前15日持演出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市文化局备案。
(六)接受其他单位委托承办演出业务的,须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并报市文化局备案。
(七)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依法纳税。
(八)禁止涂改、伪造、转借、出租演出经营许可证。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未领得演出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市文化局取缔,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无照经营处理。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市文化局责令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八项规定的,由市文化局没收非法所得,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转借、出租演出经营许可证的,没收借租双方的非法所得,并对双方各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非法所得,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直至由市文化局吊销演出经营许可证,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文化局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组织演出,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直至吊销演出经营许可证,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处罚细则,由市文化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❺ 北京市专业文艺表演团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繁荣和发展文艺事业,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推进艺术团体改革,加强艺术表演团体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文艺表演活动的专业表演团体(以下简称表演团体),均按本规定管理。第三条市文化局是本市表演团体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对表演团体及其演出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区、县文化局在市文化局的指导下,负责本区、县所属的表演团体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申请成立表演团体,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团体名称和章程。
(二)有固定的地址、排练场所和可供营业性演出的设备。
(三)有3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
(四)演职人员(包括招聘人员,下同)须有本市常住户口;演员须具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一定表演技能。
(五)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相应的演出能力。第五条申请成立表演团体,申请人须持资金、人员等证明材料报市文化局审批。经市文化局批准,领得营业演出许可证,并向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领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营业性演出。
表演团体变更名称、地址、艺术门类、从业人员、主办单位或主办人等事项或停办的,须向市文化局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第六条营业演出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表演团体每年向市文化局申报核验换证,换领新证后,方可继续从事营业性演出。第七条表演团体自领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半年内无演出活动的,视为自动停办,由市文化局注销其营业演出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其营业执照。第八条表演团体的专业演职人员,经原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参加或组办其他表演团体,但不得再以原所在单位演员的名义进行演出。
非表演团体的在职人员参加或组办表演团体,须辞去原职。第九条表演团体,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文艺工作方针政策,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服从政府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创作和演出,要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同经济效益的关系,坚持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禁止演出含有反动、淫秽内容的节目。
(二)按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演出活动。
(三)不得涂改、伪造、转借、出租营业演出许可证。
(四)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纳税。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市或区、县文化局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领得营业演出许可证,擅自进行营业性演出或涂改、伪造营业演出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演出活动,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转借、出租营业演出许可证的,没收借租双方的非法所得,并处双方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或年度核验换证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演出活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以上各项规定、情节严重的,除给予其他处罚外,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直至由市文化局吊销其营业演出许可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文化局视情节轻重,责令其停止演出,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直至吊销营业演出许可证,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处罚细则,由市文化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十一条市、区、县文化局及其工作人员,应克尽职守、严肃执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主管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本规定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并可制定实施细则。
❻ 北京八分钟表演了什么内容
北京八分钟表演内容8分钟表演的主题是欢迎全世界朋友参加2022年北京冬奥会,表达欢迎的心情和热情,表达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概念。表演是通过现代方式来演绎,有两个特点:一是人工智能参与,人工智能和演员一起来完成表演;二是通过互联网和中国人有一个互动,大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参与表演,也就是说明天晚上的表演,参与其中的一些人的图片和头像将出现在平昌。截止到今天,已经有6000万人参与,大家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到平昌,表示2022年北京见。”这样的方式,也将形成奥运会历史上参与人数最多的一次奥运会闭幕式的8分钟演出。
据了解,北京冬奥组委在春节期间推出了“冬奥有我”新媒体互动活动,凡在25日平昌冬奥会闭幕式开始前,参与本次“语音邀请”活动,参与者的微信头像将有机会出现在平昌冬奥会闭幕式“北京8分钟”环节。
主要是要体现全球化、文化自信以及与网友和观众的互动。
❼ 从卑躬屈膝到鲜花掌声,郭德纲一路走来的心酸,成就了今天的角,经历了啥
在一次节目中,赵忠祥曾当众把郭德纲画成“驴样”,并呵斥:别回嘴!不就是说相声嘛!郭德纲当时脸色苍白,事后才回怼:这种人得离远点,省得雷劈的时候连累到!老郭当年的经历相比很多人也知道,郭德纲是一个非常出色的相声演员,7岁就开始学习相声,并把它当作自己的理想。
郭德纲打好了童子功,他便去闯北京,但是三次北漂均失败了,甚至很多时候非常艰难,吃饭都是米糊,一点油水都没有,还拌着大蒜。生病了没有钱那就怎么办呢?只能够卖传呼机,有一天太晚了想要坐个车卖掉手表,司机都不想要搭理他。后来那个司机也不知道找到了没。
有目共睹的是周群对他的帮助,对郭德纲的帮助,让他认识到自己在这方面还是可以继续尽到自己最大的能力,把它做得更加的好。果然,他在若干年后,兑现了自己当初的承诺,这些年来所受的苦,都一一的释怀了。
郭德纲经历了相声百年来所有的屈辱,才换了当今的成功,相声界很多次三反、反三俗,其目的就是为了打压郭德纲。如今郭德纲华丽的转变变成了一条真正的龙,难道不值得所有人尊敬吗?相声就是要靠本事,而不是靠所谓的名声。
❽ 北京曲剧与京剧最大的差别在哪里二者在北京曲艺界中的地位如何
如果一定找出一个剧种,北京曲剧才算地方戏,京剧的影响是全国性的,其他剧种只能排在后面,但并不是不优秀,北京曲艺是以北京曲艺的单弦牌子曲为基础,用北京方言填词和朗诵。它不仅是北京地域特色的最佳代表,也是北京唯一的本土戏曲。1952年,老舍创作的《柳树井》排练开演,预示着北京曲艺的诞生。曲剧这个名字也是老舍提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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