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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多少人

发布时间: 2022-07-05 02:20:20

‘壹’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的成员。它依法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其代表中选举产生。一般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县级以下不设)、委员若干人组成。名额设区的市一般在35至45名,县级一般在23至29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三十五人至六十五人,人口超过八千万的省不超过八十五人;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十九人至四十一人,人口超过八百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五十一人;

(三)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十五人至二十七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三十五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前款规定,按人口多少确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按人口多少确定。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内不再变动。

‘贰’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如何组成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2)福州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多少人扩展阅读: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行使国家立法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2、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副委员长:王晨、曹建明、张春贤、沈跃跃、吉炳轩、艾力更·依明巴海、万鄂湘、陈竺、王东明、白玛赤林、丁仲礼、郝明金、蔡达峰、武维华。秘书长:杨振武。

‘叁’ 县级人大常委会由哪些人组成,有什么规定

由“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人大常委会委员”组成。
每到换届年,选民选出县人大代表,县人大代表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最后一天由他们选举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人大常委会委员”

‘肆’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履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权,规范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推选代理、决定代理、通过人选、接受辞职以及撤销职务等事项,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相应的素质和能力,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尽职守,认真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任免事项的具体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负责。第二章任免范围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下列职务: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必须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二)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主任;

(三)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民政府市长的提名,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

(四)根据市人民政府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的任免,并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五)根据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六)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七)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市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八)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七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推选、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下列代理职务: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

(二)市人民政府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决定一人代理市长的职务。代理市长的人选不是副市长的,可以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命为副市长后,决定其代理市长的职务;

(三)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中决定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代理主任的人选不是副主任的,可以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命为副主任后,决定其代理主任的职务;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一人代理院长的职务。代理院长的人选不是副院长的,可以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命为副院长后,决定其代理院长的职务;

(五)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一人代理检察长的职务。代理检察长的人选不是副检察长的,可以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命为副检察长后,决定其代理检察长的职务。决定的代理检察长,必须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八条市人大常委会依法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下列委员会人选:

(一)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必须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

(二)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市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必须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代表中提名。

‘伍’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履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权,规范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推选代理、决定代理、通过人选、接受辞职以及撤销职务等事项,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相应的素质和能力,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尽职守,认真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任免事项的具体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负责。第二章任免范围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下列职务: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必须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二)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主任;

(三)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民政府市长的提名,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

(四)根据市人民政府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的任免,并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五)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六)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市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七)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七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推选、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下列代理职务: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

(二)市人民政府市长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市长中决定一人代理市长的职务。代理市长的人选不是副市长的,可以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命为副市长后,决定其代理市长的职务;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一人代理院长的职务。代理院长的人选不是副院长的,可以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命为副院长后,决定其代理院长的职务;

(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一人代理检察长的职务。代理检察长的人选不是副检察长的,可以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命为副检察长后,决定其代理检察长的职务。决定的代理检察长,必须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八条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必须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第九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还必须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所担任的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的职务。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人员不得担任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果担任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应当辞去或者免去所担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

‘陆’ 人大常委一般有哪些人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组成人员有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柒’ 县级人大委员会下设哪些机构,有多少人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捌’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玖’ 地级市人大有多少个委员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人数不超过650人。按全地级市的总人口来分配名额

选举的具体办法是,在直接选举中,按照选民居住状况或者是按照选民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为若干个选区,按选区提名代表候选人。代表名额由选举委员会按照城乡人口比例分配。县级人大代表名额不超过450人,乡、镇人大代表名额一般不超过100人,人口超过13万的镇不超过130人,人口不足2000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人数一般少于40人。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推荐代表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代表人数三分之一至一倍。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要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才当选。

‘拾’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多少人

法律分析: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届、二届是79人,三届是115人,四届是167人,五届是196人,六届至九届是155人。为改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组成结构,从十届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增加到175人。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通常由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通过的选举和决定任免办法确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由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交代表大会全体代表选举产生。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当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