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建设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建房字[1994]61号)、《福建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闽政[1996]2号)以及《福建省房改领导小组关于确认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解困项目暂行办法》(闽房改[1997]08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批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计划与规划;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实施;组织和监督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及售后的管理工作。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按标准建设的普通住房,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安居工程”、“广厦工程”和“解困房”、“廉价房”等。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对象:具有本市城区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和市政重点工程建设等拆迁安置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市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五条市人民政府为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以组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公司,也可以委托有实力的内、外资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选址定点,要本着有利工作、方便生活、节约用地的原则。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优先给予办理有关手续。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立项,计划部门应对资金来源明确的,在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中按个人建房优先给予安排。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确认报批程序:
1、项目单位须持有关文件资料,经主管单位同意后,向市房管局(市房改办)提出申请。
2、由市房管局(市房改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如需要占用耕地的转报省房改办审批确认。然后按建设审批程序向有关部门申报。
3、各单位应于当年的10月份将下一年度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报市房管局(市房改办)。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申请报批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报告。主要内容:申请规模;承诺不改变土地使用和建设经济适用房性质;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销售对象;销售价格等。
2、经主管部门或当地街道办事处核实的住房困难户名册,并要求注明困难户的家庭收入情况、现住房情况、职务(职称)、拟安排住房等情况。
3、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规划、设计、年度计划实施、施工、资金来源和分配情况。
4、资金来源需财政负责融资的建设项目,其审批立项应事前报市财政局认可。第十条各区政府、市计委、建委、市容委、人防、税务、规划、土地、环保、房管、园林、消防、供水、供电、电信、煤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须大力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从优从快办理有关手续,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速度。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来源有: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售房预收款、银行贷款及其他资金。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资金,应当按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商业网点建设费以及契税,减半征收菜地改造费、水电增容费。
2、按有关规定可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由市房管局会同市物委按以下八项因素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的售价构成:
1、住房建设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建安工程费;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5、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1%~3%的管理费;
6、贷款利息;
7、税金;
8、3%以下的利润。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做到规划先进、设计新颖、设施配套、功能合理、质量合格、环境优美、适当超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要进行成片开发,一般应不少于5万平方米。
⑵ 人均少于多少平方米算住房困难户
那要看你家有几口人了,上海人均住宅面积低于于33.07平米才行的,如果你是一家三口,只要低于99.21(33.07x3)平米就算是住房困难。
⑶ 福州买房政策
法律分析:—、限购区域:
福州五城区鼓楼、台江、晋安、仓山、马尾(亭江、琅岐除外)、及连江城关区域。
二、限购类型:
建筑面积在144m及以下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三、限购人群及限购套数:
1、福州五城区户籍
如果有五城区户籍(包括集体户),都可以购买五城区内住宅商品房——
以个人为单位可以购买一套(已成年未婚人士)﹔以家庭为单位(已婚人士家庭)可以购买两套住宅商品房。
2、非五城区户籍
非五城区户籍,可以购买五城区住宅商品房―套,但是需要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参保12个月(含)以上的职工社保缴纳证明或个人所得税证明。
需要注明的是,福州高档住宅(产权面积大于144m'),或商铺、写字楼等商业性质产权的房产并不限购,以上限购的住宅商品房的产权面积均小于144m,且: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拆迁房、自建房不计入已有住宅套数中。
简单来说:
本市五城区户籍家庭——
无房:可买2套有1套房:可买1套有2套及以上住房:不能买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家庭一——
无房:可买—套有1套以上住房:不可买
注:需2年内在五城区逐月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税或社保,补缴的不予认定。限售
在2017年3月28日(含)后在福州五城区及闽侯、长乐、福清、闽清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的,需取得产权证后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的第一套住房外)。
法律依据: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补充通知》(榕政办 186号),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限购2套144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住房,非本市五城区居民家庭限购1套。
⑷ 申请福州市廉租房需要哪些条件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2-27
⑸ 2011年福州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我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我市工作、居住;
(二)在我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
(三) 家庭年收入在3.8万元以下;
(四)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4平方米以下;
申请人未婚的,须年满40周岁。
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申请人结婚满三年,申请人与其配偶均无住房,其父母或者子女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可不合并计算。
注:1、获得市委、市政府以上表彰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时可不受上述第①、②小点的户籍条件限制。2、经审核符合保障资格的琅岐经济区的申请人,房源在马尾区范围内提供。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①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我市五城区户籍的;
②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
③申请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④申请人与配偶虽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⑤申请人与配偶离异时间虽满2年,但在离异前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⑥申请人虽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但该帐户未建立于市本级的。
经济适用房申请工作实行常态化受理,没有截止日期,常年都可申请受理该工作。诉求人如果符合申请条件,可至居住所在地的街道(社区)提出申请、领取表格。
⑹ 福州E型公租房申请指南
法律分析:厦门户口:家庭+单身可申请:(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不限户籍。申请人的父母、成年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的,可以共同申请。(二)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2平方米。(三)申请家庭2019年度的家庭收入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即: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8万元;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20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26万元。(四)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年满30周岁。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第十二条 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
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⑺ 福州公租房申请条件
法律分析: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每个家庭确定一名年满18周岁,在本市五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财产和住房建筑面积应当与申请人合并计算。一个家庭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申请人具有本市五城区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时间已满3年;2.申请人在本市五城区工作、生活;3.申请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年收入、财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1.申请人不具有本市五城区居民户籍或者属于本市五城区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申请人在本市五城区务工且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6年,或属于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3.申请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年收入、财产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4.家庭成员在本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申请人属于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的省、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2.申请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年收入、财产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3.家庭成员在本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法律依据:《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每个家庭确定一名年满18周岁,在本市五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财产和住房建筑面积应当与申请人合并计算。一个家庭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申请人具有本市五城区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时间已满3年;2.申请人在本市五城区工作、生活;3.申请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年收入、财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1.申请人不具有本市五城区居民户籍或者属于本市五城区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申请人在本市五城区务工且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6年,或属于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3.申请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年收入、财产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4.家庭成员在本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申请人属于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的省、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2.申请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年收入、财产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3.家庭成员在本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⑻ 福州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销售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规定,核定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 经济适用房套型建筑面积全部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由市规划局在审批规划设计方案时予以控制。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在同等条件下,残疾人家庭、民政优抚家庭、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可优先申购。 申请人须具备4个条件 根据规定,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五城区工作生活; (二)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 (三)年收入低于4万元(含4万元); (四)属无房户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此外,申请人未婚的,还必须年满40周岁。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必须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申请人与家庭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下同)在同一户口本的,该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申请人虽无住房,但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之一有住房的,该申请人不属无房户。 申请人结婚满三年,申请人与其配偶均无住房,且申请人与父母或者子女在同一户口本时间至申请日时已连续满三年的,该申请人可视为无房户,其父母或者子女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不合并计算。 申请人与家庭直系亲属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户口分户或者迁出的,该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仍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这些情况不得申购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购: (一)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五城区户籍的; (二)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 (三)夫妻虽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 申购经济适用房按以下标准配售:四人户以上(含四人户)配售90平方米以下户型,三人户配售75平方米以下户型,二人户配售60平方米以下户型、单人户配售45平方米户型。具体可根据家庭结构和房源供应等情况确定配售方案。 申购要提供税收证明 申购经济适用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如实填写的《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 (二)提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及实际居住地的现住房证明、与申请人合并计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所拥有的其他房产证明,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交单位有无分配住房的证明; (三)提供申请人及合并计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无工作单位的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书面证明),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申购手续这样办理 按照申请、登记、公示、审批的办法,分批次批准购买经济适用房。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申请人户口在马尾区的向马尾区建设局)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备齐所需材料,向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办理收入和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向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证明)手续后,报区房管局审核后,由区房管局上报市房管局复核。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实由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证明; (三)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评分后,在福州日报、福州市地房地产联合信息网上公示15天。 (四)市房管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和申请人的评分情况,按批次批准购房申请,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五)申请人持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和选房顺序号,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 按得分确定批准顺序 对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按照申请人家庭的现住房面积、落户时间以及困难情况等进行评分,以分数高低确定申购批准顺序。评分标准如下: (一)按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评分:无房户计60分;4平方米以下(含4平方米)计30分;4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含6平方米)计20分;6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计10分。 (二)按户口落户本市五城区年限评分:以申请人或同户籍直系亲属中落户时间最长的进行计分,每年按1分累加,未满1年按1年计算,每户最高分为20分。集体户不记分。 (三)对残疾人家庭、民政优抚家庭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每户加20分;同时符合条件的,仍按20分加分计算。 上市时间有限制 《规定》实施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并经当地区房管局鉴证确系住满5年的,方可上市出售;《规定》实施后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并经当地区房管局鉴证确系住满10年的,方可上市出售。 出售时应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缴交土地出让金。上市出售的经济适用房,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回购,具体办法由市房管局另行制定。 交房1年不住要收回 经济适用房购房人必须在交房后1年内入住,入住时应向当地区房管局申请入住鉴证。办理经济适用房产权登记时,购房人应提供区房管局的入住鉴证。购房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入住的,将被责令退出已购住房,并由开发建设单位收回。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签订的经济适用房销售合同,应按上述规定增加补充条款。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不得出租或出借。 《规定》实施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购房人,应在《规定》实施后1年内入住,入住时应向当地区房管局申请入住鉴证。办理经济适用房产权登记时,购房人应提供区房管局的入住鉴证。 《规定》实施后,1年内仍未入住的经济适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收回。 《规定》实施前已由单位团购,但尚未批准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由市房管局重新审核,确属超过1年未入住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收回重新出售。 单位自建的纳入我市管理 驻榕部队和在榕中央直属、省直属系统以及市直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属地原则,统一纳入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范围,其销售方案、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等,应按规定经市房管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出售。自建的经济适用房可优先面向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出售,剩余部分由市房管局统筹安排出售给本市符合申购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 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方式取得购房资格的,由市房管局取消其购房资格;已购经济适用房的,责令其退出已购住房,注销购房合同。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读者对申购经济适用房问题如有疑问,可拨打福州晚报热线电话83722264、记者电话87102852,晚报将代你咨询。)
⑼ 在福州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什么条件有什么要求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规定: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五城区工作生活;
(二)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
(三)年收入低于4万元(含4万元);
(四)属无房户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申请人未婚的,还必须年满40周岁。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必须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申请人与家庭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下同)在同一户口本的,该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申请人虽无住房,但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之一有住房的,该申请人不属无房户。
申请人结婚满三年,申请人与其配偶均无住房,且申请人与父母或者子女在同一户口本时间至申请日时已连续满三年的,该申请人可视为无房户,其父母或者子女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不合并计算。
申请人与家庭直系亲属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户口分户或者迁出的,该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仍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