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无证行医哪里举报
法律分析:如果发现医疗机构无证经营,医生无证非法行医,或者医疗机构超诊疗范围经营,非法出租科室等问题,可以拨打当地卫生局举报投诉受理中心电话,具体可以打114查询。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❷ 无证非法行医去哪儿投诉
摘要 不合法,您可以拨打 12320进行投诉,若解决无果,可拨打12345 进行投诉举报,需要在工作日工作时间拨打
❸ 无证行医的投诉电话是多少啊,哪个部门受理
无证行医的投诉电话和受理部门:
投诉电话:拨打12315
受理部门:
1.当地的卫生行政监督所,是非法行医的主管部门;
2.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涉及营业执照等方面管理;
3.如果牵涉到药品的问题向药品食品监督局举报,涉及药品管理;
4.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保护消费者权益;
5.如果涉及民事事件可以报警;
《刑法》
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处2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活或单处罚金。主要表现为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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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
第十一条 监督人员对无证行医案件进行调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了解情况;
(二)进入无证行医场所进行检查;
(三)查阅、复制、调取与无证行医有关的合同、票据、财务、账簿以及诊疗文书记录等相关资料;
(四)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明从事无证行医的药品、器械、工具等相关物品和场所,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 监督人员对无证行医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对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进行询问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监督人员、当事人或被询问人按规定在笔录上确认、签名。
当事人或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也可以邀请见证人见证签字。
第十三条 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时,监督人员应当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予以指定地点保存或就地保存。
第十四条 需要登记保存的药品、器械等物品不宜当场清点的,监督人员可以使用《封条》先行封装,予以指定地点保存,并告知当事人限期到场拆封清点。
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到场,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的机关可以自行清点,不影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自行清点的,应当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实施,填写物品清单,并签名。
第十五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的机关应当在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之日起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
(一)经核查与案件无关的,依法予以退还;
(二)经核查与案件有关的,在实施行政处罚前,根据案件查处需要,作为物证;
(三)作出没收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予以没收。
❹ 无证非法行医去哪儿投诉
市民如果发现医疗机构无证经营,医生无证非法行医,或者医疗机构超诊疗范围经营,非法出租科室等问题,可以拨打当地卫生局举报投诉受理中心电话,具体可以打114查询。
以下问题为非法行医或无照行医突出表现:
医疗机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生无《医师资格证》非法行医,或者医疗机构超诊疗范围经营,非法出租科室等问题;
民营及个体医疗机构聘用未经注册或未变更注册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生活按摩保健场所等非医疗机构开展针灸、按摩、推拿、刮痧等中医诊疗活动;
违法违规开展医疗美容活动;
医疗废物混放,专用包装物、容器没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等。
❺ 非法行医或无照行医在哪个部门投诉,举报
发现非法行医或者无照行医的情况,可以直接向当地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进行投诉举报。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拟订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二)办理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审查、发证、换证;
(三)负责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并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
(五)完成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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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