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福州市疾控中心工作时间是什么
福州市疾控中心的业务受理时间为:
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冬季10月——次年5月),下午15:00——17:30(夏季6月——9月),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延后。
预约、咨询电话为:0591-83366726
服务地址为: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群众路95号卫生防疫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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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疾控中心的业务受理范围如下:
1、环境卫生:主要进行空气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监测、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和地铁站环境卫生学监测与评价等;
2、食品卫生:主要进行食品污染与有害因素监测;
3、消毒卫生:主要进行医疗机构消毒质量监测、托幼机构消毒质量监测和消毒产品、一次性卫生用品与化妆品工厂生产环境卫生学检测等;
4、学校卫生:主要进行教学环境卫生监测。
Ⅱ 福州哪里办健康证
一、健康证在福州的疾控中心办理,携带本人身份证至办证窗口预约和登记,之后到内科(皮肤科)、肛采、胸透、采血,检查完后交回表格。
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主要筛查以下疾病:
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甲肝、戊肝、活动期肺结核、渗出性或化脓性皮肤病和其他传染性疾病。若查出患有这些疾病,则不得从事上述五类工作,以免造成疾病传播,危害群众健康。治愈后再次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相关工作。
三、若各项检查均合格,体检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后即可领证(节假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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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证对象
五类人员需要:法律法规规定的以下五类人员才需体检,食品/生活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消毒产品生产的人员。
二、体检项目
1、内科、皮肤科的常规检查。
2、肛采(粪便检测):检测志贺氏菌、沙门氏菌。
3、X线胸透:筛查活动期肺结核。
4、抽血检验:检测病毒性肝炎中的甲肝、戊肝以及肝功能中的谷丙转氨酶。
三、体检注意事项
体检前一日注意休息,清淡饮食,忌饮酒,避免服用对肝脏功能有影响的药物。体检当日正常饮食、无需空腹。
Ⅲ 福州哪里可以办健康证
可在部分疾控中心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
免 费办理
福州市疾控中心
地址:福州市群众路95号卫生防疫大楼
仓山区疾控中心
地 址:仓山区上渡路225号中医院大楼6楼
台江区妇幼保健院
地 址:河下街83号颐景园2区1号楼2层
鼓楼区湖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地 址:鼓楼区湖景路28号鼓楼区公共卫生综合大楼湖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层
晋安区疾控中心
地 址:新店镇健康路60号
永泰县疾控中心
地址:永泰县樟城镇后埕路1号
福清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福清融城大北路18号
福清市三医院
地址:福清宏路宏路街道666号
福清市龙田镇卫生院
地址:福清市龙田镇龙锦支路
福清市海口镇中心卫生院
地址:福清海口镇海口村塔下73号
福清市城头卫生院
地址:福清市城头镇城头街65号
福清市东张卫生院
地址:福清东张镇清源路南157号
福清市高山镇中心卫生院
地址:福清市高山镇安泰路6号
闽清县中医院
地址:闽清县中医院梅溪镇里寨村上埔路435号
闽侯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闽侯县甘蔗街道环城路40号
闽侯县人民医院
地址:闽侯县青口镇青沪路1号
闽侯县上街中心卫生院
地址:闽侯县上街镇国宾大道323号
长乐区疾控中心
地址:福州市长乐区吴航街道郑和东路259号9
马尾区疾控中心
地 址:马尾区罗星街道君竹路36号(马尾区委大楼隔壁)大楼一层体检
连江县疾控中心
地址:县文化体育中心内(即健兴路1号),
自费办理
五凤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地址:白龙路1号
鼓西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地址:元帅路1号联湖花园C座元帅路46号
鼓东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地址:观风亭街23号观风亭新苑1#、4#连接体商场3楼
鼓山镇卫生院
地址:鼓山镇鼓一村212号
晋安区医院
地址:晋安区连江中路133号
台江区上海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三区)
地点:福州市台江区红庆路21号2层(东辉花园西侧)
闽清县总医院
地址:梅城镇南山路30号
长乐区中医院
地址:长乐区吴航街道郑和东路250号
长乐区机场急救中心
地址:长乐机场生活服务区榕航楼(阿胖酒店旁)
城门镇卫生院
地址:城门镇三角埕敖里195号
建新镇卫生院
地址:建新镇霞镜村下洋路3号
盖山镇卫生院
地址:盖山镇郭宅桥西40号
福州市第二医院
地址:福州市仓山区上藤路47号
福州市第一医院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达道路190号
福州市中医院
地址:楼区鼓东路102号
连江县医院
地址:连江县凤城镇中山路46号
连江济雅医院
地址:连江县凤城镇玉山村104国道旁
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健康门诊部
地址:连江县敖江路与文笔路交叉口东北角(五大中心西南侧三角地)
Ⅳ 福州上渡办健康证时间
法律分析:福州上渡办健康证时间、地点、电话如下:仓山区疾控中心:地址:仓山区上渡路225号六七楼。电话:83485273。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