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外地户口想在福州上小学一年级要办理什么手续及费用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具备“三证”( 原籍户口簿和父母身份证、父母一方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父母双方半年及以上的暂住证)即符合报名条件。“父母双方半年及以上的暂住证”是指当年3月1日之前办理的有效暂住证,如换新证,应提供旧证(新旧证的间隔时间不宜超过1个月)。在辖区内已购房者无需提供暂住证。
费用因为是义务教育,小学只要几十元。
Ⅱ 福州市八县的小孩在福州市上小学;都要有什么条件
六种情况作为片内生安排入学 根据今年的政策,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均作为片内学生安排入学:父母及子女户籍关系同在招生片内,并确实以户籍所在地为日常生活居住地的,即“两证统一”(户籍证、住房证);父母一方在外地工作或父母离婚,其子女户口在片内,且与片内一方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是农村户口,另一方属于片内...居民且在片内居住,子女户口与片内一方在一起并确实在片内居住的;父母双方确因实际困难,父母户口及子女户口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一起,并确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的;确因国家需要,原居住住房被拆迁,持正式有效的拆迁证明由异地被正式安置在片内且已把片内作为经常居住地的;确因国家需要,在片内的居住房被拆迁,并具正式有效证明属原拆原迁,现在片外暂时寄居的。 因为农林大附小2007年停止招收一年级新生,福建农林大学的教职员工子女及该片区适龄儿童划入仓山区淮安小学就读。 照顾对象就近安排入学 户籍关系在本地区的学龄儿童,原则上应随父母到常住地安排入学,但因父母双方均在边远部队,子女随军有困难或孤儿、烈士子女的情况,又长期寄养在亲属家中的,可经当地教育局审批后就近安排入学,不收取借读费。 没有我市户籍、寄养在国内亲属家的台、港、澳胞子女及外籍子女需要在暂居地附近小学就读的,可向其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相对就近入学原则予以安排。但学生应按学年交纳借读费。同时,申请人要出具夫妻双方及子女的护照、福州暂居证、国内监护人证明材料。 属国家、省、市特殊照顾对象的,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予以照顾安排。 拆迁户子女不收借读费 因国家建设需要的拆迁户,必须持有正式有效的拆迁部门的拆迁协议安置证明。属原拆原迁者,可先在过渡地安排入学,待回迁后再转回原居住地小学;已在异地安置住房的,可在安置地安排入学;属货币安置且尚未购房者,可在过渡地就近入学,由过渡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生源情况统筹安排。拆迁户子女入学均不得收取借读费。 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因故在非户籍所在地(县、区)申请就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边防、海岛驻守部队的子女;在境内兴办企业的港、澳、台胞子女;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确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进城务工农民的子女。 农民工子女8月15日起登记 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工子女的入学登记时间为8月15日~30日。农民工子女入学应办理以下手续:申请者持有关证件到暂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或县(市)区教育局登记,符合入学条件的由县(市)区教育局发给入学卡,申请人持入学卡到指定的学校办理注册手续。接收学校不得拒收,不得收取借读费。 农民工子女申请入学需提供以下证件:夫妻双方身份证,原籍户口簿,暂住证以及夫妻一方的劳动合同或工资册复印件。
Ⅲ 其他省份的去福建就读小学一年级需要哪些手续
二,入学第三条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入学手续.一年级新生名册由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新生即取得学籍--------------------------------------------------------------------------------福建省教育厅文件闽教基〔2007〕77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福州实验小学,福建师大附小: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小学学籍管理,规范小学学行为,满足初等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最基础的常规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根据新形势的要求,规范学籍管理,加强检查监督,同时要在实施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以便进一步完善小学学籍管理法.各地执行本法的情况及实施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报我厅基础教育处.福建省教育厅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主题词:教育小学学籍管理通知福建省教育厅公室2007年12月27日印发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范学校管理,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现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法(试行)》(以下简称《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的全日制小学及特殊教育学校(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本《法》按学校管理的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二,入学第三条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入学手续.一年级新生名册由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新生即取得学籍.小学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服务区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划定.认定学生实际常住户籍所在地应坚持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相统一的原则.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第四条适龄儿童需要免入学,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事处)出具免入学和缓入学证明,经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入学,缓入学的,应当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入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入学申请.第五条小学应创造条件接收视力,听力,智力等轻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并努力为其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条件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第六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流动人口子女,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初等义务教育的,可以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流出学生保留学籍.流出学生需返回户籍地,要求回原学籍所在学校就学,学校不得拒收.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流动人口子女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条件,并建立专门学籍,列入事业统计.第七条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法》的有关规定.第八条小学入学分班应采取随机分配的法进行,不得通过任何面试,笔试等方式为学生分配班级,更不得举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每一个教学班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45人.三,考勤和素质发展测评第九条学生上课,参加社会实践等各项活动都实行考勤.学生上学期间应按规定时间到校和离校.因故不能按时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必须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班主任请假.对无故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班主任应及时了解情况并通知学生家长,共同做好教育工作.第十条寄宿制学校应加强对寄宿学生的管理,实行寄宿生在校考勤制度,确保寄宿生在校安全.寄宿制学校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寄宿生作息制度,确保学生足够的休息和睡眠时间.第十一条学校应按照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的要求,遵循导向性,全面性,发展性,有效性,可行性的原则,关注发现学生成长过程中的变化,进步,全面,准确,科学地评价学生,测评学生素质发展状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第十二条学生评价目标体系包括基础性发展目标和学科学习目标两个方面.在评价实施的过程中应尽量做到两者的有机融合,体现国家课程标准对不同学段学生的基本要求.评价采用等级制.基础性发展评价目标应综合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观,综合实践活动等方面.各地和中小学校应根据不同年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分年段提出具体的评价要素.学校要根据国家课程标准提出的教育目标和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各学科评价方案.学生在小学毕业时,学校应填写《毕业生综合素质与学业学习情况评定报告单》,反映学生整个小学学习阶段的发展情况.第十三条学生评价的过程包括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两个主要环节.形成性评价是在学生日常学习过程中进行的评价,要发挥其激励和目标导向功能,注重质性评价.成长记录是形成性评价的重要方式,要建立每个学生的成长记录档案.成长记录要关注学生个性的发展,体现学生的优势领域.终结性评价是指在学期,学年末或学段学习结束时对学生进行的全面评价,由学校组织实施.学期,学年终结性评价的结果以报告单(册)的形式向学生和家长反馈.内容包括基础性发展评定,学业成绩评定,兴趣和特长以及老师评语.评语包括对学生素质发展的综合性评价和学生学科学习过程的质性评价.评语应在对搜集到的学生资料进行分析,并与学生,家长交流,沟通的基础上产生.评语应多采用激励性语言,客观描述学生的进步,潜能及不足,提出明确,简要的改进意见.第十四条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实行等级制,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或A,B,C,D)四个等级评定.语文,数学为考试学科,其他学科为考查科目.学业成绩被评为不及格等级(或D等级)的学生,应在下一学期开学时补考相应科目,并按补考后的成绩确定等级,作为测评成绩.学校要严格控制考试次数,不得将学生的考试成绩排名次或张榜公布.少数学业成绩优异的学生,经任课教师提名,学校批准,可以免予参加一门或几门课程的考试(考查).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事先向学校教导处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四,转学第十五条学生因家长工作异地调动,住房搬迁或其他原因,户籍迁离原学校服务区,且路途远不能在原校学习的,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持以下证明材料,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同意,并经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再到转出地学校和转出地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手续.1,常住地户籍册(经核查后留复印件);2,转学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4);3,转学证明(附件5);4,学生学籍卡片(附件12)和学生素质发展报告册;5,学生就学期间留级,休学证明(针对有留级,休学的学生);学生转学应认真填写转学申请表,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查有关材料,凡涂改,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者应追究责任.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证明的学生入学.第十六条转入学生原则上由户籍所在地片区内小学接收,学校对符合转学条件并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入的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如果转入学校该年级班生数确已满额,难以再容纳转学生时,应向家长说明情况,并及时报告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到该年级班生数有余额的学校入学.学校接收转学生后,应及时将转学证明的回执寄回转出学校存档.第十七条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学期中途一般不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转学.第十八条转入学校应把转学生安排在与就读学校相应的年级,不得留级.学生转学,应由转出学校将学生个人学籍档案送交,邮寄转入学校,或根据本人申请经密封后由学生自带送达转入学校.学校接收转学学生时不得进行入学考试.第十九条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明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明存根,以及转学申请表,应在学年初学校基层报表上报时一并整理成册,归档保存.所整理的证明材料中转入与转出的学生人数,应与学校基层报表上报的转入与转出人数相一致.五,休学,复学,退学第二十条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申请休学,填写休学申请表(附件6).因病申请休学者应出具县级以上的医院证明,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在经班主任同意,学校审核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学.六年级下学期原则上不休学手续.第二十一条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下一学年初始日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因病休学的应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因其他特殊情况休学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继续休学手续,在经学校审核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学.第二十二条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请求复学者(因病者需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复学,并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学,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要求及学生的实际学力,编入原年级就读.在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但不得转学.第二十三条学校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学生辍学.学生中途辍学,学校应及时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事处)及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同当地政府依法动员,组织其返校就学;对借读的学生辍学的,学校也应及时书面通知学生户籍所在学校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其户籍所在学校应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事处)报告,并协同做好动员入学工作.第二十四条对小学在籍生,除因病或因故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允许学生退学.丧失学习能力必须退学的,需按学校隶属关系报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批准,其退学手续一律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第二十五条出国定居并就读者,凭学生本人护照和户口簿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六,借读第二十六条借读系指学生到非本人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学习.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1,边防,海岛驻守部队的子女;2,在省内兴企业的港,澳,台胞及华侨,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3,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4,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5,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第二十七条尚未入学的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因上述原因需在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学生家长可向工作和暂住地片内小学提出书面入学申请,并出具户口簿,父母工作或经商证明,暂住地证明等有效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借读地学校同意,名单报经借读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有关借读手续.接收借读新生的学校必须为他们建立本校学籍,编列本校学籍号,并纳入本校小学基层报表的小基3-1分年级,分年龄学生数统计范围.第二十八条已在小学就读的学生因上述原因需在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学生家长可向工作和暂住地片内小学提出书面借读申请(附件7),并出具户口簿,原学校提供的学籍证明或借读证明,父母工作或经商证明,暂住地证明等有效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借读地学校同意,并经借读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再到原学籍所在地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手续.学生借读,应由借出学校将学生个人学籍档案送交,邮寄借入学校,或根据本人申请经密封后由学生自带送达借入学校.借读接收学校在上报本校基层报表的小基3-2学生变动人数统计表时,应把此类借读生作为转入学生人数统计,加入表格中增加学生数的"转入"栏内上报,纳入本校小学基层报表的小基3-1分年级,分年龄学生数统计范围.第二十九条适龄儿童在新居住地借读入学后,借读学校应将原学校提供的借读证明单(附件8)中的借读回执部分填好并裁下(一年级新生由接收学校提供入学证明),由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时交(或由接收学校函寄)该生原户籍所在学校作为已入学凭证.同时借读学校应将借读学生花名册(附件3)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借读学生人数限额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借读学生在借读校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规定年限教育的,应由借读学校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七,升级,留级第三十一条小学生每学年修完课程计划规定的课程,逐年升级.第三十二条小学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少数学生确因学习困难,可由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留级.第三十三条升级,留级一般在学年末.八,毕业,结业,肆业第三十四条学生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学业成绩评定和基础性发展评定合格(含补考),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小学生毕业证号编排方式与学籍号编排方式相同,只是从左到右头两位数表示毕业年度.第三十五条对修完小学规定课程,但成绩不符合毕业要求的,予以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第三十六条对虽未修完小学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初等义务教育年限(六年)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九,奖励和处分第三十七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应给予奖励.奖励等级可分班级奖,学校奖和上级主管部门奖.学生受到校级以上奖励,需由学生民主评议推选,经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综合评定,在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上讨论通过,并在学校张榜公示.对学生的奖励,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入学校档案和学生个人学籍档案.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学生严重违反《小学生守则》或治安管理处罚法,且经多次教育未改者,应给予处分.处分学生需由班主任提出,经校务会议审查通过,校长批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学校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对学生处分要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处分适当.要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并允许学生申辩.对学生的处分不得张榜公布,不得召开学生大会宣布.学校应将处分决定通知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学生对处分不服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内容给予处理并答复.学生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表现并有明显进步者,学校应及时撤销处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撤出.十,管理职能第三十九条学生学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配备软件平台,形成学籍电子化管理网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工作,学籍档案资料应做到齐全,规范,准确.第四十条学籍档案实行全省统一表式,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一年级新生注册后由教导处编列学号,设立学籍卡片(附件12),永久保存.学生学籍号用十位数编列:从左到右头两位数表示入学年度;第三,四位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县(市,区)编号(附件13);第五,六位表示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学校代号;最后四位数表示由学校所确定的学生顺序代号.教导处所编列的本校一年级新生学号必须连续,中间不能出现断码.小学生学号应前冠"X"字母.其中户口不在本县(市,区)的学生,在其学籍号后加上字母"LD"识别.乡镇中心小学所属的村完小必须把一年级新生档案上报中心校,再由中心校统一编列全乡镇一年级新生学号,从而保证全乡镇一年级新生学号的连续性.学校不得违反上述规定,自行编列学号.学生升级,留级,转学,休学,复学,借读学号均保持不变,直至毕业.若转入或借读的学生来自外省学校,且未曾在本省建立过学籍号,则必须按本校编列学号法为其编排新的学号,顺序应放在已排学号之后,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籍卡上应注明学生的身份证号.学生姓名不得任意更改.确需更名,须持盖有公安部门户籍专用章的证明,到学校所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更名手续.第四十一条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学校学籍档案应包括:1,小学新生花名册;2,学生学籍卡片;3,在校生分班名册;4,小学毕业生花名册;5,小学学生学籍变动情况登记;6,转学,学历证明存根及相关凭证资料;7,学生奖励处分材料.第四十二条学校新生名册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留级,借读等学籍变动情况登记表(附件2,附件3),应在新学年,新学期开学后15天内汇总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电子学籍档案应及时更新.学生入学情况学年统计应与教育年度统计基层报表要求一致,同步进行.第四十三条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无法继续学习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并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四十四条民小学要按照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使用本《法》规定的统一表式.第四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要加强管理,建立符合本县(市,区)实际情况的学籍备案制度,并及时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第四十六条学籍管理必须实事求是,学籍档案必须妥善保存,不得弄虚作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学生学籍信息,对休学,转学,借读,毕(结)业和表彰奖励等弄虚作假的,涂改学籍档案的,统计虚假瞒报的,无正当理由拒收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行政部门将视情节对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四十七条学生或其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不按本《法》有关手续,一经发现由有关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立即纠正处置.第四十八条民学校违反本《法》,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十一,附则第四十九条本《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已下发的学籍管理文件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第五十条本《法》由福建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Ⅳ 要报名福州公立学校要什么条件
要看是大学还是中学还是小学
一般中小学上福州的教育局网站就可以了,大学的报名条件各校不一样,要看学校网站的招聘信息
Ⅳ 外地户口,小孩在福州可以读小学吗急!!!
现在教育政策改变了,你直接打电话去教育局,跟他们说明你的户口原籍和现在打算就读的小学,他们基本上都会告诉你,赞助费没有以前那么贵了,听说现在都不需要赞助费了,现在户口并不是问题,你最好直接打电话到教育局去问比较好,我以前也是这样
Ⅵ 关于外地学生去福州上学的问题
根据省教育厅学籍管理规定,户口不在福州的,不能转学到福州读书(面向全省招生的私立学校除外),但可到福州申请寄读。
Ⅶ 福州华威小学的入学条件
福州华威小学的入学条件:只要交齐学费,孩子身体健康,拿户口本和出生证就可以报名入学。学费收费标准为34000元/生·学年(小班制,每班不超过25人)。
福州时代华威小学由福建华威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创办的民办学校,与华威四季幼儿园、时代华威中学共同形成华威教育K15教育体系。华威时代小学位于仓山区福湾路66号,实行小班制教学,一年级计划招生48人,面向福州市五城区招生。
隶属集团简介:
福建华威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由福建华威集团创办,坐落于福州海峡奥体中心旁,交通便捷。
华威教育借助福建师范大学教育实践基地和教育协同创新基地,积极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创办华威四季托育中心、华威四季幼儿园、时代华威小学、时代华威中学(含初高中),打造从幼儿园到高中的“十五年一贯制”教育体系和教育培训服务。
目前正规划建设约160亩的华威教育园区。华威教育将不断完善各学校板块,构建一流教育服务品牌。
以上内容参考:华威集团官网--学校教育简介
Ⅷ 福州的外来务工子女入学需要什么证明
如果上私立小学,没什么限制,只要学校愿意招你就可以 公立小学入学条件: 凡需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均需办理相关居住证件,其父母或父母一方须持有依年及以上有效的《居住证》及务工证明(以依年及以上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为准;暂未列入保险范围的外来务工人员,需在就业所在地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窗口办妥灵活就业登记,或街道、乡镇开具的从事依年及以上就业证明)。 详细证件:依、《户口本》首先保证孩子的户口是在谁的名下的,如果不是,一定要搞清楚其中的关系,如果实在不好说明则要带着《结婚证》。注:户口本是一切证件办理的前提。 贰、如果你有购买的房子,则一定要带着《房产证》或者购房协议或购房收据;如果没有房产证,则要有在房产局备案的租房,这一条请咨询房产中介的工作人员。 三、带好户口本和房产相关证件,到你的户口本上所在的乡镇中心小学,如XX镇中心小学,找到值班人员告知要办理《外出就读证明》,并加盖中心小学的公章和县城教育局的公章(跨县区的必须有县区的教育局的公章)。 四、《学前教育毕业证》,幼儿园毕业的孩子都会有的。 5、《出生医学证明》,如果没有,一定要去孩子出生的补上哈。 陆、居住证: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的,应提交以下书面《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表》、出租人的居民身份证、流动人口的居民身份证、出租单位的证明或租赁(用工)。具体可咨询你的居住地所在的派出所。 漆、其他需要准备的还有,《幼儿疫苗接种证明》、连续三个月的水电费缴费或收据。 任何学生不准出现跨招生区招生,学校也不得接收已划入其他学校的学生。严格按招生计划招生,从严控制班额,不得擅自超计划、超班额招生。 那么,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符合哪些条件可就学? 依、父母至少一方有市、区工商营业执照或市、区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的劳动,并原则上务工一年以上; 贰、父母至少一方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或居住登记证明; 三、父母一方的房产证明或在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证明; 四、学生及其父母户口簿; 5、原学校学籍档案(小学一年级需要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外出就读证明,初中一年级需要提供学籍证明或小学毕业证
Ⅸ 外省子女来福州上小学需要什么资料和手续谢谢了,孩子两年后就读小学了,必须先了解一下。谢谢了
外来工子女 暂住证要满2年才可以
Ⅹ 福建省关于小学一年级入学的年龄限制
二, 入 学
第三条 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一年级新生名册由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新生即取得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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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闽教基〔2007〕77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福州实验小学,福建师大附小: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小学学籍管理,规范小学办学行为,满足初等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最基础的常规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根据新形势的要求,规范学籍管理,加强检查监督,同时要在实施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以便进一步完善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各地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及实施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报我厅基础教育处.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教育 小学 学籍 管理 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7年12月27日印发
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范学校管理,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现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及特殊教育学校(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
本《办法》按学校管理的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二, 入 学
第三条 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一年级新生名册由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新生即取得学籍.
小学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服务区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划定.认定学生实际常住户籍所在地应坚持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相统一的原则.
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四条 适龄儿童需要免入学,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免入学和缓入学证明,经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入学,缓入学的,应当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入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入学申请.
第五条 小学应创造条件接收视力,听力,智力等轻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并努力为其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条件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流动人口子女,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初等义务教育的,可以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流出学生保留学籍.流出学生需返回户籍地,要求回原学籍所在学校就学,学校不得拒收.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流动人口子女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条件,并建立专门学籍,列入事业统计.
第七条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小学入学分班应采取随机分配的办法进行,不得通过任何面试,笔试等方式为学生分配班级,更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每一个教学班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45人.
三,考勤和素质发展测评
第九条 学生上课,参加社会实践等各项活动都实行考勤.学生上学期间应按规定时间到校和离校.因故不能按时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必须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班主任请假.对无故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班主任应及时了解情况并通知学生家长,共同做好教育工作.
第十条 寄宿制学校应加强对寄宿学生的管理,实行寄宿生在校考勤制度,确保寄宿生在校安全.寄宿制学校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寄宿生作息制度,确保学生足够的休息和睡眠时间.
第十一条 学校应按照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的要求,遵循导向性,全面性,发展性,有效性,可行性的原则,关注发现学生成长过程中的变化,进步,全面,准确,科学地评价学生,测评学生素质发展状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二条 学生评价目标体系包括基础性发展目标和学科学习目标两个方面.在评价实施的过程中应尽量做到两者的有机融合,体现国家课程标准对不同学段学生的基本要求.评价采用等级制.
基础性发展评价目标应综合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观,综合实践活动等方面.各地和中小学校应根据不同年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分年段提出具体的评价要素.
学校要根据国家课程标准提出的教育目标和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各学科评价方案.
学生在小学毕业时,学校应填写《毕业生综合素质与学业学习情况评定报告单》,反映学生整个小学学习阶段的发展情况.
第十三条 学生评价的过程包括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两个主要环节.
形成性评价是在学生日常学习过程中进行的评价,要发挥其激励和目标导向功能,注重质性评价.成长记录是形成性评价的重要方式,要建立每个学生的成长记录档案.成长记录要关注学生个性的发展,体现学生的优势领域.
终结性评价是指在学期,学年末或学段学习结束时对学生进行的全面评价,由学校组织实施.学期,学年终结性评价的结果以报告单(册)的形式向学生和家长反馈.内容包括基础性发展评定,学业成绩评定,兴趣和特长以及老师评语.
评语包括对学生素质发展的综合性评价和学生学科学习过程的质性评价.评语应在对搜集到的学生资料进行分析,并与学生,家长交流,沟通的基础上产生.评语应多采用激励性语言,客观描述学生的进步,潜能及不足,提出明确,简要的改进意见.
第十四条 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实行等级制,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或A,B,C,D)四个等级评定.语文,数学为考试学科,其他学科为考查科目.学业成绩被评为不及格等级(或D等级)的学生,应在下一学期开学时补考相应科目,并按补考后的成绩确定等级,作为测评成绩.
学校要严格控制考试次数,不得将学生的考试成绩排名次或张榜公布.
少数学业成绩优异的学生,经任课教师提名,学校批准,可以免予参加一门或几门课程的考试(考查).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事先向学校教导处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
四,转 学
第十五条 学生因家长工作异地调动,住房搬迁或其他原因,户籍迁离原学校服务区,且路途远不能在原校学习的,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持以下证明材料,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同意,并经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再到转出地学校和转出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1,常住地户籍册(经核查后留复印件);
2,转学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4);
3,转学证明(附件5);
4,学生学籍卡片(附件12)和学生素质发展报告册;
5,学生就学期间留级,休学证明(针对有留级,休学的学生);
学生转学应认真填写转学申请表,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查有关材料,凡涂改,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者应追究责任.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证明的学生入学.
第十六条 转入学生原则上由户籍所在地片区内小学接收,学校对符合转学条件并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入的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如果转入学校该年级班生数确已满额,难以再容纳转学生时,应向家长说明情况,并及时报告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到该年级班生数有余额的学校入学.学校接收转学生后,应及时将转学证明的回执寄回转出学校存档.
第十七条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学期中途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转学.
第十八条 转入学校应把转学生安排在与就读学校相应的年级,不得留级.学生转学,应由转出学校将学生个人学籍档案送交,邮寄转入学校,或根据本人申请经密封后由学生自带送达转入学校.学校接收转学学生时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第十九条 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明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明存根,以及转学申请表,应在学年初学校基层报表上报时一并整理成册,归档保存.所整理的证明材料中转入与转出的学生人数,应与学校基层报表上报的转入与转出人数相一致.
五,休学,复学,退学
第二十条 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申请休学,填写休学申请表(附件6).因病申请休学者应出具县级以上的医院证明,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在经班主任同意,学校审核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六年级下学期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下一学年初始日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因病休学的应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因其他特殊情况休学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办理继续休学手续,在经学校审核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学.
第二十二条 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请求复学者(因病者需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复学,并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学,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要求及学生的实际学力,编入原年级就读.在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但不得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学生辍学.学生中途辍学,学校应及时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同当地政府依法动员,组织其返校就学;对借读的学生辍学的,学校也应及时书面通知学生户籍所在学校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其户籍所在学校应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协同做好动员入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小学在籍生,除因病或因故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允许学生退学.丧失学习能力必须退学的,需按学校隶属关系报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批准,其退学手续一律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五条 出国定居并就读者,凭学生本人护照和户口簿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六,借 读
第二十六条 借读系指学生到非本人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学习.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
1,边防,海岛驻守部队的子女;
2,在省内兴办企业的港,澳,台胞及华侨,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
3,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4,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
5,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第二十七条 尚未入学的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因上述原因需在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学生家长可向工作和暂住地片内小学提出书面入学申请,并出具户口簿,父母工作或经商证明,暂住地证明等有效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借读地学校同意,名单报经借读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办理有关借读手续.接收借读新生的学校必须为他们建立本校学籍,编列本校学籍号,并纳入本校小学基层报表的小基3-1分年级,分年龄学生数统计范围.
第二十八条 已在小学就读的学生因上述原因需在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学生家长可向工作和暂住地片内小学提出书面借读申请(附件7),并出具户口簿,原学校提供的学籍证明或借读证明,父母工作或经商证明,暂住地证明等有效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借读地学校同意,并经借读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再到原学籍所在地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学生借读,应由借出学校将学生个人学籍档案送交,邮寄借入学校,或根据本人申请经密封后由学生自带送达借入学校.借读接收学校在上报本校基层报表的小基 3-2 学生变动人数统计表时,应把此类借读生作为转入学生人数统计,加入表格中增加学生数的"转入"栏内上报,纳入本校小学基层报表的小基3-1分年级,分年龄学生数统计范围.
第二十九条 适龄儿童在新居住地借读入学后,借读学校应将原学校提供的借读证明单(附件8)中的借读回执部分填好并裁下(一年级新生由接收学校提供入学证明),由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时交(或由接收学校函寄)该生原户籍所在学校作为已入学凭证.同时借读学校应将借读学生花名册(附件3)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借读学生人数限额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借读学生在借读校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规定年限教育的,应由借读学校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七,升级,留级
第三十一条 小学生每学年修完课程计划规定的课程,逐年升级.
第三十二条 小学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少数学生确因学习困难,可由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留级.
第三十三条 升级,留级一般在学年末办理.
八,毕业,结业,肆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学业成绩评定和基础性发展评定合格(含补考),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小学生毕业证号编排方式与学籍号编排方式相同,只是从左到右头两位数表示毕业年度.
第三十五条 对修完小学规定课程,但成绩不符合毕业要求的,予以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对虽未修完小学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初等义务教育年限(六年)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九, 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应给予奖励.奖励等级可分班级奖,学校奖和上级主管部门奖.学生受到校级以上奖励,需由学生民主评议推选,经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综合评定,在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上讨论通过,并在学校张榜公示.对学生的奖励,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入学校档案和学生个人学籍档案.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学生严重违反《小学生守则》或治安管理处罚法,且经多次教育未改者,应给予处分.处分学生需由班主任提出,经校务会议审查通过,校长批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学校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对学生处分要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处分适当.要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并允许学生申辩.对学生的处分不得张榜公布,不得召开学生大会宣布.学校应将处分决定通知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学生对处分不服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内容给予处理并答复.
学生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表现并有明显进步者,学校应及时撤销处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撤出.
十,管理职能
第三十九条 学生学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配备软件平台,形成学籍电子化管理网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工作,学籍档案资料应做到齐全,规范,准确.
第四十条 学籍档案实行全省统一表式,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一年级新生注册后由教导处编列学号,设立学籍卡片(附件12),永久保存.学生学籍号用十位数编列:从左到右头两位数表示入学年度;第三,四位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县(市,区)编号(附件13);第五,六位表示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学校代号;最后四位数表示由学校所确定的学生顺序代号.教导处所编列的本校一年级新生学号必须连续,中间不能出现断码.小学生学号应前冠"X"字母.其中户口不在本县(市,区)的学生,在其学籍号后加上字母"LD"识别.乡镇中心小学所属的村完小必须把一年级新生档案上报中心校,再由中心校统一编列全乡镇一年级新生学号,从而保证全乡镇一年级新生学号的连续性.学校不得违反上述规定,自行编列学号.学生升级,留级,转学,休学,复学,借读学号均保持不变,直至毕业.若转入或借读的学生来自外省学校,且未曾在本省建立过学籍号,则必须按本校编列学号办法为其编排新的学号,顺序应放在已排学号之后,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籍卡上应注明学生的身份证号.
学生姓名不得任意更改.确需更名,须持盖有公安部门户籍专用章的证明,到学校所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更名手续.
第四十一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学校学籍档案应包括:
1,小学新生花名册;
2,学生学籍卡片;
3,在校生分班名册;
4,小学毕业生花名册;
5,小学学生学籍变动情况登记;
6,转学,学历证明存根及相关凭证资料;
7,学生奖励处分材料.
第四十二条 学校新生名册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留级,借读等学籍变动情况登记表(附件2,附件3),应在新学年,新学期开学后15天内汇总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电子学籍档案应及时更新.学生入学情况学年统计应与教育年度统计基层报表要求一致,同步进行.
第四十三条 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无法继续学习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并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民办小学要按照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使用本《办法》规定的统一表式.
第四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要加强管理,建立符合本县(市,区)实际情况的学籍备案制度,并及时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十六条 学籍管理必须实事求是,学籍档案必须妥善保存,不得弄虚作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学生学籍信息,对休学,转学,借读,毕(结)业和表彰奖励等弄虚作假的,涂改学籍档案的,统计虚假瞒报的,无正当理由拒收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行政部门将视情节对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生或其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不按本《办法》办理有关手续,一经发现由有关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立即纠正处置.
第四十八条 民办学校违反本《办法》,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十一,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已下发的学籍管理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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