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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儿童疫苗查验证明哪里开

发布时间: 2025-06-14 21:28:43

‘壹’ 预防接种证查验证明去那里开

预防接种证查验证明一般可以在儿童出生后所在的医院领取,也可以带上孩子的预防接种证到预防接种门诊办理,不需要再回户口所在地。
一般在儿童出生的所在医院会办理相关接种手续后,父母可以领相应的儿童预防接种证,以表明儿童已接种了何种疫苗。若是儿童能够完成全程疫苗接种,而且父母有儿童预防接种证明,那么接种单位会直接出具预防接种证查验证明交儿童家长。
【补办接种证明的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家长可先翻阅儿童《预防接种证》末页,如有相对应的印章,可以不用前往乡镇卫生院的预防接种门诊开具证明。
第二种情况:若没有印章,家长只需带上《预防接种证》前往当地乡镇卫生院,也可前往入学、入托地的乡镇卫生院办理即可。如果不确定孩子疫苗是否接种完成,可以携带孩子一同前往,验证时发现疫苗没有完成接种,可以及时补种,补种后再办理验证证明。
第三种情况:儿童无免疫接种史及《预防接种证》的,请家长携带小孩前往当地乡镇卫生院,或者入学、入托地的乡镇卫生院预防接种门诊进行疫苗补种,补种后办理《预防接种证》及验证证明,入学后需继续按时补种并做好登记。
【注意事项】
如果遗失预防接种证需要及时补办,否则在预防接种时会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如果从未接受过疫苗预防接种,应到现在所居住地方周围的卫生服务中心补证、补种。补种后办理《预防接种证》及验证证明,入学后需继续按时补种并做好登记。如果巳打过预防针,但预防证明书突然丢失,应及时到原来接种地方重新办理。

‘贰’ 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证明是哪个部门出具的

防疫部门,如疾控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负责对儿童的预防接种证进行查验。

家长需携带儿童的预防接种证前往居住地的预防接种单位,办理“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卫生部和教育部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每年9月份,各托幼机构和小学会对新入托、入学及中途转托、转学的儿童进行预防接种证查验,查验工作将持续30天,直至次年3月。

托幼机构和小学在新生入学通知或报名须知中会明确告知家长,报名时需携带“儿童预防接种证”前往当地预防接种单位开具“儿童预防接种查验证明”三联单。新入学、入托或转学的儿童需凭“查验证明”第三联进行报名,该证明将被存档并纳入学生健康档案,作为备查依据。

查验的对象覆盖全省所有新入托、入学儿童,包括在学期间新接收的转学儿童和暂时借托、借读儿童。儿童入托入学必须查验的疫苗为国家免疫规划中的一类疫苗,包括乙肝疫苗、脊灰疫苗、百白破三联疫苗、麻疹类疫苗、白破二联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和甲肝疫苗。

对于未达到标准的儿童,将按照疫苗免疫程序进行补种。《儿童预防接种证》是儿童预防接种史的记录凭证,每次接种时均需携带。接种人员根据预防接种史、具体年龄和国家免疫规划的要求,决定应接种何种疫苗,并详细记录接种信息。

家长需及时办理并妥善保管好儿童的《儿童预防接种证》,注意接种证上的预约时间并按时接种。若因生病、外出等原因未能按时接种,应在下一个预防接种日主动补种。如儿童因故迁移、外出、寄居外地,可凭《儿童预防接种证》到寄居地的预防接种门诊继续完成规定疫苗接种。

当儿童的基础免疫与加强免疫全部完成后,家长应妥善保管《儿童预防接种证》,以备入托、入学、入伍或出入境时查验。若遗失,应及时补办,以免影响预防接种。

补办《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方法如下:从未接受过预防接种的儿童,应到现居住地的镇卫生院或街道卫生服务中心补证、补种。已接种但《儿童预防接种证》遗失的儿童,应及时到原接种点补办。若在外地接种过疫苗但无法从原接种点补办,家长需出具该儿童最后一次接种疫苗的名称、时间和在现居住地连续时间的文字凭据,由父、母签名确认。

主动建立和管理儿童预防接种证是家长的义务,建立和管理儿童预防接种证是法律赋予卫生和教育部门的职责。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孩子的健康铺设坚实的基础。

‘叁’ 疫苗接种查验证明在哪里开

疫苗接种查验证明在当地疾控中心或者社区服务站开具疫苗接种查验证明。在儿童出生后一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或者出生医院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证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疫苗的价格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自主合理制定。疫苗的价格水平、差价率、利润率应当保持在合理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按照规定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应当向儿童居住地或者托幼机构、学校所在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按照规定补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为托幼机构、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等提供技术指导。
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