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福州市房屋拆迁办法是怎么规定的
福州市日前印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试行)》。该规定适用于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根据文件明确的拆迁补偿方式,北园区与鼓山大桥如下:
一、北园周边旧改(北园安置房)项目
1、货币补偿方式
据初步概算,拆迁户可获得区位补偿款12700元/m²、货币补偿奖励6268元/m² 、公摊补偿1897元/m²,再加上旧屋补偿、安家补贴、过渡费、搬家费、租房补贴、提前搬迁奖励等费用,总补偿款预计达到2.2万/平以上
2、选择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
现房(产权调换房):浦口新城,销售均价13000元/㎡
期房(安置型商品房):就地安置,销售均价15700元/㎡
二、鼓山大桥南连接线周边旧改项目
1、货币补偿方式
据初步概算,拆迁户可获得区位补偿款11800元/m²、货币补偿奖励6405元/m² 、公摊补偿1820元/m²,再加上旧屋补偿、安家补贴、过渡费、搬家费、租房补贴、提前搬迁奖励等费用,总补偿款预计达到2.2万/平以上(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为准)
2、选择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
现房(产权调换房):双湖新城,销售均价14650元/㎡;联建新苑,销售均价15800元/㎡;黄山新城,销售均价13600元/㎡;康宁佳园,销售均价13000元/㎡;
期房(安置型商品房):就地就近安置,销售均价14800元/㎡。
另外,更有消息称鼓楼区某近期征迁旧改项目的征迁补偿价格达到了3.4万/平;台江区达到每平3.1万,远超周边二手房价;晋安区前屿、后浦、后屿连片旧屋区征迁补偿价格来算,该片区的补偿价已经达到26500元/平,仓山区补偿价更是翻倍涨,城南近2万/平。
2016到2019年刚好是福州楼市价格的快速上升期,带动补偿价格也水涨船高,业内人士预测,未来福州各区域的货币补偿价格,或将会与片区内的住宅网签价格接近,拆迁户将成为福州未来楼市变化的重要因素。再加上拆迁事件手续复杂,需要依实际情况而定,因此,倘若遇到拆迁事件,一定要审慎行事,最好是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
㈡ 砖木结构和砖混结构的拆迁费柤差多少
对于辛辛苦苦建造的家园或者经营的企业,如果需要拆迁,肯定需要对他们进行补偿。动迁是拆迁的一种,只是迁移到了别处。但是为了实现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统一,企业动迁需要补偿,为此,国家新颁发了关于高速动迁企业补偿标准。下面通过路永强律师来了解新的标准。
一、企业动迁补偿包括哪些?
(一)是被征收固定资产价值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厂房、办公楼等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产生的补偿等;
(二)是因征收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临时安置费,是指动迁的和异地安置的,过度期间产生的费用。
(三)是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
(四)是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二、详细说明各项费用的构成。
(一)被征收资产补偿费用
1、实践中关于土地补偿费用存在的问题。
企业的经营场地一般是通过租赁得来。租赁的土地分为租赁国有土地和租赁集体土地两种。企业拆迁必然会导致这种租赁关系的终止,那么企业在租赁合同中的期待利益如何保障?根据《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对空地或净地的补偿,拆迁法规并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对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拆迁也没用规定。
也有直接通过招拍挂或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但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面,仅规定给予适当补偿,但没有详细的规定。
全国各地方的拆迁土地补偿,往往与房屋、建筑物补偿计算在一起,不明晰、不透明的情况大量存在,使得权利人的权益无法获得相应的合理补偿。同时,这也是我们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制订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时候,应当加以保护的地方,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
《物权法》和《房地产法》对土地收回的补偿都做了规定,本团队认为,除补偿资产费用,对空地应当单独给予补偿,如果不给或未计算,则是违法行为,可通过法律程序维权。
2、房屋、建筑物补偿费用确定问题。
对于房屋、建筑物的补偿,应当以相关房产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因为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明和土地证明的,可经实际丈量确定。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一般应由被拆迁人制定评估公司,然后由拆迁人委托,评估公司根据相关评估技术标准,确定房屋、建筑物的实际价值。
3、设备补充费用按照重置成新价计算
设备搬迁安装费用应当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机器设备分为两类:一是可搬迁设备;二是不可搬迁设备;可搬迁设备因拆迁而引起的损失费又可分为实物损失费和功能损失费。实物损失费包括拆卸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功能损失费用包括搬迁引起的机器精度下降、不合格产品的增多。对于不可搬迁设备,拆迁会导致该设备的废弃,故应结合其成新和重置价,计算设备重置成新价,对所有人进行补偿。
在拆迁的实际操作中,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每个地方应当有确定的标准;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二)因征收造成的搬迁和安置补偿费用
1、设备搬迁安装费
对于可搬迁的设备,应当本着继续利用的原则,进行异地搬迁安装,继承投入使用。据此产生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是拆迁引起的必然损失,拆迁人应当予以补偿。
2、安置费用
如果是动迁的或者是异地安置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动迁时至建成新厂一段时间内的安置费用。
3、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
因拆迁而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并没有详细规定,属于拆迁当事人相互协商争取的项目。拆迁如果导致员工解聘,那么,应当根据具体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结合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该部分是法律实践中出现争执较大的部分,本团队认为停产停业费用不仅应当包括原材料、半成品等物品的实际损失,还应当包括按照往年同一时期的实际销售额或利润额确定补偿数额。这部分费用,往往是直接影响企业赔偿总额的部分,因此,也是律师维权的重中之重。
从以上关于企业补偿标准的内容来看,补偿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固定资产价值,安置补偿费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及政府奖励费用。至于具体费用的确定,上文有大致的介绍,但是真正具体计算,就需要专业人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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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拆迁下来的材料(砖、木、钢铁)在正式文中咱们表述
建筑拆除后可再利用旧料,或可简称拆迁后旧料。
㈣ 什么样的房屋属于维修什么样的房屋属于翻建标准是什么有没有国家标准
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房产管理维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试行标准》的通知
(79)建发城字205号
城市房产管理维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试行标准
一、房屋完好率 55~60%
二、房屋维修工程量 150~200平米/人、年,房屋维修工作量达到或超
过本地区、本部门的先进水平。
三、工程质量合格率 100%
工程质量优良品率 50%以上
施工时,要做到安全生产,杜绝重大伤亡事故。
四、租金收缴率 98~99%
五、租金用于房屋维修比例 70%
六、流动资金占用率 35%
七、降低维修成本率 5%
八、机械装备完好率 80%
机械装备利用率 60%
关于城市房产管理维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试行标准的说明
二、房屋维修工程量:主要是指全年完成的综合维修、大、中修工程量。
但房屋翻建和小修(零星、碎修、养护)不计入房屋维修工程量内,可另行考核。
综合维修是指一间房或一幢房从室内到室外,大、中、小修项目一次应修
尽修。其中包括结构加固,屋面查补,拆、砌墙,室内外抹灰,地面、上下水
道、电路、门窗整修及必要的改善工程,大修工程一般指房屋挑顶、一间或一
幢房大面积地翻修。中修是指较大面积拆、砌墙,新做油毡屋面层,铺地面和
翻作木地板等用工较多的工程。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4年11月8日
2 修缮工程分类
2.1 按照房屋完损状况,其修缮工程分类为:翻修、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
2.2 翻修工程。
2.2.1 凡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为翻修工程。
2.2.2 翻修工程应尽量利用旧料,其费用应低于该建筑物同类结构的新建造价。
2.2.3 翻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完好房屋标准的要求。
2.2.4 翻修工程主要适用于:
2.2.4.1 主体结构严重损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有倒塌危险的房屋。
2.2.4.2 因自然灾害破坏严重,不能再继续使用的房屋。
2.2.4.3 地处陡峭易滑坡地区的房屋,或地势低洼长期积水无法排出地区的房屋。
2.2.4.4 无修缮价值的房屋。
2.2.4.5 基本建设规划范围内需要拆迁恢复的房屋。
2.3 大修工程。
2.3.1 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为大修工程。
2.3.2 大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
2.3.3 大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2.3.4 大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严重损坏房屋。
2.4 中修工程
2.4.1 凡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房的规模和结构的工程为中修工程。
2.4.2 中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0%以下。
2.4.3 中修后的房屋70%以上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的要求。
2.4.4 中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一般损坏房屋。
2.5 小修工程
2.5.1 凡以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保持房屋原来完损等级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为小修工程。
2.5.2 小修工程的综合年均费用为所管房屋时造价的1%以下。
2.6 综合维修工程
2.6.1 凡成片多幢(大楼为单幢)大、中、小修一次性应修尽修的工程为综合维修工程。
2.6.2 综合维修工程一次费用应在该片(幢)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0%以上。
2.6.3 综合维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2.6.4 综合维修的竣工面积数量在统计时进入大修工程。
注:以上提及的“完好房屋”、“基本完好房屋”、“一般损坏房屋”、“严重损坏房”等,其概念区分,详见《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
3 修缮范围
3.1 房屋的修缮,均应按照租赁法的规定或租赁合同的约定办理。但是:
3.1.1 用户因使用不当、超载或其它过失引起的损坏,应由用户负责赔修;
3.1.2 用户因特殊需要对房屋或它的装修、设备进行增、搭、拆、扩、改时,必须报经营管理单位鉴定同意,除有单项协议专门规定者外,其费用由用户自理;
3.1.3 因擅自在房基附近挖掘而引起的损坏,用户应负责修复。
3.2 市政污水(雨水)管道及处理装置、道路及桥涵、房屋进户水电表之外的管道线路、燃气管道及灶具、城墙、危崖、滑坡、堡坎、人防设施等的修缮,由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
3.3 房屋修缮应注意做到:
3.3.1 与抗震设防相结合。在抗震设防地区,凡房屋进行翻修、大修时,应尽可能按抗震设计规范和抗震鉴定加固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中修工程也要尽可能采取抗震加固构造措施。
3.3.2 与白蚁防治相结合。在白蚁危害地区,各类修缮工程均应贯彻“以防为主,修治结合”的原则,做到看迹象、查蚁情、先防治、后修换。
3.3.3 与预防火相结合。在大、中修时,对砖木结构以下的房屋应尽可能提高其关键部位的防火性能,在住户密集的院落,要尽可能留出适当通道或间距。
3.3.4 与抗洪防风相结合。对经常受水淹的房屋,要采取根治措施;对经常发生山洪的地区,要采取防患措施;在易受暴、台风袭击的地区,要提高房屋的抗风能力。
3.3.5 与防范雷击相结合。在易受雷击地区的房屋,要有避雷装置、并定期检查修理。
3.4 在确保居住安全及财力物力可能的条件下,应逐步改善居住条件。
3.4.1 室内无窗或通风采光面积不足的,如条件允许,可新开或扩大原窗;住人假楼檐高太低的,可适当提高;住人阁楼,如条件允许,可新做气楼或新开窗子。
3.4.2 无厨房的旧式住宅,如条件允许,大修时可重新合理安排其布局,分设厨房;其他用途的房屋改作住房时,可按居住用房的标准加以改造。
3.4.3 三代同堂或大子女与父母同室居住的,可增设隔断;在隔断后,如影响采光通风的,可在适当部位增开窗子或天窗。
3.4.4 对于无水、电的房屋,应有计划地逐步新装;对原水、电表容量不足的,可分户或增容;在条件允许时,可逐步做到供水到户。
3.4.5 底层窗子或户室门的玻璃窗,可增设铁栅;原庭院无下水道的,如条件允许,可予增设。
4 修缮标准
4.1 按不同的结构、装修、设备条件,把房屋划分成一等和二等以下两类。
4.1.1 符合下列条件的为一等房屋:
4.1.1.1 结构:包括砖木(含高级纯木)、混合和钢筋混凝土结构,其中,凡承重墙柱不得有用空心砖、半砖、乱砖和乱石砌筑者。
4.1.1.2 楼地面:楼地面不得有用普通水泥或三合土面层者。
4.1.1.3 门窗:正规门窗,有纱门窗或双层窗。
4.1.1.4 墙面:中级或中级以上的粉饰。
4.1.1.5 设备:独厨,有水、电、卫设备,采暖地区有暖气。
4.1.2 凡低于以上所列条件者为二等以下房屋。
4.2 本标准按主体工程、木门窗及装修工程、楼地面工程、屋面工程、抹灰工程、油漆粉饰工程、水、电、卫、暖设备工程、金属构件及其它等九个分项工程进行确定。如对一、二等房屋有不同修缮要求时,在有关款、项中单独规定之。
4.3 凡修缮施工都必须按《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执行。
4.4 主体工程
4.4.1 屋架、柱、梁、檩条、楼楞等在修缮时应查清隐患,损坏变形严重的,应加固、补强或拆换。不合理的旧结构、节点,若影响安全使用的,大修时应整修改做。损坏严重的木构件在修缮时要尽可能用砖石砌体或钢筋混凝土构件代替。对钢筋混凝土构件,如有轻微剥落,破损的,应及时修补。混凝土碳化、产生裂缝、剥落、钢筋锈蚀较严重的,应通过检测计算,鉴定构件承载力,采取加固或替代措施。
4.4.2 基础不均匀沉降,影响上部结构的,砌体弓凸、倾斜、开裂、变形,应查清原因,有针对性地予以加固或拆砌。
4.5 木门窗及装修工程。木门窗修缮应开关灵活,接缝严密,不松动;木装修工程应牢固、平整、美观,接缝严密。
4.5.1 木门窗开关不灵活、松动、脱榫、腐烂损坏的,应修理接换,小五金应修换配齐。大修时,内外玻璃应一次配齐,油灰嵌牢。木门窗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应更换;一等房屋更换的门窗应尽量与原门窗一致。材料有困难的,可用钢门窗或其它较好材料的门窗替代。
4.5.2 纱门窗、百叶门窗属一般损坏的,均应修复。属严重损坏的,一等房屋及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等特殊用房可更换;二等以下房屋可拆除。原没有的,一律不新装。
4.5.3 木楼梯损坏的,应修复。楼梯基下部腐烂的,可改做砖砌踏步。扶手栏杆、楼梯基、平台阁栅应保证牢固安全。损坏严重、条件允许的,可改为砖混楼梯。
4.5.4 板条墙、薄板墙及其它轻质墙隔损坏的,应修复;损坏严重、条件允许的,可改砌砖墙。
4.5.5 木阳台、木晒台一般损坏的,应修复;损坏严重的,可拆除,但应尽量解决凉晒问题。
4.5.6 挂镜线、窗帘盒、窗台板、筒子板、壁橱、壁炉等装修,一般损坏的,应原样修复。严重损坏的,一等房屋应原样更新,或在不降低标准、不影响使用的条件下,用其它材料代用更新;二等以下房屋,可改换或拆除。
4.5.7 踢脚板局部损坏、残缺、脱落的,应修复;大部损坏的,改做水泥踢脚板。
4.6 楼地面工程
4.6.1 普通木地板的损坏占自然间地面面积25%以下的,可修复;损坏超过25%以上或缺乏木材时,可改做水泥地坪或块料地坪。一等房屋及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等特殊用房的木地板、高级硬木地板及其它高级地坪损坏时,应尽量修复;实无法修复的,可改作相应标准的高级地坪。
4.6.2 木楼板损坏、松动、残缺的,应修复;如磨损过薄、影响安全的,可局部拆换;条件允许的,可改做钢筋混凝土楼板。一等房屋的高级硬木楼板及其它材料的高级楼板面层损坏时应尽量修复;实无法修复的,可改作相应标准的高级楼板面。夹沙楼板面损坏的,可夹接加固木基层、修补面层,也可改作钢筋混凝土楼板面。木楼楞腐烂、扭曲、损坏、刚度不足的,应抽换、增添或采取其他补强措施。
注:“夹沙楼板面”指木基层、混凝土或三合土面层的楼板面。
4.6.3 普通水泥楼地面起砂、空鼓、开裂的,应修补或重做。一等房屋的水磨石或块料楼地面损坏时,应尽量修复;实无法修复的,可改作相应标准楼地面。
4.6.4 砖地面损坏、破碎、高低不平的,应拆补、或重铺。室内潮湿严重的,可增设防潮层或做水泥及块料地面。
4.7 屋面工程
4.7.1 屋面结构有损坏的,应修复或拆换;不稳固的,应加固。如原结构过于简陋,或流水过长、坡度小、冷摊瓦等造成渗水漏雨严重时,按原样修缮仍不能排除屋漏的,应翻修改建。
4.7.2 屋面上的压顶、出线、屋脊、泛水、天窗、天沟、檐沟、斜沟、水落、水管等损坏渗水的、应修复;损坏严重的,应翻做。大修时,原有水落、水管要修复配齐,二层以上房屋原无水落、水管的,条件允许可增做。
4.7.3 女儿墙、烟囱等屋面附属构件损坏严重的,在不影响使用和市容条件下,可改修或拆除。
4.7.4 钢筋混凝土平屋面渗漏,应找出原因,针对损坏情况采用防水材料嵌补或做防水层;结构损坏的,应加固或重做。
4.7.5 玻璃天栅、老虎窗损坏漏水的,应修复;损坏严重的,可翻做,但一般不新做。
4.7.6 屋面上原有隔热保温层损坏的,应修复。
4.8 抹灰工程
4.8.1 外墙抹灰起壳、剥落的,应修复;损坏面积过大的,可全部铲除重抹,重抹时,如原抹灰材料太差,可提高用料标准。一等房屋和沿主要街道、广场的房屋的外抹灰损坏,应原样修复;复原有困难的,在不降低用料标准、不影响色泽协调的条件下,可用其它材料替代。
4.8.2 清水墙损坏,应修补嵌缝;整垛墙风化过多的,可做抹灰。外墙勒脚损坏的,应修复;原无勒脚抹灰的,可新做。
4.8.3 内墙抹灰起壳,剥落的,应修复;每面墙损坏超过一半以上的,可铲除重抹。原无踢脚线的,结合外墙面抹灰应加做水泥踢脚线。各种墙裙损坏应根据保护墙身的需要予以修复或抹水泥墙裙。因室内外高差或沟渠等影响,引起墙面长期潮湿,影响居住使用的,可做防水层。
4.8.4 天棚抹灰损坏,要注意检查内部结构,确保安全。抹灰层松动,有下坠危险的,须铲除重抹。原线脚损坏的,按原样修复。损坏严重的复杂线脚全部铲除后,如系一等房屋应原样修复,或适当简略;二等以下房屋,可不修复。
4.9 油漆粉饰工程
4.9.1 木门窗、纱门窗、百叶门窗、封檐板裙板、木栏杆等油漆起壳、剥落、失去保护作用的,应周期性地进行保养;上述木构件整件或零件拆换,应油漆。
4.9.2 钢门窗、铁晒衣架、铁皮水落水管、铁皮层面、钢层架及支撑、铸铁污水管或其它各类铁构件(铁栅、铁栏杆、铁门等),其油漆起壳、剥落或铁件锈蚀,应除锈、刷防锈涂料或油漆。钢门窗或各类铁件油漆保养周期一般为3—5年。
4.9.3 木楼地板原油漆褪落的,一等房屋应重做;二等以下房屋,可视具体条件处理。
4.9.4 室内墙面、天栅修缮时可刷新。其用料,一等房屋可采取新型涂料、胶白等,二等以下房屋,刷石灰水。高级抹灰损坏,应原样修复。
4.9.5 高层建筑或沿主要街道、广场的房屋的外墙原油漆损坏的,应修补,其色泽应尽量与原色一致。
4.10 水、电、卫、暖等设备工程
4.10.1 电气线路的修理,应遵守供电部门的操作规程。原无分表的,除各地另有规定者外,一般可提供安装劳务,但表及附件应由用户自备;每一房间以一灯一插座为准,平时不予改装。
4.10.2 上、下水及卫生设备的损坏、堵塞及零件残缺,应修理配齐或疏通,但人为损坏的,其费用由住户自理。原无卫生设备的,是否新装由各地自定。
4.10.3 附属于多层、高层住宅及其群体的压力水箱、污水管道及泵房、水塔、水箱等损坏,除与供水部门有专门协议者外,均应负责修复;原设计有缺陷或不合理的,应改变设计,改道重装。水箱应定期清洗。
4.10.4 电梯、暖气、管道、锅炉、通风等设备损坏时,应及时修理;零配件残缺的,应配齐全;长期不用且今后仍无使用价值的,可拆除。
4.11 金属构件
4.11.1 金属构件锈烂损坏的,应修换加固。
4.11.2 钢门窗损坏、开关不灵、零件残缺的,应修复配齐;损坏严重的,应更换。
4.11.3 铁门、铁栅、铁栏杆、铁扶梯、铁晒衣架等锈烂损坏的,应修理或更换;无保留价值的,可拆除。
4.12 其它工程
4.12.1 水泵、电动机、电梯等房屋正在使用的设备,应修理,保养。避雷设施损坏、失效的,应修复;高层房屋附近无避雷设施或超出防护范围的,应新装。
4.12.2 原有院墙、院墙大门、院落内道路、沟渠下水道、窨井损坏或堵塞的,应修复或疏通。原无下水系统,院内积水严重,影响居住使用和卫生的,条件允许的,应新做。院落里如有共用厕所,损坏时应修理。
4.12.3 暖炕、火墙损坏的,应修理。如需改变位置布局,平时一般不考虑,若房屋大修,可结合处理。
㈤ 福建福州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么样规定的
地区不同,补偿标准也都不太一样,具体如下:
福州市日前印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试行)》。该规定适用于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根据文件明确的拆迁补偿方式,北园区与鼓山大桥如下:
一、北园周边旧改(北园安置房)项目
1、货币补偿方式
据初步概算,拆迁户可获得区位补偿款12700元/m²、货币补偿奖励6268元/m² 、公摊补偿1897元/m²,再加上旧屋补偿、安家补贴、过渡费、搬家费、租房补贴、提前搬迁奖励等费用,总补偿款预计达到2.2万/平以上
2、选择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
现房(产权调换房):浦口新城,销售均价13000元/㎡
期房(安置型商品房):就地安置,销售均价15700元/㎡
二、鼓山大桥南连接线周边旧改项目
1、货币补偿方式
据初步概算,拆迁户可获得区位补偿款11800元/m²、货币补偿奖励6405元/m² 、公摊补偿1820元/m²,再加上旧屋补偿、安家补贴、过渡费、搬家费、租房补贴、提前搬迁奖励等费用,总补偿款预计达到2.2万/平以上(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为准)
2、选择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
现房(产权调换房):双湖新城,销售均价14650元/㎡;联建新苑,销售均价15800元/㎡;黄山新城,销售均价13600元/㎡;康宁佳园,销售均价13000元/㎡;
期房(安置型商品房):就地就近安置,销售均价14800元/㎡。
另外,更有消息称鼓楼区某近期征迁旧改项目的征迁补偿价格达到了3.4万/平;台江区达到每平3.1万,远超周边二手房价;晋安区前屿、后浦、后屿连片旧屋区征迁补偿价格来算,该片区的补偿价已经达到26500元/平,仓山区补偿价更是翻倍涨,城南近2万/平。
2016到2019年刚好是福州楼市价格的快速上升期,带动补偿价格也水涨船高,业内人士预测,未来福州各区域的货币补偿价格,或将会与片区内的住宅网签价格接近,拆迁户将成为福州未来楼市变化的重要因素。再加上拆迁事件手续复杂,需要依实际情况而定,因此,倘若遇到拆迁事件,一定要审慎行事,最好是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
㈥ 砖木结构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各地对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都不一样,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为准。一般不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㈦ 棚户区改造拆迁中砖混结构和砖木架构赔偿一样合理吗
一、不合理,但是拆迁的补偿标准要按当地的政策来,每个地方都有区别,钢结构的价格,理论上是高于砖混结构的拆迁价格的,补偿协议是应该有明确的规定。
二,拆迁居住房屋补偿:
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7)福州拆迁什么样认定砖木扩展阅读:
拆迁的要求:
(依据:《土地管理法》)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第五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㈧ 拆迁评估中砖木结构2米2以下全算成隔热层是否合理
拆迁评估评估的砖木2.2米以下的算全格的曾
㈨ 房屋征收时的土木和砖木怎么区别
关于房屋的结构问题,土木和砖木都是有严格的规定,也有相关的文件对此进行了区分
一般是由房屋评估部门进行确认,房屋评估部门都是有专门资质的评估机构,经过了政府行政机关的认定,一般对这个问题都是不会认定错误了,尽管可能会存在对房屋价值认定出现偏差的情况
㈩ 福建省民房拆迁赔偿标准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批复混15013011090 70
砖木 单层砖混70 60 50 40 30
二层砖混11090 70 50 35
三层及以上砖混14012010080 60
砖混 单层砖混60 50 40 30 15
二层砖混10080 60 40 30
三层及以上砖混13011090 70 50
注:如安置房为框架结构,补差标准在上述基础上另加60元/平方米
若原拆迁房为框架结构,则按上等表中砖混对砖混的补偿的差标准计算。
第四条拆除营业性店面,被拆人应提供该店面有效的工商证明、税务证明,并到工商、税务局(所)验证。
对未经批准,非营业性用房改作营业性用房的,不予安置营业用房。
偿还营业性用房等面积安置部分分两种情况进行补偿。
(一)属于下列路段每平方米按房屋结构土木1600元,砖混1550元,框架1500元计算补差:
1、新华西路的圆圈至中山公园路段;
2、延安南北路;
3、胜利东西路;
4、新华南北路(大桥头至三连冠);
5、香港路;
6、台湾路;
7、北京路(南昌路至台湾路);
8、南昌路;
9、元光路;
10、新华东;
11、新浦路;
12、江滨路;
13、马灶路。
(二)其余路段每平方米按房屋结构:土木1400元,砖混1350元,框架1300元计算补差。
偿还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
第五条货币安置是指被拆迁人自愿选择将被拆迁房屋折算成货币,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的方式。
1、货币安置款的计算公式:
货币安置款=商品房平均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75%-被拆迁人应支付的差价款。
2、有下列情形的不适用货币安置
(1)被拆迁私有房屋的共有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2)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拆除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3、货币安置协议签订后,拆迁应将部分货币安置款付给被拆迁人,余款待腾房搬迁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
第六条异地安置(即由城市区位好的地段向区位差的地段迁移安置),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为四类标准,异地安置增加面积,以拆迁房屋原面积为基数,由高类区位向城市规划外迁移的,随离开市中心区方向,每增远1公里递增5%,最多超过30%;同区位迁移的不增加安置面积。
第七条拆迁出租的住宅房屋,在租赁合同内或合同中未约定遇拆迁解除租赁关系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继续保持原有租赁关系(租赁合同有约定遇拆迁不保持原有租赁关系的除外)。
1、解除租赁关系所有权人要求产权调换的,须按《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旧房建筑面积缴交120元/平方米支持承租人购买安置房费,该费由所有权人交给拆迁单位;承租人自找住房的,该费由所有权人交给承租人自行处置。承租人购买安置房时,由拆迁人按照商品房售价的80%优惠给予支持购买。
2、对所有权不实行产权调换又不租住安置房的,对所有权人按原房建筑面积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对确属无房的承租人按《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安置:
(1)承租人要求租住安置房,应支付分配费,标准为:租住的安置房与原房屋面积相等的部分支付150元/平方米分配费。超过原面积部分按250元/平方米支付分配费。
(2)承租人要求购买安置房,可按等面积建筑安装造价购房,因结构原因超面积部分,10平方米以内的按建筑安装造价的120%计价,10平方米~20平方米按成本价计价;超过20平方米以上的按商品价格计价。
第八条为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凡征用归侨、侨眷产权范围内的空闲地和天井,按照安置房砖混结构的建筑安装造价的30%付给补偿费。
拆除租赁的华侨房屋,按照《福建省保护华侨房屋租赁权益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九条临街骑楼的安置标准:
1、有柱支撑的骑楼,按全面积给予安置住宅;
2、对骑楼后有多户住宅,按各户建筑面积比例分摊骑楼面积。(骑楼产权明晰的除外)
3、无柱支撑的檐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条拆除城市规划区内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上的私有房屋按城市拆迁办法给予安置标准:
1、对拥有产权(含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所有权证)及1984年元月5日以前的建筑在进行等面积安置补偿(注:批建手续齐全的视同)。
2、对批建手续不齐全(含:①建设用地红线图;②建设用地使用证;③建设工程许可证),每户建筑面积250平方米以内的建筑物,按以下办法进行补偿。
1984年元月5日至1995年7月1日前,能补办批建手续的,在缴交各种税费后,等面积安置补偿;不能补办的,属旧域内的建筑物按60%面积予以安置补偿,属旧村区域外占用农用地的,按50%的面积予以安置补偿。
建筑面积超过250平方米的,人均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超出部分一律按结构以200-400元/平方米作价补偿。
1995年7月1日后的,批建手续不完整的建筑物,一律不予安置补偿。
第十一条阁楼的补偿标准,以阁楼的底层层不高低于2.4米为前提,当:
1、阁楼楼层层高在2.2米以上的部分,按楼地板投影面积计算安置面积;阁楼层层高在2.2米以下1.8米以上的部分按50%面积给予补偿。
2、阁楼楼层怯同低于1.8米,按8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不计安置面积。
注:阁楼楼层层高是指从阁楼楼地板面到檐木的垂直距离。
第十二条拆除1984年元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颁布实施前示经批准建筑,在按现行标准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可申请50%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1991年4月1日后建造的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拆除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建筑物,按照建材质量结合成新评估,每平方米给予20-50元补偿。
第十三条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标准:凡是由拆迁人提供临时周转过渡安置用房的,不予发放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自找过渡房的,根据被拆迁人正式户口簿常住户口,每人每月发给安置补助费60元。
逾期未给予安置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月付给3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半年的,每月应付给6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过渡,逾期未给予安置的,根据拆迁协议,从逾期之月起拆迁人应按月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于寄户、挂户、空户无实际居住的不予发放过渡费;有实际居住但无常住户口又需过渡的,经居委会及所在单位证明,拆迁单位认定后按25元/人。月发放。
第十四条搬迁费补贴标准:一次性定居安置的每户发给一次搬迁费150元;由拆迁人给予安置临时周转过渡房的,发给两次搬迁费,即300元;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安置过渡的,除发给两次搬迁费外,另发给每户300元鼓励金。
第十五条营业性店面搬迁一次性发给500元/间搬迁费,30元/平方米行业补贴费。
第十六条凡在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至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每平方米奖励10元,但奖金不得少于300元,如能在公布之日起10天内搬迁腾房的,每户另加奖500元,15天内能搬迁腾房的每户加奖300元。
第十七条在公告搬迁之日起15天内(含15天)搬迁腾房的私有房屋,因结构原因超面积10平方米内(含10平方米),根据产权证明书,按安置房的建筑安装造价的120%优惠购买;在公告搬迁之日起15天后搬迁腾房的私有房屋,因结构原因超面积10平方米内(含10平方米)按安置房的建筑安装造价的140%优惠购买。
第十八条附属物补偿标准
1、水井(深5-6米,口径0.6-0.7米)砌石(砖)井300元/口、土井150元/口。
2、围墙:
土围墙:(墙面白灰粉刷)25元/立方米
砖墙:24墙20元/平方米,18墙15元/平方米,12墙10元/平方米。
3、普通民用灶:(带烟囱)50元/口,每增加一口加补20元;
磁砖贴面灶:80元/口
4、液化气灶:磁砖贴面120元/台,花岗岩板120元/台;
5、砖砌水池(0.15立方米)30元/个,磁砖贴面加5元,预制水磨水池30元/个,瓷制洗菜池20元/个,不锈钢加5元/个,磁砖双贴面洗涤池50元/个;
6、平铺石板埕:20元/平方米;水泥埕12元/平方米;砖埕:12元/平方米。
7、晒台(带栏杆)每平方米补贴10元。
8、装饰补贴:
地面:花砖4元/平方米,佛山砖10元/平方米,水磨12元/平方米。
钢砖(60×60及以上)40元/平方米(50×50以下及40×40)25元/平方(30×30以下)15元/平方米
花岗岩40元/平方米,木地板40元/平方米(无基架);木地板(有基架)50元/平方米;
天棚:纤维板泡塑2元/平方米,玻璃3元/平方米,胶合板杉板5元/平方米,塑料扣板10元/平方米,高级贴面板20元/平方米;
墙面:塑料扣板6元/平方米,胶合板5元/平方米,高级贴面板25元/平方米,磁砖15元/平方米,墙面贴壁纸:5元/平方米。
9、动力三相200元/千瓦
10、电话移机160元/部,公共电话移机500元/部
11、有线电视移机120元/台
12、防盗网:全封闭式:不锈钢60元/平方米,普通钢35元/平方米。
简易式:普通钢15元/平方米
铁门:双面铁板防盗门只计算单向面积不计面积,200元/平方主(带防盗锁)
带不锈钢管防盗门100元/平方米(带防盗锁)
简易铁栅门30元/平方米
第十九条本补偿标准每年根据上一年物价上升指数和房价指数逐年进行调整,由市建委公布实施。
第二十条本标准应用解释权归漳州市建设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本标准经报省政府审查批准后执行,原94年《标准》不再实施,本标准生效前已发布拆迁公告的拆迁安置补偿仍按原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