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广州讯息 » 广州女司机行拘多少天
扩展阅读
北京华联试用期多久 2025-05-20 04:50:39
天津保安公司在哪里 2025-05-20 04:50:09
深圳房价过热怎么解决 2025-05-20 04:50:02

广州女司机行拘多少天

发布时间: 2022-06-13 03:55:02

① 法律规定刑拘一般多少天

您好,刑事拘留一般为14天,最长期限是37日。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期限是3日,可以延长1至4日,如果符合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至30日。
公安机关在拘留期间内,会作出选择,主要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这样犯罪嫌疑人就不用被关押在看守所了,可以出来了。第二种是认为需要逮捕的,公安机关将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将此前的情形加上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7日,就是刑事拘留的期限,也就是说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长是37日。
希望上述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② 广州一法拉利女司机追尾前车称“要你的命”后续:行政拘留

现查明:8月13日17时许,陈某(女)驾驶轿车搭乘陈某某(男)在天河区龙口西路被冯某(女)驾驶租来的黑色轿车追尾(后交警认定冯某负全责),冯某当场使用语言对陈某某进行侮辱,后来还发送“要你的命”“那就等下我叫人去你家”等短信威胁陈某某人身安全。针对冯某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天河警方依法对违法人员冯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

广州天河警方表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警方始终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个执法环节上感受到公平正义。

③ 刑拘是多少天

在中国的犯罪人员的刑事拘留一般为十四天,最长的为三十七天。相关的案件在审理时,应严格的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进行办理,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一旦超出这类时间进行关押的,应积极的说明这类拘留原因,办理这类案件的审理。
法律分析
一般的刑事拘留期为十四天,一般从进到看守所算起。在十四天内机关要报检察机关批准,其中检察院核准的时间为七天,包含在十四天内,如核准则逮捕,否则释放或变更。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生自由的强制方法。如果犯罪嫌疑人是跨越市县犯罪的,由于其流动性很强,给公安机关进行相关调查增加了不少难度,依据国家诉讼法相关规定,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七天。一旦案件办理没有结束的,还应积极地对这类人员进行相应的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还应积极地对这类人员进行相应的审理,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和案件审理进度,对这类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④ 肇事司机最少要拘留多长时间

一、 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新刑法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状较为详细的表述了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及其客体,仅凭此,还难以准确理解该罪,依据该条文分析可得出以下结论,其构成要件分为两个方面:基本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加重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基本犯罪的构成要件,表现在本条文的前段,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体现的基本犯罪构成如下:

1.客体,本罪的客体表现为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及重大的公私财产安全,及人民的生命安全。这些与交通运输行为密切相关,统称为公共安全,此处无争议。

2.主体,为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从立法本意来看,为从事机动车辆交通运输的人员,有学者认为,本罪主体可扩大至非机动车辆,如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畜力车等[1],其理由是这些进入公共道路上的非机动车辆的周围同样是众多的行人和车辆,且相当多的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间接地与非机动车辆有关。对此,笔者不敢苟同,本罪的立法原意是对违反交通法规的机动车辆驾驶员予以惩戒,而不是凡是危及安全的车辆皆由本罪调整,像
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畜力车等其本身的危险性,一是远远小于机动车辆,二是即使发生交通事故,仍可以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加以评价。完全没有必要硬拉入交通肇事罪加以处理,此种理解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实不足取。

3.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致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损失,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1)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即规范违反性,应是本罪的前提条件,这里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是指保证公路、水上交通运输安全而制订的各种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内河避撞条例》等。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新刑法规定了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故有关铁路及航空的法规不会成为本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应予注意。

(2)违规的行为还需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至于具体的标准在本罪的罪状中未予明确,司法解释中有详细说明,在此不予赘述,有关问题下文逐步展开讨论。

(3)行为的违规性与事故的重大性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此点直接关联责任的承担,而责任的承担直接导致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直接相关因素,故在此有必要详加说明。2000年出台的司法解释将因果关系演绎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而此种认定与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又具有重大关系,故应慎之又慎。现实中即有多起交警部门在认定责任时玩忽职守,致使冤枉无辜,轻罪重判、重罪轻判者不胜枚举,故有必要在加强技术训练的同时,严肃法纪,力求交警部门秉公执法,铁面无私。

(4)主观方面,虽然本罪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但主观上为过失是无任何意义的,否则立即会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虽然对于违规本身是故意,但对结果的发生仍然是一种过失,目前已达成基本共识。

以上分析了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凡是符合以上四点,毫无疑问,应定为交通肇事罪,但是引起较大争议的,乃是笔者下文将要论述的加重犯罪构成。

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犯罪构成,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中段体现为情节加重构成,末段体现为结果加重构成,反映在条文中,即“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1.情节加重构成,表现在符合基本的犯罪构成的基础上,符合本法规定的严重情节: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反映在司法解释上,即客观方面起点上要求降低,致一人重伤为前提条件;法定刑升格,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主体的要求提高,具体见司法解释第二条。

在此需注意的是逃逸行为之界定,司法解释中明确解释,逃逸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但构成逃逸,还需符合以下条件:(1)至少重伤一人以上,如未达到此项要求,则丧失犯罪化之前提;(2)还需具备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几项内容。关于特别恶劣情节,司法解释亦明确规定,但数额之问题,下文还将展开,此处不予赘述。

2.结果加重构成,表现在符合基本犯罪构成的基础上,又发生刑法规定的加重结果,即因逃逸致人死亡,其法定刑为7——15年。在过失犯罪中,实属罕见,因而有学者认为,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是否过高[2],需要将此条文区别于其它条文的是对于伤者死亡结果的主观态度,如果说,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要求是过失的话,则逃逸致人死亡,所涉及的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至少应为间接故意,即对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因而有许多文章称,因逃逸致人死亡,应定故意杀人罪[3],笔者不同意此种观点,虽然说,逃逸致人死亡,此种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但要看刑法有无特别规定,如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但也无哪个人主张定故意杀人罪,诸如此类现象不胜枚举,此处分析其特殊性。

如前所述,如按情节加重构成,交通肇事致人重伤以上,才进行结果加重评价,显然无法解决下面这种情况:即交通肇事导致受害人轻伤,如骨折,就不符合基本犯罪构成,但由于天寒地冻,肇事者逃逸致受害人死亡,对于肇事者之行为如何评价,有文章指出,应单列“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罪”解决此类问题[4],笔者亦不同意此种观点,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一种结果加重构成要件,完全可以通过解释刑法条文解决此类问题,即逃逸致人死亡,将其基本构成要件在降低,即致人轻伤以上。此种观点肯定会招致诸多批判,但笔者强调先前行为之门槛,还有另外一个条件,即致人死亡,且其间不存在阻断因素,是由于肇事行为致死亡结果发生,此种行为完全符合犯罪的根本特征,用一个新罪名解决此类问题,实属多余。

⑤ 交通事故发生后对肇事司机拘留最长多少时间麻烦告诉我

这个要看是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两者时间不同。如行政拘留最长15天,刑事拘留最长可达37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拘留最长不超过15天,刑事拘留期限(提请逮捕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7日。(一般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如果被批准逮捕后的侦查期间,那么,一般侦查羁押期限(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最长不超过7个月。(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前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前述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⑥ 一般醉驾刑事拘留多少天

刑事拘留一般期限不超过14天,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最长不超过37天。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案情一般比较简单,拘留时间也相应较短,一般会在14天内。
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是否达到醉酒状态是以法律规定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判断标准,而不是行为人自己的酒量确定,按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就会构成危险驾驶罪。一旦被查处,就会被刑事拘留,也就是常说的“刑拘”。另外还有一种拘留,就是行政拘留,如果血液中酒精含量没有达到醉酒标准,就不会构成犯罪,也就不会被刑拘,但可能会涉及行政违法而被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期限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一般情况下3日以内;(2)特殊情况下4-7日;(3)对于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最长不超过30日。公安机关在上述期限内需要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应当在7日以内作出决定。因此,加上检察院的批准逮捕时间,拘留期限最长可达37日。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其量刑是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最高6个月。据此,危险驾驶罪的责任是比较轻的,相应地刑事拘留的时间也不会长。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⑦ 女子无证驾驶3公里被查后拘留了吗

杭州临安一驾校的学员姑娘小张,为了驾考能够顺利过关,便开着朋友的车在省道上练手,结果被临安交警当场查获。让交警哭笑不得的是,小张被查后竟嚎啕大哭。

7月12日下午4点26分,临安交警昌北中队在209省道纠违过程中拦下一辆白色小轿车,执勤交警循例要求女司机出示相关证件检查时,对方的眼神故意闪躲,一直在忙着打电话,对执勤交警的询问根本不去理会。

针对小张的无证驾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的处罚。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⑧ 刑拘一般多少天

刑事拘留最长的期限为三十七天,如果在刑事拘留超过三十七天后,认为需要继续侦查的,就需要变更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