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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火葬怎么办理

发布时间: 2022-11-14 16:08:36

㈠ 火化需要什么手续

1、正常死亡办理火化手续所需证件:
医院出具的三联死亡证明书中,最下面注明为“殡仪机构代收”的这一联+逝者身份证或户口本+直系经办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2、意外死亡办理火化手续所需证件:
过世地点所属公安局派出所或刑警大队开具的“死亡证明书”或“火化通知书”+逝者身份证或户口本+直系经办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3、车祸死亡办理火化手续所需证件:
车祸出事点所属公安局交警队开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逝者身份证或户口本+直系经办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4、工伤死亡办理火化手续所需证件:
过世地点所属公安局派出所或刑警大队开具的“死亡证明书”或“火化通知书”+逝者身份证或户口本+直系经办人身份证或户口本+赔偿协议书(双方都盖章盖手印的)。
一、殡葬办理流程:
1、领取《死亡医学证明书》;
2、电话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
3、遗体运回殡仪馆防腐.;
4、备齐办丧证件到殡仪馆办理殡殓手续及出殡.;
5、举行告别仪式及遗体火化.;
6、领取骨灰、《骨灰寄存证》和火化证明。
二、丧葬办理需要的材料:
1、个人办理: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火化收据、死者身份证、社保卡、死者养老金存折或卡、经办人身份证、经办人与死者关系证明;
2、若法定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与死者的关系在户口注销证明里不能清楚反映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开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证明要求写明关系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与死者关系),办理时需法定继承人本人带身份证原件办理;
3、农转非死亡人员需到所在街道办事处的劳动保障所填写四份街道办事处盖章的《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
法律依据:《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八条 火葬区内的公民死亡后,遗体一律实行火化。异地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就地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出死亡地的,须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运尸手续。
第九条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提交所在单位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死者生前无固定单位的,应提交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或无名尸体火化,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火化通知。

广州哪里办火化证明

广州殡仪馆可以开火化证明。
凡在规定的火葬区内死亡人员火化,殡仪馆需给死亡人员开具火化证以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有关单位使用。
正常死亡尸体的火化,应提交经批准的医疗机构、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死者生前无固定单位的应提交由居住地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出具的死亡证明;刑事案件或非正常死亡的尸体或无名尸体,须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之后携带死亡证明到正规殡仪馆火化都可以获得火化证明。

㈢ 火化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火化需要的手续为:

1、医疗机构开具死亡证明,如果是在家因病去世的,需要村委会或者居委会或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

2、家属到殡仪馆业务室,交验死亡证明,并办理火葬证。

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㈣ 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障环境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殡葬管理的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将殡葬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用地和资金,以适应殡葬改革的需要。第四条广州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按各自权限负责本辖区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的殡葬管理处、所(以下简称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活动的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规划、国土、侨务、民族、宗教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五条本市市辖区为实行火葬的地区(以下简称火葬地区),各县级市火葬地区范围,按照省的有关规定划定。第六条火葬地区内,死亡人员的遗体一律火化,禁止土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火葬地区内,死亡人员的遗体由当地殡葬服务单位负责收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运。在医疗单位死亡的,医疗单位应于12小时内通知殡葬服务单位收运遗体。
户籍不在本市的人员在本市死亡,其遗体应就地火化。有特殊原因需将遗体运往户籍所在地殡葬的,须经户籍所在地县以上民政部门书面同意,并经本市殡葬管理机构批准。运送遗体须用殡葬专用车辆。
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在本市死亡,其亲属要求将遗体运往境外或者特别行政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凡患鼠疫、霍乱、天花、炭疽、麻风、艾滋、狂犬病等致死的以及腐变的遗体,应直接送火葬场火化,不得办理外运或者土葬。第九条火葬地区的医疗单位应建立在本单位死亡人员遗体登记制度,采取措施防止遗体被偷运。对偷运或者强抢遗体的行为,医疗单位应予以制止并立即通知殡葬管理机构和当地公安部门处理。第十条遗体需作防腐处理的,死者亲属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与殡葬服务单位商定防腐期限。需延长防腐期限的,应征得殡葬服务单位同意。防腐期满后仍不办理出殡的,殡葬服务单位有权将遗体火化,其费用由死者亲属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承担。第十一条火化后的骨灰不得装棺埋葬,可采取平地深埋、播撒、寄存等方式安置。
在骨灰堂(楼)寄存的骨灰,寄存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办续存手续的,管理寄存骨灰的单位有权处理。第十二条支付火葬费确有困难的烈属、军属、伤残军人以及社会救济户,可向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火葬补助金。第十三条火葬地区以外的区域为允许土葬的地区。户籍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内的人员在当地死亡后,提倡实行火葬,土葬的必须在当地农村的公益性墓地埋葬。第十四条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人员死亡后,由民族事务部门出具证明,市伊斯兰教协会殡葬服务人员方可直接从医院或者家中收运遗体安葬。但因患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疾病和病毒性肝炎、伤寒、副伤寒、白喉、脊髓灰质炎等疾病致死亡的人员必须进行火化。第十五条火葬地区内的坟墓需迁移,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与当地殡葬管理机构联系起葬火化事宜,不得私自发包乱适迁或者易地重葬。
用地单位需要迁坟,应会同殡葬管理机构事前登报或张贴通告,通知坟主限期二个月内认领起葬。起葬后的遗骨一律火化。对逾期不认领的坟墓,有碑的,用地单位应委托殡葬管理机构统一起葬火化和编号入册,骨灰保留二年,期满后,家属仍不认领的,殡葬管理机构有权予以处理;无碑又无人认领的,用地单位可按无主坟予以平毁。第十六条允许土葬的地区内可建立由村民委员会兴办的,为当地村民无偿提供遗体、骨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益性墓地,但不得与辖区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兴办。火葬地区内禁止兴建公益性墓地。
设置农村的公益性墓地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第十七条严格控制公墓的建立。公墓的设置必须符合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要求。
申请兴建公墓,必须向市或者县级市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用地情况和规划、国土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资金来源证明;
(四)可行性报告;
(五)其他有关资料。
经市或者县级市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须报省民政部门批准。

㈤ 火葬需要什么手续

火化需要的手续是根据死亡原因来提供。具体如下:在家里属正常死亡的火化手续是:家属或知情人凭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开具居委,村委,证明、家属或知情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死者身份证或户口本、生前病历到户籍所有地或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机构签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者身份证、户口本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注销户口后才能火化;电话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殡仪馆查验和收取,居民死亡殡葬证、死者身份证复印件。未能到行政服务中心销户开具的,居民死亡殡葬证,的,也可先电话通知殡仪馆把遗体接去到殡仪馆保存,但要凭,居民死亡殡葬证,、死者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户口注销证明到殡仪馆办理火化处理事宜;死者亲属到殡仪馆办理遗体火化处理手续。
在家里属非正常死亡的火化手续是:报告公安机关到现场勘查、确定死因并由法医开出,死亡医学证明书,如非涉案死亡的通知120到场抢救、由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凭,死亡医学证明书、死者身份证、户口本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销户手续开出火化证明;其它手续同正常死亡办理一样。在医疗机构死亡的火化手续是:凭医疗机构开出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死者身份证、户口本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销户手续;其它手续同在家里正常死亡一样。
非正常死亡火化需要办理的手续和证件如下:
1、意外死亡办理火化手续所需证件,过世地点所属公安局派出所或刑警大队开具的死亡证明书或火化通知书加逝者身份证或户口本,加直系亲属身份证或户口本;
2、车祸死亡办理火化手续所需证件,车祸出事点所属公安局交警队开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加逝者身份证或户口本,加直系经办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
第十三条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四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㈥ 殡仪馆火化手续及流程

火化一般会经历如下过程:
1、取得证书
人死后,丧家或单位必须取得死亡证明。在医院死亡的,由医院出据死亡证明;在家因病死亡的,由村委会、居委会或派出所出据死亡证明;非常规原因死亡的,由所在单位或公安部门出据死亡或火化证明。然后到卫生防疫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凭死亡证明到住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2、作好说明
领取死亡证明后,即可打电话或派人与殡仪馆、殡葬服务站或火化场联系,预定接尸时间,告知死者姓名、住址、年龄、性别、死亡原因、死亡时间、尸体所在地点、死者户口所在地点;家属姓名、住址、电话、与死者关系;死者是否脱穿衣服、是否需要举行追悼和告别仪式等。
3、火化手续
尸体运到殡仪馆后,随车家属(接尸车可随带家属二至三人)首先到业务室,交验死亡证明,选购骨灰盒,领取火葬证,办好交款等项手续。取骨灰一般需要二至三天,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时,可办理提前取灰手续。
4、开追悼会
丧家或单位要事先与殡仪馆业务室的承办人员联系,定好租用时间,租赁礼堂、告别室、花圈、鲜花、小白花、黑纱等各类事宜。
5、寄存骨灰
按寄存骨灰的规定,有的凭火葬证在火化地可直接联系办理,有的凭火葬证到指定的骨灰堂联系办理。寄存时间,一般三年,超过时间的可以续存。
如果过期不取也不办理续存手续,则由骨灰堂酌情处理。在办理骨灰寄存手续时,由骨灰堂填发给骨灰寄存证,丧家或单位应妥为保管,持证可随时到骨灰堂瞻仰亲属骨灰。瞻仰时应遵守骨灰堂的有关规定。
殡葬程序
殡葬殡仪程序:竖灵、收敛、丧失协调、引灵、接体、奠礼、火化、出殡、安厝、后续关怀。
殡葬方式
殡葬方式从古代演变到现代已经有很多种了,如土葬,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天葬,钻石葬,太空葬,礁球葬,有机粉葬,海葬,烟花葬,画葬等,这些殡葬方式都被称为绿色殡葬。
殡葬服务
针对部分地区殡葬收费内容庞杂、价格较高的现状,昨天,国家发改委会同民政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提出遗体接运、存放、火化等基本殡葬服务将执行政府定价,遗体整容、防腐等延伸服务按非营利性原则执行政府指导价。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
第九条
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应当全部火化。非火葬区的公民在火葬区区域内死亡的,应当火化。

㈦ 广州火化尸体要注册户口吗

不需要户口本
居民在办理火化手续时,必须具备两个证明方可办理殡仪手续。
1、办理遗体火化登记和预订殡仪车时,必须持亡人《居民死亡证明书》,如实填写登记亡人身份证号码。
2、《遗体火化证》在遗体火化后,在殡仪馆骨灰领取处领取骨灰时办理,领取时必须持直系亲属本人身份证方可办理。
3、《遗体火化证》是办理骨灰存放、骨灰安葬的凭证

㈧ 火化手续办理流程

法律分析:1.尸体运到殡仪馆后,随车家属(接尸车可随带家属二至三人)首先到业务室,交验死亡证明,选购骨灰盒,领取火葬证,办好交款等项手续;2.主持人宣布,火化仪式开始,由主持人带领到场人员默哀一分钟;3.由死者单位领导或亲属作简单致词,表示悼念之情,祝愿死者安息,时间三五分钟即可,不宜过长。4.瞻仰遗容。到场人员绕遗体一周,并向遗体三鞠躬。有条件的可以录相、照相留念。5.主持人宣布遗体火化开始,遗体由工作人员或家属送到火化间,目送遗体入炉。6.家属在接待室等待骨灰出炉。7.取骨灰一般需要二至三天,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时,可办理提前取灰手续。

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四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㈨ 火化需要什么手续

1、正常死亡办理火化手续所需证件:
医院出具的三联死亡证明书中,最下面注明为“殡仪机构代收”的这一联+逝者身份证或户口本+直系经办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2、意外死亡办理火化手续所需证件:
过世地点所属公安局派出所或刑警大队开具的“死亡证明书”或“火化通知书”+逝者身份证或户口本+直系经办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3、车祸死亡办理火化手续所需证件:
车祸出事点所属公安局交警队开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逝者身份证或户口本+直系经办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4、工伤死亡办理火化手续所需证件:
过世地点所属公安局派出所或刑警大队开具的“死亡证明书”或“火化通知书”+逝者身份证或户口本+直系经办人身份证或户口本+赔偿协议书(双方都盖章盖手印的)。
一、殡葬办理流程:
1、领取《死亡医学证明书》;
2、电话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
3、遗体运回殡仪馆防腐.;
4、备齐办丧证件到殡仪馆办理殡殓手续及出殡.;
5、举行告别仪式及遗体火化.;
6、领取骨灰、《骨灰寄存证》和火化证明。
二、丧葬办理需要的材料:
1、个人办理: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火化收据、死者身份证、社保卡、死者养老金存折或卡、经办人身份证、经办人与死者关系证明;
2、若法定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与死者的关系在户口注销证明里不能清楚反映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开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证明要求写明关系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与死者关系),办理时需法定继承人本人带身份证原件办理;
3、农转非死亡人员需到所在街道办事处的劳动保障所填写四份街道办事处盖章的《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
法律依据:《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八条 火葬区内的公民死亡后,遗体一律实行火化。异地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就地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出死亡地的,须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运尸手续。
第九条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提交所在单位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死者生前无固定单位的,应提交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或无名尸体火化,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火化通知。

㈩ 火葬场需要什么手续

1、出国定居人员户口注销:凭出国护照、户口本直接到户口所在的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同时收缴身份证。
2、参军入伍户口注销:
凭入伍通知、户口簿、入伍人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3、死亡人员户口注销:
正常死亡的,持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火葬场出具的火化证明、户口本、死亡人居民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
居民非正常死亡的,需持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或火葬场的火化证明、户口本和死亡人居民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
无上述证明的,可以凭村委会、居委会证明或单位证明,经辖区民警核实后给予注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