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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回南宁工作社保怎么办

发布时间: 2023-02-08 08:13:41

‘壹’ 原来在广州买了社保,想转到广西怎么转

出示身份证在广州区社保中心开具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带回广西社保部门。

广西社保会去函广州社保,办理转移接续。

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

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1)广州回南宁工作社保怎么办扩展阅读:

社保转移申请资料

一、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缴费职工于缴费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由本人或缴费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二、出示《参保凭证》,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缴费职工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机构出示本人的《参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符合转入条件的,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三、办理基金转移手续

原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四、办理接续保险手续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携带以下材料确认转移接续情况: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3、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贰’ 广州社保能转入广西要什么手续怎么办理

本人带着广州社保转出单到广西社保局办理转入即可。
【法律分析】
如果出现跨省社保转移的话,需要携带着自己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参保人的社保卡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户籍迁出的证明。只要把所需要的材料交到相应的地点,在办理手续过程当中,所有的手续都是社保局自己处理并不需要本人进行办理。
【个人建议】
现在的社保转移手续只要在退休年龄之前,全国范围内都可以办理转移。如果想要把自己的社保从广州转入广西,首先在广西自己要有社保账户,并且已经缴纳社保费用一个月才可以接收。先到广州按交社保的社保局办理社保异地转出,一般包括自己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在广州办理完转出之后,拿着社保转出单,在广西的社保局办理转入即可。如果自己不方便的话,也可以委托他人进行办理。

【拓展资料】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叁’ 我在东莞工作买了两年的社保,现在回到家乡南宁工作,公司也帮买社保,如何将东莞的社保转回到南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指引如下(适用的对象为在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
一、跨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1、参保人须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障分局打印《基本养老参保缴费凭证》一份;
2、参保人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或者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携《基本养老参保缴费凭证》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3、当跨省转移的参保人没有重新就业参保以及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并到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原参保地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保险帐户。
4、由参保人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待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接收函后,直接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肆’ 社保问题:之前在广州工作,后调入南宁工作,户口不迁走还在广州,原

原先缴纳的社保公积金不会消失,你是广州户口的话,不存在需要靠连续社保在广州买房的问题。中间断了只是影响你的缴费月数,其余没有什么影响的。你在南宁工作继续买社保就可以,将来办理合并就行了。
还有中间要是没有缴纳社保的部分是不能补缴的,或者说补缴有条件的。不是想补就能补的。

‘伍’ 在广东买的社保要转回广西,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出示身份证在广州区社保中心开具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带回广西社保部门。广西社保会去函广州社保,办理转移接续。办理流程: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陆’ 请问我在广州买了一年多的社保,现在离职回南宁市横县了怎么办理自己个人买社保

去广州的社保中心打印缴费记录,盖章后交给横县社保局,45天左右就可以个人身份续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了。

这个过程就叫社保转移。

就是这样的一份文件,格式或有不同,但内容基本一致,借鉴一下吧!

‘柒’ 原来在广州买了社保,想转到广西怎么转

1、先带本人身份证前往深圳社保中心打印《基本养老参保凭证》,把这个凭证给到贵阳新参保地的社保中心。

2、将迁移的凭证带回户籍地,在户籍地社保局申请办理自缴费社保帐户,然后再将迁移回来的社保申请合并到现在新的帐户内即可。

3、迁移合并的社保并不影响你的累计缴纳年限。

4、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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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卡记录有持卡人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社保卡个人账户等相关信息,对参保人来说很重要。若参保人离开参保地,其社保转移就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社保转移对于人们的工作生活意义巨大,可以让参保人在转换地域后持续的参保,让他们拥有持续的保障。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确认转移接续情况。

‘捌’ 社保从广东转回广西后在广东上班怎么交社保

异地社保转移一般分为是三种情况:异地转移、同城转移、断缴补缴。
异地转移:离开原来的城市,社保转出到异地。
操作流程:
医疗保险:需要转入地开具医保联系函(各地方政策不同,开具的函可能也不一样,以窗口办事员的说明为准),然后交给当地的社保大厅服务窗口即可进行办理;养老保险:由本人向转入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并出示原参保地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办理完结后,养老保险转移成功;生育保险:生育关系随医疗关系一并转移;失业保险:转移时,需要当地企业也缴纳了失业保险才能接受;工伤保险:只需要持身份证进行办理即可。以上步骤仅供参考,各地方因为政策不同,所需的材料和办理流程也不尽相同(部分地区有年龄要求等: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具体政策以实际当年当地为准。
同城转移
这种情况比较简单,只要在原单位离职后,请原单位及时为个人办理离职手续,入职新公司后,再直接挂到新公司名下。这样同城的社保转移就办理完了。
一般因为失业或跳槽造成社保断缴的,在找到新工作后,由新公司接着缴纳社保就可以了;如果短期内没有找到工作,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局申请自缴社保;也可以通过代缴社保机构进行补缴社保。

‘玖’ 我在广东缴了三年的社保费现在转到南宁工作社保可以转过来继续缴费吗

先在南宁办理新参保,开始缴纳社保
然后本人拿身份证去广东缴费地的社保局开社保转移证明,交到南宁的单位
由单位交到当地社保局,可以将社保累计

‘拾’ 广州的社保可以转到南宁吗

法律分析:可以。只要符合跨其他省转入到南宁的条件,即可办理跨省转入。条件:已在南宁市办理参保登记的人员;非广西户籍的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