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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生育保险如何办理

发布时间: 2022-05-26 22:58:07

广州怎么办生育保险

一般来说,在异地生育一样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一次性分娩费、一次性补贴等,具体报销费用数额由社保中心审核而定。
以广州生育保险政策为例,异地生育险报销需要的材料包括:本人的医保卡、身份证、单位证明、孕妇手册,还要到异地生育的医院去拿到加盖医院公章的相关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等。而一般会被孕妇们忽略的资料,则是户口本、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出生证明等。
具体的广州异地生育险报销流程如下:
如果市民买的是广州市生育保险的话,则不一定能享受生育险报销。其中的关键条件是,孕妇在分娩前是否曾到医保中心申请异地分娩的手续。
如果孕妇在分娩前,到医保中心申请了异地分娩的手续并填写了相关表格,可以由孕妇所在单位协助到广州市医保中心申请生育报销。但是要注意的是,孕妇必须在婴儿出生一个月以内携带相关资料去申请报销,不能超过规定期限。但是没有提前申请异地分娩的话,即使在广州市买了保险,也不能享受生育险报销待遇。
是由单位拿到市医保中心报销生育费用的话,具体能报销多少生育费用需要医保中心先进行审核,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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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个人怎样办理广州生育保险

办理广州市定点准备资料、享受广州市生育保险条件。
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要具备的条件
1、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
2、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需在职人员才能参保);
3、必须符合计划生育。
二、发放标准:
1、生育津贴=协议约定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剖腹产假增加30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2、生育费(详细的要按实际情况计算)
女职工在怀孕16周后,凡享受人流、引产、产检、生育等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时,从2005年9月1日起,由用人单位到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定点医院。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顺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4541*25%=1135.25元
剖腹: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4541*50%=2270.50元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第十七条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期限为:
(一)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妊娠至生育或者提前申办;
(二)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后1年内申办;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应当在手术前申办;
(四)男职工假期津贴,应当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内申办。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职工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该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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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个人怎样办理广州生育保险手续

一、报销流程
1、属于生育保险零星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自出院(或结付医疗费)之日起5个月之内向所属单位办理申报手续。
2、由单位经办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市医保中心4楼医保业务综合服务厅指定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二、报销范围及携带资料序号报销类别携带资料专项资料基本资料1未办理《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以下简称《就医凭证》)已急诊流产或分娩无《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服务证》的需出具夫妇双方街道计生部门证明。1、医院病历原件和复印件;2、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4、与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有医院印章的手工记录清单);5、《生育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2异地分娩(已在市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分娩申请备案手续)《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异地分娩申请表》或《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请表》3已办《就医凭证》,在非定点医院急诊流产或分娩①《就医凭证》原件和复印件;②由参保人或其家属出具的书面报告4产后并发症5经市医保中心认定的各种特殊情况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①由参保人或其家属出具的书面报告;②市医保中心根据各种情况而要求参保人提供的资料。
广州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一、享受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广州市户口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导读]:广州市生育保险报销分为5种情况,未办理就医确认凭证的急诊流产或分娩、异地分娩、在非定点医院急诊流产或分娩、产后并发症和各种特殊情况的生育医疗费用等。针对不同的情况,报销所需的资料也不同,请市民根据自己的情况“对号入座”。
二、发放标准
注:生育保险津贴:生完小孩五个月内办理,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一)、女职工
1、生育津贴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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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广州市生育津贴怎么办理流程

法律分析:现在的个人生育保险代办是存在的,只是涉及到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具体资料。理论上,当事人当时尚处于月子中,政策不会存在这么大漏洞非要当事人自己去办理的。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是指用人单位及职工本人就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费用,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的看护假假期津贴向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报销的程序。用人单位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生育女职工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生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
5、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
6、企业职工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
7、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
9、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10、收款收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⑸ 广州办生育保险要哪些证件和材料

前提是连续缴费一年以上。
1,生育保险备案。办理备案的女职工需提供以下资料:(1)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原件);(2)《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3)医院诊断怀孕证明(证明怀孕周数)或围产手册(原件)。
2,待遇申领。一、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原件)。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二份。三、医院诊断怀孕证明(证明怀孕周数)或围产手册(原件)、四、根据下列不同的情况
顺产,难产:
(1)《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2)《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4)难产的附带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5)领取二孩指标符合晚育规定的,附单位证明。
注:A、医院诊断证明应为区级(或镇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方有效。
B、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内的产科并发症、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等,按有关规定向医保局申报,经审核确认的费用将直接拨至单位帐户。
C、所有复印件都必需用A4纸复印
3、生产后一年内,由用人单位凭上述材料到社保机构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一般办理申领后次月到账。生育津贴是由社保经办机构拨付到用人单位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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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具体实施办法是什么

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应当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含雇工 ,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 ,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 ,在单位所在地的区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 ,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在本市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 ,同时在本市参加生育保险。

第四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并负责本市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各区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生育保险费征收等工作。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生育保险费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事务 ,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信息查询等服务。

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审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地税、工会、妇联等有关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职工个人不缴费。

当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 ,由各级财政给予补足。[1]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以下各项资金构成:

(一)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月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0.85%的比例 ,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 ,超过部分不计算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无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 ,以本单位本月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第八条 本市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统一筹集、统一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分账核算 ,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九条 用人单位已为其全部职工参加本市生育保险 ,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 ,其职工(以下统称参保人)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本市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含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下同)和生育津贴。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下统称“三个目录”)的规定。

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符合诊疗规范和“三个目录”范围的以下医疗费用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 ,包括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 ,终止妊娠的费用 ,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产前检查项目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的通知》(粤人社规〔2014〕6号)的规定执行。产前检查项目分为常规项目和备查项目 ,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产科行业规范和参保人妊娠的实际需要确定检查项目及其检查次数。[1]

(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 ,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参保人在生育期间发生的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按规定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一条 以下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因医疗事故依法应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的生育医疗费用;

(二)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三)应当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五)参保人或其亲属自主选择的特殊医疗服务或超规定范围的诊疗费用及服务设施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十三条 参保人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 ,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参保人生育假期:顺产的 ,98天;难产(剖腹产、会阴Ⅲ度破裂)另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另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 ,每多生育1个婴儿 ,增加15天。怀孕2个月以下流产的 ,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流产的 ,30天;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流产的 ,45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发生死胎和早产不成活的 ,75天。参保人因生育而导致死亡 ,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按产前15天及产后至死亡时的实际天数计算。

(二)参保人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取出宫内节育器的 ,2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 ,3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 ,30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 ,10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 ,14天。同时施行上述两种节育手术的 ,合并计算假期。

(三)属于计划生育奖励假期或晚婚、晚育奖励假期以及看护假期 ,参保人不享受生育津贴 ,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产假工资。

国家、省、市对生育休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作出新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参保人根据相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 ,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规定计发生育津贴:

(一)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的 ,其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计发给用人单位。

(二)参保人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 ,用人单位停止为其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 ,从停止缴费当月起 ,生育保险基金停止对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 ,欠缴费期间参保人的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五条 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的 ,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 ,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1]

(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二)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三)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证明;

(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五)难产、生育多胞胎或者终止妊娠或者计划生育手术的 ,还应当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第十六条 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未满1年的 ,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 ,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用人单位申请支付此类参保人的生育津贴 ,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资料外 ,还须补充以下资料:

(一)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属于劳务派遣的 ,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

(二)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

(三)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逾期未提供申请支付生育津贴资料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其参保人的生育津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申请支付生育津贴的资料后 ,经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 ,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支付生育津贴;不符合支付条件的 ,应当在30日内作出不予支付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八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明确服务项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及有关费用结算标准等事宜 ,并将定点医疗机构的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的 ,应当于妊娠满12周后 ,按以下办法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一)参保人应当自主选定本市一家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二)办理参保人就医确认手续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将参保人的有关资料即时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 ,即在生育保险信息系统中作出标识 ,传递给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定点医疗机构 ,该机构即成为参保人“选定医疗机构”。

(四)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参保人首次在选定医疗机构产前检查时 ,由选定医疗机构为其打印确认回执 ,作为参保人的就医凭证。

(五)参保人在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期间 ,原则上不得改变选定医疗机构。因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化等特殊事由确需变更选定医疗机构的 ,应当持原就医确认凭证和变更事由的相关凭证 ,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六)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

2.《广州市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

3.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4.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5.近期证件照片。

第二十条 参保人享受本市生育保险待遇应当执行以下就医管理规定:

(一)参保人须在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选定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和分娩。参保人选定的医疗机构 ,其同一法人机构管理的本市其他同等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即可视同参保人的选定医疗机构(以下统称视同选定医疗机构)。参保人因急诊分娩可在非选定医疗机构就医 ,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往选定医疗机构。

(二)参保人需流产、引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不需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凭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 ,自主选择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1]

(三)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往高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须经转出定点医疗机构科室申请、报该机构医务科同意。转院时 ,转出、转入定点医疗机构须分别填写《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转院登记表》(以下简称《转院登记表》)。

(四)参保人因特殊情况需在异地产检、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的 ,须在异地就医前经单位确认填写《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异地就医申请表》(以下简称《异地就医申请表》) ,并携相关资料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 ,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就医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平均定额标准(以下简称定额标准)结算。其中 ,生育的医疗费用定额标准按“产前检查费用定额标准”和“住院分娩费用定额标准”分别确定。

定额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实施。

严重高危妊娠病种范围参照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参保人办理就医确认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总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内的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定额标准结算;超过1万元的部分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 ,按服务项目方式结算。

参保人自主选择“无痛分娩”等特殊医疗服务 ,超过基本医疗服务或“三个目录”规定标准的费用部分 ,由参保人负担;参保人自主选择“三个目录”规定范围以外的高新技术服务费用 ,由参保人全额负担。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属于个人支付的 ,由定点医疗机构向个人收取;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记账 ,每月汇总后 ,提供《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申报表》及病历等相关资料 ,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参保人在多家视同选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等费用) ,由参保人选定的医疗机构并账 ,按一个生育人次相应产式(或者术式)的定额标准 ,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第二十三条 转出和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分别凭《转院登记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定额标准与转出和转入定点医疗

⑺ 怎样办理生育保险(广州)

广州的生育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保时为员工办理缴纳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月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0.85%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员工个人不承担任何费用。

根据《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月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0.85%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超过部分不计算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无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本月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7)广州生育保险如何办理扩展阅读:

《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二)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三)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证明;

(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五)难产、生育多胞胎或者终止妊娠或者计划生育手术的,还应当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⑻ 广州市如何办理生育保险证

小孩出生后3个月内申报,须提交身份证,出生证和准生证的复印件,属难
产的须提交有医院盖章并注明难产的出院证明。
须提交的资料:
1、医院病历原件和复印件;
2、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背面有报销人签名);
4、打印的与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有医疗机构印章的
手工记录清单);
5、《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审核表》;
6、《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7、《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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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个人怎样购买广州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都是工作所在单位缴纳的,而且是强制性的。自己无法缴纳;个人提交资料给用人单位(也就是代理公司),用人单位到社保局医保局,办理生育定点医院手续,领取《就医凭证》,转交给参保人,个人即可以通过《就医凭证》,在广州选定的生育医院产检、分娩、手术等医疗费用,就可以直接在医院报销七八成。女职工怀孕后,会因为身体不方便,都希望能够安心在家休假。但是国家规定的产假假期一般为三个月(包括产前15天),所以女士们若要按照正常的产假休假,必须得继续上班到产前15天才能休产假。1、广州为特例,个人可以办理广州生育保险手续。个人可以办理广州生育保险。不管你是全职太太,还是因为怀孕而离职的女士,只要符合享受广州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都可以享受到广州生育保险待遇。离职女士,或者已经买满了一年广州生育保险的全职太太,都可以通过挂靠人力资源公司(代理公司),购买社保,享受广州生育保险待遇。个人提交资料给用人单位(也就是代理公司),用人单位到社保局医保局,办理生育定点医院手续,领取《就医凭证》,转交给参保人,个人即可以通过《就医凭证》,在广州选定的生育医院产检、分娩、手术等医疗费用,就可以直接在医院报销七八成。答:不管您是不是广州户口的女士,只要累计买满了一年广州生育保险,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怀孕四个月时(需要到社保局办理手续时)必须在正常购买社保的状态,就可以享受到同等的广州生育保险待遇。答:异地分娩可以报销,照样可以领取广州生育津贴一万多元。需要异地分娩的就办理一个异地分娩手续。由用人单位提供表格,个人带回去自己所选的生育定点医院,办理一个确认(盖章)手续,再把资料提交回来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到社保局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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