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广州户口迁移手续流程
法律分析:广州户口迁移手续流程
(一)市内迁移
1、申办人登录“广州公安”微信公众号,进入办事大厅(户政业务-智能咨询预约-市内迁移)进行预约办理。
2、申请人预约后持所需材料到预约指定地点办理。办理地点是指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的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员的派出所。
3、户籍窗口民警进行办理。核验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类别并材料齐全、真实有效。不符合的,现场退回材料并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
4、材料符合的打印《受理回执》,并呈市局审核(受理之日起至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承诺在4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5、同意迁移的给申办人核发《办理市内户口迁移通知书》。
6、申办人办理落户并打印新的户口簿。
(二)户口迁出市外
1、申办人登录“广州公安”微信公众号,进入办事大厅(户政业务-智能咨询预约-迁出市外)进行预约办理。
2、申请人预约后持所需材料到预约指定地点办理。办理地点是指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的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员的派出所。
3、窗口民警办理户口迁出登记。
(三)市外户口迁入
1、符合户口登记条件的人员。
2、网上预约,办理户政业务先预约后办理。
3、申请人前往区政务办证大厅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4、区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审核材料。
5、信息录入并打印户口簿。
法律依据:《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合理控制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人口调控管理及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相关条件的非广州市户籍人员,可依照对应的入户类别和管理办法申请将户籍迁入广州市
第三条 我市户籍迁入实行总体规划、分类调控,以制定准入条件、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及入户指标管理为手段。第四条 我市户籍迁入分为引进人才入户、积分制入户、政策性入户三个类别,入户条件分别在《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
Ⅱ 入户广州及户口迁移怎么办理
入户广州首先要取得广州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开具的户口迁移入户接收证,持接收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即可,现在相对较方便,户口迁移派出所那里有流程可参考。
Ⅲ 2021年广州迁户口需要什么手续流程
【法律分析】
一、凡广州市区常住户口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办理市内户口迁移:
(一)因投靠本市直系亲属(指父母、夫妻、子女)需将户口迁入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的(包括“农迁农”);
(二)因离婚、原房屋被屋主合法收回,需将户口迁入亲戚朋友户口所在地的;
(三)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或辞职、解聘及工厂倒闭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入亲戚朋友户口所在地的;
(四)属驻穗办集体户口工作人员及家属和福利院集体户口的儿童,以及监外执行人员,要求市内迁移的;
(五)因住房调整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入户的。
二、因居住地变动迁移市内户口办理所需材料:因住房调整等原因要求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入户的,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合法房产证明或单位分房证明(属驻穗办集体户口迁入房改房的,提供市公安局的《批准市内户口迁移通知书》,属单位集体户口迁出的,提供单位同意迁出的证明。
三、因工作变动户口迁移办理所需材料: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调动、单位转制或辞职、解聘及工厂倒闭等原因的,除需提供迁入地业主合法房产证明、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迁入证明外,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的,提供工作变动或单位转制的证明、原单位出具的同意迁出证明及现工作单位没有设立集体户口的证明;
2、因辞职、解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辞职、解聘的证明;
3、属工厂倒闭的,提供原工厂倒闭的证明。
四、投靠亲属户口迁移办理所需材料:入户人除提供本人及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因投靠直系亲属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农迁农”的还需提供迁入地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二)因离婚、原房屋被屋主合法收回的,需提供迁入地业主的合法房产证明、入户人的《离婚证》或房屋被屋主收回的相关手续证明,以及迁入地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同意迁入证明。
五、其他原因户口变动办理所需材料:属驻穗办集体户口工作人员及家属和福利院集体户口的儿童,以及监外执行人员,要求市内迁移的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属驻穗办集体户口工作人员及家属的,提供市公安局的《批准市内户口迁移通知书》、合法住房证明;
2、属福利院集体户口的儿童,提供收养证、市公安局的《批准市内户口迁移通知书》;
3、属监外执行人员,提供区公安分局的《批准市内户口迁移通知书》、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