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杭州的垃圾处理点在哪里
天子岭
B. 杭州的垃圾处理点在哪里
1:垃圾处理点一般跟环卫填埋点地点相关;
2:垃圾处理点也有无害化垃圾处理站点;具体看区域及街道办。
3:具体看垃圾处理点可以通过网络地图查看是否有;
C. 杭州垃圾分类哪四类
杭州垃圾分类分为:可回收物,厨房垃圾,其他垃圾以及有害垃圾。杭州市城管办相关负责人说,垃圾分类工作将会在37个小区先行试点,而这四种分类方式也只是暂行方案,根据试点工作的结果有可能会进行部分调整。
D. 杭州市垃圾分类
垃圾包括工业废渣和生活垃圾两部分。工业废渣是指工业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主要包括煤研石、粉煤灰、钢渣、高炉渣、赤泥、塑料和石油废渣等。生活垃圾主要是厨房垃圾、废塑料、废纸张、碎玻璃、金属制品等等。在城市,由于人口不断增加,生活垃圾正以每年10%的速度增加,构成一大公害。
国内外各城市对生活垃圾分类:根据垃圾的成分构成、产生量,结合本地垃圾的资源利用和处理方式来进行分类。德国,一般分为纸、玻璃、金属、塑料等;澳大利亚,一般分为可堆肥垃圾,可回收垃圾,不可回收垃圾;日本,一般分为可燃垃圾,不可燃垃圾,等等。
中国生活垃圾一般可分为四大类: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目前常用的垃圾处理方法主要有综合利用、卫生填埋、焚烧和堆肥。
1、可回收垃圾包括纸类、金属、塑料、玻璃等,通过综合处理回收利用,可以减少污染,节省资源。如每回收1吨废纸可造好纸850公斤,节省木材300公斤,比等量生产减少污染74%;每回收1吨塑料饮料瓶可获得0.7吨二级原料;每回收1吨废钢铁可炼好钢0.9吨,比用矿石冶炼节约成本47%,减少空气污染75%,减少97%的水污染和固体废物。
2、厨房垃圾包括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等食品类废物,经生物技术就地处理堆肥,每吨可生产0.3吨有机肥料。
3、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水银温度计、过期药品等,这些垃圾需要特殊安全处理。
4、其他垃圾包括除上述几类垃圾之外的砖瓦陶瓷、渣土、卫生间废纸等难以回收的废弃物,采取卫生填埋可有效减少对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及空气的污染。
E. 目前杭州处理垃圾的方法
目前杭州生活垃圾主要是填埋在天子岭,还有就是焚烧
F. 杭州垃圾分类哪四类
根据2015杭州政府颁发的《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 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如纸类、塑料、玻璃和金属等;
(二)有害垃圾, 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
(三)餐厨垃圾, 指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产生的易腐性垃圾等有机垃圾;
(四)其他垃圾, 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如混杂、污染、难分类的纸类、塑料、玻璃、金属、织物、木料等。
G. 杭州西湖区有哪些垃圾场处理厂
杭州西湖区目前没有垃圾处理厂,只有城西有一个(蒋村)污水处理厂。
前一段时间,余杭区九峰周边规划新建一个垃圾焚烧厂项目,但现在停滞了。
H.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公民健康,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的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利用、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稳步推进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粪便、动物尸骸、绿化垃圾、市政污泥等固体废弃物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并落实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和措施,统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保障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第六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农村生活垃圾的管理部门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第七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八条市和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生活垃圾管理阶段性目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阶段性目标计划应当包括环卫设施建设计划、减量措施计划、低价值可回收物利用以及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实施计划等内容。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树立环境保护的意识,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第十条市容环卫、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商务、文化旅游、教育等部门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应当做好垃圾分类与减量的宣传和动员工作。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和户外广告载体应当进行普及垃圾分类与减量知识的公益宣传。
商场、集贸市场、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公园、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等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垃圾分类与减量的宣传教育。第二章规划和设施管理第十一条市和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编制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纳入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预测和成分特点,确定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的发展方向,统筹生活垃圾处置流量、流向,明确生活垃圾处置结构和设施总体布局。
市容环卫、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要求,及时调整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第十二条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第十三条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合理安排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计划。
建设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应当符合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第十四条市和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生活垃圾治理规划,设置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场所,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场所建设。
I. 杭州有哪些垃圾中转站跟垃圾处理厂
杭州半山有 天子岭垃圾填埋场 是杭州最大的垃圾填埋场! 每日处理能力 1200吨以上
杭州 每日产生7000吨 垃圾
J. 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设施,是指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房、垃圾通道、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垃圾处理场等设施;垃圾收集容器是指果皮箱、废物箱、垃圾箱(桶)等设施。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产生生活垃圾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建、规划、房管、建管、市政公用、园文、环保、卫生、公安、商业、旅游、交通、工商等部门应协助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城市生活垃圾。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逐步推行净菜进城,发展垃圾焚烧技术,在实现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的同时,鼓励和支持城市生活垃圾有用物资的回收和综合利用工作,逐步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资源化和减量化,防止污染,保护环境。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本办法,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七条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编制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城市生活垃圾设施建设计划,并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发展规划和计划体系。第八条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发展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公共生活垃圾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对乡镇规划的要求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公共生活垃圾设施。
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开发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配套建设垃圾转运站、垃圾房和垃圾收集容器。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交线路始末站、公园、广场、集贸市场、停车场、体育馆(场)、影剧院、展览馆、大中型商场、医院、宾馆等(以下简称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规范,设置垃圾房和垃圾收集容器。
各类小型商店、摊点必须自备符合规范的废物箱。第九条新建、改建生活垃圾设施的,应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规划、设计审查、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生活垃圾设施必须与建设工程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对已建成尚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设施,由原建设单位负责改建。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生活垃圾设施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设计;设施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偷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或封闭按规定设置的生活垃圾设施;不得阻挠建设生活垃圾设施。因城市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拆一还一、先建后拆”的原则提出拆迁方案,经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上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生活垃圾设施的设置,应便于使用和清运。城市主要道路两侧不得设置垃圾箱(桶)。
城市设置的垃圾收集容器必须达到规定的密闭要求。第十一条生活垃圾设施由产权人或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修;生活垃圾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并及时维修或更新。第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市区道路、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扫保洁;
(二)里弄、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负责由街道办事处划定的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
(四)公共场所以及铁路沿线,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五)街心花园、绿带、绿地、花坛和临时停车处,由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六)乡镇范围的清扫保洁,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七)公园、风景点、西湖水域以及市区河岸、护坡,分别由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人保洁;
(八)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域,由经营单位责成作业者保洁;
(九)在市区水域行驶或停泊的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由船主依照有关规定处置;
(十)责任不清地区,由当地政府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范围,明确责任者负责清扫保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