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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考什么证赚钱

发布时间: 2022-07-18 11:26:19

⑴ 现在考什么证书比较实用能当副业挣钱的

以下证书都比较实用,可以当做副业:

1、咨询工程师:主要从事项目可研报告、申请报告、建议书、资金申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规划咨询、评估的报告编制工作。

考试时间:4月中旬。造价、监理等注册证书的,可只考决策和实物两门,考两门要一次通过。这个证考试容易,通过率14%左右,需求量大随时上涨。

2、环评工程师:主要工作方向还是水处理,垃圾处理,烟气处理,也就是通常所说三废处理,水处理分污水和给水处理,涉及行业门类较多,目前就业适用面较广,烟气处理是目前最热门与抢手的,薪水很高。

考试时间:5月下旬,这个证前景很好,不过难度较大,每年通过率在2%-3%。

3、二级建造师:我国建筑装饰行业以近20%的年增长率高速发展,如今的建造师市场上人才非常紧缺,近20年来,建造师就业前景也是建造师行业人士一直关心的问题。众所周知建筑行业拥有着热门的职业,就业范围广,收入很可观。

考试时间:5月下旬,总体来说不难,通过率也高。如果一级没有过的,可以先考二级,再考一级,这样两不误

4、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是代表业主监控工程质量,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桥梁。

通俗一点,就是帮助甲方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造价,避免工程施工出现重大偷工减料,超支等,不合规范的行为。不仅要求执业者懂得工程技术知识、成本核算,还需要其非常清楚建筑法规,月薪上万者不在少数。

考试时间:5月下旬

5、土地估价师:土地估价行业是伴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而产生并发展起来的,到现在已有近二十年的历史。

在这二十年里,土地估价行业在服务于市场经济建设和国有企业改革、服务于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与土地市场建设中不断发展壮大,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中一个重要的中介行业,并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考试时间:9月中旬

⑵ 考什么证书能赚钱

1、翻译专业资格证书

这个行业一般人接触的比较少,可能你都是第一次听说,一般都是保证大型会议或者演讲能够顺利的进行,在中国从事同声传译的人不超过2500人,他们最低4000/元一天,如果有经验,有能力,说白了就是资格老的话8000元/小时,人家拿得是时薪。

2、特许金融分析师CFA证书

要盘点中国最值钱的13个证书,很多人都会知道CFA证书。有着“全球金融第一考”之称的CFA证书是证券投资与管理界的一种职业资格认证,是由美国投资管理与研究协会(AIMR)于1963年设立的,是目前全球规模最大的职业考试,分三个等级,如果你过了第三级的话,那你就真的厉害了,仿佛钞票正在向你招手呢。

3、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在土建所有专业里,难度最大的就是结构专业,最烦科目最多的是建筑专业,结构专业中的难点是三大力学,理论,材料,结构力学,传说中的三座大山,几乎所有理科的科目全有涉及,工科里少有的对高数,微积分,物理要求与理科生一样的神一样的专业,含金量极高。

4、岩土工程师资格证书

岩土工程师主要研究岩土构成物质的工程特性。其首先研究从工地采集的岩土样本以及岩土样本中的数据,然后计算出工地上的建筑所需的格构。地基、桩、挡土墙、水坝、隧道等的设计都需要岩土工程师为其提供建议。你要是一直从事岩土工程行业的,有经验,带中级职称证,一般单位一年拿个20w不成问题,带高级职称证一年基本不低于30w,挂靠费是三年45W起,非常稀缺。

5、精算师证书

精算师是一种处理金融风险的商业性职业,精算师采用数学、经济、财政和统计工具主要处理一些与保险、而拿到一本精算师证书需要经过八门考试,这证书可不是一般人能拿的,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所以一般需要精算师的都是大企业,如果你有足够的工作经验,一年几十万太轻松了。

6、国家司法考试

一直觉得学法学的同学一定记忆力逆天,人类的脑袋是怎么把那么多条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记清楚的。还有超过700多万字的基础阅读材料,我觉得只能够通过哆啦A梦的记忆面包才能记住那么多东西了吧。想从业司法的同学的必备证件,可以说是高薪入职门票。

7、注册会计师CPA证书

注会被普遍认为是财会领域的“黄金职业”。通过率20%左右,我国的注会仍然有比较大的缺口,15年达到了10万人。

8、土木工程师

这个行业其实一直非常的吃香,不仅如此,在未来的前景也是非常好的,唯一

⑶ 一个注册会计师证一年能赚多少钱

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每年的薪资水平都比较高,几乎能到达到上十万元。

随着我国企业的快速发展,各种经济活动频繁,使得企业对会计和审计的需求增加,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注会的市场需求量增加。

目前,我国有注会会员23万人,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注会人才出现供不应求的现象,这种注会人才供不应求的矛盾十分明显。在很长的一段的时间内,我国将会持续这样的情况。

就业前景好

从招聘网站上搜索就可以看出,很多企业在招聘财务经理或者是财务总监的时候,都会注明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既懂法律又懂会计、还知道成本管理以及公司战略的人都是企业需求的对象。相比较初级财会人员过剩,月薪3000依然找不到工作的窘境,CPA未来的市场依然非常巨大。

以上内容参考 网络——注册会计师证

⑷ 现在考哪些证能赚钱啊

注册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师、建筑师、岩土师最值钱,不仅每个月有2~5千的注册费,而且还可以用来投标、挂靠,仅证收入每个月就能过万

⑸ 考证 可以挣钱的证有哪些

有一下几个证书:
1.建模师:图学会+人社部BIM证书(个别招标需要不是很多——多数是重视BIM的企业直接加薪或 者奖励)。
2.建造师:一键的报考要求比较高,毕业后1-3年具体看当地人事网要求可以考这个必备的挂单位。
3.造价师:二造刚开放没多久现在难度还不是很高一造难度系数高可以做造价必备。
4.消防工程师:证书就等于中级职称基本都能是管理,含金量很高报名要求也是比较高的。
5.注册建筑工程师:这个比较难的需要考很多年报名要求也是比较高,工作很久有想法的可以人事网看看。
拓展资料
国际注册会计师(ACCA)
国际注册会计师证书被认为是"国际财会界的通行证",ACCA资格证书的含金量很高,而且并不是所有人都适合报考,英语水平的考察是参加考试的第一道门槛,虽然没有硬性规定英语要在6级以上,但是英语水平不能太低,因为考试、答题是全英文的,而且通过所有的14门考试,要花上将近三年的时间,考试难度大。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含金量很高,考试的内容包括综合知识、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民商事法律制度和实例(案例)分析,考试的难度大,学习法律专业的学生能够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都不多。但是获得证书的学生可以依法担任执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考上就是铁饭碗!

⑹ 考什么证书比较赚钱又容易

摘要 以上十几个含金量好的证书,但是难度相对较高,但是一些比较好考的证书比如计算机证书、财务类证书、CAD证书……虽然好考但是含金量不高,所以建议您看一下含金量量比较高的证书。

⑺ 考什么资格证能赚点额外收入

可以考会计呀
会计从业资格证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必备资格,是会计人员进入会计行业的门槛。属地管理,全国通用。
怎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
目前我国实行考试制度,凡高中以上学历、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均可报名考试,通过考试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
会计从业资格报名考试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统一考试。
报名办法:报考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近期同底片免冠一寸照片三张,到指定报名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考试科目:财经法规及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凡在一年内参加三门考试成绩全部合格者,考试结束三个月后到原报名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单科目成绩合格的不作保留。
报名与考试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负责,所以每个地方有可能不一致,比如浙江杭州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时间一般定在每年的4月份。
会计从业资格培训
会计从业资格证在考试前一般要参加培训班,而在杭州比较有名气的学校有杭州求是专修学校、杭州西湖财经专修学校等。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凡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自取证第二年起,必须参加规定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四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七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条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
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
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
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
(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四)审计学;
(五)财务管理;
(六)理财学。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命题;
(三)实施考试考务工作;
(四)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并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于考试结束后30日内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确定。
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
(一)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注明日期,并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

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和颁发,并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上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并公布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负责制定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二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五)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前款第(一)至第(五)项内容发
生变更的,可以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
业档案信息变更。

第二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
证书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
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
免费提供。申请人也可以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三)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成绩。

第三十一条 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二条 持证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0年5月8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会字[2000]5号)、2000年9月13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一)》(财会[2000]13号)、2002年7月25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二)》(财办会[2002]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