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竞争法产生的客观基础是什么
对于竞争法的定义,学者们见仁见智,观点不一。有人认为,竞争法不是单一性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是指调整竞争关系的各部门法规范构成的有机统一的国家权力控制体系。也有人认为,竞争法是指以商品交换中的竞争关系作为调整对象,以保护竞争为主旨,并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作为核心内容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毫无疑问,这些概念有其合理的成分,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将法律等同于国家权力控制体系,既不准确,也不符合法律的特征。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而不是一种权力。将竞争法的调整对象限定为竞争关系,无法涵盖竞争管理的内容,而竞争管理关系却恰恰是各国竞争法调整的重点。
概念是对客观事物一般的、本质的特征的反映,是对事物共同特征的抽象和概括。竞争法的概念必须反映竞争法的本质特征。按照一般理解,竞争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不正当竞争和垄断都是市场竞争过程中出现的违反公平竞争规则的行为,都会给市场竞争秩序带来危害。竞争法就是要通过查处这些行为,来规制市场主体的竞争活动,创造一个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规制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是竞争法最本质的特征和最基本的任务。
因此,我们可以这样给竞争法下定义:竞争法是指为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而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按照传统的以调整对象作为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方式来定义:竞争法是调整市场活动中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以及管理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与其他法律相比较,竞争法具有以下特点:
1.适用对象的多样性。竞争是一种市场行为,是经营者之间所发生的以实现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而进行的行为,竞争关系是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的经营者之间基于竞争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竞争法的适用对象,主要是经营者。但同时,竞争法也适用于部分管理机关,因为,经营者之间的竞争行为,是一种自发的行为,需要通过有形的手来加以制约,以避免无序的竞争所带来的社会资源的浪费。规定竞争管理机关的权利义务,是竞争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2.调整方法的复杂性。调整方法是特殊法律部门特殊原则的集中体现。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允许任何一方享有凌驾于他方之上的特权,因此, 民法的调整方法只能是自愿和平等;行政法是规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其调整方法是当事人的命令与服从。竞争法调整的对象包括了竞争关系和竞争管理关系两个方面,而这两种关系中,前者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后者属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如果用简单的一种方法来调整这两种完全不同的关系,显然是不可能的。竞争法既用自愿平等的方法调整着横向的关系,又用命令和服从的方法调整着纵向和竞争管理关系,竞争性调整正是这种被动性适应和主动性竞争的混合。
3.法律内容的交叉性。竞争法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它决定了竞争法的内容有它自身的特点和相对的独立性。然而,竞争关系作为一种经济关系,其涉及面相当广泛,与其它经济关系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这就导致了竞争法在内容上相对独立的同时,又形成了与其它法律的相互交叉与相互渗透。例如,不正当竞争行为典型表现形式之―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既为竞争法所禁止,也为商标法所禁止。又如,竞争法所禁止的虚假广告宣传,它同时也是广告法的重要内容。从世界各国的竞争立法的内容上看,一般都会出现与民法、商标法、专利法、广告法、价格法、产品质量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交叉性。
4.法律责任的综合性。建立有效的竞争机制,为竞争主体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是竞争得以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前提条件,而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追究违法竞争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是保护合法的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的有效保证。因此,法律责任是竞争法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违反竞争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一种综合性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行为人对因其违法竞争行为造成特定的竞争对手损失时,对特定竞争对手所承担的责任。由于责任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这种责任所体现的主要是补偿性。行政责任是国家竞争管理机关对违法竞争法的行为人依法采取的制裁措施,是行为人对国家所承担的责任,责任的标点主要表现为惩罚性。刑事责任是国家审判机关对于严重违反竞争法律制度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给予的刑事制裁措施,是行为人所应承担的一种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
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任何法律都调整着一定的社会关系。法律的调整对象就是指法律规范效力所及的社会关系的范围。竞争法是规制市场主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因此,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关系和竞争管理关系。
竞争关系是平等的竞争主体之间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它是竞争法所调整的基础性的社会关系,不仅具有广泛性,而且也是竞争管理关系发生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竞争关系,就不可能有竞争管理关系。竞争关系包括合法的竞争关系和违法的竞争关系,而都是竞争法的调整内容。
有学者指出,市场关系有两种表现形式:
一是符合竞争机制的;
二是侵害竞争机制的。他们认为,当市场主体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时所选择的行为侵害了竞争机制,违反了社会整体利益的,才是竞争法的内在价值所否定和禁止的行为。因此,只有在一个行为同时具备不当地追求个体利益和破坏竞争机制从而违背社会整体利益这两个特征时,才能认为是竞争法应当规制的行为已经出现。竞争法只调整违法的竞争关系,而不调整合法的关系,合法的竞争行为和竞争关系可由民法、行政法等部门的法律加发调整。
如果只从条文的比例看,这种观点有其合理之处,因为在竞争法中,对垄断和不正当等非法竞争行为的规制的内容确实占有绝对的优势,似乎其调整对象仅限于非法竞争关系。然而,竞争关系中的合法竞争关系与违法竞争关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它们在竞争法中只有文字多寡的不同,而没有主次轻重的区别。竞争法对违法竞争行为的界定以及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实际上也就是规定了对合法竞争行为的认定和保护。当某一竞争行为被认定为符合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不构成垄断或不正当竞争的时候,我们能说它不受竞争法调整吗?
竞争管理关系是国家竞争管理机关在依照职权监督,管理市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也即国家竞争管理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形成的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竞争是市场主体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自发性行为,竞争对手之间有着自身独立的经济利益,他们在竞争中总是处处从自己的利益考虑来决定竞争行为,幻想通过竞争者自身的行为 以克服或消除竞争中出现的扭曲竞争机制的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完全不可能的。因此,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组织承担起这项责任,而政府则责无旁贷。
因为,在当今社会中,只有政府才具有权威,才有能力把竞争者之间相互冲突的利益加以调和。
与竞争关系不同,竞争管理关系在本质上属于国家行政管理的范畴,其特点是:
(1)竞争管理关系必须以具有管理职权的竞争管理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即管理者必须是具有管理职权的管理机关,被管理者只能是市场竞争主体;
(2)管理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平等,一方依法享有管理权,另一方则依法承担接受管理的义务,被管理者必须服从于管理者的权威;
(3)管理的目的不是为了直接参与竞争,而是为了保护公平竞争以及限制或制裁已经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4)竞争管理关系的发生既不依市场主体的意志为转移,也不依管理机关的意志为转移。管理机关不履行管理义务,被管理者不依法接受管理,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管理关系是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具体表现,而管理机关的管理行为是否适当,不仅会涉及到被管理者的利益和管理者的威信,而且也会对能否建立一个有效的竞争机制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竞争管理同样必须纳入法制的轨道,按照市场规律和法律规定进行。
竞争法的地位和作用
竞争法是伴随着国家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的干预而形成的法律学科。从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看,竞争法是现代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经济法范畴。
从16世纪到19世纪70年代,资本主义处于自由竞争的时期。在这一时期,自由竞争是经济活动的主导方式,国家对经济领域基本上采取不干预的自由放任主义的政策,只扮演―个消极的守夜人的角色。
在自由竞争思潮和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下,法律的主要任务是维护私人自治,即个人享有财产和缔结契约的绝对权利,国家的活动仅限于保障个人的这些权利并充当私人之间纠纷的调解人,而不应干预个人的自由。因此,调整私人之间经济关系的民法成了这一时期法律的最重要的部分,民法中的个人权利本位、绝对私有权、契约自由、过错责任等原则以及相应的主要制度,都充分体现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资产阶级自由追逐其个人利益的需要。
但在16世纪六、七十年代,自由竞争发展到了顶点,自由资本主义走向了集中和垄断。垄断的出现使资本主义的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尖锐,经济危机频繁发生,经济上的自由放任主义观念发生了动摇,资产阶级开始摈弃干预越少的政府是越好的政府的信条,将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纳入了法制的轨道,在法律制度上,各国都出现了私法公法化的现象,私权绝对、契约自由等原则得到了限制,社会本位的立法思想的影响进一步扩大。
20世纪的德国,为了准备和应付战争,通过立法干预经济,限制个人的财产权利和契约自由,控制物资和价格,从而也引发了学者对这种法律现象的研究,经济法的概念也随之产生。此后,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形式,逐步得到各国的承认,并成为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弥补市场缺陷,需由政府在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前提下对经济进行适度干预,经济法恰恰适应了这―要求,它既突破了经济是市民的私事、国家不干预的观念,又避免了计划经济中国家无处不在的缺陷。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三大部分,而对竞争者竞争行为的管理,是国家对市场进行管理的重点之一,因此,竞争法是市场管理法的重要内容,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竞争是否应纳入经济法范畴的问题,有学者提出于不同的观点。他们从对竞争法这一核心规范的规范解剖角度,对经济法进行新思维,并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例,提出了经济法的非独立性观点。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民法和行政法的双重立法目的、两类调整对象、两种制裁方式,考虑主旨调整原则,从整体上将该法归入民法范畴,视其为《民法通则》的具体化并无不当。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经济法并不是民法规范和行政法规范的简单组合,它是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融公法与私法为一体以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其调整手段和调整方法与传统的民法和行政法的单一调整手段和调整方法有着显着的区别。
同时,竞争法主要以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的形式来规定竞争主体的各种相关义务,这和民法规范主要以授权性规范的形式规定民事主体的私权利及行政法规范主要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和义务(职权和职责)显然不同。因此,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是市场经济历史发展的必然,而竞争法毫无疑问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作为调整竞争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竞争法的内容几乎涉及所有的经济领域和经济活动,它从根本上维护了整个国家的市场结构和市场秩序,使竞争机制的作用能得以正常的发挥,并由此带来国家经济的繁荣和发展。正是如此,现代竞争法被一些国家的法学家们称作国家的经济宪法或国家经济的基石。
竞争法在市场经济中所发挥的作用是多方面的,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维持合理的市场结构,创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市场结构是否合理,是决定竞争制度是否有效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目前的市场结构形式的特点是以垄断性竞争市场为主、垄断市场和自由竞争并存。垄断性市场是指没有竞争或竞争程度很弱的市场。垄断性竞争市场是既包括垄断因素,又包括竞争因素的市场。这类市场的特点是并非所有的市场主体都可以进入,而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经济水平,产品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即客观上存在进入市场的壁垒;但是,市场主体之间并不排斥竞争,相反,由于市场主体数量和规模的原因,相互之间的竞争强度更大,层次更高。自由竞争市场是指不存在进入市场限制、任何市场主体皆可参与竞争的市场。这类市场的大特点是参与竞争的市场主体数量多,竞争激烈。竞争法的任务就是要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需要,规定反垄断的例外适用,维持一些与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密切相关的行业的垄断状态;对其它部门和行业,则要规定企业兼并和控制的标准,严格控制企业间的协调市场行为和其他限制竞争的策略,防止经济权力的过度集中。正是如此,竞争法的制订和实施,有助于保持整个市场结构的合理性,为所有的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
第二,保护和鼓励正当竞争,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竞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竞争作用的有效发挥,必须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一个没有法律保障、没有秩序规则进行规范的竞争,只能是混乱的、低效的甚至是破坏性的竞争。竞争法正是这样一种法律规范:通过规定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是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为市场主体提供对自己行为性质的价值并为其有效竞争指明方向;通过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性规定,约束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避免市场竞争中可能出现的无序和混乱;通过对垄断行为的禁止性规定,防止消除竞争现象的出现,保持经济结构的均衡和市场竞争的活力;通过追究垄断和不正当的法律责任,制裁违法行为人,保护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和正当竞争,维护社会正常的竞争秩序和经济秩序。
第三,规范政府行为,为政府对市场竞争管理提供依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集行政权力和国有财产所有权于一身,政府既以公权者的身份来管理经济活动,又以国有财产所有者的身份参与经济活动,造成政企不分。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只能是公权利的代表,行使行政管理的权利,而不能以市场主体的身份直接参与竞争。政府对市场竞争的管理,必须以不妨碍市场竞争机制的正常发挥为前提,以弥补市场竞争的失败为目的。因此,政府在对市场竞争行使管理职能的时候,只能由竞争法规定的职能机构按照职权和程序来进行,注意在弥补市场失败的同时,避免管理行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防止因过度干预而酿成政府失败。
第四,协调经营者与消费者关系,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竞争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是经营者在一定范围内为争夺更多的消费者而进行的较量。因此,市场竞争与消费者的利益密切相关。市场竞争者的行为,无论是不正当竞争还是垄断,都会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这些行为正是竞争法所禁止的行为,因此,竞争法在协调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同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⑵ 本科法学专业课程有哪些
大学本科法学专业的课程主要有以下科目:中国法制史、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合同法、商法、知识产权法、法律文书、劳动法、法律英语、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环境法学、国家赔偿法、犯罪侦查学、法医学、监狱法学、检察实务、律师实务、犯罪学、犯罪心理学、法律逻辑学、竞争法、公司法、 仲裁法、现代产权法律制度专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法、房地产法、财政金融法等。
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
法学,是关于法律的科学。法律作为社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
⑶ 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是哪些
法学的核心课程就是十四门,所有法学院都要必修的.
民法,商法,刑法,民诉,刑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法制史,宪法,法理学,经济法。
其他一系列法都以这十四门为基础,可从中分出.
⑷ 免疫学中竞争法的基本原理是什么(抗原与抗体间)
1、把抗原或抗体结合到某种固相载体表面,并保持其免疫活性。
2、把抗原或抗体与某一种酶连接成酶标抗原或抗体,这种酶标抗原或抗体既保留其免疫活性,又保留酶的活性。
在测定时,把受检标本(测定其中的抗体或抗原)和酶标抗原或抗体按不同的步骤与固相载体表面的抗原或抗体起反应。用洗涤的方法使固相载体上形成的抗原抗体复合物与其他物质分开,最后结合在固相载体上的酶量与标本中受检物质的量成一定的比例。
加入酶反应的底物后,底物被酶催化变为有色产物,产物的量与标本中受检物质的量直接相关,故可根据颜色反应的深浅刊物定性或定量分析。由于酶的催化频率很高,故可极大地地放大反应效果,从而使测定方法达到很高的敏感度。ELISA可用于测定抗原,也可用于测定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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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抗原和抗体概念确立后,人们对其理化性质、抗原与抗体特异性结合的化学基础等问题产生了兴趣。20 世纪初, Landsteiner 等应用偶氮蛋白的人工结合抗原,即以芳香族有机化学分子偶联到蛋白质分子上形成的抗原,研究抗原抗体反应特异性的物质基础,从中认识到,抗原特异性实际上是由一些小分子的结构及构象决定的,进而提出了关于抗原抗体反应的格子学说,从理论上解释了血清学反应现象。
20 世纪 30 年代, Tiselies 和 Kabot 建立了血清电泳技术,证明抗体是丙种球蛋白,并利用分离、纯化抗体的方法对抗体分子的结构与功能进行研究。Grubar 等人建立了免疫电泳技术,发现了抗体分子的不均一性的本质,从而使抗体分子与结构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
⑸ 什么是竞争法
对于竞争法的定义,学者们见仁见智,观点不一。有人认为,竞争法不是单一性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是指调整竞争关系的各部门法规范构成的有机统一的国家权力控制体系。也有人认为,竞争法是指以商品交换中的竞争关系作为调整对象,以保护竞争为主旨,并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作为核心内容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毫无疑问,这些概念有其合理的成分,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将法律等同于国家权力控制体系,既不准确,也不符合法律的特征。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而不是一种权力。将竞争法的调整对象限定为竞争关系,无法涵盖竞争管理的内容,而竞争管理关系却恰恰是各国竞争法调整的重点。 概念是对客观事物一般的、本质的特征的反映,是对事物共同特征的抽象和概括。竞争法的概念必须反映竞争法的本质特征。按照一般理解,竞争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不正当竞争和垄断都是市场竞争过程中出现的违反公平竞争规则的行为,都会给市场竞争秩序带来危害。竞争法就是要通过查处这些行为,来规制市场主体的竞争活动,创造一个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规制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是竞争法最本质的特征和最基本的任务。因此,我们可以这样给竞争法下定义:竞争法是指为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而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按照传统的以调整对象作为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方式来定义:竞争法是调整市场活动中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以及管理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与其他法律相比较,竞争法具有以下特点: 1.适用对象的多样性。竞争是一种市场行为,是经营者之间所发生的以实现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而进行的行为,竞争关系是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的经营者之间基于竞争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竞争法的适用对象,主要是经营者。但同时,竞争法也适用于部分管理机关,因为,经营者之间的竞争行为,是一种自发的行为,需要通过有形的手来加以制约,以避免无序的竞争所带来的社会资源的浪费。规定竞争管理机关的权利义务,是竞争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2.调整方法的复杂性。调整方法是特殊法律部门特殊原则的集中体现。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允许任何一方享有凌驾于他方之上的特权,因此, 民法的调整方法只能是自愿和平等;行政法是规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其调整方法是当事人的命令与服从。竞争法调整的对象包括了竞争关系和竞争管理关系两个方面,而这两种关系中,前者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后者属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如果用简单的一种方法来调整这两种完全不同的关系,显然是不可能的。竞争法既用自愿平等的方法调整着横向的关系,又用命令和服从的方法调整着纵向和竞争管理关系,竞争性调整正是这种被动性适应和主动性竞争的混合。 3.法律内容的交叉性。竞争法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它决定了竞争法的内容有它自身的特点和相对的独立性。然而,竞争关系作为一种经济关系,其涉及面相当广泛,与其它经济关系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这就导致了竞争法在内容上相对独立的同时,又形成了与其它法律的相互交叉与相互渗透。例如,不正当竞争行为典型表现形式之―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既为竞争法所禁止,也为商标法所禁止。又如,竞争法所禁止的虚假广告宣传,它同时也是广告法的重要内容。从世界各国的竞争立法的内容上看,一般都会出现与民法、商标法、专利法、广告法、价格法、产品质量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交叉性。 4.法律责任的综合性。建立有效的竞争机制,为竞争主体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是竞争得以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前提条件,而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追究违法竞争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是保护合法的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的有效保证。因此,法律责任是竞争法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违反竞争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一种综合性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行为人对因其违法竞争行为造成特定的竞争对手损失时,对特定竞争对手所承担的责任。由于责任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这种责任所体现的主要是补偿性。行政责任是国家竞争管理机关对违法竞争法的行为人依法采取的制裁措施,是行为人对国家所承担的责任,责任的标点主要表现为惩罚性。刑事责任是国家审判机关对于严重违反竞争法律制度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给予的刑事制裁措施,是行为人所应承担的一种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 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任何法律都调整着一定的社会关系。法律的调整对象就是指法律规范效力所及的社会关系的范围。竞争法是规制市场主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因此,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关系和竞争管理关系。 竞争关系是平等的竞争主体之间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它是竞争法所调整的基础性的社会关系,不仅具有广泛性,而且也是竞争管理关系发生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竞争关系,就不可能有竞争管理关系。竞争关系包括合法的竞争关系和违法的竞争关系,而都是竞争法的调整内容。有学者指出,市场关系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符合竞争机制的;二是侵害竞争机制的。他们认为,当市场主体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时所选择的行为侵害了竞争机制,违反了社会整体利益的,才是竞争法的内在价值所否定和禁止的行为。因此,只有在一个行为同时具备不当地追求个体利益和破坏竞争机制从而违背社会整体利益这两个特征时,才能认为是竞争法应当规制的行为已经出现。竞争法只调整违法的竞争关系,而不调整合法的关系,合法的竞争行为和竞争关系可由民法、行政法等部门的法律加发调整。如果只从条文的比例看,这种观点有其合理之处,因为在竞争法中,对垄断和不正当等非法竞争行为的规制的内容确实占有绝对的优势,似乎其调整对象仅限于非法竞争关系。然而,竞争关系中的合法竞争关系与违法竞争关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它们在竞争法中只有文字多寡的不同,而没有主次轻重的区别。竞争法对违法竞争行为的界定以及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实际上也就是规定了对合法竞争行为的认定和保护。当某一竞争行为被认定为符合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不构成垄断或不正当竞争的时候,我们能说它不受竞争法调整吗? 竞争管理关系是国家竞争管理机关在依照职权监督,管理市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也即国家竞争管理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形成的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竞争是市场主体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自发性行为,竞争对手之间有着自身独立的经济利益,他们在竞争中总是处处从自己的利益考虑来决定竞争行为,幻想通过竞争者自身的行为 以克服或消除竞争中出现的扭曲竞争机制的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完全不可能的。因此,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组织承担起这项责任,而政府则责无旁贷。因为,在当今社会中,只有政府才具有权威,才有能力把竞争者之间相互冲突的利益加以调和。与竞争关系不同,竞争管理关系在本质上属于国家行政管理的范畴,其特点是:(1)竞争管理关系必须以具有管理职权的竞争管理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即管理者必须是具有管理职权的管理机关,被管理者只能是市场竞争主体;(2)管理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平等,一方依法享有管理权,另一方则依法承担接受管理的义务,被管理者必须服从于管理者的权威;(3)管理的目的不是为了直接参与竞争,而是为了保护公平竞争以及限制或制裁已经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4)竞争管理关系的发生既不依市场主体的意志为转移,也不依管理机关的意志为转移。管理机关不履行管理义务,被管理者不依法接受管理,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管理关系是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具体表现,而管理机关的管理行为是否适当,不仅会涉及到被管理者的利益和管理者的威信,而且也会对能否建立一个有效的竞争机制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竞争管理同样必须纳入法制的轨道,按照市场规律和法律规定进行。 竞争法的地位和作用 竞争法是伴随着国家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的干预而形成的法律学科。从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看,竞争法是现代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经济法范畴。 从16世纪到19世纪70年代,资本主义处于自由竞争的时期。在这一时期,自由竞争是经济活动的主导方式,国家对经济领域基本上采取不干预的自由放任主义的政策,只扮演―个消极的守夜人的角色。在自由竞争思潮和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下,法律的主要任务是维护私人自治,即个人享有财产和缔结契约的绝对权利,国家的活动仅限于保障个人的这些权利并充当私人之间纠纷的调解人,而不应干预个人的自由。因此,调整私人之间经济关系的民法成了这一时期法律的最重要的部分,民法中的个人权利本位、绝对私有权、契约自由、过错责任等原则以及相应的主要制度,都充分体现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资产阶级自由追逐其个人利益的需要。但在16世纪六、七十年代,自由竞争发展到了顶点,自由资本主义走向了集中和垄断。垄断的出现使资本主义的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尖锐,经济危机频繁发生,经济上的自由放任主义观念发生了动摇,资产阶级开始摈弃干预越少的政府是越好的政府的信条,将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纳入了法制的轨道,在法律制度上,各国都出现了私法公法化的现象,私权绝对、契约自由等原则得到了限制,社会本位的立法思想的影响进一步扩大。20世纪的德国,为了准备和应付战争,通过立法干预经济,限制个人的财产权利和契约自由,控制物资和价格,从而也引发了学者对这种法律现象的研究,经济法的概念也随之产生。此后,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形式,逐步得到各国的承认,并成为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弥补市场缺陷,需由政府在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前提下对经济进行适度干预,经济法恰恰适应了这―要求,它既突破了经济是市民的私事、国家不干预的观念,又避免了计划经济中国家无处不在的缺陷。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三大部分,而对竞争者竞争行为的管理,是国家对市场进行管理的重点之一,因此,竞争法是市场管理法的重要内容,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竞争是否应纳入经济法范畴的问题,有学者提出于不同的观点。他们从对竞争法这一核心规范的规范解剖角度,对经济法进行新思维,并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例,提出了经济法的非独立性观点。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民法和行政法的双重立法目的、两类调整对象、两种制裁方式,考虑主旨调整原则,从整体上将该法归入民法范畴,视其为《民法通则》的具体化并无不当。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经济法并不是民法规范和行政法规范的简单组合,它是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融公法与私法为一体以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其调整手段和调整方法与传统的民法和行政法的单一调整手段和调整方法有着显着的区别。同时,竞争法主要以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的形式来规定竞争主体的各种相关义务,这和民法规范主要以授权性规范的形式规定民事主体的私权利及行政法规范主要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和义务(职权和职责)显然不同。因此,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是市场经济历史发展的必然,而竞争法毫无疑问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作为调整竞争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竞争法的内容几乎涉及所有的经济领域和经济活动,它从根本上维护了整个国家的市场结构和市场秩序,使竞争机制的作用能得以正常的发挥,并由此带来国家经济的繁荣和发展。正是如此,现代竞争法被一些国家的法学家们称作国家的经济宪法或国家经济的基石。 竞争法在市场经济中所发挥的作用是多方面的,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维持合理的市场结构,创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市场结构是否合理,是决定竞争制度是否有效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目前的市场结构形式的特点是以垄断性竞争市场为主、垄断市场和自由竞争并存。垄断性市场是指没有竞争或竞争程度很弱的市场。垄断性竞争市场是既包括垄断因素,又包括竞争因素的市场。这类市场的特点是并非所有的市场主体都可以进入,而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经济水平,产品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即客观上存在进入市场的壁垒;但是,市场主体之间并不排斥竞争,相反,由于市场主体数量和规模的原因,相互之间的竞争强度更大,层次更高。自由竞争市场是指不存在进入市场限制、任何市场主体皆可参与竞争的市场。这类市场的大特点是参与竞争的市场主体数量多,竞争激烈。竞争法的任务就是要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需要,规定反垄断的例外适用,维持一些与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密切相关的行业的垄断状态;对其它部门和行业,则要规定企业兼并和控制的标准,严格控制企业间的协调市场行为和其他限制竞争的策略,防止经济权力的过度集中。正是如此,竞争法的制订和实施,有助于保持整个市场结构的合理性,为所有的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 第二,保护和鼓励正当竞争,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竞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竞争作用的有效发挥,必须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一个没有法律保障、没有秩序规则进行规范的竞争,只能是混乱的、低效的甚至是破坏性的竞争。竞争法正是这样一种法律规范:通过规定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是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为市场主体提供对自己行为性质的价值并为其有效竞争指明方向;通过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性规定,约束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避免市场竞争中可能出现的无序和混乱;通过对垄断行为的禁止性规定,防止消除竞争现象的出现,保持经济结构的均衡和市场竞争的活力;通过追究垄断和不正当的法律责任,制裁违法行为人,保护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和正当竞争,维护社会正常的竞争秩序和经济秩序。 第三,规范政府行为,为政府对市场竞争管理提供依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集行政权力和国有财产所有权于一身,政府既以公权者的身份来管理经济活动,又以国有财产所有者的身份参与经济活动,造成政企不分。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只能是公权利的代表,行使行政管理的权利,而不能以市场主体的身份直接参与竞争。政府对市场竞争的管理,必须以不妨碍市场竞争机制的正常发挥为前提,以弥补市场竞争的失败为目的。因此,政府在对市场竞争行使管理职能的时候,只能由竞争法规定的职能机构按照职权和程序来进行,注意在弥补市场失败的同时,避免管理行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防止因过度干预而酿成政府失败。 第四,协调经营者与消费者关系,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竞争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是经营者在一定范围内为争夺更多的消费者而进行的较量。因此,市场竞争与消费者的利益密切相关。市场竞争者的行为,无论是不正当竞争还是垄断,都会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这些行为正是竞争法所禁止的行为,因此,竞争法在协调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同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⑹ 杭州教师资格认定的试讲是直接上课还是说说你怎么上这节课啊
都 准备一下吧
教师资格试讲该如何准备2009-05-06 19:551、充分准备
要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最好备好课、准备好教案,并以此基础上准备好说课稿(可参考本空间)。
对自己所讲述的内容有一个系统、清晰的思路。分析好教材,弄清楚教师如何教、学生如何学以及为什么
这样教。有了充分的准备,把你讲话和讲授的实际水平表现出来就可以了。
2、重点把握
具体我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①简洁明了的介绍自己,突出优势、忽略劣势。最多用时30秒。
②用一个通俗、生动的例子来导入课堂,最好让学生、听课者全部参与其中,激发其兴趣及积极性
(举例一定要得体、得当)。
③课堂教学要简略,突出重点,解决难点。整个过程让学生充分参与其中,突出学生的主体作用,教
师穿针引线,做好设计与指挥工作。
④有所创新的教学,教学过程中有什么好的方法一点要充分展示。
3、试讲技巧
就是这个专业比较有经验的教师、教务处的人及系部主任参加,稍有经验的老
师,你讲十几分钟以后,不管发挥得如何,就已经给你定论了,这几乎和你讲的内容和讲的好坏没什么大
关系,是否具备教师素质,包括口才、逻辑、仪态,一眼就能看出来,一会就能听出来,至于留下什么好
印象之类的问题根本不存在,不管准备得怎么样,大家的判断都是你最本质的东西,不会因此而改变。所
一定要大胆,一定要大方,一定要沉着有度,思路清楚地表述自己的讲课就可以了。
①最好是理论加实践,也就是说在理论中加入一些例子,鉴于试讲时间一般都比较短,所以最好先打
听清楚后妥善安排各个步骤所花费的时间。尽量突出重点。
②现在好象试讲一般只有老师在。 如果有学生,当然要提问,不然会被认为你自己在说话,没有学生
参与。 即使如此,也要把老师当学生对待,充分体现出互动的过程。
③再就是必须举止有个老师的样子,其次,理论上一定要过关,不要在讲的过程中卡壳,再次,穿衣
也很重要。
说课的方法技巧(转)2009-04-26 17:591 说课的方法和技巧
“说课”是一种新兴的教研形式,它是指教师在特定的场合,在精心备课的基础上,面对评委、同行或教研人员系统地口头表述自己对某节课(或某单元)的教学设计及其理论依据,然后由听者评议,说者答辩,达到相互交流、相互切磋,从而使教学设计不断趋于完善的一种教学研究形式。狭义的说课是指教师以口头表达的方式,以教育科学理论和教材为依据,针对某节课的具体特点,以教师为对象,在备课和上课之间进行的教学研究活动。
说课,是当今教学改革的新课题,是教学研究工作的新形式,说课活动的开展,引起了广大领导和教师的广泛重视与关注,为教学研究工作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近几年各校的年轻教师越来越多,学校领导非常重视新教师的培养工作。对于刚刚走上工作岗位的新教师而言,摸不透“说课”时应该“说”什么,怎么“说”。而由于说课是有一定的时间要求的,所以只见讲者心急如焚“超速行驶”,说、说、说;听者云里雾里都跟不上趟。这样的说课,是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和目的。为了帮助青年教师认识说课,现就说课谈一下个人的几点看法。
一、走出误区,从本质上理解“说课”。
1、误区之一:说课就是复述教案
说课稿与教案有一定的联系,但又有明显的区别,不应混为一谈。说课稿是在个人钻研教材的基础上写成的,说课稿不宜过长,时间应控制在10~20分钟之内为宜;教案只说“怎样教”,而说课稿重点说清“为什么要这样教”。教案是教师备课这个复杂思维过程的总结,多是教学具体过程的罗列,是教师备课结果的记录,是教师进行课堂教学的操作性方案。它重在设定教师在教学中的具体内容和行为,即体现了“教什么”、“怎么教”。
说课稿侧重于有针对性的理论指导的阐述,它虽也包括教案中的精华部分(说课稿的编写多以教案为蓝本,作为参考的第一手材料),但更重要的是要体现出执教者的教学思想、教学意图和理论依据,即思维内核。简单地说,说课稿不仅要精确地说出“教”与“学”的内容,而且更重要的是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具体阐述“我为什么要这样教”。教案是平面的、单向的,而说课是立体的、多维的。说课稿是教案的深化,扩展与完善。
2、误区之二:说课就是再现上课过程
有些教师在说课过程中一直口若悬河,激动万分地给听者“上课”:讲解知识难点、分析教材、演示教具、介绍板书等,把讲给学生的东西照搬不误地拿来讲给下面就座的各位评委、同行们听。其实,如果他们准备的内容和课程安排面对的是学生,可能会是一节很成功的示范课。但说课绝不是上课,二者在对象、要求、评价标准以及场合上具有实质性的区别,不能等同对待。
说课是“说”教师的教学思路轨迹,“说”教学方案是如何设计出来的,设计的优胜之处在哪里,设计的依据是什么,预定要达到怎样的教学目标,这好比一项工程的可行性报告,而不是施工工程的本身。由此可见,说课是介于备课和上课之间的一种教学研究活动,对于备课是一种深化和检验,能使备课理性化,对于上课是一种更为严密的科学准备。
3、误区之三:说教学方法太过笼统,说学习方法有失规范
“教学设计和学法指导”是说课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有些教师在这环节中多一言以蔽之:我运用了启发式、直观式等教学法,学生运用自主探究法、合作讨论法等等。至于教师如何启发学生,怎样操作,却不见了下文。甚至有的教师把“学法指导”误解为:解答学生疑问、学生习惯养成、简单的技能训练。
4、误区之四:“一穷二白”,说课过程没有任何的辅助材料和手段
有的教师在说课过程中,既无说课文字稿,也没有运用任何的辅助手段。有的教师明明说自己动手设计了多媒体课件来辅助教学,但在说课过程中,始终不见庐山真面目,让听者不禁怀疑其真实性。所以,说课教师在说课过程中可以运用一定的辅助手段:如多媒体课件的制作、实物投影仪、说课文字稿等,在有限的时间里向同行及评委们说清楚课,说好课。
作者:hbpsygl 2008-10-28 16:45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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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回复:说课的方法和技巧
二、 “说课”的基本内容。
数学说课是数学教师间的业务交流,其根本宗旨是为了追求数学课的优化。备好课是说课的前提,而说课必须站在理论的高度对备课做出科学的分析和理解,从而证明自己的备课是有序的而不是盲目的,是理性的而不是感性的。数学说课,要向同行说什么?我认为数学说课内容,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说教材
说课,首先教者要说明自己对教材的理解,因为对教材理解透彻,才能制定出较完满的教学方案。说教材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1)教材简析。任何一门课程的教材,从其知识内容到编排形式,都会构成一个系统。要说出对教材的整体把握,就需要明确本课题或章节内容在整个学段、一个学年的教材系统中所处的位置及其作用。只有明确了这一点,才能在教学中重视前后知识的内在联系,准确地认定教材的重点和难点,从而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2)提出本课时的具体明确的教学目标。教学目标是课时备课中所规划的课时结束时要实现的教学结果。课时目标越明确、越具体,反映教者的备课认识越充分,教法的设计安排越合理。说课中要注意避免千篇一律地提出“通过教学,使学生能正确计算××习题”一类的套话,要从识记、理解、掌握、应用四个层次上分析教学目标。课时目标制定中还要提出思维能力和非智力因素方面的培养目标,包括思想品德教育渗透和兴趣、习惯培养目标。确立教学目标的依据,一是教学大纲的规定,二是单元章节的要求,三是课时教学的任务,四是教学对象的实际。要把这四点结合在一起统盘考虑,再来确定教学的起点和终点,从而明确提出本课时的具体教学目标。
(3)分析教材的编写思路、结构特点以及重点、难点、关键。说清楚本课教学内容包含哪些知识点,教例是如何展示教学内容的,教材叙述语言与例题怎么搭配,按什么顺序展开的例题与习题的分布类型,其中的重点、难点内容是什么。
此外,在以上“说教材”的常规内容基础中,我们可以增添教师的个人思维亮点。例如对教材内容的重新组合、调整以及对教材另类处理的设计思路。
2、说教法
主要说明“教什么”的问题和“为什么要教这些”的道理。即在个人钻研教材的基础上,说清本节课的教学内容的主要特点,它在整个教材中的位置,作用和前后联系并说出教者是如何根据大纲和教材内容的要求确定本节课的教学目的、目标、重点、难点和关键的。例如,为完成教学任务所采用的课堂教学模式及其理论依据;为突出重点和突破难点采用的手段和理由;为处理某个习题所采取的策略和措施等。选择何种教学方法,关键在于教师对教材特点和学生认知规律的把握,但无论采用什么样的方法,都要始终贯彻“具有启发性”、“突出主体性”、“注重思维性别”的原则。因此,说课者要从实际出发,选择恰当的教学方法。而且,随着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还要创造性地运用新的教学方法。
3、说学法
说学法不能停留在介绍学习方法这一层面上,要把主要精力放在解说如何实施学法指导上。主要说明学生要“怎样学”和“为什么这样学”的道理。要讲清教者是如何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调动积极思维、强化学生主动意识的;还要讲出教者是怎样根据年级特点和学生的年龄、心理特征,运用哪些学习规律指导学生进行学习的。特别在当今的新课程改革中,转变学生的学习方式,倡导以“主动参与,乐于探究,交流与合作”为主要特征的学习方式,是本次新课程改革的重中之重,这也将成为我们所有教师教学中的“指挥棒”。要说好学法,首先必须深入研究学生,处理好课堂教学中的师生关系,重新摆正师生的位置。要改变陈旧的师者在讲台上滔滔不绝、面部表情呆板、“我讲你听”,学者在下面正襟危坐、目不斜视的|“你问我答”的教学模式。其次,要注意对某方法指导过程的阐述,如教师是通过怎样的情景设计,学生在怎样的活动中,养成哪些良好的学习习惯,领悟出何种科学的学习方法,即不但让学生“学会”,还要让学生“会学”、“乐学”。
作者:hbpsygl 2008-10-28 16:46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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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回复:说课的方法和技巧
4、说教学程序
教学程序的基本内涵是课堂结构,从教师的整个说课过程来说,应该是精华、高潮所在。说教学过程是说课的重点部分,因为通过这一过程的分析才能看到说课者独具匠心的教学安排,它反映着教师的教学思想,教学个性与风格。也只有通过对教学过程设计的阐述,才能看到其教学安排是否合理、科学,是否具有艺术性。通常,教学过程要说清楚下面几个问题。
1、教学思路与教学环节安排。说课者要把自己对教材的理解和处理,针对学生实际,借助哪些教学手段来组织教学的基本教学思想说明白。说教学程序要把教学过程所设计的基本环节说清楚。但具体内容只须概括介绍,只要听讲人能听清楚“教的是什么”、“怎样教的”就行了。不能按教案像给学生上课那样讲。另外注意一点是,在介绍教学过程时不仅要讲教学内容的安排,还要讲清“为什么这样教”的理论依据(包括大纲依据、课程标准依据、教学法依据、教育学和心理学依据等)。
2、说明教与学的双边活动安排。这里说明怎样运用现代教学思想指导教学,怎样体现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活动和谐统一,教法与学法和谐统一,知识传授与智能开发的和谐统一,德育与智育的和谐统一。
3、说明重点与难点的处理。要说明在教学过程中,怎样突出重点和解决难点,解决难点运用什么方法。
4、说明采用哪些教学手段辅助教学。什么时候、什么地方用,这样做的道理是什么?
5、说清楚课题的板书设计和设计意图。
说教学程序,还要注意运用概括和转述的语言,不必直接照搬教案,要尽可能少用课堂内师生的原话,以便压缩实录篇幅。
三、说课的方法和技巧
1、说“准”教材;2、说“明”教法;3、说“会”学法;4、说“清”教学意图;5、说“清”练习层次。
四、说课的基本原则
按照现代教学观和方法论,成功的说课应遵循如下几条原则:
1、说理精辟,突出理论性
说课不是宣讲教案,不是浓缩课堂教学过程。说课的核心在于说理,在于说清“为什么这样教”。因为没有在理论指导下的教学实践,只知道做什么,不了解为什么这样做,永远是经验型的教学,只能是高耗低效的。因此,执教者必须认真学习教育教学理论,主动接受教育教学改革的新信息、新成果,并应用到课堂教学之中。
2、客观再现,具有可操作性
说课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科学合理,不能故弄玄虚,故作艰深,生搬硬套一些教育教学理论的专业术语。要真实地反映自己是怎样做的,为什么这样做。哪怕是并非科学、完整的做法和想法,也要如实地说出来。引起听者的思考,通过相互切磋,形成共识,进而完善说者的教学设计。
说课是为课堂教学实践服务的,说课中的一招一式、每一环节都应具有可操作性,如果说课仅仅是为说而说,不能在实际的教学中落实,那就是纸上谈兵、夸夸其谈的“花架子”,使说课流于形式。
3、不拘形式,富有灵活性
说课可以针对某一节课的内容进行,也可以围绕某一单元、某一章节展开;可以同时说出目标的确定、教法的选择、学法的指导、进行程序的全部内容,也可只说其中的一项内容,还可只说某一概念是如何引出的,或某一规律是如何得出的,或某个演示实验是如何设计的等等。要做到说主不说次,说大不说小,说精不说粗,说难不说易;要坚持以后有话则长、无话则短、不拘形式的原则,防止囿于成规的教条式的倾向。同时,在说课只要体现教学设计的特色,展示自己的教学特长。
作者:hbpsygl 2008-10-28 16:58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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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回复:说课的方法和技巧
4、说教学程序
教学程序的基本内涵是课堂结构,从教师的整个说课过程来说,应该是精华、高潮所在。说教学过程是说课的重点部分,因为通过这一过程的分析才能看到说课者独具匠心的教学安排,它反映着教师的教学思想,教学个性与风格。也只有通过对教学过程设计的阐述,才能看到其教学安排是否合理、科学,是否具有艺术性。通常,教学过程要说清楚下面几个问题。
1、教学思路与教学环节安排。说课者要把自己对教材的理解和处理,针对学生实际,借助哪些教学手段来组织教学的基本教学思想说明白。说教学程序要把教学过程所设计的基本环节说清楚。但具体内容只须概括介绍,只要听讲人能听清楚“教的是什么”、“怎样教的”就行了。不能按教案像给学生上课那样讲。另外注意一点是,在介绍教学过程时不仅要讲教学内容的安排,还要讲清“为什么这样教”的理论依据(包括大纲依据、课程标准依据、教学法依据、教育学和心理学依据等)。
2、说明教与学的双边活动安排。这里说明怎样运用现代教学思想指导教学,怎样体现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活动和谐统一,教法与学法和谐统一,知识传授与智能开发的和谐统一,德育与智育的和谐统一。
3、说明重点与难点的处理。要说明在教学过程中,怎样突出重点和解决难点,解决难点运用什么方法。
4、说明采用哪些教学手段辅助教学。什么时候、什么地方用,这样做的道理是什么?
5、说清楚课题的板书设计和设计意图。
说教学程序,还要注意运用概括和转述的语言,不必直接照搬教案,要尽可能少用课堂内师生的原话,以便压缩实录篇幅。
三、说课的方法和技巧
1、说“准”教材;2、说“明”教法;3、说“会”学法;4、说“清”教学意图;5、说“清”练习层次。
四、说课的基本原则
按照现代教学观和方法论,成功的说课应遵循如下几条原则:
1、说理精辟,突出理论性
说课不是宣讲教案,不是浓缩课堂教学过程。说课的核心在于说理,在于说清“为什么这样教”。因为没有在理论指导下的教学实践,只知道做什么,不了解为什么这样做,永远是经验型的教学,只能是高耗低效的。因此,执教者必须认真学习教育教学理论,主动接受教育教学改革的新信息、新成果,并应用到课堂教学之中。
2、客观再现,具有可操作性
说课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科学合理,不能故弄玄虚,故作艰深,生搬硬套一些教育教学理论的专业术语。要真实地反映自己是怎样做的,为什么这样做。哪怕是并非科学、完整的做法和想法,也要如实地说出来。引起听者的思考,通过相互切磋,形成共识,进而完善说者的教学设计。
说课是为课堂教学实践服务的,说课中的一招一式、每一环节都应具有可操作性,如果说课仅仅是为说而说,不能在实际的教学中落实,那就是纸上谈兵、夸夸其谈的“花架子”,使说课流于形式。
3、不拘形式,富有灵活性
说课可以针对某一节课的内容进行,也可以围绕某一单元、某一章节展开;可以同时说出目标的确定、教法的选择、学法的指导、进行程序的全部内容,也可只说其中的一项内容,还可只说某一概念是如何引出的,或某一规律是如何得出的,或某个演示实验是如何设计的等等。要做到说主不说次,说大不说小,说精不说粗,说难不说易;要坚持以后有话则长、无话则短、不拘形式的原则,防止囿于成规的教条式的倾向。同时,在说课只要体现教学设计的特色,展示自己的教学特长。
作者:hbpsygl 2008-10-28 16:59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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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回复:说课的方法和技巧
4、说教学程序
教学程序的基本内涵是课堂结构,从教师的整个说课过程来说,应该是精华、高潮所在。说教学过程是说课的重点部分,因为通过这一过程的分析才能看到说课者独具匠心的教学安排,它反映着教师的教学思想,教学个性与风格。也只有通过对教学过程设计的阐述,才能看到其教学安排是否合理、科学,是否具有艺术性。通常,教学过程要说清楚下面几个问题。
1、教学思路与教学环节安排。说课者要把自己对教材的理解和处理,针对学生实际,借助哪些教学手段来组织教学的基本教学思想说明白。说教学程序要把教学过程所设计的基本环节说清楚。但具体内容只须概括介绍,只要听讲人能听清楚“教的是什么”、“怎样教的”就行了。不能按教案像给学生上课那样讲。另外注意一点是,在介绍教学过程时不仅要讲教学内容的安排,还要讲清“为什么这样教”的理论依据(包括大纲依据、课程标准依据、教学法依据、教育学和心理学依据等)。
2、说明教与学的双边活动安排。这里说明怎样运用现代教学思想指导教学,怎样体现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活动和谐统一,教法与学法和谐统一,知识传授与智能开发的和谐统一,德育与智育的和谐统一。
3、说明重点与难点的处理。要说明在教学过程中,怎样突出重点和解决难点,解决难点运用什么方法。
4、说明采用哪些教学手段辅助教学。什么时候、什么地方用,这样做的道理是什么?
5、说清楚课题的板书设计和设计意图。
说教学程序,还要注意运用概括和转述的语言,不必直接照搬教案,要尽可能少用课堂内师生的原话,以便压缩实录篇幅。
⑺ 经济法中的竞争法包括
法律分析:司法考试中的经济法包括:竞争法、消费者法、银行业法、财税法、劳动法、土地法和房地产法、环境保护法。
经济法中竞争法由三个法律所组成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竞争法立法目的是为保障社会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