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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杭州办事处有什么政策

发布时间: 2022-08-04 12:37:48

⑴ 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杭州市外商投资环境,及时处理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保障和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在杭州市范围内(包括所辖县、市)已依法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投诉人),就企业在投资、建设、生产、经营和企业提前终止合同或合资期满后组织清算等活动中,出现与相关单位及人员有意见分歧,或遇到企业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提请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受诉机构)协调解决的行为。第三条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处理工作。协调小组在杭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设立办公室,作为协调小组常设的办事机构。第四条协调小组在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决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的程序、方法;
(二)指导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和受诉机构的处理办法;
(三)检查、督促各受诉机构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
(四)协调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受诉机构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
(五)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受诉机构受理投诉的处理情况;
(六)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属于上级部门职权范围处理的事项。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市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委、办、局和本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均须指定受理投诉的具体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公布受诉范围,并报协调小组备案。第六条各受诉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系统的业务工作特点,制定各自处理投诉的程序;
(二)受理、转送、登记、处理、答复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第七条受诉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能正确处理外商投资有关事务;
(二)熟悉本职业务,了解国际惯例;
(三)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第八条投诉人可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的投诉范围,直接向有关受诉机构投诉。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的投资者或该企业行政负责人可委托本市外商投资项目主办单位代表投诉。
投诉人在向受诉机构投诉时,可将投诉内容同时抄送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九条投诉人投诉应采用书面方式。匿名投诉不予受理。第十条投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详细、具体、明确;并附有便于受诉机构处理的有关材料。第十一条投诉实行一事一诉的原则,涉及同一受诉机构的,也可数事并诉。第十二条受诉机构处理投诉的原则是: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尽可能符合国际惯例;
(三)办事公开,力求规范化。第十三条受诉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在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投诉人。
如因投诉事项复杂,一个月内不能处理完毕,应诉机构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以后每延长一个月应向投诉人通报投诉的处理情况,直至此项投诉处理完毕。第十四条投诉人如对受诉机构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二十天内,以书面形式请求协调小组进行复议。协调小组应在接到请求复议信函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复议裁定,并督促有关部门执行复议裁定。
如投诉人请求复议的内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协调小组复议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应向请求复议的投诉人说明情况,此后每延长一个月应向投诉人通报协调处理的进展情况。第十五条受诉机构应将投诉处理结果及时报协调小组备案。第十六条受诉机构收到不属于其处理范围内的投诉,应将投诉及时转送有关受诉机构或协调小组,并告知投诉人。第十七条投诉人直接向协调小组投诉的,协调小组应及时将投诉转送有关受诉机构,并告知投诉人。第十八条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理行政复议案,不适用本办法。
投诉人已将投诉内容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提请仲裁机构裁决,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同意受理后,投诉即告终止,受诉机构不再处理。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及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第二十条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杭州市投资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杭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⑵ 请问外资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安徽利用外资优惠政策

外商在安徽省投资兴办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对外商投资企业暂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

2、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第3年~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设在安徽省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在合肥、芜湖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在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内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在合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对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由省外经贸厅确认和考核),依照税法规定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8、对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由省外经贸厅确认和考核),依照税法规定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0、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1、对属于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征进口税收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12、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经企业申请报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从购买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13、外商投资企业到安徽省投资的项目,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的,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14、各地制定的其他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⑶ 请问如何在杭州注册外资公司(请介绍详细点)谢谢了!!

外资企业注册程序
(1)外商独资企业 1. 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2. 授权委托书; 3.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原件); 4. 项目申请报告书(内附提纲供参考,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5. 企业章程(需由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6. 董事会成员名单; 7. 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委派书(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8. 法定代表人委派书(不设董事会的提交此项, 附法定代表人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9. 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需附法定代表人证明函(原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台湾客商需提供台胞证复印件; 10. 投资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1. 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请申请者提前持投资计划书、场地或土地使用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申请书前往环保局申请批复,但本批复不能代替新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须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由新公司邀请专门的评估公司根据项目量身制定); 12. 企业场地落实证明或厂房租赁合同(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 涉及照前行业许可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在国家工商总局直接注册的外资企业相关后续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照后需办理事项提示:在国家工商总局登记住所为北京市的企业企业领取营业执照时,请首先核对登记事项,确认准确无误后,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日之内,分别去以下部门办理照后登记手续。
一、刻制公章
请到北京市公安局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刻章手续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号
电话:64047799
或请到北京市公安局治安处特行科办理刻章手续
地址:西城区德胜门外功德林1号
电话:62074231
二、办理企业代码
请到国家技术质量监督局办理登记手续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裕中西里46号东门
电话:62074712、62353355—314
三、外汇登记
请到北京市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地址:北京市车公庄西路甲19号华通大厦
电话:68421593
四、设立银行帐户
请企业自由选择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五、国税登记
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请到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办理登记手续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南衡街四平园7号楼
电话:63539767/68
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请到所在区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办理登记手续
六、地税登记
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请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办理登记手续
地址:北京市鼓楼东大街206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1213室
电话:64022931
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下,请到所在区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办理登记手续
七、统计登记
请到企业住所所在区统计局办理登记手续
八、财政登记
请企业住所所在区财政局办理登记手续
九、海关登记
请到市海关部门或其授权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十、劳动、社保部门登记
请到北京市劳动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请到企业住所所在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http://..com/question/13181265.html?si=1

虽然在北京,我想在杭州基本也都有这些机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有问题,你明天可以在网络上给我留言.我对外资企业还是有点熟悉.

⑷ 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2011修改)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杭州市外商投资环境,及时处理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保障和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在杭州市范围内(包括所辖县、市)已依法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投诉人),就企业在投资、建设、生产、经营和企业提前终止合同或合资期满后组织清算等活动中,出现与相关单位及人员有意见分歧,或遇到企业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提请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受诉机构)协调解决的行为。第三条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处理工作。协调小组在杭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设立办公室,作为协调小组常设的办事机构。第四条协调小组在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决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的程序、方法;
(二)指导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和受诉机构的处理办法;
(三)检查、督促各受诉机构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
(四)协调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受诉机构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
(五)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受诉机构受理投诉的处理情况;
(六)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属于上级部门职权范围处理的事项。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市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委、办、局和本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均须指定受理投诉的具体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公布受诉范围,并报协调小组备案。第六条各受诉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系统的业务工作特点,制定各自处理投诉的程序;
(二)受理、转送、登记、处理、答复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第七条受诉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能正确处理外商投资有关事务;
(二)熟悉本职业务,了解国际惯例;
(三)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第八条投诉人可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的投诉范围,直接向有关受诉机构投诉。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的投资者或该企业行政负责人可委托本市外商投资项目主办单位代表投诉。
投诉人在向受诉机构投诉时,可将投诉内容同时抄送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九条投诉人投诉应采用书面方式。匿名投诉不予受理。第十条投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详细、具体、明确;并附有便于受诉机构处理的有关材料。第十一条投诉实行一事一诉的原则,涉及同一受诉机构的,也可数事并诉。第十二条受诉机构处理投诉的原则是: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尽可能符合国际惯例;
(三)办事公开,力求规范化。第十三条受诉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在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投诉人。
如因投诉事项复杂,一个月内不能处理完毕,应诉机构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以后每延长一个月应向投诉人通报投诉的处理情况,直至此项投诉处理完毕。第十四条投诉人如对受诉机构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二十天内,以书面形式请求协调小组进行复议。协调小组应在接到请求复议信函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复议裁定,并督促有关部门执行复议裁定。
如投诉人请求复议的内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协调小组复议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应向请求复议的投诉人说明情况,此后每延长一个月应向投诉人通报协调处理的进展情况。第十五条受诉机构应将投诉处理结果及时报协调小组备案。第十六条受诉机构收到不属于其处理范围内的投诉,应将投诉及时转送有关受诉机构或协调小组,并告知投诉人。第十七条投诉人直接向协调小组投诉的,协调小组应及时将投诉转送有关受诉机构,并告知投诉人。第十八条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理行政复议案,不适用本办法。
投诉人已将投诉内容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提请仲裁机构裁决,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同意受理后,投诉即告终止,受诉机构不再处理。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及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第二十条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杭州市投资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⑸ 外国企业在中国有什么优惠政策

外资、合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广西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1.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3.企业利用投资额以外的自用资金(指企业储备基金、发镇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4.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买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5.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上述第4、5款中,外商投资企业每一年度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6.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以及在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除《外商投资项目中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全额退还增值税。

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2)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

7.《外商投资项目中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过列的进口设备为电视机、摄象机、录象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机、传真机、电子计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汽车、摩托车等。

8.对于外商投资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的,五年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对如下地区和产业实行长期减免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对设在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广西从事港口码头设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广西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长期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设在南宁市、北海市、梧州市、钦州市、玉林市、防城港市、凭祥市、东兴市、合浦县、苍梧县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设在北海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长期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为的外商投资企业:

A.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B.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C.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D.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E.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F.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G.建筑业;

H.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I.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从事下列高新技术范围内的企业:

A.电子与信息技术;

B.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C.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D.先进制造技术;

E.航空航天技术;

F.现代农业技术;

G.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H.环境保护新技术;

I.海洋工程技术;

J.核应用技术;

K.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三)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实行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免二减三”。其中,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按1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免五减五”。

3.在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广西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⑹ 外资企业的办事处都要交那些税

如果是在税务局登记注册过的办事处,需看税务登记时申请的纳税主体是独立核算企业,还是非独立核算企业.再则看办事处的营业范围是"从事母公司相关业务的业务联络,还是从事母公司的相关业务".如果是独立核算的办事处需建立规范的帐务体系.
办事处需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果取得了业务收入则需根据所取得的收入申报缴纳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非独立核算的外资分公司或办事处其企业所得税可以申请同总公司一起汇算清缴,不需在办事处所在税务局申报企业所得税.

⑺ 外资境内设立的办事处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所以外商独资企业是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
外商独资企业是居民纳税人,符合条件就可以申请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外商独资企业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只要符合条件就行。
从2017年起,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扩大到不超过50万元。

⑻ 海外公司在中国成立办事处需要什么条件

  1. 一般要求海外公司成立两年以上, 并提供公司主体资格证明(即办理认证)。

  2. 提供海外公司银行资信证明/或认证。

  3. 提供国内代表处负责人相关信息,租赁合同等资料。

⑼ 国外的公司在中国成立办事处需要什么手续

根据《公司法》规定,外资只有代表处或分公司的说法,根据你们的实际情况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
一、注册外资代表处,不可以经营的,只作联系业务或宣传所用
二、注册外资公司,可用经营,不过手续较烦锁
三、注册外资分公司(之前所说的办事处),可以经营,不过先要在国内应该先有一家外资的总公司,再去申请分公司
QQ:352101503
TEL:020-28829392
柏图咨询,何先生

⑽ 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应该全国税收政策一样的,企业所得税从25%下降为15%,个别地区有一些资金奖励,但不会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