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室内吸烟处罚条例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任何人均有权要求吸烟者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及其监督管理人员劝阻、制止吸烟行为;有权向卫生、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不得放置烟具和设置烟草广告。对违法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发现吸烟行为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进行劝阻;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
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主办方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予烟草制品。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应当带头控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在公务活动中吸烟,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医务人员不在病人面前吸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 公共场所抽烟处罚规定
法律分析:公共场所抽烟,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公民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履行本规定的职责;有权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3. 室内吸烟处罚条例
法律分析: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 公共场所抽烟处罚规定
在禁止吸烟的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室外区域吸烟的,由市或区、县(市)相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吸烟的,由市或区、县(市)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公共场所、室外区域的管理者或经营者未及时制止吸烟的,也将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抽烟,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消防法》第六十三条,公共场所吸烟处罚法,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法律依据
《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5. 室内抽烟违反了什么法律
目前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室外公共场所吸烟,并没有相关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吸烟的话,卫计委(原卫生部)2011年制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明文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但是并没有处罚条款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一些地方也出台了相关规定,比如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这是北京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只对北京地区有法律效力。条例的第十条规定了禁止吸烟的区域,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综上所述:1、在全国范围内,室外公共场所吸烟不违法;2、在全国范围内,室内公共场所吸烟违法,但是无处罚或者处理措施;3、个别省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则依据该法规处理。
截止至2020,我国共有黑河,长春,张家口,北京,秦皇岛,阳泉,晋中,兰州,日照,西安,十堰,信阳,武汉,滁州,马鞍山,湖州,上海,黄山,金华,绍兴,舟山,衢州,张家界,衡阳,莆田,厦门,深圳,海口等28个城市进行无烟立法。
6. 在杭州的公共场所能不能随便抽烟
杭州"控烟条例"再升级 ,今后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以后,在杭州的公共场所不能随便抽烟了!
发现控烟范围内抽烟
可拨打12345市长热线投诉
市民发现有人在控烟范围内抽烟,今后可放心举报,有“控烟条例”替你撑腰。
“征求意见稿”规定,控烟范围内的任何人可以行使以下权利: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要求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区域。
当然也可以向控烟监管部门投诉举报,“12345”市长公开电话统一受理有关控烟的咨询、投诉。
今年还有两部地方性法规出台
目前《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修订)》意见已经征求完毕,接下来将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做进一步修改,预计年内发布实施。
除了修订“控烟条例”,今年杭州市还将制定出台《湘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和《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目前这两部地方性法规初稿基本制定完成,接下来也将报送市法制办,按计划也要在年内发布实施。
按照今年的立法计划,今年杭州还将制定出台《杭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修订)》《杭州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预备《杭州市钱塘江两岸保护开发利用条例》《杭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等立法项目,调研《杭州市人才工作条例》《外国人在杭服务管理条例(暂名)》《杭州市乡村振兴条例(暂名)》《杭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为今后立法做准备。
7. 室内吸烟处罚条例
公共场所吸烟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界定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并明确了室外全面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2、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其中,特别提出了几类群体要起到示范带头作用,比如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教师和医务人员,要带头控烟;教师不要在学生面前吸烟;医务人员不要在患者面前吸烟等。其中最大亮点在于香烟的警示图形将上香烟的外包装,卷烟包装上的图形警示是向公众宣传烟草危害最直接、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一条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
(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
(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
(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第十二条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
(一)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
(二)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的室外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场所。
第十三条 室外设置吸烟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二)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
(三)远离通风口、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
(四)在显着位置设置醒目的吸烟危害健康警示标识或者图片。
8. 杭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杭州市卫生局是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主管机关。 本市各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民航、铁路、市容环卫、交通、工商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本暂行规定。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负责禁止吸烟的监督和管理。第三条凡在杭州市市区范围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影剧院和歌舞厅、卡拉OK厅(室)、音乐茶座(室)、录像放映厅(室)、游艺厅;
(二)体育比赛馆(场);
(三)图书馆的阅览室、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的展示厅;
(四)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场)及购物场所;
(五)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等候室;
(六)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病房;
(七)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课室、礼堂、会议厅(室)和设有空调设备的办公室
(八)托幼机构的幼儿活动场所、室内儿童活动场所;
(九)设有空调设备的餐饮厅(室)、经营场所;
(十)根据实际需要,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有条件的可设置吸烟区。第四条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以及市区道路、广场等其他所有公共场所和建筑物上,一律禁止设置烟草广告。第五条报刊、广播、电视、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保护以及市容环卫等部门和工、青、妇等组织应当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劝阻吸烟的社会宣传。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第六条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和执行本单位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和惩罚措施,对在禁止吸烟范围内的吸烟者,经警告仍不听劝阻的,处以20元罚款;
(二)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四)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得设置吸烟器具,不得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第七条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职责。公民有权向市或区卫生局举报违反本暂行规定的行为。第八条每年5月31日的“世界无烟日”,销售香烟的企业(含个体摊档)停售香烟一天。第九条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由卫生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处以警告并限期改正;对在禁止吸烟范围内吸烟者不加以制止的,处以500元罚款。
(二)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对违反本暂行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和建筑物上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处以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设置者拆除广告或强制拆除。第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应当开具杭州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一律上缴财政。第十二条对拒绝、阻碍卫生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四条卫生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暂行规定自1995年9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