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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还要在家里隔离多久

发布时间: 2023-03-08 23:58:02

① 杭州隔离最新规定

现在去杭州需要准备身份证和健康码。
截至2022年8月01日,上海高风险地区来杭为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上海中风险地区来杭为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进杭州需要报备:杭州临安区、富阳区、临平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发布通告,来返前须通过平台及时进行登记/报备,或向属地村(社区)、工作单位报备,并配合做好相应的健康管理措施,其他区县市可通过报备电话提前进行报备。

一、对有高风险区7天旅居史人员,进行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2、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管理期限自离开风险区算起。


二、对有中风险区7天旅居史人员,进行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4、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管理期限自离开风险区算起。


三、对有低风险区7天旅居史人员,3天内完成两次核酸检测,并做好健康监测。

② 外省回杭州隔离多久

外省回杭州隔离需14天。
现在外地到杭州市的人员都要被隔离十四天吗?对14天内来自或到访过疫情严重国家(地区)的入境来浙人员,实施全程集中或受控转运,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该类入境人员一律实施集中医学观察14天。
对14天内来自或到访过非疫情严重国家(地区)的入境来浙人员,实施全程登记、定期申报健康状况管理措施。该类入境人员抵达目的地或居住地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社区(村)或单位报告,纳入当地疫情防控工作体系,并每日向社区(村)或单位报告体温等自我检测情况。
入境时出现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者,属本省入境口岸发现的,由口岸所在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并安排诊治;密切接触人员按既定措施统筹安排处理。属省外入境口岸发现的,按口岸所在地相关规定及时处置,并启动省际联动机制加强对接。
杭州全市实行“人员一码通”
“杭州健康码”分绿黄红三色进行分类管理。绿码者在全市域内亮码通行;黄码者要进行7天以内的集中或居家隔离,在连续申报健康打卡不超过7天正常后将转为绿码;红码者要实施14天的集中或居家隔离,在连续申报健康打卡14天正常后将转为绿码。各区县(市)不得以外地车牌、外地户籍为由一概拒绝人员、车辆入境。
目前,杭州市实行“人员一码通”。启用“杭州健康码”分绿黄红三色进行分类动态管理。
一般来说,新进人员要进行不少于7天的隔离,而如果是从重点疫区返回,或在上述地区停留、旅游、走亲的,尽管体温正常,也要隔离至少14天。
为什么无症状返京之后仍要隔离
新冠肺炎的许多具体病例已经证明,这种新型传染病的传播有着极强的不可预见性和不确定性。即使返京人员在来京前的住地完全健康,也很难确保其在来京前住地和返京途中未被感染。如果在观察期间发病,可以及时进行诊治;如果平安无事,则可以放心地投入工作。如果已经成为潜在病毒携带者,很快又投入到工作之中,即使是概率极低的个别事例,带来的损失也将难以估量,不仅会给自己家庭、居住地和所在单位带来更大的损失,甚至可能给更大范围的疫情防控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

③ 杭州居家隔离政策

杭州居家隔离政策如下:
1、对入境人员开展“14+7+7”健康管理措施,即先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继续实施7天居家健康观察,再实施7天日常健康监测;
2、对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实施“14+7”健康管理措施,即先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继续实施7天居家健康观察;
3、对需持核酸检测报告离开地区、全域核酸检测地区、有涉疫风险的交通枢纽来浙返浙人员,参照实施“2+14”健康管理措施;
4、对来自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镇(街道)、出现疫情社区传播地区或当地政府宣布实施全域封闭管理地区、与阳性病例在同时间段同一空间出现的来富返富人员,实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7天居家健康观察。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