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现在有杭州小车牌照指标,怎么把外地牌照的车子转过来
符合杭州外地车转入标准的机动车可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籍。
以杭州淳安县办理车辆转籍为例,
1、转籍事项
名下有国五排放标准同时又符合转为浙A牌照的车辆的话,一定要在2019年9月30日以前到交管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但要注意原本就在省内的符合“国五”排放含孙睁标准的车辆进行转移登记的话,不在排放转籍限制的范围之内。
2、车辆转籍条件
省外转入车辆,如果是轻型汽车和重型燃气车,必须符合或严于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也就是国六标准;柴油车则必须符合或严于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也就是国五标准。省内转入的话,必须是国一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3、车辆转籍材料
2017年1月1号之前生产的国产车辆办理转籍,需要车主身份证、车辆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如果是2017年1月1号之前生产的进口车辆,除了车主身份证以外,还需要进口关单、随车检验单以及铭牌照片。
对于2017年1月1日之后生产的转入车辆无论是国产还是进口,只需要车主身份证、车辆登记证书和随车清单就可以了。
(1)杭州网络转籍需要多久扩展阅读
2019年7月1日起购买的车辆转入杭州需符合新的排放标准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谈岁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5月20日发布了《关于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浙环发【2019】12号)
第一条、自2019年7月1日起,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轻型汽车(包括汽油车、柴油车、燃气车和混合动力车),须符合或严于《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6a阶段标准要求。
第二条、自2019年7月1日起,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生产、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重型燃气车,须符合或严于《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6a阶段标准要求。
第四条、凡在2019年6月30日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省外转入(以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转出地转移登记日期为准)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辆,在2019年9月30日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移登记。
第七条、省内机动车转移、变更登记不受本通告限制。
参考凯渗资料来源:淳安千岛湖政府门户网--我县可办车辆转籍 国五车转浙A牌照要抓紧
Ⅱ 2021年杭州车辆转籍
法律分析:新规表明异地转籍不用回到原户籍地办理迁出、检查车辆、环保等一系列手续,在新规之前异地车转籍,车主必须到车辆所在地进行办理,现在车辆全部的转籍手续都能实现在网上办理,为车主带来了非常大的方便,同时又可以享受免费政策,车辆网上转籍目前已经在国内300个城市试点运行,全国范围内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都能在网上办理手续,可致电当地车管所进行咨询。
最新车辆转籍流程
1、驾驶员携带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交强险单以及所属车辆到注册地车管所;
2、到咨询台领取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书和机动车查验记录并且填好表格;
3、按照工作人员的指示给车辆牌照、拓印,并且把资料交由车辆档案室工作人员,之后带上表格和车辆登记证书把车开到检验区验车;
4、验完车后,到业务大厅取号后到窗口办理并缴费,办理临时车牌,把原车牌取下,再到车辆档案室窗口换取临时牌照;同时得到一个条形码,后期可自行到场领取档案或者选择邮寄。
此外车辆转籍与车辆过户虽然手续流程相似,但实际两者的本意有所区别,车辆过户就是把车辆所属人的名称变更,其车辆所属人发生变更;车辆转籍则是车辆由本地调至外地,改变隶属车辆管理机关而办理的登记,但车辆所属人不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Ⅲ 杭州沪c牌照2022年3月1日之己申请转籍未办结怎么处理
可以去车管所申诉或者打市长热线。
一般在10个工作日以内就要处理了,车辆转籍新规就是: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时,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Ⅳ 杭州车辆转籍办理地点
法律漏亏分析:转塘服务站及七个县所(除萧山外)正式办理车辆转入业务,其中各县所办理车辆登记地(转入地)为本辖区的车辆转入业务。(全国试点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档案电子化网上转递的300个城市按照《机动车转籍档案资料电子化转递工作规范(试行)》操作,可直接到转入地车管所办理。)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源磨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雹搜斗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