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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士官军人在上海如何转业

发布时间: 2022-08-08 23:50:10

A. 我是一名士官,家属随军到上海2年,家属在上海有住房和工作,我转业时能在上海安置吗

可以的,上海新规定复员战士可以直接安置在上海的。

B. 双军人,一个三级士官,一个四级士官,转业怎么安置必须回双方原籍吗

只能在双方原籍中选择一个!兄弟,二个人一起出来,做好思想准备哦!对于安置工作不要有太多的期望,不然会失望的!

C. 谁知道上海市转业军人政策

军转干部上海安置政策及工作流程
一、接收条件
1.军队转业干部上海入伍(指由上海征兵机构批准入伍,同时注销上海常住户口,上海院校毕业分配入伍的外省籍学生不属上海入伍,下同)。
2.军队转业干部外地入伍,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为上海市常住户口。
3.驻沪部队(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已随军随调到上海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
4.军队转业干部外地入伍,父母在上海有常住户口,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子女或军转干部本人未婚;以及配偶为独生子女,配偶父母在上海有常住户口。
5.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父母原籍、入伍地为上海,或者父母离退休后已在上海安置落户。
6.军队转业干部外地入伍,其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有上海常住户口,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1)自主择业的;(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4)因战因公致残的。
7.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或上海入伍的。
8.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一方系驻沪部队干部,双方或者一方转业的。
9.驻沪部队军队转业干部未婚或者离异的,可比照本市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注意事项:计算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现任职务(含专业技术等级)年限、配偶随军并取得常住户口年限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等时间,统一截止到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二、安置办法
符合本市接收条件,并列入转业当年中央下达给本市安置计划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本市负责安置。具体办法是:
1.考试分配
单位:每年公布考试单位;
对象:专业技术干部和营职以下转业干部(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
办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办法。笔试为闭卷考试由市军转办委托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组织实施,面试由市军转办负责指导和协调,各用人单位自行组织。
2.双向选择
采取“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分配会等形式。组织当年有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计划的单位,以及在中心城区安置(含浦东、宝山、闵行区)的军队转业干部(不含已被考试录用的军队转业干部),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洽谈,达成双向选择意向。
3.指令性安排
对未进入考试分配和达成双向选择意向的军队转业干部采取指令性分配的办法安置。专业技术干部一般进行专业对口安排。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予以同步安置。
三、工作流程
条件审核--适应性培训--考试分配--双向选择--指令性安排--发出报到通知--组织报到--专业培训--上岗。
四、报到程序
1.市军转办发出报到通知,规定报到期限。
2.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迁家属一次性办齐离队手续,随迁家属凭军转办出具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迁移手续。
3.军队转业干部持行政、组织、工资关系及独生子女证到接收单位人事(干部)部门报到并开具《军队转业干部申报户口表》,持本人档案内《评定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报告表》到单位所在区(县)人武部办理转服预备役登记手续。
4.军队转业干部携带《军队转业干部申报户口表》和户口簿(已婚的配偶户口簿、未婚的父母亲户口簿),有随迁家属的应带家属户口迁移证,到市军转办指定地点开出《上海市人事局申报户口证明信》和《迁户落户确认单》
5.持户口簿、《上海市人事局申报户口证明信》和《迁户落户确认单》(85年以后入伍的还需持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警署)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所在派出所或警署办理落户手续。
6.转递组织关系。工作分配在区、县及所属单位的,到所在区、县委组织部办理;分配在中央部属在沪代管单位、市属单位、市级机关(人民团体),可直接到所在单位组织部门办理。共青团员的组织关系直接到接收单位团组织办理。

D. 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退役士兵在本市范围内的接收和安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含义)
本办法所指的退役士兵,包括下列人员:
(一)退伍义务兵;
(二)复员士官;
(三)转业士官。第四条 (职能部门)
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市民政局(以下称市安置部门)是本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民政部门(以下称区县安置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劳动保障、人事、公安、财政、税务、征兵、工商行政,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安置原则)
退役士兵的安置,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实行指令性安置与退役士兵同接受单位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办法。
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第二章接收第六条 (接收的管辖)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被批准退出现役的士兵,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退役后由市和区县安置部门负责接收。
本市入伍的退役士兵,一般由原征集地的区县安置部门负责接收,也可以由其退役时父母或者配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安置部门负责接收。
非本市入伍的退役士兵,按下列规定予以接收:
(一)服役期间,其父母户籍迁入本市的未婚转业士官、非在职入伍的未婚复员士官、非在职入伍的退伍义务兵,由其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安置部门负责接收。
(二)配偶的户籍在本市且结婚满两年的复员士官、转业士官,由其配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安置部门负责接收。
(三)属于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经市安置部门批准由本市接收的退役士兵,由市安置部门指定的区县安置部门负责接收。第七条 (接收程序)
退役士兵应当自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向有接收管辖权的区县安置部门报到。
区县安置部门应当自收到退役士兵的档案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接收条件的,签发接收通知书;对不符合接收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退役士兵,并将其档案退回原部队。
退役士兵收到接收通知书后,应当按接收通知书的要求,到区县安置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区县安置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第八条 (户口落户手续的办理)
退役士兵凭区县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到指定的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落户手续。第九条 (非农业户口落户的特别规定)
转业士官入伍前系农业户口的,退役后可按非农业户口落户。
入伍前系农业户口的士官符合转业条件,本人要求并经部队批准复员的,可按非农业户口落户。第十条 (农转非的特别规定)
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入伍前系农业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市或者区县安置部门批准,可转为非农业户口:
(一)服役期间个人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二等功以上的;
(二)服役期间个人因对敌作战、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荣立三等功或者因其他事由荣立两次三等功的;
(三)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部队评定为三等以上残废等级的,或者虽未被评定残废等级,但经本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部分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服役期间其家庭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五)烈士的遗孤或者兄弟姐妹接替其参军的;
(六)入伍前父母双亡的;
(七)飞行学员因身体不适应飞行而退役,经团级以上的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和航空学校证明的。第三章安置第十一条 (单位的安置义务)
本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第十二条 (安置方式)
下列退役士兵中,除国家和本市规定不予安排就业或者自谋职业的以外,由区县安置部门安排就业:
(一)转业士官;
(二)入伍前系非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
(三)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被评定为二等、三等残废等级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
下列退役士兵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其生产和生活:
(一)系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
(二)除前款第(三)项以外的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
(三)入伍前系农业户口,因符合转业条件而按非农业户口落户的复员士官。

E. 你好 我是一名外地来在上海当兵的一名士官 我想问家属随军了上海 我能转业随家属户口吗 能随上海能安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8-30

F. 士官转业有什么规定

军人要达到一定条件才能选择转业。普通义务兵和低级别士官没有转业,只有中级以上士官以及军官才有转业选项,也就是三期以上士官以及军官和文职干部。

(6)双士官军人在上海如何转业扩展阅读

转业待遇如下:

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一般情况下士兵转业由地方民政局、劳动局等部门负责安置。副团(不含)以下军官由地方人事局负责安置,副团以上军官由组织部负责安置。

G. 在上海服役的军官转业能不能转业到上海啊

可以的。但是有条件的,提供相关政策信息供你参考: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内 容
一、政策依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二、接收条件

第一条 军队转业干部上海入伍(指由上海征兵机构批准入伍,同时注销上海常住户口,上海院校毕业分配入伍的外省籍学生不属上海入伍,下同)。

第二条 军队转业干部外地入伍,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为上海市常住户口。

第三条 驻沪部队(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已随军随调到上海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

第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外地入伍,父母在上海有常住户口,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子女或军转干部本人未婚;以及配偶为独生子女,岳父母在上海有常住户口。

第五条 军队转业干部外地入伍,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从上海入伍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按国发[1989]14号确定的边疆国境县、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一、二类岛屿的范围,下同)工作,或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离退休后已安置在上海。

第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外地入伍,其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有上海常住户口,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七条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其中一方是上海入伍或者驻沪部队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一方转业,驻沪部队留队方必须符合配偶随军条件。

第八条 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批准并列入中央下达给本市的安置计划,可以到上海市安置。

计算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任现职务(含专业技术等级)年限、配偶随军并取得常住户口年限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等时间,统一为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三、安置办法

符合本市接收条件,并列入转业当年中央下达给本市安置计划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本市负责安置。具体办法是:
1、考试分配
单位:上海海关、上海市财政(税务)局、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对象:技术干部和营职以下军(警)官;
办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办法。笔试由市任职资格考试中心组织,面试由用人单位组织。
2、双向选择
举办军队转业干部“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分配会。组织当年有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计划的单位,以及在中心城区安置(含浦东、宝山、闵行区)的军队转业干部进行洽谈(不含已被考试录用的军队转业干部)。
3、指令性安排
对未达成考试分配和双向选择意向的军队转业干部采取指令性分配的办法。专业技术干部一般进行专业对口安排。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予以同步安置。

四、工作流程

条件审核——适应性培训——考试分配——双向选择——指令性安排——发出报到通知——组织报到——专业培训——上岗

五、报到程序

1、市军转办发出报到通知,规定报到期限。
2、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迁家属一次性办齐离队手续,随迁家属凭军转办出具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迁移手续。
3、军队转业干部持行政、组织、工资关系及独生子女证到接收单位人事(干部)部门报到并开具《军队转业干部申报户口表》。
4、军队转业干部携带《军队转业干部申报户口表》和户口簿(已婚的配偶户口簿、未婚的父母亲户口簿),有随迁家属的应带家属户口迁移证,到市人事局业务受理处开出《上海市人事局申报户口证明信》
5、持户口簿和《上海市人事局申报户口证明信》(85年以后入伍的还需持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警署)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所在派出所或警署办理落户手续。
6、转递组织关系。工作分配在区、县及所属单位的,到所在区、县委组织部办理;分配在中央部属在沪代管单位、市属单位、市级机关(人民团体),可直接到所在单位组织部门办理;自谋职业的,到市人才服务中心流动人员管理部(大木桥路123号底层大厅)办理。共青团员的组织关系直接到接收单位团组织办理。

六、受理时间

办理户口申报时间(大木桥路123号底层大厅):
9:00-11:30
13:30-17:00
补充说明:
受理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
咨询电话: (021) 24022222 孙先生
联系地址:高安路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