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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领生育津贴需要哪些资料

发布时间: 2022-08-11 23:52:53

⑴ 上海领生育金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分析:一般需要以下材料: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原件)、计划生育证明、生育医学材料,材料复印件由本人签名。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携带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材料非中文的,另需提供加盖翻译机构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⑵ 上海生育保险金领取需要哪些材料与流程

领取生育保险金需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证明、单位的营业执照等材料。而流程则是先提出申请;然后提交申请材料;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最后发给职工生育津贴和报销的生育医疗费。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六条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

⑶ 上海领生育金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法律分析】:领生育金需要提供的资料:1、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2、准生证、出生证和独子证复印件;3、生育住院发票复印件、出院小结(盖就诊医院章);4、单位证明(含职工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产假起止日期);5、报销资料涉及复印件的部分,需提供原件审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⑷ 上海领取生育津贴需要哪些材料

法律分析: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下同);
2、《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3、尚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提供结婚证和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省市户籍生育妇女还应提供《上海市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或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5、本人在本市开立的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建设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之一〕;
6、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还应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①对于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对于在外省市生育的妇女,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出院小结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对于男方为军人的,应提供有效《士兵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对于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本市户籍生育妇女应提供经市或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再生育子女补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省市户籍生育妇女应提供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再生育的证明;
⑤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的生育妇女,应提供其账户所在地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农保)》,外商投资企业中生育妇女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从业人员缴费基数明细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⑸ 上海报销生育金要什么材料

法律分析:生育保险报销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上海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⑹ 领生育津贴需要什么材料

申领生育津贴需要的材料有:1、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2、准生证、出生证和独子证复印件。3、生育住院发票复印件、出院小结(盖就诊医院章)。4、单位证明(含职工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产假起止日期)。5、报销资料涉及复印件的部分,需提供原件审核。一、领生育保险报销所需的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的,携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4、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邮政储汇局其中之一);6、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1)对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对于外省市户籍的生育妇女,需携带 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生育的证明;(3)对于在外省市生育的妇女,需携带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或顺产)的出院小结和小孩《出生医学证明》;(4)对于男方为军人的 ,需携带《士兵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5)对于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需携带经市或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生育保险法》规定申请生育津贴需要准备的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本人结婚证原件、复印件;(3)本人银卡复印件(备注本人手机号、姓名和开户行地址);(4)孩子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5)准生证原件、复印件或是在所属机构开具盖章的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原件、复印件;(6)产前检查单据、B超单据和发票等;(7)出院结算单据;(8)医院病案室复印的完整病例(包含入院、分娩、出院、临时医嘱、长期医嘱等的完整病例)

⑺ 在上海领取生育金需要哪些条件和材料

上海生育保险金领取条件如下: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2、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3、属于计划内生育;
4、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在上海领取生育金需要的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
2、夫妻双方户口本;
3、结婚证;
4、医院出具的小孩的医学出生证明;
5、银行存折;
6、计划内生育的证明。在上海市居住地计生委办理《上海市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即可。
(7)上海领生育津贴需要哪些资料扩展阅读
一、生育妇女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必须符合“属于计划内生育”的条件,范围是:
1、符合政策生育第一胎的;
2、符合再生育条件并经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
3、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但妊娠后流产的。
二、生育妇女在办理《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时,需提供如下基本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
2、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在本市居住的外省市生育妇女,还需提供本市居住证明;
3、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
4、本市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或者外省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和病历。
三、除提供上述基本材料以外,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生育妇女符合政策生育第一胎、且本人户籍为外省市的,应当提供由其户籍地或者本市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2、生育妇女符合再生育条件再生育的,应当提供由本市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或者由外省市县级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再生育的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上海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生情况审核

⑻ 上海生育津贴怎么领,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四)其他在本市城镇单位就业,并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生育妇女。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90天内向单位或个人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其中失业妇女应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

法律依据:《2020年上海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第一条 根据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生育保险期间计划内生育,且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生育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