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工程安责险在哪里买
保险去保险公司买就好了。我们现在主要区分和分析施工一切险和安装一切险的区别,以及它们与安全生产保险的保障区别是,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是建筑工程领域重要的综合财产险耐槐。其保险责任包括财产损失和责任赔偿。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担保对象、风险因素和风险分布的不同。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履行赔偿义务后,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多付的部分,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自损失之日起,按照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收入不退还减少部分的保险费。被保险人要求恢复原保险金额的,自设保人要求恢复之日起至保险期限届满期间按日计算的保险费,按照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
拓展资料
1.工程保障保险是一种覆盖建设工程各个阶段的工程保障机制槐祥。 是保险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建筑工程领域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一种保险。 保险公司作为保证人,因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后可以向被保证人追偿。与目前国内的项目保障政策相对应,主要包括:项目招投标保障保险、项目履约保障保险、工程质量保障保险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保险。 此外,一些地区还积极推广业主合同付款保证保险和预付款保证保险。
2.工程责任保险与工程保证保险的区别最为明显:
(1)从保险的性质来看:前者是责任险的范畴;后者是保证保险的范畴,是昌明友工程保证保险的一种形式。两者在属性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2)从保险标的来看:工程责任险,承保因相关主体的过失或过失行为而引起的相关赔偿责任;工程保证保险作为保证保险的一种形式,承保被保险人的信函。
(3)从风险的角度:项目担保保险作为项目担保的一种形式,处理项目建设各方守信履约的风险;工程责任险应代替工程建设各方承担责任赔偿风险。
(4)从事后追偿机制来看:在工程保证保险中,保险人可以代替被保险人在赔偿损失后追偿被保险人,而在工程责任保险中不存在这种机制。
B. 安责险是什么
我国自2017年开始,就明令要求高危行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开始试点强制推行安责险。近年来,随着政策的推动,立法的不断完善以及各地试点的成功经验越来越多,安责险的发展进入了上升通道。
2021年国家和各省市地区相继发布推动安责险发展的相关政策,从目前来桐此厅看,安责险未来或将在全国范围内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的必要条件,有望演化成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便于建筑、施工企业、保险领域从业者理解这一趋势,也便于监管机构驱动创新,本文就2021年全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主要省市政策进行了梳理。
国家政策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文件中明确提出: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
2021年9月7日,国家应急管理部发布《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提出:要依法依规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各类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强化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各省市地区政策.
吉林省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2021年1月11日,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要切实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积极主动投保;督促保险机构履行事故预防责任,提升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建设工程安责险信息化平台作用,实现数据共享。
广西省
《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2021年2月24日,广西省应急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就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进行部署,文件提出:要进一步做好安责险推动工作,积极支持新一届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共保体开展工作。各地要将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纳入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和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内容;将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的必要条件。
江苏省
《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1年11月10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全面推行建设工程安责险,本省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新开工及已开工项目)均需投保建设工程安责险。新建工程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节点前投保建设工程安责险,应当投保建设工程安责险的投保项目不得延迟投保、退保。
《2021年无锡市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
2021年3月17日,无锡市住建局发布《2021年无锡市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文件提出: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支持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关于在泰州市区建筑施工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局隐险的通知》
2021年6月8日,泰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在泰州市区建筑施工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文件提出:明确安责险保障范围包括从业人员、第三者责任及相关费用。施工企业承接项目后,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主动投保建工安责险,且不得无故退保,相关部门负责协助推进建工安责险实施和事故预防工作。
《关于在徐州市市区建筑施工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试行)》
2021年7月19日,徐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在徐州市市区建筑施工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扒空知(试行)》,文件提出:徐州市市区范围内的项目施工企业必须投保徐州市建工安责险。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牵头组织,保险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施工企业承接项目后,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主动投保建工安责险,且不得无故退保。
广东省
《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2021年4月9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发布《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文件提出:在高危行业领域大力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安责险的保障范围进行明确,保险费率进行浮动费率,对事故预防和保险理赔等提出新的要求和建议。
《佛山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试点工作方案》
2021年6月28日,佛山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佛山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试点工作方案》,文件提出:在全市中选择1-2个区和部分重点行业领域作为示范点,开展安责险“服务+监管+推广”为一体的综合试点工作。
浙江省
《加快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
2021年11月1日,浙江省建设厅发布《加快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文件提出:要积极推动建筑施工领域安责险工作开展,加快投保进度,确保在2021年11月30日前实现房建市政工程安责险100%投保;将安责险制度推进情况纳入年度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并要求开展安责险信息化监管服务平台建设。
《杭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2021年6月23日,杭州市安委办发布《杭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文件提出:要求在建筑施工领域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安责险的内涵内容、投保主体及保险期限,费率机制等进行了明确,同时明确安责险监督管理要求,将安责险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评优评杯、信用等级等评价体系。
《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2021年12月15日,杭州市建委正式发布《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在建筑施工领域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将商业保险的风险专业化控制和社会保障功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以“安全+保险+服务”的模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负责、社会化保障的风险防控体系,构建完善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防范长效机制。
北京市
《关于明确2021年全市安责险制度建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年8月13日,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发布《关于明确2021年全市安责险制度建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提出:严格落实安责险推进工作,确保取得实效;科学指导保险机构为安责险参保企业开展事故预防工作,加强指导各区保险机构开展保险服务工作,有效推进安责险制度建设。
河北省
《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
2021年10月13日,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发布《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文件提出:进一步规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合法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监管、市场运作的方式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山东省
《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
2021年9月1日起,山东省住建厅实施《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文件提出: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当依法投保安责险。对于不依法参保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另外引入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强化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充分发挥保险机制的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进一步提升建筑施工本质安全水平,切实保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云南省
西双版纳州《关于转发云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年8月30日,云南西双版纳州应急管理局发布《关于转发云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提出:推进高危行业领域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进行责令整改和处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联席会议机制,充分发挥保险在促进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
甘肃省
《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意见》
2021年3月19日,甘肃省应急管理厅等七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意见》,文件提出:在全省高危行业领域统一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应覆盖全体从业人员,并实行同一保险金额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将严格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和建立保险理赔服务机制。
江西省
《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
2021年9月13日,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赣应急字〔2021〕138号),文件提出:要求各地、各单位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政治高度,提高对依法依规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重要性的认识,提高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责任和意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事故预防功能,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做出了工作部署。
福建省
《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
2021年12月28日,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提出:在省内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积极投保。
贵州省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非金属矿山、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2021年12月29日,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非金属矿山、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全面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工作,加快建立市场化安全风险防控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上海市
《关于做好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2021年9月10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十四五”规划(征求意见稿)》
2021年10月15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十四五”规划(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在“完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中提出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关于切实做好全市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2021年9月,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切实做好全市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要求全市新开工和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施安责险,未参保项目限于2021年9月30日前按规定完成投保,否则,将依照《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认定记录其不良行为记录,将其纳入安全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
湖北省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应急体系“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2021年12月2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应急体系“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件提出: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督促保险公司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制度化。
辽宁省
《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三次修正)
2021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三次修正),文件提出:在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安全生产与商业责任保险相结合的事故预防机制。
宁夏自治区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2021年9月24日,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件提出:深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及其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进一步扩大安责险推行和保障范围。
青海省
《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2021年7月2日青海省安委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全省范围内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责险;除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应当投保安责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保尽保,不得延迟续保、退保;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责险。
陕西省
转发《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
2021年9月8日,陕西省应急管理厅转发《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提出:扎实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确保取得成效。省应急厅成立由厅主要领导牵头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专项检查工作专班,负责对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督查。
四川省
《深入推进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2021年9月23日,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发布《深入推进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文件提出:在全州范围内深入推进高危行业领域安责险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
2021年9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提出:要依法依规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立即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自查自纠。
C.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目录
总则
机构与职责
教育与培训
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电信线路
易燃、易爆物品
电梯
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检查和整改
奖励与处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 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好悄枯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运慎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友洞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五、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 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 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七、电 梯
第三十条 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 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 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 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三十五条 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三十六条 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八、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九、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一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十、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着。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七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八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五十一条 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五十四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五十七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加强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五十八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九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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