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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析产去哪里办

发布时间: 2025-08-15 14:26:04

1. 程青松律师:一件债权人代位析产案的办案经验分享

文|程青松律师

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涉及上海市黄浦区的一套房产。在执行案件中,法院裁定终结程序后,债权人L公司向房产所在地法院起诉Z先生及其配偶Y女士,请求代位析产。本文分享了本案的一些关键法律依据、案件管辖、争议问题及代理意见,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代位析产请求。

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由在法律界是一个新的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修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将其纳入“共有纠纷”类别。本文探讨了债权人如何在执行案件中,通过提起代位析产诉讼,解决与债务人共有的财产问题,以及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管辖权和处理原则。

在案件背景中,债权人L公司因与债务人Z先生的合同纠纷,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债务人配偶Y女士名下的房产,并裁定终结执行程序。随后,债权人向房产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代位析产。本文详细阐述了债权人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以及执行法院在案件中的角色和处理方式。

在法律依据部分,文章指出了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的法律基础,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文章强调了债权人提起此类诉讼的条件,包括债务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且该债权已得到确认,以及债务人与共有人未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分割。

争议问题涉及债权人的起诉条件、共有的认定、以及债务人配偶是否应承担债务等。债务人方面提出了系争房产应属其配偶个人所有的抗辩,强调了继承权和赠与的区别。代理意见则围绕原告的起诉条件、系争房产的共有性质以及债务人财产的认定进行了详细阐述,强调了证据的提交和法律依据的应用。

法院最终采纳了代理意见,判决对系争房产进行析产,确认两被告各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判决基于对共有财产、继承权、夫妻共同财产原则的分析,以及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的合法性予以支持。

本文旨在分享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件的处理经验,以及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法律适用和管辖权原则。通过案例分析,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同时也提醒关注相关法律规范和执行程序的参与者。

2. 一定要共有财产被执行法院采取查封等执行措施,债权人才能代位析产

文章债权人能否在共有财产被执行法院采取查封等执行措施前代位析产,存在争议。部分案例倾向于认为这是前提,但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强制要求。实践中,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的成立通常涉及债权确认、执行申请、债务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共有人未析产分割等条件。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提及共有人的共有财产可被查封,但是否作为代位析产诉讼的必要条件尚有分歧。

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的案例数量逐年增加,尤其在共有财产未被采取查冻扣措施时,法院对于诉讼条件的理解存在差异。例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例要求在执行法院查封共有财产后,共有人怠于分割或未达成协议时,债权人可代位提起析产诉讼。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例则强调债权人的权利,即使没有查封等措施,只要符合其他条件,也可提起诉讼。

律师分析指出,尽管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必须先采取查冻扣措施,但考虑到实践中的困难和可能的规避执行策略,部分观点认为这可能是有利于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条件。然而,具体情况需视案件实际和法院的解释执行来定。

3. 房屋析产后能否做产证

1、关于析产,你们家庭成员拟定析产协议后签字即可。也可以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协议的公证。 2、关于能否就析出的部分办理独立的产权登记,据我所知很难。因为,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房屋的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维护结构、具有规划确定的完整功能、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编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如果析出的部分符合前述条件,方可办理独立产证。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