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上海医保怎么报销
上海医保携带相关资料到医保中心报销。
参保并正常缴费指到出院时仍处在参保缴费状态且待遇审核期满以单位身份参保缴费满30天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满6个月病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
具体如下:
1、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等方面的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了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报销范围;
2、同一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是相同,参保人身份会影响报销比例,退休职工医保参保人的报销比例大于在职职工医保参保人的报销比例大于居民医保参保人的报销比例,医疗机构的级别会影响报销比例,低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大于高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四十一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计划、经贸、财政、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计划、财政、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使用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其费用统筹基金不得支付。第五十一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和监督,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损害参保人合法医疗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药品监督管理力度,保证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为病人提供质量合格、安全有效的药品;依法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发生的药事事故进行处理。
价格管理部门应当对基本医疗保险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检查监督,加强管理,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② 上海医保外地看病怎么报销
法律分析:社保卡异地报销主要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
1、按当地医保规定,到异地看病人员应先到参保地的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在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就医结束后,凭相关票据到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2、如果参保地与就医地实现医保联网结算,需到异地的人员按当地医保相关规定办理异就医手续后,即可到就医地刷医保卡就医,直接结算医疗费用,不需本人垫付医疗费用后报销,这种方式目前在有的省内已实现,有的地方也实现跨省之间的联网结算。
3、参保地与参保人要去的就医地建立了医保代报销协作关系,这样参保人只要按规定在参保地的医保经办部门办理了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后,在就医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只直接委托就医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③ 上海医保报销是怎么报销的
法律分析:一、上海居民应持《上海市医疗保险手册》到选定医院或开放医院及时就医 二、医院的主治医生按照病人的病情判断是否需要开具住院通知书 三、医院的办公系统确认患者单位是否足额缴费 四、个人交纳部分住院子预付金,并办理任院手续 五、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填写《特殊检查,治疗,贵重药品审批表》 六、办理出院手续时,医疗与个人结清自费和自负部部分金额 七、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报销金额由医院与区医保中心结算。1、参保人员门诊急诊起付标准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300元。2、参保人员住院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3、上海医保报销条件,参保并正常缴费且待遇审核期满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个人帐户划入办法 个人帐户资金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和退休费用为基数,按以下3个年龄段规定的不同比例划入:45周岁以下,按2.3%划入;45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2.5%划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按3.4%划入。(2)统筹基金支付办法
④ 上海居民医保怎么报销
法律分析:一、上海居民应持《上海市医疗保险手册》到选定医院或开放医院及时就医。二、医院的主治医生按照病人的病情判断是否需要开具住院通知书。三、医院的办公系统确认患者单位是否足额缴费。四、个人交纳部分住院子预付金,并办理任院手续。五、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填写《特殊检查,治疗,贵重药品审批表》。六、办理出院手续时,医疗与个人结清自费和自负部部分金额。七、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报销金额由医院与区医保中心结算。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一年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500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6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50%。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门诊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起付标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参保人员住院∶对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0%;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