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上海公积金贷款多少
法律分析:上海公积金贷款最多能贷120万,不同情况下,贷款额度不同,主要取决于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年限、月缴公积金额度、贷款人年龄。上海购买首套住房,一人可贷60万,两人以上可贷120万;购买第二套住房,一人可贷50万,两人以上可贷100万。
法律依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市工作并且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及其所在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Ⅱ 上海公积金6000基数交多少钱
大约在一千元左右。
这个其实要看你的社保基数公积金基数,如果基数也是6000那么就是6000-10.5%_6000(社保个人部分)-5%或者6%或者7%_6000(公积金个人部分)-个税 =到手工资。
另外社保缴纳可以上海人社APP里面城保个人缴费查询,公积金可以在微信公众号,上海公积金查询个税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查询。
Ⅲ 杭州和上海的公积金分别是多少
杭州百分之十二,上海百分之七。
上海五险比杭州高啊,而且上海公积金基数不低,是比例低,比例按7%交,杭州12%,公积金基数两边差不多。但是上海的五险比杭州高多了,基数高一万多,比例也高,尤其上海养老保险是国内城市交的最高的。
Ⅳ 上海公积金最高可以缴纳多少
法律分析: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28017元,最低不低于2480元。2020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7%(取整数值)。单位可以在上述比例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5%(取整数值),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上海市2020年7月1日住房公积金上下限调整政策:1、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自2020年7月1日起开始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8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9年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28017元,最低不低于2480元。2、2020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5%至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至5%。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3922元,月缴存额下限为348元。补充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2802元,月缴存额下限为248元。3、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Ⅳ 上海最低社保和最低公积金多少钱
2021年的上海社保缴费基数是5975-31014元。如果以最低缴纳基数5975元来计算的话,职工社保费用最低一共需要缴纳2345.8元,其中个人需缴纳627.4元。
其中职工个人需要缴纳的费用分别是:失业保险的0.5%——29.9元,医疗保险的2%——119.5元和养老保险的8%——478元,共计627.4元。
而企业部分需要缴纳的费用分别是:生育保险的1%——59.8元,工伤保险的0.26%——15.3元,失业保险的0.5%——29.9元,医疗保险的9.5%——567.7元,和养老保险的16%——956元,共计1718.4元。
公积金费用包括企业缴纳的7%——174元,个人缴纳的7%——174元,共计348元。
Ⅵ 上海公积金最低交多少
法律分析: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为各7%、6%、5%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分别为348元、298元、248元。补充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为各5%、4%、3%、2%、1%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分别为248元、198元、148元、100元、50元。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有:1、提高员工收入;2、降低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产生的利率低于银行其他类型的贷款;3、无税收负担;4、减轻职工负担,在购买房产时可以为职工提供购房资金。5、提供养老的保障;6、解决职工租房问题。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