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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去哪里查

发布时间: 2022-07-26 22:53:04

㈠ 哪些建筑属于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

今年6月2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颁布,这是我市处理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法规性文件,是促进特区内外一体化建设,提高城市管理和城市规划水平的重大举措。该法规性文件立足于解决所有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将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违法建筑全部纳入处理范畴。为此,即将开展的全覆盖“违法建筑信息普查工作”是落实《决定》的基础性工作,是顺利开展违法建筑处理工作的前提和关键所在。为了推动信息普查工作保质保量如期完成,我们编撰了这组知识问答,旨在对信息普查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答疑释惑,引导当事人正确理解、主动申报。

1、什么是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信息普查工作?

答: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信息普查工作是指对农村城市化进程中产生的不同时段、不同类型违法建筑进行信息采集、录入信息数据库,并进行规范化管理,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提供依据。

2、为什么要开展违法建筑信息普查工作?

答:今年6月2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这是我市处理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法规性文件。《决定》立足于解决所有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将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违法建筑全部纳入处理范畴。其主要思路是在《决定》颁布一年内,对所有违法建筑进行普查,然后对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区别其违法程度分类进行处理。因此,信息普查工作是落实《决定》的基础性工作,是顺利开展违法建筑处理工作的前提和关键所在。

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对信息普查工作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决定》第三条规定:“市政府应当对全市违法建筑进行全面普查,建立违法建筑台账和数据库,逐项列明建设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区位坐标、用地属性、建筑面积、建设时间、类别和用途等内容。违法建筑普查工作应当在本《决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进行普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规定:“违法建筑建设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本《决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普查工作要求向违法建筑所在街道办事处申报。

逾期不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在建筑物所处社区、辖区主要公共场所以及市、区政府网站公告三个月;公告期满仍不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临时管理,并在普查工作结束时,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4、深圳市政府对信息普查工作作了哪些部暑?

答:为认真执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全面部暑和开展信息普查工作,市政府作了如下工作部暑:

一、制定《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信息普查工作方案》;

二、制定《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表》和填表指南;

三、开发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信息数据库;

四、加大普查工作宣传力度,召开深圳市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工作动员大会;

五、在全市范围内,组织信息普查工作的相关领导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5、信息普查工作何时开展?

答:信息普查工作在《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颁布实施后全面启动。

■宝安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信息普查办

㈡ 深圳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收件回执有什么用

是用来对农村城市化进程中产生的不同时段、不同类型违法建筑进行信息采集、录入信息数据库,并进行规范化管理,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提供依据。

根据我国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1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或者管理人缴纳罚款、地价、鉴定等费用后,申报人持《拟确认通知书》、缴费凭证到区查违办申请办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确认决定书》(以下简称《确认决定书》)。

符合下列条件的,区查违办应当在申报人提交前款规定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决定书》:

(一)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不属于《决定》第九条、第十条以及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予以拆除或者没收的情形,不属于城市更新项目中依据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和已批规划应当予以拆除重建的范围,以及不属于本实施办法规定不予处理确认的其他情形;

(二)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

(三)已取得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且已按照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要求补缴地价;

(四)已取得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的报告并已交清鉴定费用;

(五)已取得消防验收或者备案凭证并已交清相关费用;

(六)已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提交相应承诺书或者协议书。

(2)深圳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去哪里查扩展阅读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1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申报人应当在取得《确认决定书》后,向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原已取得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利证书原件;

(四)《确认决定书》;

(五)宗地图;

(六)登记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经处理、初始登记后,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限定自用,不得抵押、转让。

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确认为限定自用的非商品性质房地产的,如需出租、进行经营性活动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交纳土地使用税等有关税费。

㈢ 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问题,制止违法建筑行为,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和政策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以下简称违法建筑),是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公布实施以前,即1999年3月5日以前违反规划、土地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非法占用土地兴建的工业、交通、能源等项目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第三条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违法建筑清查、处理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主管违法建筑问题的处理工作;建设、公安消防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环保、工商、文化、卫生、租赁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处理违法建筑工作。第四条下列违法建筑不予确认产权:
(一)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
(二)占用农业保护区用地的;
(三)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
(四)非法占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农村用地红线外其他土地的。
前款不予确认产权的违法建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第五条除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外,违法建筑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违法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企业或单位合作兴建的违法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罚款;
(三)其他企业或单位的违法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元罚款。
违法建筑行为人缴纳罚款后,应补办征地手续,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认产权,出让地价按现行地价减免百分之七十五;前款第(一)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违法建筑免缴地价,政府不再另行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兴建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列违法建筑发生的非法转让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免予处罚,其他企业或单位已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的费用视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第六条违法建筑行为人应当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就所建违法建筑向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申报。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予以登记造册,进行处理。第七条房地产登记机关对申请确认产权的违法建筑进行房地产初始登记时,不受《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限制,但违法建筑行为人应提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检测合格的证明文件。第八条依照本规定可确认产权的违法建筑,违法建筑行为人按本规定补办有关手续,接受处理后,房地产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的时限确认产权,发放房地产证书。
违法建筑行为人拒不补办有关手续或者逾期不缴纳罚款、地价款的,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九条依照本规定确认产权的违法建筑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其补偿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第十条1999年3月5日以后新建、改建、扩建违法建筑的违法行为,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查处。第十一条市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各区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报市政府备案。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以前处理违法建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㈣ 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的相关问题

其实按道理说是不用申报的,毕竟以前没有这个规定..

但是现在不知道哪个鬼想出了这个鬼点子,给很多官捞一大把了,

看来你要给国土局长提点礼金了~~

这是必须的.

㈤ 深圳出历史遗留证明怎么办理

房地产交易所办理。
深圳历史遗留回执样本是不可以作为产权证的,必须要有原件,或者说政府相关部门确实有登记在册才可。
所谓的深圳小产权房的历史遗留回执,就是所有深圳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将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违法建筑全部纳入处理范畴。

㈥ 深圳市宝安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的相关问题

17、原村民非商品住宅超批准面积的违法建筑是否需要申报?

答: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第二条相关规定,应当申报。

18、旧城(村)更新改造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能否进行申报?

答:经市政府批准的旧城(村)更新改造范围内的违法建筑,无论是否核发《规划用地方案图》,都应当申报。

19、2009年6月2日后所建违法建筑为什么不能申报?

答:《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抢建的违法建筑及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坚决予以拆除。”因此2009年6月2日后所建的违法建筑不得申报,应一律依法拆除或没收。

20、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的违法建筑能否补报?

答:《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第四条规定,逾期不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在建筑物所属社区、辖区主要公共场所以及市、区政府网站公告三个月。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的,可以在公示期内补报。

21、公告三个月后能否继续申报?

答:《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告期满仍不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临时管理,并在普查工作结束时,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因此,公告三个月后,仍未报的违法建筑不能再申报。

22、违法建筑当事人如何申报信息普查?

答:违法建筑当事人应在建筑所属辖区的街道办事处申报,申报时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及相关用地、建筑证明等文件的复印件,原件备查,并按要求填定申报表格。

23、违法建筑当事人可否在网上申报信息普查?

答:不能网上申报。为保证申报材料的严肃情、准确性、完整性,当事人应当在建筑物所属街道办以书面形式进行申报。

24、违法建筑当事人申报信息普查是否需要缴费?

答:《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信息普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5、如何领取违法建筑普查申报表格?

答:在街道办申报办文窗口领取表格。

26、填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表格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一、申报人必须按照填表指南的要求填写表格内容。不得遗漏。

二、填定内容必须真实可靠,不得瞒报或虚报,违者需承担相应责任。

三、申报表格一律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得涂改。

四、申报人应在申报表格“申报人声明”一栏中签名并加按手印或加盖公章。

五、申报人填表时,需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及相关土地、建筑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六、申报人提交申报表格后,受理部门应当给予收件回执,申报人必须妥善保存,作为普查申报依据。

宝安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

违法建筑信息普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