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深圳资讯 » 深圳市劳动能力有什么用
扩展阅读
上海聂耳旧居哪个区 2025-05-15 01:35:03
没住在杭州怎么办居住证 2025-05-15 01:35:03
广州哪里皮肤病医院最好 2025-05-15 01:15:15

深圳市劳动能力有什么用

发布时间: 2022-08-03 04:41:57

❶ 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工伤保险参保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其他主体参与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政府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财政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用人单位代表由工会组织推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制度;

(三)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对库内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

(四)组织劳动能力鉴定;

(五)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六)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50年;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以下事项: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二)医疗期、医疗终结期的确认;

(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四)工伤康复的确认;

(五)工伤复发的确认;

(六)工伤与病情关联性的确认;

(七)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八)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

(九)非因工伤残或者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十)非因工(因病)死亡参保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与劳动能力有关的鉴定或者确认。

人民法院等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章鉴定程序第六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或康复伤情相对稳定且达到规定医疗期的最短时限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应当及时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规定医疗期的最短时限按照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的规定确定。第七条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提出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当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工伤职工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三)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规定的医疗期确定。第九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需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当由工伤职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意见。第十条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被鉴定人、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等级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第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被鉴定人原工伤部位伤情变化或者职业病病情仍需治疗的,可以申请工伤复发确认。

工伤复发确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工伤部位或合并症的伤情复发;

(二)复发伤情具有治疗价值;

(三)有相应专科医生的诊断、治疗证明。

经劳动能力鉴定认定为工伤复发,经治疗未愈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医疗期确认。

❷ 深圳社保有什么用

法律分析:缴纳医保后,可以依法享受医疗保险,看病的时候可以少花钱。社保则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医保属于社保的一种。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❸ 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是什么时候开始申请

1,要等到伤情稳定后再做劳动能力鉴定。

❹ 深圳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维护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其职工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伤(含职业病)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含复查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含复查鉴定);
(二)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伤残等级评定;
(三)旧伤复发确认;
(四)工伤、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医疗终结日期的确认;
(五)工伤医疗终结期延长的确认;
(六)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七)工伤职工安装、维修或更换康复器具的确认。第四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秉公办事的原则。严禁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委员若干名。主任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担任,其他委员由市人事部门、市卫生部门、市财政部门、市总工会、市总商会、市妇联、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以及医学、法律等社会专业人员组成,社会专业人员不得少于五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履行其相关职责。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为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定期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报告工作。第六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建立、健全市劳动能力鉴定规章制度和工作制度;
(三)负责管理、组织和监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四)负责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医疗鉴定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以及医疗鉴定专家的聘任;
(五)根据专家咨询委员会或者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六)负责医疗鉴定专家的鉴定业务培训。第七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相关学科的权威医学专家组成。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鉴定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专业知名权威专家或者学科带头人;
(二)熟练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四)身体健康。
专家咨询委员会鉴定专家由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并经所在单位推荐,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考核聘任。聘期四年,期满可连续聘任。第八条专家咨询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处理我市劳动能力鉴定中的疑难案件及技术问题;
(二)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咨询服务;
(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鉴定专家库,专家库的医疗鉴定专家从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熟练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四)身体健康。
医疗鉴定专家由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申请并经所在单位推荐,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考核聘任。医疗鉴定专家聘期二年,期满可连续聘任。第十条医疗鉴定专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和标准,客观、独立地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鉴定,提出鉴定意见;
(二)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医学咨询、解释和指导;
(三)协助和参与鉴定业务培训工作。第十一条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医疗鉴定库的鉴定专家履行职责可以获得适当的报酬。第三章鉴定程序第一节申请和受理第十二条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

❺ 深圳经济特区职工伤、病、残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体制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发展的需要,正确开展职工伤、病、残、职业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国家劳动人事制度改革规定的精神,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内联企业、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镇、街道企业、股份制企业、民间科技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企业、中央各省市县驻深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成立深圳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市劳动、卫生、人事、民政、市总工会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深圳市劳动局。
各区主管局、集团公司、总公司相应建立医务劳动鉴定小组,由行政领导、劳动(人事)医疗、工会、安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鉴定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职工伤、病、残、职业病的劳动力鉴定提出初步意见,并做好妥善安排。第四条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委托市卫生局指定有关医务技术人员组成内科(包括精神病科、神经内科)、外科(包括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外科、烧伤科、骨科)、职业病科三个医疗技术鉴定小组负责职工伤、病、残、职业病的劳动能力状况作出医学、科学技术方面的鉴定。第三章职责任务第五条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
(一)宣传、贯彻医务劳动鉴定工作的意义、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修改我市医务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方法、鉴定标准、评残等级。
(二)督促检查企业和医院对伤、病、残、职业病职工的抢救、治疗;审查、鉴定、确认各单位需要呈报的职工因工负伤、职业中毒、职业病和非因工伤病、确定医疗终结、评定因工残废等级,认定残废程度;签发《因工残废证明书》;复查残废状况变化、变更残废等级、指导职工康复工作;完成其他医务鉴定工作。
(三)总结和推广医务劳动鉴定工作的经验,收集、整理和保存职工病退、伤残、职业病鉴定和处理意见。
(四)根据特区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提出修改、补充本办法的意见。第六条区医务劳动鉴定小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
(二)对职工因工或非因工伤、病休息定期组织复查,提出安排复工或其他处理意见报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审定。
(三)收集、整理和保存与职业中毒、伤亡事故等有关材料(如事故报告、原始病历或病历摘要、诊断书、X光照片、现场说明等),对需要研究、审定的事故材料应提出意见,提交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四)根据医疗防治机构的有效证明,对伤、病职工审查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报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第四章管理制度第七条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建立专门的印鉴、各种记录、资料、档案、报表、呈报审批制度。有关鉴定标准的重大修改和劳动能力鉴定中出现带政策性的重大问题,要经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讨论决定。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小组)专、兼职人员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外,每年要定期向委员会汇报工作。第八条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委托市卫生局指定负责对伤、病、残、职业病诊断的医院、防疫所在诊断、鉴定时,必须在诊断、鉴定书上写明伤病性质(如一般疾病、职业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等)和鉴定结论,由指定医院、防疫所的主治医师或主任医师签名,并加盖医院、防疫所的印章。第九条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对有争议的各种病残的鉴定要求被鉴定人复查时,必须有三名以上医务人员签名。被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复查,应视为病愈或医疗终结,不再安排复查鉴定。第十条医务劳动鉴定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
医务劳动鉴定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鉴定程序、标准第十一条疾病、伤残、职业病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到指定的医院、防疫所进行检查鉴定,并索取诊断证明书及有关鉴定结论等材料。

❻ 深圳社保主要包括哪些 有多少作用 有人知道吗

首页>>商报新闻>>特别报道>>本页

--------------------------------------------------------------------------------
工伤维权——深圳社保助你一臂之力

2005年12月07日 12:06 深圳商报

关爱劳务工促进工伤保险全覆盖系列报道之七

工伤维权——深圳社保助你一臂之力

外来劳务工是我市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可以比较轻松地从市社保部门得到规定的补偿。但也有一些外来工,因为刚到深圳或其它原因,暂时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他们出现工伤事故后,其工伤权益有的得不到保障,维权之路举步维艰。对这些实际问题,我市社保部门积极主动地做工作,为他们工伤维权助一臂之力,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辞工后未离岗受伤算不算工伤?

这是一个经历诉讼才辩明的事理。2002年9月22日,陈连平(化名)应聘进入锦绣公司(化名)工作,锦绣公司并没有按规定给他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12月10日,陈连平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表示同意。但随后陈连平并没有离开。12月31日,陈连平在工作时因机器失控,大拇指被压伤。这种情况算不算工伤呢?陈连平向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003年5月8日,劳动保障部门认定陈连平属于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锦绣公司按规定支付。工伤员工的利益因此有了保障。但锦绣公司不服,认为陈连平私自在公司车间开动机器致使自己受伤,而且陈连平已向公司提出辞工,公司当即表示同意,并通知他按规定15日内离开公司。锦绣公司在此期间多次要求陈连平离开工厂,也没有安排他工作,因此双方已经不存在所谓的事实劳动关系。双方争执的焦点就在陈连平受伤时究竟还是不是锦绣公司的员工?并走了诉讼之路。

2004年5月1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陈连平虽然提出辞职,但未离开工作岗位,锦绣公司也未反对,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企业应对陈连平的工伤负赔偿责任。

对前来寻求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的员工,社保部门总是热情接待,并给予详细解答。

龙岗区平湖镇一家制品厂的员工程胜华,在工作中受伤后厂方不但不帮其医治,而且将他赶出厂,失去了工作。身体有伤无钱治疗、无钱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程胜华无奈来到社保部门求助。

社保部门的接待人员给其讲解法律规定,并积极地帮他联系市医务鉴定办,请求暂缓程胜华的伤残鉴定费用。程胜华前往市里鉴定时,龙岗社保管理处师钧还自己掏钱让程胜华在路上用。春节前回到了老家湖北省孝昌县与家人团聚的程胜华,在2004年1月21日给深圳某媒体写了一封信,对社保部门表示了衷心的感谢,这家媒体对此作了报道。

安装假肢的钱企业该不该出?

有关社会保险待遇纠纷的产生,往往是因为有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了解有关的政策法规,在处理相关问题时产生误解而造成的。以调解的形式解决大部分的社会保险待遇纠纷,既可以使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免受漫长的诉讼之苦,同时又缓和了劳资双方的矛盾,更有利于企业集中精力进行日常生产。因此,我市社保部门在为工伤员工维权时,首选调解。

坪山某塑胶制品厂员工杨某,2002年11月在工作中被压伤右手,医疗终结后被深圳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伤残。

杨某的伤势按有关规定需要安装假肢,厂方却多次推托,迟迟不肯为杨某安装价值近两万元的国产假肢,甚至当杨某年迈的老父亲远从河南老家来到深圳,请求厂方为杨某安装假肢的时候,厂方仍不予理睬。

走投无路的杨某向坪山镇社保法律援助员请求帮助。原龙岗社保分局负责人了解到杨某的情况后,从百忙之中抽出时间,亲自来到坪山,向厂方法定代表人晓之以理,并说明不履行相应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最终使厂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但答应立即给杨某安装假肢,还对两位负责人说:“真要感谢两位社保领导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

社保法律援助员及时为杨某联系好安装单位,并指定专车负责接送。杨某父子两人感激得向两位局长连声道谢,一位负责人对他说:“社会保险法律援助,就是要保护打工者的合法权益的”。

龙岗镇某五金厂员工蓝某受伤后,家里多次告诉其爷爷病危,要他尽早回去见爷爷最后一面,但用人单位却因各种原因,不及时支付工伤辞退费等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社保工作人员在接到蓝某的援助申请并了解到蓝某的情况后,当即指定专人为其与用人单位方调解,多次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找了厂长、经理、老板等人,耐心地讲解法规政策,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终于解决了蓝某的工伤辞退费问题,及时帮蓝某维护了权益。拿到钱的第二天,上班时间还没到,蓝某就拿着一面上书“扶残救困热心人”的锦旗和一个大红包、一大袋糖果来到了社保部门,表示对社保部门全体员工的感激之情。社保部门的同志立刻对蓝某说:“锦旗和你的心意,我们可以收下,但是红包我们绝对不能收,收了就失去我们办社保法援的本意和违背了社保法援的宗旨”,感动得蓝某只知道连声说:“谢谢、谢谢……”

调解不了的坚决起诉

对于部分清楚了解相关法规政策,却又不愿向求援者支付有关待遇的用人单位,社保部门则以代理劳动仲裁、代理民事诉讼、代拟法律文书等方式,使没有或者缺乏相应经济能力的劳动者也能通过国家劳动仲裁制度、司法制度捍卫社保权益,这也是确保劳动者能够取得有关待遇的重要手段。

龙岗镇某家私厂开料工袁某,2002年8月28日进厂,厂方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且在没有对其进行充分培训的情况下让其上岗工作,上班的第二天,袁某就在工作中被开料机锯伤左手拇指,厂方承担了医疗费用。但袁某伤好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厂方仅向其支付了部分费用补偿,不愿意再负担法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及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并要求袁某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向厂方索赔。

袁某于是来到社保部门,经过工作人员对有关法规政策的解释,袁某懂得了应该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工作人员的帮助和指导下,袁某依法定程序申请了工伤认定,并提起了劳动仲裁。

2003年3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厂方向袁某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共计3.7万元。厂方不服,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社保部门律师为其代理了民事诉讼,2003年5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厂方的诉讼请求。

社保法援站帮800余员工成功维权

社会保险权益是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权益,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侵犯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的事件却时有发生,而不少劳动者尤其是外来劳务工,往往不知道或者没有条件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最为基本的权益。

针对这种情况,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龙岗管理处(原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龙岗分局)和龙岗区司法局积极组织本部门青年业务骨干力量,在2000年12月联合创建了深圳市龙岗区社会保险法律援助工作站这一专门为广大弱势群体提供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援助的机构。

该工作站自成立之日起,便秉承“关爱之心,援助之手,保障之伞”的宗旨,积极探索多元化的社会保险法律援助方式,在维护龙岗区劳动者特别是外来劳务工等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险权益,普及社会保险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意识,缓和劳资双方因社会保险问题出现的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该工作站成立四年来,龙岗区社会保险法律援助社保部门的工作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先后为1400多名员工提供了社保法律援助,其中帮助了800多名伤残员工取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1520余万元,还举办了“青年文明号为您排忧解难”的系列宣传活动,利用周末、节假日等业余时间,先后深入厂区举办了60余次大型宣传活动,走入街头发放了40万余份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对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增强用人单位和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意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据悉,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青团深圳市委、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龙岗区区委、区政府对社会保险法律援助工作站维护弱势群体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社保部门2001~2003年度连续3年被评为深圳市社保系统“先进文明窗口”,2002年5月,被深圳市龙岗区团委评为龙岗区“青年文明号”;2003年12月,被深圳市团委评为深圳市“青年文明号”,《深圳商报》、深圳电视台、广东省商业电视台、龙岗有线电视台等多家媒体对工作站的事迹作了报道。

走上街头宣传工伤保险知识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时间不长,并且还在不断地完善与发展之中,各项社会保险方面的政策法规不时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因此许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意识不强,缺乏对现行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了解。

社保部门通过在日常工作中接待来人来电来函咨询、走上街头发放宣传资料、深入厂区开展宣传活动、举办案例讨论会、参与企业社保经办人员培训班、在报纸上开办“社保信箱”专栏等多种方式,为在保、漏保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了一个充分、系统了解社保制度的途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普及了社会保险法律知识,使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充分认识到社会保险的真正含义,维护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相关链接

工伤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在办理工伤补偿时,工伤保险部门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伤医疗病历本、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清单。根据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工伤保险部门会审核哪些费用应该报销,哪些费用不应该报销,不应该报销的费用会在费用清单上注明,并反馈给用人单位的经办人。医疗终结期具体是以什么时间为标准?

医疗终结期具体是以什么时间为标准?是以出院时间为准吗?另外医疗终结时间有没有书面通知伤者?如果伤者没有参加保险,但又需要作伤残鉴定或作劳动能力鉴定的,能不能到劳动能力鉴定办申请作鉴定?如果可以,需要带什么资料?如果不可以,应该到哪里申请作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医疗终结期和停工留薪期确认的工作,并根据《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粤劳险51号文)有关规定确认医疗终结时间和作为医疗终结评定依据。因此医疗终结期不以出院时间计算。例如:指骨骨折,51号文规定治疗期为2~4个月。就是说,伤者最短应治疗满2个月,最长不能超过4个月,如已满4个月,但伤者认为仍需进一步治疗的,须先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期治疗的申请,待批准后可以继续治疗。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中有明确的医疗终结时间。

关于未参保员工的工伤鉴定:伤者未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首先要向工作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工伤,待工伤认定书下达后,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鉴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工伤认定书复印件(验原件)、申请人和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工伤医疗有关材料、四张一寸免冠照片。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怎么办?

工伤认定申请是进行工伤认定、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不按上述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均可在一年内直接向主管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时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的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就是说,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没有在30日内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导致本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不能按时支付的,所产生的这些费用,不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而是由用人单位负担。因此,这些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对于本单位发生的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部门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黄明钢)

作者:记者黄明钢通讯员杜斌顾云王彤于怡
发表评论

欢迎参加有奖评报
查看今日全部评论

新闻时空

Copyright 2002 sznews.com, Shenzhen Press Group. All Rights Reserved.
深圳报业集团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复制或转载

158 Pro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

❼ 深圳市劳动能力复审鉴定是最终结论吗还能向省里去再鉴定吗

不是。依据《深圳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被鉴定人及其近亲属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复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