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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工业园区如何做水保方案

发布时间: 2022-08-12 00:54:06

① 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2017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水土资源开发利用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土流失,是指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资源的破坏和损失。
本条例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防治结合,加强监督,注重效益的方针;遵循谁开发建设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第四条土地使用权人必须采取措施保护其使用权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规划和国土、交通、环境保护、城市管理、住房和建设、建筑工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控告。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工作,鼓励采用水土保持的先进技术,奖励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预防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制度,加强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组织全民植树造林、种草,保护植被。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从事毁林开荒和其他破坏水土资源的行为。第九条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水土保持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水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规划的修改,须经市政府批准。
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应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十条市水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水土保持规划和水土流失状况,划定水土保持的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管理区及重点治理区,报市政府批准后进行重点防治。第十一条在下列区域不得从事挖砂、取土、采石(矿)、采伐林木等损坏植被的活动:
(一)水库、山塘水位线以上至第一重山脊以下的山坡地;
(二)河道及水渠两侧外延一百米内的十度以上的山坡地;
(三)铁路、公路两侧外延五十米内的十度以上的山坡地;
(四)崩塌滑坡危险区;
(五)其他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第十二条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或旅游开发区,修建铁路、公路、港口码头、电力工程、水工程、市政工程及其他基础设施,开采石(矿)等土木工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报建手续,必须持有经市、区水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将水土保持方案作为审批建设项目报建的必备条件。
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变更。第十三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一)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一万立方米且征占地面积不足一公顷的;
(二)在五度以上、不足二十五度的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开垦面积一公顷以下的;
(三)无新增建设用地的公路路面改造、养护等情形的;
(四)滩涂开发、围海造地和码头建设未占用陆地且不在陆地上取土的;
(五)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
(六)在水土保持方案已经批准并依法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
(七)其他依法免予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其挖填土石方总量或者征占地总面积超过上述规定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第十四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水土流失预测;
(三)水土流失防治方案;
(四)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
(五)方案实施措施及实施方案的资金情况;
(六)市水务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及格式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② 水土保持方案怎么做

水土保持方案在可研阶段做,根据实际的现场勘查,合理的布设水土保持措施,防治水土流失,按照水保定额制定概算。
可以多从网上学习一下,比如水利部官网多学学政策法规,还推荐一个公号水土保持水土,上面有许多实用的东西可以参考下。

③ 对于企业水土保持工作如何开展

为全面落实本工程的水土保持方案,确保水土保持方案按计划实施,应在组织领导、技术力量、工程监理、水土保持监测、检查与验收、资金来源等方面给予保证,确保水土保持措施发挥作用,特制定以下方案实施保证措施。

1.1 组织领导与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成立专门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管理机构,并设专人负责水土保持工作,协调好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的关系,负责组织实施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开展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检查,全力保证工程的水土保持工作按年度、按计划进行,并主动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自觉接受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水土保持实施管理机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针;
(2)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把水土保持列为工程进度、质量考核的内容之一,按年度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制定水土保持方案详细实施计划;
(3)工程施工期间,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保持畅通联系,协调好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的关系,确保水土保持设施的正常建设,并按时竣工,最大限度减少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4)经常深入工程现场进行检查,掌握工程施工和运行期间的水土流失状况及其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5)水土保持工程建成后,为保证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建设单位必须对永久征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
(6)建立水土保持档案,把项目建设前后与水土保持有关的方案设计文件、监测报告、监理报告等归档成册;
(7)项目开工要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2 后续设计
(1)水土保持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承担,设计单位要本着认真负责、对技术精益求精的精神,做好水土保持方案各阶段的设计工作,水土保持方案应贯彻于建设项目的设计全过程,使水土保持方案做到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实施后效益明显;
(2)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后,要将方案制订的防治措施内容和投资纳入主体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并单独成章,已通过的水保方案应到自治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由于设计出现大的变更或因故要变更水保方案时,变更方案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3 水土保持工程招标、投标
(1)在工程发包标书中提出水土保持要求,将各标段水土保持工程纳入各标段招标文件一起招标或汇成一个专门的标段单独招标。在招标文件中,详细列出水土保持工程内容,明确施工单位的施工责任,明确其防治水土流失的责任范围,并以合同的形式明确中标单位应承担的防治水土流失的责任、义务。
(2)中标的施工单位在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时,设计内容如有变更,应按有关规定实施报批程序。变动较小的,由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报告并征得同意即可。变动较大的,如主要措施的规模、位置发生变化时,按方案报批程序报原方案审批机关审批。

1.4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
水土保持监理是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重要措施,通过水土保持监理可为有效防治水土流失提供质量保障,确保达到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防治目标和水土保持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为水土保持竣工验收工作奠定基础。
(1)监理单位及要求。按招投标的方式选定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的监理单位,对方案实施进行全过程的监理。参加监理的人员必须具有水土保持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上岗证书。
(2)监理任务主要有:
①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水土保持要求,对施工单位的水土保持工作采取检查、旁站和指令文件等监理方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监理工程建设的各项施工活动的水土保持措施是否与工程建设同步实施,通过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保证水土保持设施的如期建设和功能的正常发挥,结合现场巡查,提出要求限期完成有关水土保持工作;
② 在施工的各个阶段随时进行质量监督,提交监理日志、监理月报,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③ 对施工单位的水土保持季报、年报进行审查,提出审查、修改意见;
④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承包合同,协助处理各种水土保持纠纷;
⑤ 编制水土保持监理工作报告(季报、年报),作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基础和水土保持验收报告必备的专项报告,工作报告主要对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存在的重大水土保持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以及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计划安排和工作重点,定期归档监理成果;
⑥监理影像资料:主要包括反映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区水土流失状况、水保措施实施情况等的图片和录像资料。

1.5 水土保持监测
根据水土保持法规政策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防治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监测成果应按时向建设单位报告,通过与项目区原状生态环境进行对比分析,对方案实施后的恢复能力及防治效果做出综合评判。监测结束后应编制监测报告,监测结果应能满足水土流失防治目标的要求,并作为方案竣工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

1.6 施工监督管理
(1)监督管理。经批准后的水土保持方案具有强制性,不得擅自变更,根据有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利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强化施工管理,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进行自查,并主动与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取得联系,加强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合作,自觉接受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各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应经常到施工建设现场监督、检查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建设单位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应作好记录,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保证方案设计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顺利进行,并作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参考资料。
(2)公众参与。水土保持方案中有相当数量的水土保持植物措施,这些措施的实施和维护需要当地群众的理解、支持与配合。为此,工程建设单位应积极向当地群众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制定明确的公众参与制度,实施群众监督。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系,在他们的支持、协作下,作好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当地群众树立起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爱护树木花草,保障项目建成后安全运营。
1.7 水土保持检查与验收
当地水行政部门应依法定期对工程项目区的水土保持设施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责任范围内水土流失的发生、防治方案的实施、监测工作的开展进行严格监督检查、验收。
(1)主体工程投入运行前必须首先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正式投入营运;
(2)验收内容、程序等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执行,验收单位会同建设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3)工程建成运营前必须进行水保验收。

1.8 资金来源和管理使用办法
(1)资金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条例“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所需的防治费用,根据主体工程经费预算情况,应尽快落实或申请追加,确保所需资金按年度计划及时足额到位,保证方案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2)资金管理。建设单位需作好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为保证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资金及时到位,保障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防止和避免被挪用或占用,应建立水土保持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按水土保持实施进度与资金年度计划按期拨付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就水土保持投资估算调整情况、分年度投资安排、资金到位情况和经费支出情况写出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