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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铝轮毂出口遭反倾销如何应对

发布时间: 2022-09-24 00:28:09

① 我国企业如何应对反倾销

我国企业可从以下七个方面应对反倾销:

1、加快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的进度,提高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今年产业损害调查局将全面贯彻国家经贸委《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和《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深入研究世贸组织和主要国家相关法律和案例。

总结以往办案经验,制定详尽的产业损害调查操作手册或指南,把产业损害调查工作纳入程序化轨道。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快立案进程和调查与裁决的进度,及时发挥反倾销等措施的作用,切实保护产业利益。及早制定预案,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针对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的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案件。

加强对案件的经济学和产业竞争力分析和国内外典型案例的研究,特别是对同类产品确定、产品竞争性、损害威胁、公共利益等重点问题的研究,提高裁决水平,2003年拟先对2-3个产业进行产业竞争力分析,编制产业竞争力评估报告。

在已建立的电子政务平台及信息披露平台的基础上,研究建立信息披露和案卷查阅制度,提高听证会的质量和效果,增加办案透明度。

2、充分发挥省市经贸委和行业协会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工作中的作用一是完善产业损害报告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及早发现产业损害迹象和案件苗头。

3、加强立案前辅导工作。对企业申请立案给予技术指导,协助企业建立信息渠道、提供申请书参考范本等。在征得申请企业同意的情况下,邀请相关省市和行业协会参加立案前协调和咨询会议。

4、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无利害冲突的情况下,省市经贸委和行业协会适当介入指导国内生产者填写调查问卷、准备核查等工作。

5、加强省市经贸委和行业协会间的沟通,及时交流信息,共同做好指导产业(企业)立案工作。

6、完善国家经贸委与地方、行业有机结合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发挥预警机制为产业和企业的服务功能

产业损害调查局今年将继续坚持做好月度重点敏感商品、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点国别的产业损害预警报告。

指导省市经贸委和行业协会做好产业损害预警工作,2003年要争取在10个左右省市和10个行业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使地方和行业的预警机制成为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预警体系的延伸和补充,初步形成全国重点进出口商品产业损害预警监测体系。

在国际方面,将继续发挥预警机制在避免贸易摩擦方面的作用,2003年力争与日本、俄罗斯、印度、美国、墨西哥等国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数据交换机制,促进双边贸易健康发展。

7、面对日益严峻和复杂的国外反倾销形势,将继续密切关注国际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发展态势,积极支持和帮助企业做好对外应诉工作。

(一)逐步与主要国家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机构建立联系制度,加强对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等主要国家反倾销法律制度的研究。

特别是要加强对“非市场经济”地位、特殊保障措施等问题的研究,结合对企业应诉典型案例的分析,总结出应对国外反倾销的规律性做法和经验,给企业应诉以针对性更强的指导。

(二)是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经贸委内部有关司局的协调配合,做好企业应诉和接受外方实地核查的国内协调工作,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地位的抗辩中,继续发挥国家经贸委的作用。

(1)深圳铝轮毂出口遭反倾销如何应对扩展阅读:

认定反倾销的方式

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

打比方,德国一块光伏板价格为5块钱,中国光伏板由于政府补贴等因素,光伏板价格价格仅为2块钱,作为消费者,当然是哪家的便宜就买哪家的。德国光伏板制造商由于卖不出产品,肯定不乐意了,向德国政府报告,你这看咋办。

于是,德国政府在认定中国光伏产品确实存在倾销行为后,就会使出大招:“反倾销税”。一块光伏板原本卖2块钱,现在还要额外缴纳3块钱的税,这样你要是还卖2块钱那就要亏本啦。

看看欧洲对中国光伏产品的做法:

自2013年12月起,欧盟委员会对进口的中国光伏产品征收最高64.9%的反倾销税和最高11.5%的反补贴税,为期两年,并于2015年年底延长一次。

要看到的是,世界各国都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后,由于国际市场需求快速萎缩,各国企业都面临着争夺国际、国内市场的双重压力,那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出口国,深受各种冲击也就不足为怪了。

② 什么事反倾销中国现在如何应对反倾销

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中国目前应对反倾销的方式是:
升级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
理论与历史都表明,经济繁荣则自由贸易主义盛行,经济衰退则贸易保护主义抬头。2008年下半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世界经济连续下滑、消费不振、投资减少、失业率飙升。在这种情况下,全球范围内贸易保护主义不断抬头,中国作为拥有最高增长率的世界贸易大国,自然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针对目标。
金融危机和贸易保护主义对中国是严峻的挑战,反映了我国经济增长过于依赖外需的弊端,同时也是机遇,我国应借此机会加速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经济结构调整包括:调整需求结构,在保持投资适度增长和稳定外需的同时,大力扩大内需;调整三大产业结构,巩固和加强第一产业,改造第二产业,积极发展第三产业;调整产业内部结构,淘汰落后产能,大力培育新兴产业,落实十大产业调整振兴规划;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和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调整城乡结构,加强农村建设、提高城市化水平,缩小城乡差距;调整区域经济结构,实施区域总体发展战略,加速西部大开发,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并充分发挥东部沿海地区的示范带动作用。要减少对外需的过分依赖,就要大力扩大内需,将国家4万亿经济刺激方案、结构性减税、消费补贴等政策落实到实处,拉动消费市场和投资市场。只有内需提高了,才能减少我国经济过高的对外贸易依存度,降低世界经济形势波动对我国经济的不利影响,促进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优化出口结构
就商品结构而言,我国的出口产品多为轻工、纺织等劳动密集型产品及机电、电子等低附加值的产品。我国目前还是处于中下游的产品制造环节的国家,仅靠低廉劳动成本的优势获得全球制造业加工工厂的地位,所创造的附加价值极为有限。从倾销的概念来看,与高附加值产品相比,劳动密集型等低附加值产品自然更容易受到反倾销的指控。我国应该努力改变自己在国际分工和全球产业链上处于中低端的不利格局,通过产业结构升级、自主创新等方法来获取上游地位。企业应努力进行技术升级,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附加值,变“以廉取胜”为“以质取胜”,完成从“中国制造”向“中国智造”的转变。
就出口市场结构而言,我国出口仍然以欧盟、美国和香港为主要目标市场,而经香港转口的出口中又有很大一部分到达欧美市场,出口市场过于集中;具体到某些出口产品,出口市场集中甚至单一的现象更为严重。市场集中导致出口产品在进口国更易成为反倾销的对象,也降低了产品抵御反倾销风险的能力。我国企业应在巩固原有市场的同时,大力开拓新市场,改变我国出口贸易主要集中于欧盟、美国、日本的局面,加大对亚非拉发展中国家市场的开拓,逐步实现出口市场多元化。
实施出口可持续发展战略
我国出口企业大多缺乏对国际市场的深入调研和宏观把握,往往制定出不合理的国际营销战略。无论在国内还是国际市场,长期以来我国很多企业实行“薄利多销”的营销战略,同行竞相压价,以低价求胜,给进口国留下了“低价倾销”的印象。在以低价战略打入国际市场后,不重视服务、品牌等非价格竞争手段,继续依赖低价战略。加上缺乏宏观调控和长远观,曾经出现了哪个出口商品成本低、经济效益好,各方就一哄而上的局面,导致多头对外、低价竞销,一些企业未能把握国际市场和进口国行情,及时调整出口商品的价格和数量,致使某些商品大量涌入进口国,增大了对华反倾销的概率。
出口企业应加强对国际市场和主要贸易对象国的市场调研,了解和掌握有关国家商品市场的各种信息资料,了解进口国市场有无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及其生产能力、市场销售渠道和数量等,以可持续发展的眼光确定并及时调整出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出口企业应尽快转换竞争方式,由价格竞争转变为非价格竞争,积极利用商标、原产地标志、包装、公关、广告、售后服务等非价格竞争手段,创建名牌,以质取胜,多方位地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严禁出口产品在短期内大量涌入进口国,严禁恶性出口竞争行为,以减少遭遇反倾销的己方因素。
政府强化保障,企业积极应诉
结构的调整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在如今频遭反倾销袭击的现实下,我国政府和企业应该充分运用世贸规则和进口国规定来维护自身利益。
对政府来讲,应该努力争取国际经济秩序的话语权,坚决反对和抵制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建立健全应对反倾销的保障体系,包括预警机制和协调机构。设立专门机构,全面调研所在国的反倾销法律法规,随时预警、跟踪我国出口商品被进口国反倾销机构立案调查的情况;加大对外贸企业宏观调控的力度,进一步整顿贸易秩序,严格禁止出口企业相互倾轧、恶性竞争的做法;培养我国从事反倾销应诉的专业法律人才,培训出口企业反倾销知识;指导和组织企业应诉,在必要时通过与对方政府的交涉,解决反倾销问题。
对企业来讲,则要做到积极应诉,而非消极等待。近年来,虽然一些国家仍然视我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可以给予我国提出申请并符合条件的企业市场经济待遇。如果企业获得了市场经济待遇,在抗辩产品正常价值的认定时能采用更有利的方式,应诉成功的几率也更大一些。如今许多国家改变了过去对我国所有企业裁定统一反倾销税率的做法,对符合条件的应诉企业分别裁决,而对不参加应诉或在应诉中不予配合的企业裁定一个统一税率。参加应诉的企业只要掌握有利材料,努力抗辩,就有可能被免征反倾销税或者取得一个比较低的税率,而不应诉企业得到的统一税率一般都大大高于应诉企业的税率。即使应诉不完全成功,也能通过其他一些比如价格协商等方式取得比完全不应诉好得多的结果。所以,我国企业应积极参与反倾销应诉,否则被动等待反倾销的裁决,不仅给自己造成巨大损失,客观上也刺激了某些国家对中国产品发起更多的反倾销调查,恶化了中国外贸企业面临的出口环境。以前我国企业应诉热情不高,部分企业甚至被征收反倾销税了还不知道原告是谁。令人欣慰的是,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到反倾销应诉的队伍中来,应诉成功率也在逐渐提高。欧洲法院日前裁定欧盟委员会2007年4月对中国熨衣板反倾销案终裁中,拒绝给予中国广东一家企业市场经济待遇,并征收18.1%的反倾销税的做法属于违法,该企业将被免征反倾销税,即是一个值得学习的案例。

③ 什么是反倾销如何应对反倾销

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 尽管反倾销调查并未结束,但在已经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及其造成的损害,并防止倾销在调查过程中继续造成损害,各当事方已经得到充分的提供情况和发表意见的机会的前提下,受害成员可以采取临时措施。 另外一种补救措施是价格承诺。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程序一样,一成员政府应该在接到国内受倾销产品损害的企业或产业的申请后,展开反倾销调查。各当事方必须得到关于启动调查的通知。它们包括出口商所在成员政府、出口商或国外生产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行业协会、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及其行业协会等。若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存在倾销及其损害,或者倾销幅度或倾销进口数量低于最低限额,则应终止调查。 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只有政府,而不是贸易商和产业界,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因此,一国的贸易商或产业界必须通过政府来启动反倾销程序。 若出口产品受到调查的成员不满展开调查的成员所采取的行动,它可以将问题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必须通过本国政府采取这样的行动。

④ 欧亚经济联盟对我们铝轮毂反倾销税是多少如何应对

目前欧亚经济联盟对我们铝轮毂的普遍反倾销税为:33.66%
针对反倾销的情况,可通过第三国转口的方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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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亚经济委员会于2019年1月10日发布第2019/152/AD24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中国进口到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区的铝合金轮毂产品(俄文:Литые алюминиевые колесные диски)的反倾销终裁结果:裁定原产于中国的进口铝合金轮毂存在倾销,涉案产品的进口对欧亚经济联盟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倾销与实质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建议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铝合金轮毂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率为33.66%,涉案中方企业名单如下表。本案涉及欧亚经济联盟税号8708 70 500 1、8708 70 500 9项下的产品。
利益相关方应于2019年1月25日前提交本案评述意见。
应《СКАД》铸造机械厂和《КиК》有限公司两家企业申请,欧亚经济委员会于2018年2月26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合金轮毂发起反倾销调查。

⑤ 中国如何应对国外的反倾销

I.政府层面
(1)充分利用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构(Dis—pureSettlement Body,以—F简称DSB)。中国遭受反倾销之害,是有很多原因造成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中国长期游离于世界上最大的经济合作组织WTO之外,对于已经发生的不公平的对华反倾销案无法通过WTO的DSB取得司法救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上文中可以看到,WTO反倾销规则在条约国之间逐渐统一了反倾销法,且对成员国国内反倾销法具有一定的制约。所以加入WTO之后,应积极、充分地利用DSB解决有关贸易争端。
WTO的DSB的前身是GATT的专家调查组。1995年,WTO取代GATT后设立贸易争端解决机构DSB。据WTO统计,从1995年1月至2000年5月,DSB已受理包括反倾销争议在内的案件194起。DSB的做法比GATT更为合理。由于DSB的7名成员是公认的经贸、法律方面的权威且与各国政府没有关系,因此其决议具有权威性。而且“全体—‘致否决”的方式提高了处理争议的速度和效率。
(2)切实改进政府的职能。由于WTO是以缔约方政府为主体,所以为切实保护我国企业少受不公正的反倾销诉讼之苦,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首先要不断深化企业改革,特别是国企改革,政府不干预包括外贸公司在内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其资源配置、产品价格和产量由市场供求规律调节,真正按市场规律办事,增强国家经济实力,提升我国国际形象,使越来越多的国家主动意识到我国确实已成为“市场经济国家”。其次应继续坚定不移地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增强政府和企业的法制观念。通过各种媒体和方式普及WTO的基本知识,加强对出口企业落实“谁应诉、谁受益”的政策。通过政府驻国外的机构收集信息,建立进出口监控体系和预警机制,组织引导行业协会的建立,建立反倾销应诉基金。
(3)加强国家间协调。很多国家已经意识到反倾销是一把双刃剑,既能保护本国工业和贸易,也可能招致贸易战。EU和美国都具有这种矛盾的心态,这就为我国与这些国家(或地区)进行协调提供了可能。通过与别国(地区)政府之间签定协议规定,在相互使用反倾销法时进行合作,积极寻求避免反倾销调查的各种手段和途径。首先,通过对外贸易政策和具体的措施来对别国的反倾销适用施加影响。中、日、美同属APEC成员国,在这个区域性组织内达成互不使用反倾销法应是我国努力的方向。其次,通过对外贸易政策和具体措施来对别国的反倾销适用施加影响,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如中韩关于韩国对华大蒜反倾销问题就是通过中国政府拟采取相应的报复手段而迫使韩国与中国协商解决。
2.企业层面
(1)积极应诉,争取主动。在我国出口商品中,有一些是自我压价造成的不利局面,但也有很多商品确实具有竞争力。然而,由于许多企业存在侥幸心理或无力承担应诉费用,主动放弃了应诉的权利。一方面导致了经济损失,另一方面造成了软弱可欺的印象。所以我国企业应积极运用各种正当手段应诉,既能维护经济利益,又能提升国际形象。 .
(2)应诉中慎重选择“替代国”。在现实条件下,中国大多数被提起反倾销调查的企业不会被授予“市场经济国家”待遇,因此“替代国”标准不可避免。由于“替代国”标准具有不公平性、不可预见性和政治歧视性。“替代国”的选择极为关键。欧盟、美国常常选择经济水平高出我国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国家作为“替代国”。因此我国应诉企业应该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慎重选择与我国应诉产品最相似的国家作为候选“替代国”进行抗辩。对此,我国曾有成功的先例,如1990年欧共体对华猪鬃反倾销案中,猪鬃这一出口产品的主要原料是猪毛,在中国极其便宜,然而在被定为“替代国”的巴基斯坦由于宗教原因,猪毛为稀有物,因而“替代国”正常价值很高。欧共体因此对我国猪鬃征收69%的反倾销税。后经我国企业积极努力,提供大量证据进行抗辩,实现反败为胜。
(3)变“市场准入”为“投资准人”。鼓励具备技术、品牌和价格优势的产品加速实施“走出去”的战略,即实行“反规避"(anti—cirumvention),以避开进口国的反倾销。中国在许多方面已经拥有“局部技术变动理论”所阐述的技术优势。一些家用电器和机电产品完全可以在北美、欧盟实现“本地生产、本地销售”。海尔、长虹已在北美取得了成功的经验,值得其他企业学习效仿。

⑥ 我国屡遭外国反倾销的原因和对策是什么啊

【反倾销措施】
▲第一节 临时反倾销措施
第二十八条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第二十九条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第二节 价格承诺
第三十一条 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
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第三十二条 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者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对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出口经营者继续倾销进口产品的,商务部有权确定损害威胁更有可能出现。
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商务部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应当向有关出口经营者说明理由。
商务部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
第三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后,应出口经营者请求,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
根据前款调查结果,作出倾销或者损害的否定裁定的,价格承诺自动失效;作出倾销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
第三十五条 商务部可以要求出口经营者定期提供履行其价格承诺的有关情况、资料,并予以核实。
第三十六条 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违反价格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第三节 反倾销税
第三十七条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第三十八条 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 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属于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条 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第四十一条 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
第四十二条 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第四十三条 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并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威胁,在先前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后来作出实质损害裁定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
第四十四条 下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立案调查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一)倾销进口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或者该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口经营者实施倾销并且倾销对国内产业将造成损害的;
(二)倾销进口产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并且可能会严重破坏即将实施的反倾销税的补救效果的。
商务部发起调查后,有充分证据证明前款所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有关进口产品采取进口登记等必要措施,以便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第四十五条 终裁决定确定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或者终裁决定未确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已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已收取的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应当予以解除。
第四十六条 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已经缴纳的反倾销税税额超过倾销幅度的,可以向商务部提出退税申请;商务部经审查、核实并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可以作出退税决定,由海关执行。
第四十七条 进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能证明其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经营者无关联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单独确定其倾销幅度。商务部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作出终裁决定。在审查期间,可以采取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措施,但不得对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
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
期终复审,又称日落复审、到期复审,是指在反倾销措施实施届满前的合理时间内,调查机关应利害关系方申请发起或调查机关主动发起的复审程序。期终复审调查审查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倾销和损害是否会继续或再度发生。如果调查机关经调查得出的结论是肯定性的,则可做出继续维持反倾销措施的裁定。

欧盟对我实施反倾销措施,1999年为10起,2000年为6起,2001年为1起,2002年为3起。

反倾销案例>>
世界各主要贸易组织针对中国采取的反倾销措施正变得更加频繁。我国塑料加工及其相关企业产品巨大的价格优势,非常容易受到倾销的投诉,为更好地帮助您了解倾销与反倾销,我们首先回顾去年下半年以来行业内关于反倾销的事件!

大棒再举 欧盟对华DVD光盘反倾销调查 200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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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彩电反倾销案大幕黯然落下,苦心经营多年的美国市场可能不复存在

历时一年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积极应诉的中国彩电企业得到了最不想得到的结果。曾代理厦华应诉欧盟彩电反倾销案的锦天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着名律师傅东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在国际反倾销案中吃败仗是正常的,因为现行的国际贸易“游戏规则”对中国是不利的,中国企业没有必要失落,更没必要现在就开始“内乱”,当务之急是坐下来研究对策,或者到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起诉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或者改变现行的低价战略,去全力应付一年一度的美国商务部的年审,这都是中国彩电企业翻身的机会。

有关部门指出,这次彩电反倾销案虽然总价值高达约16亿美元,但对中国彩电行业来说最惨痛的是辛苦开拓的美国市场可能将不复存在,中国彩电业3500万台的产能闲置将成为“不能承受之重”。

未来20年是反倾销高峰期

据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副局长王贺军介绍,截至去年底,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发起了576起涉及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影响了我国近200亿美元的出口贸易。其中2003年中国企业出口就遭遇反倾销案件47起,涉案金额达18.75亿美元,比上年剧增了315%。随着中国成为世界贸易大国(据预测,今年中国进出口总额将超过1万亿美元,成为世界第三贸易大国),未来20年将是中国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的高峰期。我们应该一改以往的“隔岸观火”或“忍气吞声”的心态,以平常心去积极应诉,才能真正把握自己的命运。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反倾销目前已不仅是发达国家遏制发展中国家的“大棒”,也逐渐成为发展中国家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据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副会长周世俭介绍,到去年发展中国家主动投诉已经占到了反倾销总投诉量的40%,其中印度和中国分别排在第一和第三位。

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地位”

在这次中美彩电反倾销案中,我们看到的是由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在牵头组织应诉,而商务部很少出面斡旋。其公平贸易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才是应诉的主体,政府和机电商会将协助企业做好相关工作”,而被中国企业冀望甚高的中美政府层面的磋商也没有把彩电作为重点,政府的作用是在更宏观的方面去争取属于中国企业的利益。

据了解,中国加入WTO时并没有顺理成章地被发达国家给予相应对等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这使得中国的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据介绍,这次美国商务部对中国企业作出倾销成立的终裁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中国还没有被给予“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中国的出口商品成本只能由第三国的来替代。光这一项成本计算的错误,就有可能使我国彩电的初裁倾销幅度上扬了20%以上。因此,由政府出面来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将为中国企业出口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业内人士指出,欧美如果能给予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地位,那对中国企业特别是彩电企业来说将具有深远意义。

盲目低价竞争损害中国制造

2003年以来,中国的彩电、钢铁管件、纺织品、木制家具、对虾等纷纷遭到国外反倾销指控。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我们总遭遇反倾销?

着名WTO法律事务专家王雪华认为,由于我国的劳动力相对低廉,一些劳动密集型产品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就相对较低,这本来应该是我们的优势。但是,由于我国部分企业之间无序竞争、竞相压价、不注重品牌,恰恰形成了“中国产品便宜没好货”的名声,使得遵纪守法的企业一样跟着受牵连,遭受到反倾销的不断打击,这不能不让人感到非常惋惜。对此,中国机电商品进出口商会有关人士指出,中国出口企业之间应该加强沟通,协商一致,而不应该互相用低价进行倾轧,否则最终吃亏的将是整个“中国制造”。

专家表示,我国当务之急要着力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目前在进口方面,国家已初步在汽车、化肥和钢铁三大行业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但在出口方面,中国作为遭受反倾销最为严重的国家,迫切需要建立有效的能快速反应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以便准确、迅捷地预警中国厂商受到其它国家的反倾销调查;政府、企业、行业协会、海关、行会驻外机构和国外进口商均要进行通力合作,共同应对。

积极应诉才能获生机

在日前举行的“北京大学-康佳反倾销论坛”上,周世俭直言,“面对国外反倾销,一定要积极应对,逃避不应诉对出口企业来说只有死路一条。”他指出,在美国一般只有27%的反倾销案被裁定倾销成立,所以我国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公平待遇。

但事与愿违,我国企业似乎很少懂得如何保护自己,使反倾销调查得以“顺利”进行,中国商品也因此屡屡被封杀。1988年和1992年,欧盟两次受理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案,由于中国企业采取了消极不应诉的态度,结果基本上被赶出欧盟市场。而这次虽然有13家着名企业吸取了上次的教训积极应诉,但还是有很多企业置之不理,结果被征收高达78.45%的倾销税率,而积极应诉的企业虽然没能胜诉,但是毕竟取得了比原来的裁定低得多的税率。

据了解,在过去的三年中,美国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诉讼中,中国企业曾经赢得10次胜利。从这些成功案例中,美国反倾销法律专家西蒙·科斯勃格认为,如果中国反倾销应诉的胜诉率达到70%,将对美国产生震慑作用,美国企业不会愿意把金钱投入到无法获胜的官司中去。

国际化经营规避反倾销风险

面对不利的终裁,中国彩电企业纷纷表示将继续上诉到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争取应得的权益。傅东辉律师表示,从持续5年的苹果汁反倾销案胜诉的结果看,中国彩电企业是有希望的,但是如果需要5年的时候,中国彩电即使胜诉重返美国市场也将错过发展的最好时机,中国企业是耗不起的。而广东美华律师事务所研究反倾销的律师李文涛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最有效的规避反倾销的方法,就是要推进国际化经营,要把产品的价格链条在全球范围内配置。”

TCL集团常务副总裁胡秋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天美国的反倾销裁决只能挡住部分没有准备或者说国际化拓展缓慢者,对TCL影响则微乎其微,因为TCL如今已初步构建起了在全球的生产、研发、销售的庞大网络。而康佳集团总裁助理仵志忠透露,康佳在墨西哥建设的200万台产能的北美生产基地将于今年5月投入使用,这一基地将对康佳在整个北美地区的外贸活动产生重要的辐射作用。此外,长虹在俄罗斯、墨西哥,海信在匈牙利都建设了生产或出口基地,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有效地规避反倾销风险。

除此之外,周世俭还指出,当美国、欧洲和日本的厂商生产高端产品的时候,中国的厂商则一直在中低端方面打转转,并经常出现恶性竞争。中国的企业忽略了从国际战略高度上树立全球品牌的观念,而没有国际化的品牌,也就失去了掌控国际市场产品价格的权力,不仅不能得到丰厚的利润,当价格低到一定程度时还会遭到反倾销的威胁。

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主任陆刃波指出,中国彩电企业即使将组装工厂搬到墨西哥再销往美国,但如果继续低价销售的话,还是可能面临被驱逐的危险。而中国短期内在高端产品不具备优势,即使今后有了优势,欧盟现在也开始考虑将等离子显示器全部归类为电视机,要收取14%的进口关税,而且今年5月初又取消了原来中国彩电产品享受的“普惠制”,还可能要征收出口企业的“电子垃圾处理费用”。总之中国彩电企业的路还很艰难,但必须要走下去,加大研发投入,全力打造国际品牌才是中国企业的出路。

记者从海关总署的网站上看到最新的统计数字却让人振奋,中国今年1-3月彩电出口数量达到了1136万台,同比增长48.6%,价值10亿美元,同比增长91.3%,出口额的增长速度超过了出口量的增长速度。这表明中国彩电出口企业开始逐渐重视提高产品的单价,调整出口产品的结构,这对今后去应对国外有关机构复杂的年审有重要意义。

【正文】
【摘要】反倾销法律制度是W T O 法律体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反倾销做外一种非关税壁垒被贸易保护者们频频运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竞争的自由化和国际贸易秩序。竞争与倾销既有重合的一面,又有冲突的一面,在反倾销立法中,只有充分认识二者的关系,协调好公平竞争与贸易保护之间的关系,才能最大程度上促进本国经济和贸易的发展。
【关键词】竞争倾销措施

关于“倾销”的定义,各学者有着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把倾销分为“经济学意义上的倾销”和“法律意义上的倾销”,并认为将倾销定义为国家市场之间的价格歧视或低于生产成本的销售,都是从经济学角度对倾销概念所作的理解,故又称之为“经济学意义上的倾销。”而所谓的“法律意义上的倾销”是指因符合法定条件而对其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倾销。《布莱克法律辞典》把倾销界定为“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海外大量销售商品的行为。”目前,通说的定义一般为G A TT1994第6条的规定:“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则构成倾销。”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及各国反倾销法通过抑制和消除国际贸易中产品低价倾销给出口国产业带来的损害和威胁,推动国际贸易健康发展。
一、反倾销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异同
反倾销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一国为维护本国经济发展的工具,是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之间有着亲密的关系。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反倾销法逐渐成为贸易保护者们滥用的工具,加之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本身不可调和的矛盾,两者之间毫不例外地存在冲突。目前,有许多学者主张在国际层面上用竞争法来取代反倾销法,而欧共体是在区域性组织内率先用竞争法来代替反倾销法的典范。要解决二者纷争及讨论反倾销法的存废首先应对二者的关系有深入的认识。二者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目的及作用—— 保护竞争还是保护竞争者
W TO《反倾销协议》订立的最初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贸易自由化,加快各国产品在实践范围内的流通,而在实力决定一切的今天,各国为了提高自己的经济实力,保护本国企业逐渐把反倾销法用作抵御有力竞争者的安全阀,而将贸易自由化,公共利益原则降为次要。反倾销法是各国自我保护的必要措施。综观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可以看出,竞争法的作用和目标具有多重性。主要包括:努力遏制经济竞争领域中的各种不公平交易行为并消除其危害,是竞争法的初始目的,通过对各种部公平交易行为的规制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促进公平。自由和有效的竞争是竞争法的第二层次的目的;而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则是竞争法的最终目的。简而言之,反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消除不公平竞争,促进自由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利益。这与反倾销法重视个体利益忽然公共利益,只重视企业利益忽视消费者利益的宗旨是相冲突的。
(二)法律渊源—— 是否具有域外效力
反倾销法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法律渊源和国内法律渊源。反倾销法的国际法律渊源主要指国家之间达成的关于反倾销问题的国防条约和协定,这主要是指W TO 体系下有关反倾销法的各项法律文件,包括:总协定第6条及其附件9对该条所作的注释;《反倾销守则》;《反补贴守则》中第15条关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倾销问题的有关规定。反倾销法的国内法律渊源主要是指各国国内立法机关制定的反倾销法律和行政机关为实施反倾销法律而制定的反倾销规定。各国多将反倾销法作为对外贸易法的一下子部门法,反倾销基于国际礼让和国民待遇原则,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域外效力,而竞争法则属于国内法范围,其法律渊源仅包括一国国内立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法是国家运用公权力调控市场和资源配置,同样,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公权力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础和依据,所以反不正当竞争属于公法范畴,具有极强的强制性和地域性,一般不具有域外效力。
(三)构成要件—— 是否可低于成本销售从竞争法角度解析反倾销法律制度
G A TT1994规定构成倾销的法律衡量标准要件首先是一国产品进入另一国市场时价格须从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其次,须对东道国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如果出口国国内市场不存在相同或类似产品,无法进行适当的法律衡量,则可以采用第三国价格或结构价格。依据会计学的观点,企业按照平均成本而非边际成本来确定价格。只要价格高于平均总成本,企业就有利可图,在市场疲软的情况下固定成本已经支出,通过继续经营而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因此,实际上并非所有的倾销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倾销很可能是对进口国,出口国都有利可图。从扩大海外的角度而言,倾销会为出口商带来开拓市场份额等巨大的利益,出口商因此而使自身实力增强,如果倾销商愿意将倾销的利益扩大到本国消费者,则供、出口国国内消费的产品价格也会因此有一定幅度的下降,消费者将会因此而受益。而倾销对进口国而言,最有利的莫过于消费者所获的低价消费的好处。如果是原料倾销,倾销国下游工业则会因生产成本的降低而获得间接利益,当原材料倾销商把较低出口的好处扩展到用其产品进一步加工出口的国内买主时,就会帮助而不是阻碍买主克服原材料成本较高的不利条件。
二、反倾销法的存废之争
反倾销法的存废之争由来已久,但目前尚无妥善的途径,综观各家学说观点,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即:“彻底废除反倾销法”,“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代替反倾销法”,“对现行的反倾销制度加以改进和完善”。显然,争论的焦点正是如何平衡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倾销法的关系,最大程度上促进经济的发展。
(一)废除反倾销法
这主要是“倾销有害论者的观点”。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在自由贸易协议的框架下,成员国可以完全废除反倾销法,而不必以竞争法来取代。如有学者认为“反倾销缺乏正当的经济学基础,它忽视了目前的自由贸易的全球化进程,并且对于国内市场的竞争产生了否定性影响。”还有学者认为“绝大多数倾销行为是正当的竞争行为,在倾销中唯一有害的掠夺性倾销在实践中很少存在。因此,如果仅仅为了防范这种罕见的掠夺性倾销而耗费巨大的成本来制定或设计一个复杂的机构或法律框架以域外实施竞争法,那显然是缺乏效率的。”尽管现行反倾销制度不利于公平的贸易秩序的建立,也不利于市场的有序竞争,但是由于各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蓝本—— W TO《反倾销协议》并没有迫使各成员国征收反倾销税,而只是规定了在进行反倾销调查和采取反倾销措施时所必须遵守的最低限度的标准。
(二)以竞争法取代反倾销法
持此观点的学者多数是依据欧共体的成功例子。在欧共体内部,成员国之间废除了反倾销法地适用,反倾销法仅适用于来自成员国之外的国家的进口产品在成员国内部发生的价格歧视和掠夺性定价行为由统一的欧共体竞争法来规范。欧共体竞争法的实施由欧共体委员会负责。这种模式是废除反倾销法的最理想的模式,一方面消除了反倾销法带来的反竞争效果;另一方面,统一的竞争法规则消除了因适用不同国内竞争法而产生的内在冲突,而超国家的执行机构又保证了实施共同竞争法的效率。有学者认为“区域性协议提供了一个试验的机会,有朝一日或许可以扩展到全球。”并主张设一个超国家性的主管
机构,根据“效果原则”扩大竞争法的域外适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忽视了这样一个现实,欧共体以竞争法取代反倾销法的成功取决于其高度一体化的体系,而全世界各国由于政治、经济等各种因素的巨大差异,不可能形成如此一体化的体系。实际上,这种做法多为发达国家干涉他国经济主权提供了合法的依据,很难得到普遍认可。
(三)对反倾销法进行改良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将现行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融入竞争法条款是解决《反倾销协议》与竞争法冲突的最佳选择..各国再依据新的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修订各自的反倾销法,使得融入竞争法律的反倾销法在师姐各国得到实施。这样一方面可以使现有的世界贸易规则和各国的贸易法规定更加完善,另一方面巧妙地利用世界贸易组织地国际性及其规则地广泛接受性实现了部分竞争法规则地统一和协调。实践中,不论是《反倾销协议》还是各国反倾销法也都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修正、改革,虽然这种改革并不能改变反倾销法阻止竞争的本质,但从各个方面考虑,这是实践中平衡公平竞争和自由竞争最可行的办法。
三、总结
虽然反倾销法有种种弊端,但实践中为何各国仍对其情有独钟?归根结底是因为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抽象的公平竞争理念早已融入实力的较量和权衡中,因此以竞争法取代反倾销法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也无法实现。“竞争法若作为国际统一规则立法,需要建立相应的超国家执法机关来管理,按照今天贸易自由化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而论,虽然在经济关系中主权观念已经淡化,但要各国尤其是经济超级大国接受这样的超级国家机构来管理,似乎还很难想象。”不仅是竞争法公法的根本属性不允许其广泛的域外效力的适用,而且各国由于竞争规则的差别,适用标准的不易,以主要为国内法属性的竞争法完全取代主要属性为国际法属性的反倾销法也是障碍重重。因,改良反倾销法是以一个较合适的选择。虽然改良反倾销法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妥协与让步,但应注意到,维护公平竞争与保护本国企业本身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在现今条件下,改良的做法最能体现大多数国家的根本利益,又不至于过分损害他国主权, 是比较下的选择。

此文曾发表于《市场论坛》2006 年第12 期( 总第33 期)

⑦ 我国产品出口国外遇到反倾销怎么办

我国产品出口遭遇反倾销的企业应对方式有:
1、进行申诉,积极配合调查,通过出示相关资料说明自身没有进行倾销或有补贴这种情况,最好的结果是获得单独税率
2、若没有单独税率,想要开拓相关国家市场,可通过转口贸易的方式,在第三国进行中转, 出第三国的文件,再出口至目的国,这种方式可以避掉高额的反倾销税
以上为应对方式,更多反倾销或转口的情况可追问或找我昵称

⑧ 请分析面对国外对华反倾销,可采取哪些应对策略

一、倾销概述 1、倾销的概念及特点 在经济学中,倾销被定义为国际贸易中的价格歧视。而倾销的法律概念通常以《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规定为依据,即指如果一个产品经一国出口到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出口国正常贸易中旨在用十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

一、倾销概述
1、倾销的概念及特点
在经济学中,倾销被定义为国际贸易中的价格歧视。而倾销的法律概念通常以《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规定为依据,即指如果一个产品经一国出口到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出口国正常贸易中旨在用十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低于该产品的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此产品被视为倾销总结起来倾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2)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扩大出口,或者为销售过剩产品。(3)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行为。
2、反倾销措施
由于倾销阻碍和威胁了进口国相关产业的发展,扰乱了进口国的市场秩序,威胁和抑制了进口国产业结构调整和新兴产业的建立。进口国纷纷通过反倾销措施来保护本国经济及其生产者的利益。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的三种合法手段(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之一。
二、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基本状况及其影响
1、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基本状况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对外贸易尤其是出口贸易迅速发展,在进口国及国际市场上占有份额不断扩大,我国的出口商品也成为其他国家反倾销的主要目标。从1979年对中国的第一例反倾销案件以来,尤其是进入90年代后,中国逐渐成为世界上被反倾销立案最多的国家。
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在1987年到1997年的10年间,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案件的数量排在世界首位,占全世界总数的11.25%,高出第二名美国近3个百分点;遭受反倾销最终裁定的数量也居世界第一位,比第二名美国高出6.3个百分点.遭受反倾销最终裁定比率同样高达63.97%。因此,称我国是反倾销“最大受害国”毫不为过。
2、国外对华反倾销对中国的影响
(1)阻碍中国产品出口
据统计,20年来对华反倾销案给我国造成直接损失超过100亿美元,仅在欧洲市场就损失了30亿美元。从短期看,外国对华反倾销限制了我产品的正常出口,减少了我国国际市场占有率;从长期看,外国对华反倾销使我国外汇收入减少,直接影响了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并进一步影响我国制造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
(2)影响中国外商投资环境
多方利用外资,开办三资企业,是我国经济改革的一个重要策略。经过多年发展,三资企业已成为我国出口产品的一支生力军,出口额己占到我国出口总额的40%左右。在外国对华反倾销的剧烈冲击下,我国三资企业的经济效益不同程度地受到损害,部分三资企业甚至被迫减产、停产或转产。从而使外商在我国投资的信心受挫,大大恶化了我国的投资环境。

三、中国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对策分析 1、转变低价竞销的出口战略 (1)制定正确的价格战略,及时提价争取主动。 其基本原则是,出口产品的价格不能低于其在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而当相同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低于国际

三、中国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对策分析
1、转变低价竞销的出口战略
(1)制定正确的价格战略,及时提价争取主动。
其基本原则是,出口产品的价格不能低于其在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而当相同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低于国际价格或进口国市场价格时,则出口品质价格应尽可能接近国际市场价格或进口国市场的价格。
(2)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在避免遭受反倾销的大前提下,千方百计转变传统的外贸增长方式是根本目的。其具体措施如下:
第一,优化产品结构,实施产品差别化战略。坚决贯彻“以质取胜”,“以技取胜”的集约型经营战略。引导出日企业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提高出口产品的档次和创汇率,大力发展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提高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力的劳动密集型产品的质量,实现出口产品结构的第二次转变。
第二、实施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改变出口市场过于集中的状况。其基本要求是,在巩固现有国际市场的同时,鼓励、引导出口企业开拓其它市场。在国际贸易中,出口数量的增加是引发反倾销调查的第二敏感因素。出口产品在进口国市场的迅速增长,不仅会引起进口国生产商对其是否倾销的怀疑,也是造成进口国产业损害的有力证据。
2、积极应诉,保护出口权益
(1)积极应诉
在反倾销这个问题上,只有积极应诉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唯一有效手段,也只有通过积极应诉才可能使反倾销问题得到公平解决的机会。国外反倾销法一般都规定如果涉诉企业不应诉,负责案件审理的部门可以依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直接作出“缺席判决”,这方面我们的教训是很多的。
(2)依法采取应诉步骤
敢于应诉还必须解决怎样如何应诉的问题。应当指出,反倾销应诉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由律师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决定。并且,有关企业主动与进口国配合,可以使之在相应的反倾销案件中承认中国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地位,承认中国相应的行业是具有市场经济因素的行业,这是最终解决中国企业按市场经济国家待遇处理反倾销案件的有效途径。
因此,面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现状,我国企业首先应从自身做起,坚决杜绝低价倾销的行为。其次,如果国外仍指控我国倾销,就应奋起应诉,无论是为国家还是为企业自身,都应有理有据,不卑不亢地进行抗辩.

⑨ 面对日益激烈的贸易争端,国内轮胎企业应采取那些对策

①中国的轮胎企业应根据世贸组织争端解决规则,积极与美国政府和世贸组织协商、协调,解决争端,维护自身利益。
②优化出口结构,依靠技术进步,提升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把开发生产高附加值轮胎作为主攻方向,推动出口轮胎向中高档发展,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拳头产品,培育和壮大自主品牌,增强国际竞争力。
③规范竞争,要开创多元化的市场,着力于开拓美国以外的市场以及国内市场。

⑩ 我国出口产品频遭外国反倾销的原因和对策

中国企业多次被反倾销,个人认为主要是以下原因:

(1)中国企业出口产品价格本身过低,损害进口国市场,导致当地政府贸易保护。

(2)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市场,2001年中国加入WTO同意在针对其出口商品的反倾销案件中,在15年内被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导致在反倾销案件调查中,在选择商品“替代国"价格比较时,处于不利地位。

(3)国内企业反倾销应诉意识低,从某方面增长进口国多次发起反倾销调查。

从政府角度来看,应该政府角度我国关于反倾销的法律还很不健全,立法缺陷比较明显,所以,政府应加强反倾销立法工作,结合WTO规则尽快解决法律依据问题,使企业在应诉的时候有法可依。同时,我国政府应尽快建立预警机制、应急处理机制和专门的处理机构,能够迅速反应在短时期内做出有效的应对措施,改变以往被动挨打的局面。也要加强专门法律人才的培养,提高抗辩能力和技巧,并熟练把握国外的相关法律。

从行业协会来看,我国企业相对比较分散,单一企业力量有限,对外交涉力度较小,所以往往在反倾销应诉中处于弱小的一方;单一企业对于整个行业情况也难以及时了解和掌控,所以很难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因此,行业协会应该积极发挥组织作用,利用所掌握的信息优势、成本优势、权威优势、公共关系优势、人才技术优势,促使其在反倾销应诉中起到主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