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险投保单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一切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
(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
(二)矿井、矿坑;
(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
(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五)枪支弹药;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
(八)盗窃、抢劫。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
(三)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由于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
(四)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五)非外力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被操作的机械或电气设备的损失;
(七)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八)任何原因导致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一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着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九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
(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
第三十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三十一条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第三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六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九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四十条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四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火灾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站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同于火灾责任。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孤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二)爆炸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三)雷击
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四)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五)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于洪水责任。
(六)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七)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
(八)冰雹: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九)台风、飓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飓风是一种与台风性质相同、但出现的位置区域不同的热带气旋,台风出现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飓风出现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
(十)沙尘暴: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天气现象。
(十一)暴雪:指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
(十二)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
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
(十三)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四)崩塌: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
(十五)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六)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属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不在此列。
(十七)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八)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十九)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十)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二十一)恐怖活动:指任何人以某一组织的名义或参与某一组织使用武力或暴力对任何政府进行恐吓或施加影响而采取的行动。
(二十二)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
(二十三)海啸:海啸是指由海底地震,火山爆发或水下滑坡、塌陷所激发的海洋巨波。
(二十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指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破坏、征用、罚没保险标的的行为。
(二十五)简易建筑: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1)使用竹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尼龙布、玻璃钢瓦等材料为顶或墙体的建筑;(2)顶部封闭,但直立面非封闭部分的面积与直立面总面积的比例超过10%的建筑;(3)屋顶与所有墙体之间的最大距离超过一米的建筑。
(二十六)自燃:指可燃物在没有外部热源直接作用的情况下,由于其内部的物理作用(如吸附、辐射等)、化学作用(如氧化、分解、聚合等)或生物作用(如发酵、细菌腐败等)而发热,热量积聚导致升温,当可燃物达到一定温度时,未与明火直接接触而发生燃烧的现象。
(二十七)重置价值:指替换、重建受损保险标的,以使其达到全新状态而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二十八)水箱、水管爆裂:包括冻裂和意外爆裂两种情况。水箱、水管爆裂一般是由水箱、水管本身瑕疵或使用耗损或严寒结冰造成的。
附录
短期费率表
保险
期间一
个
月二
个
月三
个
月四
个
月五
个
月六
个
月七
个
月八
个
月九
个
月十
个
月十
一
个
月十
二
个
月
年费率的百分比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
注: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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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日常生活中有哪些致命却易被忽视的安全隐患
我认为日常生活中最少有4个错误的育儿观念,严重影响孩子的身体健康。
一、让孩子尽可能多吃饭
有些老人的观念里觉得不能让孩子挨饿,生怕把他们饿瘦,所以就会加大喂饭的频率,这样的做法是错误的。不可否认,让孩子吃饱饭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会因为缺乏科学依据而“翻车”。有些宝宝的年纪小,消化系统尚未健全,所以不能吃太多,不然就会对肠胃造成巨大的危害,影响抵抗力,后果十分严重,所以尽可能多喂的观点应该抵制。喂宝宝吃饭的时候,一定要坚持“适度原则”,不要太多,也不要太少,量适中才是最正确的选择。
二、尽可能多穿衣服
现在正是数九寒冬的天气,气温很低,并且很不稳定,所以老人就会给孩子尽可能多地穿衣服,把他们裹得厚厚的,像个球一样圆滚滚。帮妈承认,寒冷天气给孩子穿厚点这一观念的合理性,但是也有片面性。给孩子穿太厚,极易引起捂热综合症,进而破坏他们的抵抗力,得不偿失。冬季是要注意保暖,但不用给孩子穿得里三层外三层,太多衣服会影响活动,不利于散热,影响血液循环。
三、用过热的水给孩子洗脸
部分老人觉得热水洗脸有很多好处,不容易让宝宝生病,所以在给孩子洗脸的过程中,就会使用过热的水,但是这样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宝宝的皮肤很嫩,长期这样做就会对皮肤造成伤害,破坏角质层,导致出现一系列的皮肤问题。即便是冬季,给宝宝洗脸也无需用很热的水,温度适中即可。
四、不让孩子出门
秋冬是流感多发季节,很多老人带孩子的过程中,选择让孩子在家里呆着能不出门就不出门,虽然这个观念的初衷是好的,怕孩子着凉感冒,但是“一刀切”就不对了。其实,让孩子出门呼吸一下外面的新鲜空气,适当运动,可以有效增强抵抗能力,对身心有很大的好处。
老一辈这些带娃容易犯的错误,希望中招的老人可以尽快认清,避免再次“入坑”。平时多向专业人士学习育儿经验,才能在带娃的路上不走弯路。
3. 井下作业都有哪些安全隐患
1、机械设备方面的隐患
井下生产工作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生产项目,在具体的工作中,需要采用的机械设备种类繁多,其操作程序更加繁琐复杂,因此,在工人们操作机械设备进行生产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工作人员受到机械打击的伤害情况,而且,随着机械设备种类的增加,这种机械伤害情况的数量也逐渐增多,这也是井下工作中十分容易出现的机械类安全问题。井下作业的实际工作中,井下坠落物、设备运行中出现的零件松动脱落等情况,都会使得设备的操作人员受到身体伤害,情况严重的更是会威胁到工作者的生命。
2、火灾、爆炸等安全问题
火灾与爆炸等情况是井下工作过程中较为常见的重要安全问题,这种安全隐患都是根据井下石油的可燃性度的高低而定的。井下开采工作中,如果出现井喷情况,会使得油气聚集到一起,而油气本身存在的可燃性质十分容易受到火灾险情,导致井下作业场地发生爆炸危险。考虑到石油性质的可燃危险性,井下开采工作中一定要不断的提高其安全系数,保证一旦在开采工作中出现火灾、爆炸,降低其造成的财产损失与人身安全威胁问题。虽然,井下作业的过程里,这些火灾与爆炸的问题难以避免,但是,这些安全问题与井下操作人员们的实际操作也有着部分关系,其中,包括工作人员对储油罐的保管不够、安全距离不规范等。
3、触电、中毒等安全隐患
石油井下的工作环境基本都是处于封闭状态的,这也使得操作人员们在井下开采工作的过程里,很容易将井下的有害物质吸入进身体中,长期如此会严重的威胁工作人员们的生命安全。另外,有很多的石油矿井工程为了减少其投资支出,在工程正式开发生产前,都没有对石油井下的实际工作环境,进行有效的质量检测与安全排查,这就导致工作人员在长期的工作中将石油蒸汽以及其他的有毒气体吸入进身体,产生严重的中毒安全事故。一旦井下出现中毒事故,工作人员得不到积极的救治就会受到生命威胁。井下生产工作中,出现中毒事故,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井下环境十分封闭,通风设施不够完善导致井下通风不够;二是,石油工程中,工程人员们在具体的工作中,没有严格的按照操作流程以及操作规范进行工作,包括使用防护用具和进行防毒检测等。
现代工程中,使用的工具设备都是电动器械,在井下开采工作中,所有工作程序都是带电进行的,因此,在使用机械设备进行生产和维修的过程里,很容易会出现触电类的电力事故,这些都是工作人员在井下面临人身危险的重要因素。井下作业中发生工作人员触电事故的主要因素一是井下开采设备的安装与操作流程不够规范,使得电源出现外漏情况;二是因为雷雨和环境的影响因素导致工程操作员工们在进行作业时,出现电击伤害的安全问题。
4. 初中物理所有的知识点
初中物理必备知识点100个
1.电荷的定向移动形成电流(金属导体里自由电子定向移动的方向与电流方向相反),规定正电荷的定向移动方向为电流方向。
2.电流表不能直接与电源相连。
3.电压是形成电流的原因,安全电压应不高于36V,家庭电路电压220V。
4.金属导体的电阻随温度的升高而增大(玻璃温度越高电阻越小)。
5.能导电的物体是导体,不能导电的物体是绝缘体(错,“容易”,“不容易”)。
6.在一定条件下导体和绝缘体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7.影响电阻大小的因素有:材料、长度、横截面积、温度(温度有时不考虑)。
8.滑动变阻器和电阻箱都是靠改变接入电路中电阻丝的长度来改变电阻的。
9.利用欧姆定律公式要注意I、U、R三个量是对同一段导体而言的。
10.伏安法测电阻原理:R=U/I 伏安法测电功率原理:P = U I。
11.串联电路中:电压、电功、电功率、电热与电阻成正比 并联电路中:电流、电功、电功率、电热与电阻成反比。
12.在生活中要做到:不接触低压带电体,不靠近高压带电体。
13.开关应连接在用电器和火线之间.两孔插座(左零右火),三孔插座(左零右火上地)。
14.“220V100W”的灯泡比“220V 40W”的灯泡电阻小,灯丝粗。
15.家庭电路中,用电器都是并联的,多并一个用电器,总电阻减小,总电流增大,总功率增大。
16.家庭电路中,电流过大,保险丝熔断,产生的原因有两个:①短路②总功率过大。
17.磁体自由静止时指南的一端是南极(S极),指北的一段是北极(N极)。磁体外部磁感线由N极出发,回到S极。
18.同名磁极相互排斥,异名磁极相互吸引。
19.地球是一个大磁体,地磁南极在地理北极附近。
20.磁场的方向:①自由的小磁针静止时N极的指向 ②该点磁感线的切线方向。
21.奥斯特试验证明通电导体周围存在磁场(电生磁、电流的磁效应),法拉第发现了电磁感应现象(磁生电、发电机)。
22.电流越大,线圈匝数越多电磁铁的磁性越强(有铁心比无铁心磁性要强的多)。
23.电磁继电器的特点:通电时有磁性,断电时无磁性(自动控制)。
24.发电机是根据电磁感应现象制成的,机械能转化为电能(法拉第)。
25.电动机是根据通电导体在磁场中要受到力的作用这一现象制成的,电能转化为机械能。
26.产生感应电流的条件:①闭合电路的一部分导体, ②切割磁感线。
27.磁场是真实存在的,磁感线是假想的。
28.磁场的基本性质是它对放入其中的磁体有力的作用。
光
29.白光是复色光,由各种色光组成的 。
30.光能在真空中传播,声音不能在真空中传播。
31.光是电磁波,电磁波能在真空中传播,光速:c =3×108m/s =3×105km/s(电磁波的速度)。
32.在均匀介质中光沿直线传播(日食、月食、小孔成像、影子的形成、手影)。
33.光的反射现象(人照镜子、水中倒影)。
34.光的折射现象(筷子在水中部分弯折、水中的物体、海市蜃楼、凸透镜成像、色散)。
35.反射定律描述中要先说反射再说入射(平面镜成像也说“像与物┅”的顺序)。
36.镜面反射和漫反射中的每一条光线都遵守光的反射定律。
37.平面镜成像特点:像和物关于镜对称(左右对调,上下一致)像与物大小相等。
38.能成在光屏上的像都是实像,虚像不能成在光屏上,实像倒立,虚像正立,物在凸透镜一倍焦距以外能成实像,小孔成像成实像,实像都是倒立的,能用眼睛直接看,也能呈现在光屏上。
39、放大镜、平面镜、水中倒影是虚像,虚像是正立的,只能用眼睛看,虚像不能呈现在光屏上。
40.凸透镜(远视眼镜、老花镜)对光线有会聚作用,凹透镜(近视镜)对光线有发散作用。
41.凸透镜成实像时,物如果换到像的位置,像也换到物的位置。
42.在光的反射现象和折射现象中光路都是可逆的。
43.凸透镜一倍焦距是成实像和虚像的分界点,二倍焦距是成放大像和缩小像的分界点。
44.眼睛的结构和照相机的结构类似。
45.凸透镜成像实验前要调共轴:烛焰中心、透镜光心、和光屏中心在同一高度,目的是使凸透镜成的像在光屏的中央。
46.平面镜成像实验玻璃板应与水平桌面垂直放置。
热
46.熔化、汽化、升华过程吸热,凝固、液化、凝华过程放热。
47.晶体和非晶体主要区别是晶体有固定熔点,而非晶体没有。
48.物体吸热温度不一定升高,(晶体熔化,液体沸腾);物体放热温度不一定降低(晶体凝固)。
49.物体温度升高,内能一定增大,因为温度是内能的标志;物体内能增大,温度不一定升高,如晶体熔化。
50.在热传递过程中,物体吸收热量,内能增加,但温度不一定升高;物体放出热量,内能减小,但温度不一定降低。
51.影响蒸发快慢的三个因素:①液体表面积的大小②液体的温度③液体表面附近空气流动速度。
52.水沸腾时吸热但温度保持不变(会根据图象判断)。
53.雾、露、“白气”是液化;霜、窗花是凝华;樟脑球变小、冰冻的衣服变干是升华。
54.扩散现象说明分子在不停息的运动着;温度越高,分子运动越剧烈。
55.分子间有引力和斥力(且同时存在);分子间有空隙。
56.改变内能的两种方法:做功和热传递(等效的)。
57.沿海地区早晚、四季温差较小是因为水的比热容大(暖气供水、发动机的冷却系统)。
58.热机的做功冲程是把内能转化为机械能,压缩冲程是把机械能转化为内能。
59.燃料在燃烧的过程中是将化学能转化为内能。
60.热值、密度、比热容是物质本身的属性。
61.两块相同的煤,甲燃烧的充分,乙燃烧的不充分,甲的热值大(错)。
62.固体很难被压缩,是因为分子间有斥力(木棒很难被拉伸,是因为分子间有引力)。
63.蒸发只能发生在液体的表面,而沸腾在液体表面和内部同时发生。
力学
64.误差不是错误,误差不可避免,错误可以避免。
65.利用天平测量质量时应“左物右码”,杠杆和天平都是“左偏右调,右偏左调”。
66.同种物质的密度还和状态有关(水和冰同种物质,状态不同,密度不同)。
67.参照物的选取是任意的,被研究的物体不能选作参照物。
68.通常情况下,声音在固体中传播最快,其次是液体,气体。
69.乐音三要素:①音调(声音的高低)②响度(声音的大小)③音色(辨别不同的发声体)。
70.防治噪声三个环节:①声源处②传输路径中③人耳处。
71.力的作用是相互的,施力物体同时也是受力物体。
72.力的作用效果有两个:①使物体发生形变②使物体的运动状态发生改变。
73.判断物体运动状态是否改变的两种方法:①速度的大小和方向其中一个改变,或都改变,运动状态改变②如果物体不是处于静止或匀速直线运动状态,运动状态改变。
74.弹簧测力计是根据拉力越大,弹簧的形变量就越大这一原理制成的。
75.弹簧测力计不能倒着使用。
76.重力是由于地球的吸引而产生的,方向总是竖直向下的,浮力的方向总是竖直向上的。
77.两个力的合力可能大于其中一个力,可能小于其中一个力,可能等于其中一个力。
78.二力平衡的条件:大小相等、方向相反、作用在同一条直线上,作用在同一个物体上。
79.相互作用力是;A 给B的力、B给A的力。
80.惯性现象:(车突然启动人向后仰、跳远时助跑、拍打衣服上的灰、足球离开脚后向前运动、运动员冲过终点不能立刻停下来,甩掉手上的水)。
81.物体不受力或受平衡力作用时可能静止也可能保持匀速直线运动。
82.液体的密度越大,深度越深液体内部压强越大。
83.连通器两侧液面相平的条件:①同一液体 ②液体静止。
84.利用连通器原理:(船闸、茶壶、回水管、水位计、自动饮水器、过水涵洞等)。
85.大气压现象:(用吸管吸汽水、覆杯试验、钢笔吸水、抽水机等)。
86.马德保半球试验证明了大气压强的存在,托里拆利试验证明了大气压强的值。
87.大气压随着高度的增加而减小,气压高沸点高;气压低沸点低。
88.浮力产生的原因:液体对物体向上和向下压力的合力。
89.阿基米德原理F浮= G排也适用于气体(浮力的计算公式:F浮= ρ气gV排也适用于气体)。
90.潜水艇自身的重力是可以改变的,它就是靠改变自身重力来实现下潜、上浮和悬浮的。
91.密度计放在任何液体中其浮力都不变,都等于它的重力,示数上小下大。
92.流体流速大的地方压强小(飞机起飞就是利用这一原理)。
93.功是表示做功多少的物理量,功率是表示做功快慢的物理量,机械效率是有用功和总功的比值,他们之间没有必然的大小关系.但“功率大的机械做功一定快”这句话是正确的。
94. 使用机械能省力或省距离(不能同时省),但任何机械都不能省功(机械效率小于1)。
95.有用功多,机械效率高(错),额外功少,机械效率高(错),有用功在总功中所占的比例大,机械效率高(对)。
96.同一滑轮组提升重物越重,机械效率越高(重物不变,减轻动滑轮的重也能提高机械效率)。
97、测滑轮组机械效率时,弹簧测力计要竖直向上匀速拉动时读数。
98.降落伞匀速下落时机械能不变(错),考察机械能变化时,划出速度、高度的变化。
99.用力推车但没推动,是因为推力小于阻力(错,推力等于阻力)。
100.司机系安全带,是为了防止惯性(错,防止惯性带来的危害)。
5. 运食用油货车起火致高速成火海现场情况怎样
昨日(8月23日)凌晨零时许,二广高速我省境内的宜城段,一辆运送32吨食用油的半挂车起火燃烧,所载食用油渗漏形成路面流淌火,大量流淌火落到路面下的涵洞内将涵桥烧坏,消防官兵奋战约2个半小时将火扑灭,无人员伤亡。
流淌火把涵洞烧坏了
凌晨3时30分,消防官兵在确定火灾现场无复燃可能后离开,并留下1辆消防车配合现场高速交警清理事故现场。经初步了解,起火车挂山西牌号,拖运32吨食用油北向行驶,行至宜城段时起火,迅速形成高速路面流淌火。
大量着火燃烧的食用油流淌到高速路下方的桥上,在涵洞内汇集燃烧,造成涵洞损坏。公路技术人员赶至现场,初步查看涵桥梁板大面积烧伤,对涵洞结构造成严重影响。也就是说,涵洞上方的高速路面受到损坏,路面已不具备通车条件。
省高管荆门大队交警称,车辆起火原因仍在调查中。至凌晨1时04分,二广高速十里铺往北至宜城段的百余公里路段已全部关闭,此后为疏散路面形成的大拥堵,部分收费站口临时打开,但随即再次关闭。
直到昨日中午12时34分,沿途收费站口才完全打开,高速交警共派出30余名警力,沿途设置5个分流点疏散路面拥堵车辆。截至昨晚9时记者发稿时,事故路段仍有滞留车辆。
记者昨晚从高管部门获悉,对烧坏涵洞的勘查工作仍在进行,涵洞的修复方案尚在研究中。
6. 有限空间作业存在哪些风险以及应对措施
1、中毒危害:有限空间容易积聚高浓度有害物质。有害物质可以是原来就存在于有限空间的也可以是作业过程中逐渐积聚的。
2、缺氧危害:空气中氧浓度过低会引起缺氧。
3、燃爆危害:空气中存在易燃、易爆物质,浓度过高遇火会引起爆炸或燃烧。
4、其他危害:其他任何威胁生命或健康的环境条件。如坠落、溺水、物体打击、电击等。
措施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第八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经2013年2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5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法律责任、附则5章30条,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2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5月29日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6)深圳涵洞燃烧器哪里有卖扩展阅读
有限空间分为三类:
(一)密闭设备:如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
(二)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
(三)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