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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入户开计生证明怎么开

发布时间: 2022-10-30 12:54:56

A. 深圳计划生育证明在哪里办

法律分析:在拟入户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深圳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见到街道办证窗口提交申请。

二.办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并与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信息核对无误的,办理部门应受理材料。办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疑问的,应当对材料做进一步核实后再予受理。

三.办理调动、录用手续及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部门应当自材料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予办理的,办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办理其他事项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部门应在材料受理后即时办理。

五.对拒不按办理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B. 深圳计生证明办理流程

二、办理材料 办理出生入户子女已在拟入户地街道进行过一孩生育登记或再生育审批的,提供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及《子女 出生医学证明 》。 未进行过生育登记或审批的,提供以下材料: 1、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或有离婚史的,提供离婚证、 离婚协议书 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女方为广东省户籍的,提供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女方为非广东省户籍的,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5、符合政策再生育的,提供再生育证明(准生证),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加盖公章); (2)原农业人口生育二胎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加盖公章); (3)子女为收养的,提供收养证; (4)其他情况再生育的,提供生育时女方户籍地省计划生育法规及相关材料。 女方非深户,符合政策再生育但未取得再生育证明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及符合政策生育证明。 6、政策外生育的,需提供按男女双方户籍地 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7、办理一岁以上子女出生入户需提供近3个月本市查环查孕证明。

C. 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在哪里办

法律分析:深圳计划生育证明需要在居住地附近的社区工作站办理。申请人携带身份证、结婚证等办理材料(非深户可能还需要居住证),前往各个街道的社区工作站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法律依据:《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依法需要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当按规定向街道办申请办理。

D. 深圳市办理计划生育证明需要什么证件

生育证明需要全家户口本、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申请表、深圳本市计生部门办理的本孕次生育登记证件、再生育审批证件。

E. 深圳计划生育证明需要什么资料才能办理

办理对象
1、深圳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包括离异、丧偶育龄妇女)
2、深圳户籍未婚已生育育龄妇女;(或收养子女)
3、男方深户,女方非深户,长期居住在本市,已生育子女的;
4、男方深户,女方非深户,长期居住在本市,需在本市生育第一胎子女的。
办理材料
1、结婚证(离异或有离婚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夫妻双方身份证;
3、全家户口本;
4、领证人免冠一寸近照一张;
5、已怀孕的提供怀孕证明(含母子保健手册);
6、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和委托书。
办理机构
女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点击此处查看深圳各区社区工作站电话)。女方户籍在市外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办理。
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第二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社区工作站填写《计划生育服务证登记表》,并将材料及登记表交社区工作站。
1、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且与省系统信息一致的,即时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2、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同时非深户女方持有经现居住地计生工作机构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即时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3、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但省系统无信息或信息不全的,经向户籍地核实,户籍地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且婚育情况属实的,予以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4、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但省系统无信息或信息不全的,经向户籍地核实,户籍地超过10个工作日未反馈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签订《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承诺书》后予以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配合发证部门调查、拒不按发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5)深圳入户开计生证明怎么开扩展阅读:计划生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计划的生育。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九条本市实行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本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以下简称户籍地)街道办申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明。

F. 深圳计划生育服务证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计生证明应该在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服务站办理。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街)社会事务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查具计划生育证明理地点: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服务站。

法律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二)结婚证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 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G. 深圳集体户去哪开计划生育证明

法律分析:各区、街道行政服务大厅。

所需材料:

1、《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申请表2、本人、配偶及子女的户口页合下列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的,可以免于提交相应的户口页:

3、已婚的,提交结婚证异或者有离婚史的,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4、子女为收养的,提供《收养证》5、符合政策再生育的,提供准予再生育证明6、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等相关材料于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等其他特殊情形的,提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相关情况证明7、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或者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同时提交另一方的相关材料8、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法律依据:《深圳计划生育证明办理指南》 第四条 申请人需要携带材料,到各区、街道行政服务大厅提交材料(如果是办理生育保险确认人员可先咨询社区工作),工作人员当场给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H. 深圳市办理计划生育证明需要什么证件

法律分析:申请材料:(一)《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申请表;(二)本人、配偶及子女的户口页;符合下列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的,可以免于提交相应的户口页:1.配偶、子女为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同胞的,提交其护照、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2.配偶、子女死亡的,提交其死亡证明或者户口注销证明;3.因婚姻变动抚养权不在现家庭的子女,提交可以体现抚养关系的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等证明材料;4.子女尚未办理出生入户登记的,提交其出生医学证明。(三)已婚的,提交结婚证;离异或者有离婚史的,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四)子女为收养的,提供《收养证》;(五)符合政策再生育的,提供准予再生育证明;(六)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等相关材料;属于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等其他特殊情形的,提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相关情况证明;(七)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或者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同时提交另一方的相关材料;(八)办理生育保险确认手续的人员,仅需按要求提交本条第(一)(二)(三)(七)项材料以及本孕次生育登记证明或者准予再生育证明;(九)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I. 如何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深圳办理计生证明深圳办理计生证明 一、深圳户籍人员:持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女方)、一寸近期彩照先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办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属查环查孕对象的需交查环查孕单),已办《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要到社区工作站查验该证。学校查验《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后,收《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复印件。 二、非深圳户籍的广东户籍人员:先到现社区工作站查验户籍地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然后到现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开具《计划生育证明》。学校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后,收《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复印件。 三、非广东户籍人员:先到现社区工作站查验户籍地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然后到现居地住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开具《计划生育证明》。学校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收《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 四、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还应提供父母户籍地全额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票据。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作处理的流动人口子女,该生回原籍申请学位。 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办理( 文章阅读网:www.sanwen.net ) (一)适用人员: 1、深圳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包括离异、丧偶的育龄妇女; 2、深圳市户籍有非婚生育事实的育龄妇女; 3、男方户籍为深圳市,女方户籍为广东省外的已婚育龄夫妻,长期居住在本市,符合广东省生育政策,需在本市生育第一孩,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女方户籍地办理生育证明的女性。 (二)所需材料: 1.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怀孕的可提供母婴保健手册; 4.领证人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5.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1)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证(准生证)和二孩生育审批表; (3)属于政策外生育人员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4)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不在同一街道的,提供加盖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公章的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卡(此项材料由户籍地社区工作站与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联系取得)。 (5)女方户籍在本市且男方户籍在深圳市外的,提供男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分别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6)男方户籍在本市且女方户籍在省外的,提供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分别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同意在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服务证的证明以及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合格1年以上的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办理部门:女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办理,但女方户籍在省外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办理。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社区工作站填写“计划生育服务证登记表”,将材料及登记表交工作站。办事人员核实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在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要求的,发放《计划生育服务证》。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发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发证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 户籍人员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一)适用人员:计划生育兼职单位综合治理工作中涉及办理购买经济适用房、个人人事档案委托、公务员招考、申请设立民营社会医疗机构等需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 (二)所需材料: 1.《计划生育服务证》; 2.节育证明,其中属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未落实结扎措施的,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已落实结扎措施的,提供本市市或区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复核后换持的“深圳市节育手术证”; 3.属于政策外生育人员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三)办理部门:先到女方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再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申请。办证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办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办证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通知”。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一)适用人员:计划生育兼职单位综合治理工作中涉及办理新生入园、入学、转学,申请设立民营社会医疗机构等需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 (二)所需材料: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 2.结婚证; 3.节育证明。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属未育的,提供近三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属生育一孩的,提供近三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上环证明。属生育二孩或以上的,提供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绝育证明; 4.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⑴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⑵属于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三)办理部门:先到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再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申请。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办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办证部门调查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