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行政诉讼案件由哪里审理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审理。针对行政案件,当事人应当先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过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按照规定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应当在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㈡ 行政诉讼市级单位到区法院还是市法院
行政诉讼市级单位到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目前是到上一级法院审理,对于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确定,包括级别管辖跟地域管辖的确定,从级别管辖来看,一般对于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㈢ 行政诉讼去哪个法院起诉
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主要是:关于是否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关于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维持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是指由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规定,下列情况属于此类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的最高一级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诉审法院。它只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主要审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并对行政审判过程中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司法解释。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只管辖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㈣ 深圳的车牌在东莞的停车违章申诉不成功,能不能在深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能,因为按行政属地管辖来划分,深圳的车牌属于在深圳特区上的户,户口在深圳,而深圳车牌在东莞市范围内违章(包括违停也属于违章)就应该交由东莞交警大队处理。一般在东莞交警大队处理并存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交管部门进行申诉。如果申诉仍不成功的才可以到法院进行行政诉讼。而到法院进行行政诉讼也只能在东莞本市内进行,因为毕竟你的案件是在东莞市辖区发生的,按属地管辖原则,应该向东莞市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
㈤ 行政诉讼案件应该由什么地方的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8 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19 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0 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㈥ 行政诉讼去哪里起诉
行政诉讼应当去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是对经过复议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则可以到作出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㈦ 行政诉讼去哪里起诉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㈧ 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是哪些地方的法院
1、一般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l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㈨ 如果在沙井的案件,是可以去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呢
您好,从您所述内容看,您是要对行政机关单位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您起诉派出所的暴力执法行为应该去当地的区/县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如果当地有集中管辖或异地管辖的规定,依照其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㈩ 行政诉讼在那部门诉讼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