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深圳历史遗留问题的小产权房子能买吗
法律分析:不建议买深圳的小产权房。原因如下,第一,小产权房这个概念是一个伪概念。不存在小产权的问题。也就是说,房屋有可能是违章建筑。房屋并没有取得规划许可,建设许可,开发许可。完全是没有产权的房屋,购房者的权益很难获得保证。在将来,政府的治理越来越严格的情况下,很有可能会对小产权房进行处理,那这种处理我们现在不能进行评价,当然,也有些人通过购买销售小产权房获得了相关的利益。但是,在这里,作为一个法律问题,作为一个律师来说,我们不建议您购买小产权房,因为它在法律上是没有保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Ⅱ 深圳历史遗留证明怎么办理
房地产交易所办理。
深圳历史遗留回执样本是不可以作为产权证的,必须要有原件,或者说政府相关部门确实有登记在册才可。
所谓的深圳小产权房的历史遗留回执,就是所有深圳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将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违法建筑全部纳入处理范畴。
Ⅲ 什么是深圳历史遗留回执
一:什么是历史遗留回执:所谓的深圳小产权房的历史遗留回执,就是所有深圳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将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违法建筑全部纳入处理范畴。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信息普查工作是指对农村城市化进程中产生的不同时段、不同类型违法建筑进行信息采集、录入信息数据库,并进行规范化管理,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提供依据。
二:深圳小产权房历史遗留回执怎么来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这是我市处理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法规性文件。《决定》立足于解决所有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将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违法建筑全部纳入处理范畴。其主要思路是在《决定》颁布一年内,对所有违法建筑进行普查,然后对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区别其违法程度分类进行处理。因此,信息普查工作是落实《决定》的基础性工作,是顺利开展违法建筑处理工作的前提和关键所在。
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对信息普查工作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决定》第三条规定:“市政府应当对全市违法建筑进行全面普查,建立违法建筑台账和数据库,逐项列明建设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区位坐标、用地属性、建筑面积、建设时间、类别和用途等内容。违法建筑普查工作应当在本《决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进行普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规定:“违法建筑建设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本《决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普查工作要求向违法建筑所在街道办事处申报。
逾期不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在建筑物所处社区、辖区主要公共场所以及市、区政府网站公告三个月;公告期满仍不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临时管理,并在普查工作结束时,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Ⅳ 什么样的房子算历史遗留
历史遗留房屋认定分类状况和具体处理:
一、关于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主体不一致的历史遗留房屋。
由于原土地房屋分开登记,很多房屋在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或不符合相关规定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甚至还进行了转让(含多次转让),因此出现了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包括房屋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不齐、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使用证等。
对于该类问题,主要是对依法可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法依规办理房地合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对需要补充相关手续的,按照规定尽力完善手续;对小产权房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过程中违反土地管理、规划管理的历史遗留房屋。
对于该类问题,划分时间段进行处理: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的,要求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后,再行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的,符合一定条件,可先行办理登记,但要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标注“相关违法违规情况须待进一步处理”,并由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在登记后一年内处理完毕。
三、关于单方申请登记的历史遗留房屋。
由于开发建设单位已注销等原因,购房人不能按照双方共同申请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我们规定土地和房屋权属来源清楚、界址明确,房屋的用地、规划报建、竣工验收等批准文件齐备清楚,相关材料齐全的,可单方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经核实并公告后予以办理。
四、关于房改房等问题的历史遗留房屋。
分两种情况:对于出让性质的宗地,考虑到有些房改房或经适房所在宗地虽为出让性质,但并未按市场价格缴纳相关价款,须按规定缴纳相关价款;对于划拨性质的宗地,须依法补缴土地出让金。
五、关于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历史遗留房屋。
首先,明确处理范围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登记不一致的不动产。其次,明确未经依法批准,登记时不得改变不动产用途,并要求地方政府在登记后一年内组织完善相关手续。
六、关于土地处于抵押状态下的不动产登记问题的历史遗留房屋。
明确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依法办理登记,但须注明土地抵押状况。
七、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违法抵押的历史遗留房屋。
明确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对违法抵押问题先行妥善处理完毕,再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处理结果依法办理登记。
八、关于农村宅基地房屋不动产登记问题的历史遗留房屋。
考虑到乡村规划的覆盖问题,结合近两年我省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经验,对所需提供的材料进行了明确。同时要求各地加快推进规划未覆盖地区的乡村规划编制工作。
九、关于房屋跨宗地的历史遗留房屋。
明确须先行对所涉宗地按照房屋与宗地对应一致原则进行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处理后,再行办理登记手续。
(4)深圳历史遗留房子是什么意思扩展阅读
《关于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部分强调了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原则。
一、明确各地级以上市、县(区)政府为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主体,要求切实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
二、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尽快建立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专门工作机制。
三、对各地制定出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法规或改革性文件的期限予以明确,即本意见实施后半年内。
Ⅳ 深圳农民房历史遗留是什么
您好:
2009年5月21日举行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小产权房”作为深圳这座城市的历史“欠账”,被提上了解决的议事日程。
深圳户籍原村民35.8万人,拥有“城中村”农民房或其他私人自建房超过50万栋,总建筑面积约1.3亿平方米,占全市住房总量的49%。农民房价只有商品房价的1/3—1/4。
2003年底,时任深圳市常务副市长的许宗衡,牵头组成了联合课题组,历经8个多月拿出了两份报告:《关于违法建筑问题的调研报告》、《关于城中村改造的调研报告》。
报告披露了两项鲜为人知的消息:一、深圳21世纪城市战略重点、总面积170多平方公里的大工业区近几年已被违法建筑蚕食了近20平方公里土地,目前已经很难找到成片的被征土地。二、全市90%以上的违法建筑都分布在城中村内。而“城中村”的主体恰恰就是“小产权房”。
为了解决城市扩张的土地缺口,同时也为破解“城中村”内违章建筑的难题,深圳在将所有土地全部国有化的决定,深圳市原户籍农民27万多人被直接转为城市户口,同时也失去了土地。但这一过程仅是从法律上确认了深圳土地的国有权属,补偿了尚未占用的耕地,并未彻底完成对农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的手续,这一法律上的灰色地带留存至今。
同时很长时间以来,绝大多数深圳农民的生活已完全依赖于土地出让、私房出租以及从集体土地开发中所获得的红利。这些面积巨大的“已建成区”虽有违《土地管理法》,却已成既定事实,这是深圳市政府不得不认真面对的重大课题。
深圳特例的“小产权房”,占深圳市房屋总量的一半。如果开征物业税,当然应当明确这些没有登记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否则,政府的物业税税源将减少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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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历史遗留产证是什么意思
历史遗留产证是一个房子从以前就已经有而且还有房产证给你留着。
Ⅶ 深圳城市历史遗留优先处理这类小产权房!只有小部分符合条件
缘由 : 近日,深圳市规土委透露,目前正在修订《〈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 拟对符合“一户一栋”的原村民住宅类历史违建、学校、医院等公共配套类和生产经营性历史违建予以优先处置。
深圳三十多年的城市化进程,不仅创造了城市光鲜亮丽的外表,还为这个年轻的城市带来了三分之一的违建。它们的存在阻碍着城市前进的脚步,政府也一直不断出台政策寻求着最佳解决办法。但许多规定经过各种报道的渲染发酵,反而让吃瓜群众一脸懵逼:历史违建是什么,难道就是平常说的小产权房吗?那这个政策是不是表示小产权房要转正了?转正以后政府征收房子补偿标准会变高?
面对大家的困惑,像小太阳般温暖的楼校长坐不住了,今天就跟大家好好聊聊关于历史遗留违建的话题。
什么是历史违建?
关于到底哪些建筑属于历史违建,政府已有详细规定,主要是根据深圳1999年和2004年两次农村城市化改造的时间来界定的。简单来说,就是只有政府“盖章”的才能叫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详细规定如下:
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包括五类:
(一)原村民非商品住宅超批准面积的违法建筑;
(二)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的符合 “两规”处理条件,尚未接受处理的违法建筑;
(三)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不符合“两规”处理条件的违法建筑;
(四)1999年3月5日之后至2004年10月28日之前所建的各类违法建筑;
(五)2004年10月28日之后至《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实施之前所建的除经区政府批准复工或者同意建设外的各类违法建筑。
(注:“两规”指《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敲黑板啦,历史违建是指所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建造的房屋,它包括小产权房,但又不局限于这一个类目。那么,它们之间的差别具体是什么呢?
深圳农民房
1合法性:
“小产权房”分两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由乡政府或村政府统一颁发产权证;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房子。即,前一种小产权房是合法的,后一种则是违法的。
至于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呢,顾名思义,都是不合法的。
2交易权:
合法的小产权房,村民只享有使用权,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即不能自由交易。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按照相关规定确认产权之后,一部分建筑可补缴地价申请转为商品性质,进入市场流通,即能自由交易。
楼校长总结了一下,两者间的差别其实就两句话: 一部分小产权房是合法的,但是不能交易;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是不合法的,但可以经过一些手续变得合法,并进入市场交易。
历史违建处理办法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决定实施办法》规定,根据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违法程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等要求,对于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有三种处理方式: 确认产权、依法拆除或者没收、临时使用。
1确认产权
经普查登记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如果符合确认产权条件,那么,在给与违法处罚和补收地价款之后,政府就能依法办理登记然后核发房地产证。
贴心的楼校长找来了最新缴交罚款和地价标准,有需要的楼友可仔细查看。
深圳城更新
除了确认房屋产权合法性之外,还有三类历史违建能通过补缴地价申请转为商品性质,然后进入市场流通,自由买卖。
三类历史违建包括: 原村民符合“一户一栋”原则的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在48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所建商业、办公、生产经营性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原村民、其他企业单位或者非原村民所建商业、办公、生产经营性历史遗留违法建筑。
2依法拆除或没收
好的事物都有稀缺性。所以啊,不是每个历史遗留违法建筑都能通过手段变为合法。对于这一部分的违法建筑,政府将视情况进行拆除或没收。
依法拆除的:
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又不能整改消除的;
②非法占用已完成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措施加以改正的;
③占用基本农田的;
④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
⑤占用公共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公共设施和公益项目用地,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措施加以改正的。
有许多人担心依法拆除可能导致“房财两空”,不用焦虑,在这一规定上还是很人性化的:具有上述③、④、⑤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其建设行为发生在土地用途依法确定前的,在拆除时会予以适当的补偿。
依法没收的:
①非法占用已完成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建筑物使用功能不违反城市规划,或者违反城市规划但可以采取改正措施加以利用的;
②超过区政府批准复工用地范围的工业及配套类违法建筑;
③其他依法应当没收的情形。
关于这一部分的违法建筑,规定就比较强硬了,毕竟一切以深圳城市发展大局为重。
3临时使用
历史遗留违建虽然不合法,但历史遗留违建低廉的价格与供应规模的迅速扩大,正满足着许多中低收入人群的居住需求。因此,符合条件的部分历史遗留违建,允许临时使用,但不允许非法转让。即向有关部门申请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检验,符合安全条件的,就可按规定办理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房屋租赁的相关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 临时使用的历史违建,只能用于租赁,不能买卖。
如果被征收,补偿条件?
城市的发展永远是放在第一位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应当服从城市规划实施、城市更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需要,必要时政府会进行房屋征收和土地使用权收回,此时将会给予一定的补偿。
①被征收的房屋如何补偿?
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可以选择按照基准价格折算的货币补偿方式,或者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也可以两者相结合。但如果征收的是非住宅房屋以及房屋以外的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等,只能实行货币补偿。
说明: 1.本表《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需经房地产登记、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和机构认定。
2.1999年3月5日前所建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取得非商品性质房地产证的,适用本部分规定补偿标准。
②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具体怎么补偿?
产权调换,主要是根据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政府提供相应的住宅进行调换,超出面积部分则按照评估价结算差价。简单来说,就是你被征收了100平的房子,政府则提供100平房子进行调换。
如果是以非商品性质住宅房屋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调换房屋的产权仍受相应限制。但只要符合相关规定的,被征收人可以补交规定差价后转为商品性质。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 产权调换只限于建筑面积480平以内的房子,超出部分给予货币补偿。
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的,不超过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产权调换,超出部分给予货币补偿。所建房屋建筑面积未达到480平方米的,可按照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给予产权调换,差额部分面积由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的成本价购足;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扣减相应地价。
此外,适度 提高了对非原村民产权调换面积标准,由100平方米提高至150平方米。
真实案例解读
①历史违建确认产权后,交易才具合法性。
案情: 嘉辉大厦2009年申报“历史遗留违建”,还没被纳入规范管理,就以1400万被转让给一个“大业主”,该“大业主”又将部分房屋转让一企业,企业再转让给多个个人。因该栋建筑存在城市更新拆迁补偿、土地房屋增值等利益,原业主想收回于是提出撤销转让协议。
结果: 法院认定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无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有相应的报建手续以及权属证明,故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书违法了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判决确认原被告于2010年4月签署的转让协议书无效。
②历史违建确认产权,政府征收给予相应赔偿。
案情: 深圳北站民治华侨新村68号烂尾楼,这栋楼的业主虽然获得该土地的“两证一书”,不过随后被依法认定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于2010年被纳入深圳市土地整备计划。项目中有3栋楼的业主们认为补偿标准太低,提出以房换房或入股等要求,由于不符合相关规定,民治街道拒绝了这些不合法的诉求。至此,拆迁赔偿工作陷入纠纷。
结果: 2017年11月,经过长达七年的谈判,最终按照违法建筑的补偿标准13900元/平进行赔偿,共约1600万。
Ⅷ 什么是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80年代已建好的房屋可以定性为违章建筑吗
房子已经签订拆迁协议,和违章不违章就没有关系了。
房屋补偿后出现问题,首先要看是什么问题,是怎么样造成危楼的。历史遗留房屋的概念,包括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人房产问题,建国初期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港澳台胞私房政策问题等。违建房是指违章建筑,没有经过所辖部门批准的建筑。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Ⅸ 多少年的房子算历史遗留
法律分析:历史遗留房屋,包括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人房产问题,建国初期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港澳台胞私房政策问题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Ⅹ 深圳民治自建房有历史遗留回执还需要到股份有限公司开什么证明
一、本通知所称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的楼栋,房屋竣工并基本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条件,在房屋交付首位入住的购房人五年以后,由于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被注销或被吊销后下落不明,相关购房人无法取得房产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二、对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开发项目)办理房屋登记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在北京日报、北京晚报连续5日刊登公告,同时将公告内容在北京建设网上发布。三、开发项目的开发企业应在公告期满30日内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屋登记部门申请房屋初始登记、转移登记。逾期不申请登记,购房人可以单方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已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开发项目,购房人单方申请房屋转移登记的,开发企业初始登记或转移登记时提交的有关登记材料可以继续使用。四、未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开发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属于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批准预(销)售的楼栋,可直接为购房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如有楼栋违反规划许可增建楼层或单元的,其符合规划许可部分可办理转移登记,违反规划许可增建的楼层或单元,在规划主管部门未处理前,不予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楼栋,可以每幢商品楼为单位,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购房人推荐代表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安全鉴定证明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建筑结构主体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证明,相关费用由房屋登记申请人承担。五、为购房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应在开发项目房屋登记公告期满后30日内,依据房屋抵押合同向房屋所在地房 屋登记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并提交贷款购房人名单。贷款购房人以所购房屋设定抵押,包括已办理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房屋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可一并申请,登记部门按照顺序办理。购房人先申请转移登记的,应同时提交抵押登记书面申请,待抵押权人申请抵押登记后一并办理。六、未进行每套房屋面积实测的楼栋,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购房人推荐代表委托房产测绘单位,以一幢商品楼为单位测量每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测绘费由房屋登记申请人承担。房屋登记的套内建筑面积按实测面积记载,建筑面积按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记载。同时在房屋登记簿、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记“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登记,建筑面积为合同约定面积”。该房屋再办理转移登记时,仍注记以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