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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深圳义工组织需要哪些条件

发布时间: 2022-12-31 12:54:04

1. 深圳义工申请有什么要求

市民想要申请深圳电子义工证,必须先注册成为志愿者。

全市年满10周岁以上人士可向市、区(新区)义工联组织提出申请,待有关组织培训实践或审核通过后即可成为注册志愿者并办理电子义工证;

已注册志愿者在完善个人有关信息资料并审核通过后可办理。

(1)加入深圳义工组织需要哪些条件扩展阅读

义工证作用:

1、义工证证通过与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及其配套终端对接,集成身份识别、服务计时、实时统计、培训记录、信息查询及信息恢复等6大志愿服务功能。电子义工证可有效约束服务时间,迟到早退全部登记在案。

2、该证还包含了志愿服务“数字地图”,志愿者刷证后,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可实时显示志愿者的服务地点,方便志愿者组织合理调配人力资源及决策管理。

3、电子义工证还加载了团员、公益、保险、医疗、交通、旅游、社交、金融、特惠等9项便民服务功能。作为一张贷记卡,可享受20~50天的免息期,且免20年年费。每笔消费均由中国银行向深圳市志愿者基金会捐赠0.1元作为公交基金

4、在地铁大剧院站,电子义工证可以直接在地铁服务中心充值,然后用来搭乘地铁,使用方式与深圳通相同。该证还为每一位持证义工购买了保险,志愿者(义工)在参加义工活动时可享受每年10万元额度的意外保险。



2. 怎么样可以加入深圳义工,需要什么条件和资料

1、深户人士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近照一张
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就近到各区义工联或义工站报名及可 ,也可直接到市义工联报名的
2、非深户就要加多一个暂住证(原件、复印件)
3、大专及以上学历者还需带上你的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因为有些工作的要求会高点的
深圳义工联电话:82095000 82095471

3.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和规范义工服务活动,推动义工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义工、义工服务组织及其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义工,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和社会责任,经过登记,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的义工服务组织是指依法登记注册、专门从事义工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以及从事义工服务活动的机关、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团体义工。第四条义工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合法、诚信、节俭和非营利性的原则。第五条义工服务范围包括助老扶弱、扶贫济困、支教助学、环境保护、社区服务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第六条深圳市义工联合会(以下简称市义工联)负责组织、协调全市义工服务活动,各区义工联合会(以下简称区义工联)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工服务活动。
义工服务活动接受共青团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义工服务纳入社会和谐发展的范畴,为义工服务提供必要的资助和支持。
公安、城管、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义工服务工作给予支持。第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及其他组织应当鼓励义工服务活动,宣传义工精神,维护义工及义工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二章义工第九条义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从事义工服务;
(二)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符合义工服务活动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团体义工的条件由市义工联的章程规定。第十条义工服务组织建立义工登记制度。
从事义工服务的人员应当向义工服务组织申请登记,从事义工服务的组织应当向市或者区义工联申请登记。
义工服务组织可以根据义工服务活动的需要,招募临时义工,并在市或者区义工联备案。第十一条义工享有如下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义工服务组织;
(二)参加义工服务组织开展的服务活动;
(三)要求获得义工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请求义工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在义工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
(五)对义工服务组织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
(六)有困难时优先得到义工服务。第十二条义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义工服务组织的章程;
(二)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或者借钱、借物、谋取其他利益;
(三)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
(四)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
(五)不得以义工或者义工服务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第十三条义工应当在义工服务组织的安排下开展义工服务,完成服务工作。
未经义工服务组织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义工服务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第十四条义工服务组织应当保障义工在服务期间的合法权益。
义工服务组织可以根据义工服务的需要,为参加义工服务活动的义工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第十五条义工在从事义工服务期间应当佩戴统一的义工服务标志。
义工服务证件、标志的使用及管理办法由市义工联统一规定。第三章义工服务组织第十六条义工服务组织的章程应当包括义工和团体义工的登记、义工的权利和义务、义工服务组织的产生、组织机构、职责等内容。第十七条义工服务组织的职责如下:
(一)建立义工服务活动的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义工和义工服务活动的档案制度;
(三)义工的招募、培训、指导、管理、监督和表彰;
(四)组织开展义工服务活动;
(五)义工服务工作的宣传与交流;
(六)对义工服务提供必要保障。第十八条义工服务组织开展义工服务活动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义工服务组织章程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第十九条义工服务组织可以自行或者联合招募义工。招募时,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公告义工服务计划。
义工服务组织应当依照义工服务计划开展义工服务活动。义工服务计划应当包括义工招募、培训、使用、考核及服务项目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