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地下综合管廊项目PPP模式详解
地下综合管廊项目PPP模式详解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中文直译为“公私合伙制”,即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是公共工程项目融资的一种模式。下面我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地下综合管廊项目PPP模式详解”,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地下综合管廊,又称“共同沟”,即在城市地下建设一个隧道空间,将水、电、气、热、通信等各类市政管线有机综合集约化地铺设在同一条隧道内,并进行集中管理的大型综合性市政基础设施。
2015年,国务院及各部委多次出台政策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并强调在综合管廊建设中,应优先考虑引入社会资本,采取PPP模式。同年4月,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了10个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对采取PPP模式建设的管廊项目,给予额外资金奖励。同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部署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到2020年计划建成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
从部分试点城市开展PPP咨询服务情况和率先实现具体项目落地的实践经验来看,地下综合管廊项目要运用好PPP模式,必须根据项目特点考虑如下因素:
① 实现经济社会效益的周期较长
地下综合管廊建成后,可以避免传统直埋方式下因管线扩容、维修等反复开挖道路的额外施工浪费,减少环境污染;同时,综合管廊避免了管线直接与土壤和地下水接触,延长了管线使用的寿命,降低成本。但这种“节约”是在管廊整个的设计使用年限(一般都在100年左右)中逐渐实现的,有一个漫长的过程,而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却需要短期内一次性投入。因此,其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需要在很长一段时间中才能逐渐显现出来。
② 建设费用高
物业管理及运营维护费用低。地下综合管廊往往需要在前期投入大量的建设资金,同步配套完善的消防设施及监控设施。而建成后的物业管理则相对简便,通常情况下通过配套的监控设施即可完成对整体地下综合管廊的监控管理,与高昂的建设费用相比,运营维护费用之低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日常运营维护的频度和强度相较于传统直埋方式也大大降低。
③ 管线单位入廊协调难度大
地下综合管廊集中修建,里面铺设各种市政管线,包括水、电、气、热、通信等,各管线分别属于不同的使用单位和所有人,其中有国企也有私企,有央企也有地方企业,协调难度很大。对管线建设单位而言,入廊的短期效益并不明显,减少管线重置等长期效益在未来才能显现出来,这也是管线单位的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之一。
那么,围绕地下综合管廊的上述3个主要特点,在此类项目中PPP模式需如何设计呢?
一 合作期限的设置要合理
地下综合管廊经济社会效益的实现往往需要一个非常漫长的周期,相应的PPP合作期限也应适当增长。相较于道路等其他基础设施PPP项目,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的.合作期限一般建议不低于25年,可设置为28~30年(特许经营项目通常约定的期限不超过30年),如果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可以接受,长于30年的安排也未尝不可。
二 付费模式设计要注重可操作性
根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的要求,PPP项目回报机制主要包括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等支付方式。地下综合管廊可向各入廊管线单位收取相关费用,属于准经营类的项目,一般可采取可行性缺口补助方式来设计项目的回报机制。考虑到国内地下综合管廊实际运营经验较少,未来入廊管线单位收费情况并不明确,也可以考虑采取政府付费方式向项目公司购买地下综合管廊服务,保证项目公司合理收益,提高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
三 费用标的设置要科学
地下综合管廊收费主要包括管廊租赁费用及物业服务费用两部分。其中,管廊租赁费用主要满足前期建设回报要求,这部分主要通过可用性服务费方式支付;物业服务费用主要满足管廊运营维护回报要求,这部分主要通过运营绩效服务费方式支付。结合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前期建设费用高、后期运营费用低的特点,在选取社会资本时,投报费用标的设计重点应考虑可用性服务费。
四 入廊收费依据和保障要明确
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的要求,入廊管线单位应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其中入廊费主要根据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成本以及各入廊管线单独敷设和更新改造成本确定,用以弥补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的建设成本;日常维护费主要根据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维修、更新等维护成本以及管线占用地下综合管廊空间比例、对附属设施使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用以弥补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的运营维护成本。同时,应出台强制入廊政策,保证各入廊管线单位只能使用地下综合管廊,使得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的需求得到保证。
综上所述,地下综合管廊虽然投资大、回报周期长,但如果项目整体设计合理,在国家法律政策等多方支持下也能成为收益长期稳定的好项目。从贵州六盘水等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的PPP模式成功实践经验来看,大量社会资本对此类项目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笔者相信随着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全国铺开,将会涌现出更多的成功案例。
;‘贰’ 综合管廊造价5个亿需要什么监理资质
需达到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地下综合管廊属于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建设和空间治理的先进模式,可以集成城市供气、供热、管水、燃气、污水回收处理、通信、电视、专用线路等一系列城市基础设施。
地下综合管廊最早出现在1833年的法国。之后,英国、德国、日本、俄罗斯、西班牙都相继开始了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地下综合管廊为建筑业提供了巨大的机遇。建筑企业需要多关注自己所在的省市地区关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市政规划和项目招投标。
综合管廊资质的介绍:
地下综合管廊涉及到的主要工程包括综合管廊的规划、设计、施工、维护,以及入廊管线的使用和运营维护等。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包括平面布局、断面、位置、近期建设计划等内容;设计包括空间、结构、断面、节点等设计,以及附属设施的设计。
其中,附属设施包括消防系统、通风系统、供电系统、照明系统、监控与报警系统、排水系统、标识系统等。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应进行专项管线设计,包括给水、再生水管道,排水管道,天然气管道,热力管道。
‘叁’ 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2020修正)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统筹各类管线敷设,集约节约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等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市民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排水、再生水、燃气、热力、供冷、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市政公用设施管线。
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包括用于支持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排水、通风、照明、供电、通信、安全监控等设施。第四条管廊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参与、规划先行、统筹建设、强制入廊、有偿使用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管廊建设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统筹协调管廊管理工作,提高管廊规划建设的科学性、整体性和系统性。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按市区政府投资事权划分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管廊的规划、建设等工作。第六条市住房建设部门是本市管廊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订管廊管理政策法规、发展战略、年度建设计划和技术规范;
(二)推进管廊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的同步建设,指导监督各类管线入廊;
(三)负责管廊建设、运营的监督检查,建立检查考核机制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管廊运营单位和管线单位制定管廊综合应急预案;
(五)协助相关部门明确管廊建设运营的投融资模式、有偿使用和财政补贴机制;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七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由其颁布施工许可的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工程建设,配合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管廊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工作。
水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与水务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工程建设,配合与水务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工作。
住房建设部门负责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管廊工程的施工许可及监督管理。第八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负责管廊工程规划用地管理、测绘管理,按职责分工落实管线入廊要求,负责管廊信息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廊工程的立项、投资计划管理,指导管廊有偿使用机制的建立。
财政部门负责管廊建设资金和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安排和监管,做好年度预算编制。
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管廊事故引发的应急抢险工作。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廊的建设档案管理,协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管理管廊信息。
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动管廊建设和管线入廊工作。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规划规定,在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维护过程中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十条管廊建设采用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相结合的模式。
政府投资可以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作价出资等方式。
政府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等形式,推动社会资本参与管廊的投资和建设。
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的管廊,由投资协议等确定管廊产权、建设和运营维护等内容。第十一条管廊工程的设计应考虑各类管线接入、敷设、增容、引出支线等需求,因地制宜,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电力等有关部门,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管廊工程相关技术规范。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全额出资的管廊由有关职能部门、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机构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负责建设,并由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持有管廊产权。
区人民政府全额出资的管廊由相关职能部门、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机构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建设,并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持有管廊产权。
本条规定的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管廊产权持有单位及第十条第四款中投资协议确定的管廊产权单位以下合称管廊产权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