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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水费如何投诉

发布时间: 2023-01-20 21:49:52

① 水费不合理去哪里投诉

水费乱收,市民可以拨打“区号+12358”物价局电话,或者拨打“区号+12345”市民服务热线电话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 【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② 水费不合理去哪里投诉

水费不合理公民可以向水务部门投诉,或者可以打12388举报电话向监察局投诉。
群众举报时,本地用户直接拨打12388,异地用户加拨相应长途电话区号,即可向中央纪委监察部以及全国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有关问题。
如果发现这个月的水费比较多,出现异常的问题,可以直接到水务局投诉。也可以请供水公司的工作人员将这个月的水费用量打印出来,上面会明确显示用水量是多少立方米。如果水费明显增多了,可以请自来水公司的工作人员检查,也有可能是水表出现了故障,导致水表读数比较多,检查一下水表的表针有没有被拨动过。
1、找物业公司调出07.11.1-08.8.20总的水费的缴费单,看着期间总共用了多少吨水。
2、把总表后的各个分表的用水量汇总。
3、用总水表的用水量减去各分水表的用水量,这个差值就是你用的水和一部分的表差。(因为分表的和与总表不可能绝对相等,有表差。如果没有太多的人偷水的话,表差不会太大) 。
自来水费是供水部门对用户供应自来水所收取的费用。
其价格构成除包括供水部门的生产成本、利润、税金外,还包括其他工农业产品价格构成中所没有的两项费用:
(1)按一定比例提取的城市建设附加费和消防水门附加费。
(2)水资源费。其收费标准由各地区按照水资源储量情况制定。用作开发、管理、保护水资源及建设供水节水工程的资金。自来水价格是推动节约用水的有力杠杆。
由于工业生产用水是城市用水大户,占城市用水量一半以上,是节水工作的重点。
一、自来水费多少钱
第一阶梯户年用水量为0-220(含)的,每立方米自来水价格为1.92元,每立方米排水价格为1.70元;每立方米综合水价为3.45元;
第二阶梯户年用水量为220-300(含)的,每立方米自来水价格为3.30元,每立方米排水价格为1.70元;每立方米综合水价为4.83元;
第三阶梯户年用水量为300以上的,每立方米自来水价格为4.30;每立方米排水价格为1.70元;每立方米综合水价为5.83元。

法律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 城市供水价格制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③ 水费异常找哪个部门投诉

一、水费异常找哪个部门投诉
1、水费异常找水务局投诉,具体方法如下:
(1)拨打当地自来水公司客服电话,进行投诉;
(2)拨打12345市长热线,该热线可转接水务主管部门;
(3)拨打当地住建委监察电话,向当地住建委监察投诉;
(4)如果都无法解决或无故拖延解决,可找电视台等媒体。
2、法律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
城市供水价格制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水务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1、统筹城区、农村水务建设和管理;
2、统一管理本市水资源,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负责本市供水行业管理;
4、负责本市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的行业管理;
5、主管本市河道、湖泊、水库、堤防,并组织指导整治;
6、负责本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及有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协调部门之间和区、县级市之间的水事纠纷;
7、负责水务工程建设管理;
8、负责本市水务科技和水务信息化工作,开展水务对外交流与合作。

④ 水电费投诉电话

法律分析:号码为:0376-622225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⑤ 深圳房东乱收水电费怎么投诉

房东乱收水电费的解决方法具体如下:
1、租户可以向当地物价部门举报处理,价格监督部门会直接依法查处。
2、没有按照规定,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单价物价,主管部门会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
3、还会对其违法收取费责任人,处以五倍以下罚款相应金额。
可以要求房东给予水电通知单来缴费,如果不给的话,房东属于违约,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一、租赁合同的解除:
在什么情况下解除租赁合同、如何解除合同,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可以明确予以约定。当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即可解除合同。从是否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角度讲,解除租赁合同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另一种是单方解除合同。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是法律或者合同赋予该方当事人的解除权,适用于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和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除了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外,其他情形解除合同则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可以随时经过协商解除其合同,这同样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
由于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具体情形多种多样,法律不便对其作出规定。由于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是其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行使的结果是终止租赁关系,权利行使者又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当事人不能正确行使这一权利,则会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需要法律对单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作出规定。
二、主要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单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1、承租人使用不当,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不正确使用租赁物使之损失,属于承租人严重违约行为,为了保护自己财产安全,出租人应有权利单方解除合同,终止双方的租赁关系。
2、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可径行转租,这属于出租人同意;合同未约定转租的,承租人在合同成立后要转租,则必须先取得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转租的,出租人单方终止租赁关系。
3、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迟延交付租金的,应负债务迟延履行的责任。获得租金是出租人的基本权利,也是出租人出租的直接目的所在,承租人不支付租金就会使出租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1)、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这里所说的“正当理由”,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对支付期限约定不明、租赁物有瑕疵(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出租人不及时维修保养租赁物等非承租人过错行为影响承租人正常支付租金的事由。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租金,则属于违约行为。
2)、经出租人催告,承租人仍未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故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在该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出租人方可解除合同。这里所说的“合理期限”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由出租人来确定,但不宜太短,也不宜太长。
4、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5、租赁物有质量瑕疵的,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约定的条件),不适合约定的用途或者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由于难以实现承租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因此,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如前所述,一般情况下,出租人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之一是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该瑕疵不知情。也就是说,对于租赁物一般的质量瑕疵,若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情,承租人则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若承租人知情,则不能单方解除合同。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即在租赁物有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质量瑕疵这种情况下,不管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知情,承租人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四、签订合同的违约处罚方法具体如下:
1、惩罚性违约金,其作用全在惩罚,如果对方因违约而遭受财产损失,则违约一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行赔偿对方的损失。
2、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给付了违约金,即免除了违约一方赔偿对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即使损失大于违约金,亦不再补偿。
五、签订违约合同的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1、租房合同违约责任构成上并不以损害事实为必要要件,在特定情形下,损害事实仅是在承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时的一个前提。
2、违约责任以违约行为的存在为构成要件,不仅方便裁判,利于提高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追究效率,而且可以促使当事人增加履行合同的责任感,尽量遵守合同纪律。
综上所述,房东乱收水电费的解决方法具体有租户可以向当地物价部门举报处理,价格监督部门会直接依法查处;没有按照规定,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单价物价,主管部门会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还会对其违法收取费责任人,处以五倍以下罚款相应金额。惩罚性违约金,其作用全在惩罚,如果对方因违约而遭受财产损失,则违约一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行赔偿对方的损失;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给付了违约金,即免除了违约一方赔偿对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即使损失大于违约金,亦不再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