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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深圳垃圾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 2023-03-31 17:27:42

❶ 深圳建筑垃圾清运

城市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包括垃圾的收集、运输和转运三个部分,在这其中收集和运输是每个系统共有的,而转运则视垃圾产生源至垃圾处理场的运输距离及收集车辆性状而设置[2]。垃圾清运是指垃圾的收集和运输。

城市生活垃圾收运系统的协调有序运行是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安全以及城市毕洞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保障。

(1)最近深圳垃圾怎么处理扩展阅读:

建筑垃圾处理方法:

1、利用废弃建筑混凝土和废弃砖石生产粗细骨料,可用于生产相手李枯应强度等级的混凝土、砂浆或制备诸如砌块、墙板、地砖等建材制品。粗细骨料添加固化类材料后,也可用于公路路面基层。

2、利用废砖瓦生产骨料,可用于生产再生砖、砌块、墙板、地砖等建材制品。

3、渣土可用于筑路施工、桩基填料、地基基础等。

4、对于废弃扰闷木材类建筑垃圾,尚未明显破坏的木材可以直接再用于重建建筑,破损严重的木质构件可作为木质再生板材的原材料或造纸等。

5、废弃路面沥青混合料可按适当比例直接用于再生沥青混凝土。

6、废弃道路混凝土可加工成再生骨料用于配制再生混凝土。

7、废钢材、废钢筋及其他废金属材料可直接再利用或回炉加工。

8、废玻璃、废塑料、废陶瓷等建筑垃圾视情况区别利用。

❷ 深圳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和使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向单位和个人收取的,用于焚烧、填埋或者利用其他技术手段处理生活垃圾的费用。第三条市税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工作,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具体征收机关。区(含新区,下同)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收取辖区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减免审核和使用工作。

财政、价格、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市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第五条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和差别化收费的原则,采用“排污水量折算系数法”、“实际垃圾排放量计费法”等方式计费。第六条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市价格部门会同市城管、财政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七条区税务部门可以委托供水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供水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代收范围外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或者区城管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金额,向区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区税务部门委托单位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受委托单位名单。

受委托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第八条区税务部门委托单位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应当向受委托单位支付代收手续费。

手续费标准由区税务、财政部门征求受委托单位意见后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九条区税务部门委托收费的,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

(二)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期限;

(三)代收手续费的标准;

(四)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第十条养老服务机构、福利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我市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低保边缘人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所在家庭,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

符合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区城管部门办理免缴手续,区城管部门办理手续后将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告知区税务部门,由区税务部门告知受委托单位。

以水为主要原料或者使用高耗水技术工艺的工业企业申请按实际垃圾排放量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区城管部门负责审核办理,区城管部门办理后将审核结果告知区税务部门,由区税务部门告知受委托单位。第十一条依照本办法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各区范围内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列入区级财政收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生活垃圾处理费。第十二条支付给生活垃圾处理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标准,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特许经营协议的,或者特许经营协议中未约定具体费用标准的,费用标准参照市有关规定执行,或者由区城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核定支付标准。第十三条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实际生活垃圾处理量向区城管部门申报生活垃圾处理费用。

区城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核生活垃圾处理量,并根据支付标准和协议核定生活垃圾处理费用。生活垃圾处理费用核定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拨付。

本辖区垃圾处理实际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由区财政负责安排。第十四条受委托单位应当按季度将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情况书面报告区税务、城管部门。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季度将垃圾处理情况、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使用情况书面报告区城管部门。

❸ 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居民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称的垃圾处理费是指采用焚烧、填埋或者其他技术手段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而发生的费用。第三条市城市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并具体组织征收特区范围内的垃圾处理费。
宝安区、龙岗区城市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部门)负责组织征收本辖区范围内的垃圾处理费。
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区城管部门可以委托供水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代收其用户的垃圾处理费。第五条市、区城管部门委托收费的,应当与代收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单位和代收单位的名称;
(二)收费项目、标准和期限;
(三)代收手续费用的标准;
(四)代收的垃圾处理费上缴财政专户的程序;
(五)代催、代收欠费的义务;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第六条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城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按照前款规定的收费标准征收垃圾处理费确有困难的,市物价部门可以按照已确定的收费标准,结合相应的征收方式,确定折算标准。第七条市城管部门确定特区范围内的不同用户按照收费标准或者折算标准征收垃圾处理费。
宝安区、龙岗区人民政府确定本辖区范围内的不同用户按照收费标准或者折算标准征收垃圾处理费。第八条市、区城管部门委托单位代收垃圾处理费的,代收单位应当按照市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或者折算标准代收垃圾处理费。第九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以及福利院、养老院、残疾人企业,免缴垃圾处理费。
申请免缴垃圾处理费的家庭或者单位凭有效证明材料到市、区城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市、区城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当将免缴垃圾处理费的家庭或者单位书面告知代收单位。第十条依照本办法征收的垃圾处理费,应当及时、足额上缴财政。财政部门应当设立专户管理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垃圾处理费。
上缴的垃圾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垃圾处理实际所需费用的,不足部分,特区内由市财政补贴,特区外由所在区财政补贴。第十一条市、区城管部门委托单位代收垃圾处理费的,应当向受委托单位支付手续费。
手续费由财政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返还代收单位。第十二条支付给垃圾处理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用标准,专营协议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约定;无专营协议的,由财政部门会同城管部门、物价部门核定支付标准。第十三条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垃圾处理量申报垃圾处理费。
市、区城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垃圾处理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垃圾处理量和支付标准,出具垃圾处理费用拨付意见书,并分别报市、区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垃圾处理单位拨付垃圾处理费用。第十四条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季度将垃圾处理情况、垃圾处理费用使用情况书面报告市、区城管部门。第十五条代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缴代收的垃圾处理费,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垃圾处理费的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缴付及时。第十七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居民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区城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纳垃圾处理费的3‰的滞纳金。逾期60日未缴纳的,由市、区城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❹ 深圳建筑垃圾如何处理建筑工程介绍

那么深圳建筑垃圾如何处理的呢?以下中达咨询带来关于深圳建筑垃圾如何处理的相关内容,供以参考。
建筑垃圾交易:需要利用建筑垃圾的单位,可以通过市建设工程集中交易中心收购建筑垃圾。
不通过市建设工程集中交易中心收购建筑垃圾的,应当持申请表、申请理由、数量、期限、防止污染的措施及硬件设施的建设情况、规划部门有关土地使用证明等有关资料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科研机构制定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工程种类的工项、使用比例、再生利用规范及标准,同时研究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使用手册,作为有关单位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依据。
再利用推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广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工作。对技术成熟、经济使用的建筑垃圾再利用种类及其管理方式予以公告。
经公告再利用的建筑垃圾种类,再利用机构可以直接按照公告的管理方式进行再利用;非经公告再利用的建筑垃圾种类,再利用机构应当提交再利用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规范的资料,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综合利用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实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机构应当设置材料实验室,加强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质量管理,对生产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建立认证机制,由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质量认证。
政府采购: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当纳入绿色产品目录和政府绿色采购目录。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技术和经济许可的范围内,优先采用符合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要求的设计方案、工艺、材料和技术设备,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鼓励社会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积极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提高建筑垃圾利用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综合利用前置保障: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应当将建筑垃圾分类收集方案纳入评标指标范围。
建筑垃圾强制再利用制度: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排放的建筑垃圾,可以再利用和再生利用而没有利用且达到一定数量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利用,或者由其承担再肢肆培利用和再生利用所产生的费用。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逐步实施建筑垃圾分类收集,最大限度地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回收利用。
对已经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争取就地处理、就地使用,尽量减少建筑垃圾的排放。对不能就地处理、就地使用的建筑垃圾,应当根据其建筑垃圾的类别运输至市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或者向综合利用企业交售。
建材生产单位:建材生产单位应当对所生成建材所用包装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限制,尽量减少包装材料的用量,同时应当负责对包装材料进行回收和再利用。
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在建筑物的设计过程中,优化建筑设计,考虑提高建筑物的耐久性,采用尽量少产生建筑垃圾的结构设计;应当选用环保型建筑材料,尽量选用维修和改造时建筑垃圾产生量少的建筑材料,同时应当考虑建筑物在将来拆除时的再生问题。
拆除单位:旧建筑拆除单位应当优化拆除方雹亩法,对建筑垃圾进行源头分类,提高废旧构筑物的再生利用率。
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管,坚决杜绝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随意更改设计方案等降低工程质量的现象发生。
建筑垃圾回填:各类建筑项目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有关单位应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安排调度。
综合利用企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应采取成熟的技术工艺从建筑垃圾中回收有用的物质和能源,根据建筑垃圾的种类进行分类处理和综合利用,综合利用后的废料应安全处置。
综合利用企业:新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设施应当创造条件,积极推向市场,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招标选择投资者。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参与建筑垃圾处理权的公平竞争。
鼓励社会投资主体采用bot等特许经营方式投资或与政府授权的企业合资建设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设施。
综合利用企业的投资门槛:投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设施,项目资本金应不低于总投资的20%,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特许经营:承担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设施特许经营的企业,必须拥有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其注册资本不低于承包设施年运行总成本的50%,特许承包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特许经营期或承包运营期满后重新进行招标。
优惠措施: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信贷、供电价格等方面的优惠。
从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其所从事的项目可以依法申请认定高新技术项目。经认定的,在税收、土地等方面享受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的优惠。
综合历唯利用管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从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单位应当定期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资源综合利用的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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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什么是大件垃圾大件垃圾如何回收

大件垃圾属于可回收垃圾。

大件垃圾处理问题一直是困扰着每个城市的大问题,那么大件垃圾包括什么?大件垃圾是包括积较大、整体性强,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弃物品。包括废家用电器和家具等。

近年来,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具更新换代也日益频繁,城市居民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以及一些大件的破旧家具成为居民垃圾处理的一大难题。
今日小编走访市区部分小区了解到,大件垃圾如何处理成了很多市民头疼的事。

不少小区的角落、楼道、垃圾桶旁也成为大件垃圾的藏身之处。近日,梁女士发现小区内有个废弃的浴缸被随便丢弃在路边,另外,楼道有一个丢弃的鞋柜,这个鞋柜阻碍了消防通道,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城市建设局环卫处工作人员称:环卫部门一直在关注大件垃圾的处理,目前已有建筑垃圾处理点。市区内的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都是由环卫部门的工人人工破拆,再运入转运站处理。环卫部门已向市财政提交2016年关于建设大件垃圾处置点的预算,将对部分大件垃圾进行废物回收利用,其余垃圾进行合理处置,也将逐步完善大件垃圾的处理体系,避免此类垃圾随意丢弃的现象发生。

投放点收集制度。

《深圳市大件垃圾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提出,住宅区(城中村)等生活区域居民应当选择以下方式之一投放大件垃圾:将大件垃圾投放至大件垃圾投放点;将大件垃圾运送至集散点、处理设施进行投放;通过电话或网络预约,由大件垃圾回收企业上门回收。

单位等非生活区域应当自行将大件垃圾送至集散点、处理设施或者预约上门回收。严禁将大件垃圾投放在其他生活垃圾收集点或随意丢弃在路边及其他隐蔽位置。

❻ 深圳市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以下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的关于深圳市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深圳市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综合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处置包括其排放、运输、中转、回填、受纳。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应当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产业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发培卜展。
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应当交由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四条【建筑垃圾管理规划】市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纳入循环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统筹考虑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并采取有利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促进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配镇穗处置。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循环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专项规划。
第五条【城管、建设部门职责】市城市管理部门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各区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
(二)制定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临时受纳场地许可证和建筑垃圾运输车准运证;
(四)管理市属建筑垃圾固定受纳场,管理特区内建筑垃圾中转场所,承担特区内回填土调剂使用职能;
(五)协调组织跨区建筑垃圾管理活动或重大建筑垃圾管理活动;
(六)查处违法排放、运输、中转、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查处违法排放、运输、中转、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各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
(二)制定全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建设项目建筑垃圾产生量申报备案,建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信息平台;
(四)负责加强建设工地内建筑垃圾排放管理,监督建筑工地按规定采取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措施。
第六条【相关部门职责】公安部门负责对无大型货车通行证和无牌、套牌、涂抹车牌、拼装建筑垃圾运输车及建筑垃圾运输车超高、超载的行为进行查处;交通部门对无营运证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进行查处;市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建筑垃圾实施监督管理。
建筑工务机构负责按规定对所建设项目的工地采取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措施。
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在街道辖区内实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配合实施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的政策和措施。
行业协会应当为本行业企业提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有关信息和技术服务,组织本行业企业开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并可以根据循环经济发展政策和措施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行规、行约和技术规范。
第二章处置管理
第八条【建筑垃圾排放标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定量定性综合统计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有关环境质量标准和现有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建筑垃圾排放规范。
第九条【排放前评估】建设工程应当在规划设计阶段,优先考虑工程区域内的挖填土石方平衡或不同工程间的建筑剩余土石方的交换利用旅运,并依照建筑垃圾排放规范及有关规定编制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排放情况评估报告,但装饰装修房屋未达到建筑垃圾排放规范规定条件的除外。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建筑垃圾处置或者综合利用方案。
第十条【评估报告的备案与公示】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排放情况评估报告报市建设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未委托建筑垃圾处置或者综合利用企业的,办理备案手续后,市建设部门应当将建筑垃圾排放情况评估报告要点在市建设工程集中交易中心公示,为建设单位与建筑垃圾处置或者综合利用企业提供交易便利。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排放权交易制度】鼓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通过加强管理、提高技术等减少建筑垃圾的排放量,建筑垃圾的实际排放量少于核定量的,多余的部分可以通过市建设工程集中交易中心转让,转让合同应当报建设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处置申报与核准】装饰装修房屋产生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市城管部门申报备案。市城管部门发现达到建筑垃圾排放规范规定条件、需要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装饰装修人。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后,应当向市城管部门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第十三条【核准条件】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市城管部门应当予以核准: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与建筑垃圾运输车准运证;
(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前款第(一)项中建筑垃圾运输时间、路线应当符合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市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运输时间、路线。
第十四条【核准文件及效力】核准文件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建筑垃圾排放量;
(二)运输单位、运输的时间、路线;
(三)建筑垃圾中转、消纳场或者综合利用企业名称、地点;
(四)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或者综合利用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将核准文件报市建设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施工、运输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核准文件的要求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现场管理】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对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围挡,做到施工出入口硬化铺装并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及时督促经核准的运输单位及时运输,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场地及出口配备二名以上专职保洁人员,采取下列保洁措施并保证其正常运作:
(一)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沉淀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
(二)施工场地出入口按长十五米、宽三米以上的标准铺设硬底路面;
(三)设置冲水槽、冲水设备。
不得在道路、桥梁、河边、沟渠、绿化带等公共场所及其它非指定的场地倾倒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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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深圳街道扔了垃圾怎么办

深圳市有严格的垃枣拍圾分类制度,每个街道凳察羡都有专门的垃圾没氏收集站,对垃圾进行分类收集,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如果有人在街道上扔垃圾,可以向当地环保部门举报,由环保部门处理。深圳市有严格的垃圾分类制度,每个街道都有专门的垃圾收集站,对垃圾进行分类收集,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如果有人在街道上扔垃圾,可以向当地环保部门举报,由环保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