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
第四条第一款中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此启并(以下旁粗简称森迹市劳动行政部门)”修改为“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其他条文中的“市劳动行政部门”相应修改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A.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
第四条第一款中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此启并(以下旁粗简称森迹市劳动行政部门)”修改为“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其他条文中的“市劳动行政部门”相应修改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