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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户多宅怎么办

发布时间: 2023-04-30 05:17:33

① 一户多宅怎么处理

1、合法的确权

如果你的好几套房屋都是有合法的原因,那么这些房屋都可以确权,比如说由于上一辈去世造成的一户多宅、因为管理部门自身原因造成的一户多宅、多处宅基地加起来的总面积不超过确权标准面积等原因,雹行雹你的这些房屋都可以带派进行确权。

2、暂时保留

有的村子在建设乡村旅游项目,所以有些老房子作为古建筑或者保护文物,那就不适合拆除,但是也不适合强制没收,所以就允许这些房屋保留,不过还需要全村人都同意才行。

3、交纳有偿使用费

这个政策只是在个别的省份有实施,比如说山东省,今年的宅基地改革政策中就有探索建立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具体的有偿标准还未对外公布。不过规定那些一户多宅的村民所缴纳的使用费都将会作为集体资产,由所有成员共享,比如用作村里的源帆集体配套设施费用。

4、强制拆除收回

目前国家对于农民超范围获得的宅基地的处理原则是:少收、慎收、尽量不收。所以,一般情况下很少有强制拆除的发生,除非是建新未拆旧、不满足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强行占据、骗起批准宅基地修建房屋这两种情况。

② 房屋确权一户多宅怎么办

法律分析:宅基地一户多宅的情况中有些是合法的,对这一类要给予确权登记发证。

这种情况通常有两种:

1、已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集体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到宅基地的,可以给予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注明“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的合法继承人”。

2、村民两处宅基地面积合并,没有超过规定面积的,可以给予登记发证。

法律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二、因地制宜,加快开展地籍调查

各地要加快地籍调查,全面查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底数,对已调查登记、已调查未登记、应登记未登记、不能登记等情况要清晰掌握。正在开展地籍调查的,要加快推进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尚未开展地籍调查的,要按照《地籍调查规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等,因地制销缺宜抓紧开展,形成满足确权登记需要的房地一体地籍调查成果。

各地可采取积极灵活的方式,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调查。对权利人因外出等原因无法实地指界的,可采取委托代理人代办、“先承诺、后补签”或网络视频确认等数斗坦方式进行。要结合本地实际,薯桐选取合适的地籍测绘技术方法。有条件或靠近城镇的,可采用解析法。不具备条件的,可利用现势性强的国土三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形成的航空或高分辨率卫星遥感正射影像图,采用图解法获取界址、面积等信息。对暂不具备解析法和图解法条件的,可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村委会组织人员,利用“国土调查云”软件结合勘丈法进行地籍测绘。

地籍调查成果通过验收后,应及时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地籍数据库进行统一管理,支撑不动产登记及相关管理工作。

③ 一户多宅国家怎么处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例的规定,农村的村民一户只可以拥有一处的宅基地,一户就是根据农户的户籍管理的户口作为依据,并且宅基地的占地面积不能超出当地政府所规定的面积。另外,国家对于一户多宅也做了明确的处理办法,比如,对一户一宅以外多占用的宅基地,不基晌能进行确权登记,多占的宅基地按非法占地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锋桥,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搏基锋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④ 一宅两户怎么处理

1、退出补偿。对于合法的一户多宅情况,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在农民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选择退出多余的宅基地,而且还能够获得国家的补偿。
2、拆除处理。如果建了新房,但是没有将以前的老手滚房子给拆除的、以强制或是欺骗手段占有宅基地建房的、依法继承但是在后期毕吵余却并未经批准新建或是改建的这些房子都会被进行拆除处理。
3、缴纳税费。目前部分地区已经试行了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如果一户多宅的农户不想拆除多余的房屋,可以通过缴纳一定的税费进行有偿使用。
4、退还给村集体。也可以主动将超出的宅基地面积退还给本村集体或者是将多出来的宅基地再转让给同一村集碰高体组织的成员们。

⑤ 一户多宅国家怎么处理

一户多宅的处理方式如下:
1、一户多宅如果有合法原因,可以都确权,如果没有合法原因,只能确权一处;
2、农村居民宅基地,必须一户一宅,一户多宅的,除有合法原因外,属于违法用地。违法用地当然是不能确权登记发证的。违建的房屋,虽然不一定会给予拆除,但却无法获得相应保障,即使拆了,也会给村民一定的补偿款;
3、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考虑到实践中户籍管理与宅基地管理不衔接,也就是说拥有多处宅基地的、家庭符合分户条件但没分户的,只要村集体同意并且公告无异议,补办手续后也是可以确权的;
4、因房产继承和赠与形成的多处宅基地,这种情况只要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倒塌,就可以一直居住和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祥颤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胡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谨做败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⑥ 农村宅基地一户多宅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一户多宅的情况是合法的情况:

第一,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

第二,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第三,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

1、因分户而存在的一户多宅

(1)以前农村经济水平低下,需要很多劳动力进行劳作,所以多数农村家庭多有两个,甚至是有两个以上的兄弟姐妹,他们多数都还是在一个户口本上的。

(2)随着人口逐渐增多,原有住宅就不能满足他们的居住需求,就会重新选址进行建房。但是他们并未进行分户,户口还是在一个户口本上,这样也就造成了一户多宅。

(3)针对这类一户多宅的情况,可以进行分户处理,这样多出来的宅基地就可以进行确权处理。

2、因户口回迁造成的一户多宅

(1)以前进城热一直是一个潮流以及趋势,但随着农村户口的含金量凸显笑档纯,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回农村建房或者是定居。

(2)部分人因为满足将户口迁回农村的条件,可以办理户口回迁,但是可能会因为管理部门的疏忽,而造成了一户多宅的情况,若是因为这种情况碰咐造成的一户多宅,也是合法的。

3、因继承造成的一户多宅

(1)众所周知,农村土地属于该村集体组织所有,宅地基也是如此,农户对宅地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但是对在该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所有权。

(2)当父母逐渐老去,虽说子女不可以继承父母的宅基地,但是可以继承宅基地上方的房屋,若是因为继承父母的房屋而造成的一户多宅,也是合法的。

4、宅基地总面积符合当地规定的一户多宅

(1)部分地区因为地理条件受限或者是其他原因,初次所建的农村自建房的面积狭小,久而久之就会不满足一家人的居住需求。

(2)这时就会重新申请宅基地进行建房,但是各地区都有一定的建蠢蚂房面积标准,若是这两次或者多次建造的房屋总面积并未超过当地政策标准,那么也是合法的,也可以进行确权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⑦ 一户多宅基地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1、多余的宅基地在本村集体组织内部转让。一户多宅的,可以在本村内部进行宅基地或是农村房屋的转让,但是需要经过本村集体组织的同意,同时受让人要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且受让人本身并没有宅基地和农村房屋,符合要求2、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村民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伏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可以给农民朋友一定的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兆睁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族厅岁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⑧ 一户多宅基地如何处理

1、一户多宅如果有合法原因,可以都确权,如果没有合法原因,只能确权一处。

2、农村居民宅基地,必须一户一宅,一户多宅的,除有合法原因外,属于仿唯亏违法用地。违法用地当然是不能确权登记发证的。违建的房屋,虽然不一定会给予拆除,但却备神无法获得相应保障,即使拆了,也会给村民一定的补偿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山源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⑨ 宅基地一户多宅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等类型。1、向当地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2、将多余的宅基地在本村集体组织内部转让。这种做法需要经过扰清消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并且受让人也必须符合宅基地的申请条件(且受让人自己本身并没有农村房子和宅基地),符合这些要求,才可以进行内部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缓知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