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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社保卡不见了怎么补办

发布时间: 2023-08-26 14:32:09

⑴ 深圳社保卡挂失补办流程

1.首先应该及时联系社保卡所属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可以先通过电话银行进行口头挂失,然后前往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
2.社保卡挂失之后携带本人身份证、照片前往社保窗口申请社保卡号;
3.然后前往社保卡合作银行去领取新的社保卡。
社保怎么查询
1、咨询单位的社保经办人员,单位办理增员的时候,相关信息都会有记录的;
2、带着身份证到参保所在的社保中心查询;
3、如果当地开通劳动保障服务电话12333,可以电话查询;
4、进入所在地的社保网站,用身份证号码进行查询。
可以持有效身份证至市民卡中心大厅、各营业厅或服务点办理市民卡补卡手续(代办需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社会保险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在中国,社会保险 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另外,社会保险是一种缴费性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缴纳,政府财政给予补贴并承担最终的责任。但是劳动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缴费义务,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⑵ 深圳社保卡丢了怎么补办

法律主观:

社保卡丢失怎么补办持卡人的社会保障卡遗失后,可拨打社会保障卡服务热线“96102”(24小时服务)进行电话预挂失。也猜段好可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书面预挂失手续,或直接在社保卡服务网点及二级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设置的自助终端机上进行预挂失。预挂失的有效时间为10天,超过有效时限自动解挂。挂失人确定丢失的社保卡无法找回,需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进行正式挂失,同时办理补卡手续。15个工作日后,申请补卡人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和《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简称:《领卡证明》)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领取社会保障卡。办理正式挂失后,不能再办理撤销挂失。办理劳动保障卡(社保卡)注意事项社会保障卡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是经国家劳动保障部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社会保障卡上主要的信息有:持卡人的姓名、性别、卡号、电脑号、公民身份号码等基本信息。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燃数险行政部门负责穗铅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⑶ 深圳社保卡丢了怎么补办

深圳社保卡丢了的补办方法
挂失
1、打电话:社保卡遗失后,参保人可以第一时间拨打12333服务热线,通过人工或语音自助服务进行临时挂失,将社保卡里的医保账户即时封锁。
2、银行挂失:深圳金融社保卡可以通过合作银行业务窗口办理挂失业务。
3、网上挂失:通过社会保险个人服务网页挂失2.非金融社保卡。
深圳社保卡补办条件
1、持卡人不慎遗失社保卡;
2、社保卡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
3、社保卡不能在读卡设备上正常读写。
深圳社保卡补办资料
1、身份证;
2、数码相片回执(已提供相片回执的则无需提供);
3、《深圳市社会保障卡补办(挂失)申请表》;
4、原来社保卡(满足条件2、3需提供)。
深圳社保卡补办流程
方式一:参保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社保机构或深圳社保合作银行办理补办手续即可。
方式二:单位登录企业非CA认证系统后,在“社会保障卡业务”中的“单笔申请制卡”页面申请新的卡号后,再进入“打印制卡清单”页面打印制证清单,再连同数码相片回执、身份证复印件一起交至制卡窗口补办社会保障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⑷ 深圳社保卡补办流程

社保卡的补办办法:当事人可以先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明去办理预挂失;然后办理正式的挂失手续,提出补卡的申请;再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当事人的信息来制卡;最后将新的社保卡发放给当事人。
社保卡丢失后,为了以防万一,首先就是要打银行的客服电话进行挂失。挂失之后,里面的钱就不会被盗刷了。拨打当地社保电话进行预挂失,持卡人应提供本人的社保卡号、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电话挂失后,持卡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首宏户口簿到服务网点或代理服务机构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挂失时工作人员会开具一张《领卡证明》,如果在补卡期间生病,可以拿着《领卡证明》到定点医院就医,并保留处方明细、收费单据,按手工流程报销。在办理完补新卡手续15个工作日后,补卡人可持本人身份证和《领卡证明》,到社保卡服务网点领取新卡。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者差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保障持卡人查询、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权利,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确保社会保障卡的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发庆举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用途;
(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
(三)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
(四)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
(五)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⑸ 深圳社保卡掉了怎么补办

1.首先应该及时联系社保卡所属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可以先通过电话银行进行口头挂失,然后前往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
2.社保卡挂失之后携带本人身份证、照片前往社保窗口申请社保卡号;
3.然后前往社保卡合作银行去领取新的社保卡。
社保卡遗失以后应该选择合适的途径对社保卡进行挂失,同时冻结账户。为了不影响社保卡的使用需要及时到社保局进行社保卡补办。
1、临时挂失
持卡人可通过拨打发卡银行服务电话或人社局电话12333进行临时挂失,通过电话办理挂失时,持卡人应提供本人的社保卡号、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2.正式挂失
持卡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或户口簿、社保卡副本原件到卡中心服务网点或代理掘晌困服务机构网点办理正式书面挂失(逾期未办理书面挂失的,卡中心将自动解除失卡挂失状态)。
3.补新卡
预挂失后可办理正式挂失与补新卡手续(正式挂失后不能撤销)。补卡时可委托他人办理,办理时需要出示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填写《申请单》后,由社保卡服务网点工作人员办理。此时,工作人员会开具一张《领卡证明》。如果在补卡期间生病,则可拿着《领卡证明》到定点医院就医,并保留处方明细、收费单据,按手工流程报销。
4.领新卡
在办理完补新卡手续15个工作日后,补卡人可持本人身份证和《领卡证明》,到社保卡服务网点领取新卡。
社保卡补办注意事项:
社会保障卡的首次发放为免费发放。因被盗、丢失、损毁等原因补换社会保障卡的,适当收取工本费。社会保障卡补换卡工本费全省统一标准为20元,由各社会保障卡对应的发卡银行收取。各合作商业银行收费之前须向物价部门报备,在银行网点进行公示,给补换卡人开具相应收费票据。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判念。
第八条
保险业和银行业、谨举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