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深圳车过户到东莞要什么条件
一、车辆过户到外地需要什么手续
车辆过户到外地的意思就是车辆过户到新车主所在地,原车主不需要一同前往,办理需要的手续如下:
1、开车回来之后,先给车辆购买交强险、商业险。
2、携带相关资料(包括车辆档案)去当地车管所进行审查(包括车辆资质、盗抢查询等),审查通过之后即可办理上户。
3、审查通过之后,有的城市会要求车辆年检,直接上检测场上检测线即可。
4、年检通过,就去车管所验车、上牌、领取新的机动车行驶证。按照正常流程即可。
二、车辆过户到外地办理流程
1、准备以下资料
(1)身份证件,双方的,要准备两份,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
(2)买汽车的时候的原始发票
(3)车辆行驶证,需要原件和复印件
(4)需要过户汽车的机动车登记证
2、车辆过户办理流程
(1)前往车管所过户大厅,出示相关材料领取《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双方各自填写资料。(持填好的所有资料前往办理“转移受理”)
(2)将车开往过户验车处进行检查、拓号、拆牌及照相。领取车辆照片并贴在检查记录表上。(办完后可以将车停放在停车场,接着进入过户大厅办理手续)
(3)取号机取号,持相关材料排队缴纳过户费用。
(4)带相关档案到要上户地区的车管所办理车辆上牌手续。
2. 在深圳打工的外地人买车怎样去上东莞牌
一定要有东莞的居住证。
3. 深圳户口的可以上东莞牌吗
1、异地户口上东莞车牌需要有居住地的暂住证。
2、异地户口上东莞车牌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居住地的暂住证。身份证原件。合法途径购买的新车。车辆质量保证书。交强险证明。购置税完税证明。机动车经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3、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外地人需要居住证(以前的暂住证),上牌的条件及办理流程如下: 上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1、个人提供身份证; 2、外地人需提供暂住证(居住证); 3、军官证或则居民户口薄; 4、外国人提供居留证; 5、单位车辆提供组织机构代证书; 6、使领馆或者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出具的证明。 居住证办理流程: 1、到你暂住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填写广州市流动人员/居住证信息登记表; 2、询问工作人员,抽一个办理号码等待办理; 3、办好后,你将会领到广东省居住证领取凭证,凭此按工作人员告诉你的时间领取证件。 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1、《广东省居住证申请表》一式3份;
4. 深圳买车到东莞能上牌吗
深圳买车可以到东莞上牌,但需持有东莞的居住证。深圳买车到东莞上牌所需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原件;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进口车还需提供《车辆一致性证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有电子数据无需提供);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提交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或者其他任一联原件及复印件);
6、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的,提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
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注: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8、机动车预约查验申请流水凭证(注:办理时需提交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拓印膜2份和发动机号码拓印膜1份);
9、属于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还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原件;
11、属于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还需提交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4)深圳如何去东莞上牌扩展阅读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中规定:
第八十条由代理人代理申请机动车登记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核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将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存入机动车档案。
第八十三条车辆管理所因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资料不齐全而不予受理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需要补交资料的名称。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第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登记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机动车驾驶人在登记时提供的实际住所地址或者联系电话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缴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扣留机动车,并对行为人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二)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三)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处二千元罚款。